新修订《体育法》助力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高质量发展的举措、挑战与应对

2023-12-29 05:09汪明华张强峰
体育学刊 2023年4期
关键词:体质测试体育

汪明华,张强峰

(湖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贯穿全国各级各类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与学生评奖和评优、升学与保送、毕业与肄业联系紧密,为提升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做出重要贡献,但由于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相关规定的落实还存在一些困难。2023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体育法》首次提及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对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提出相应的实施要求[1],这是对既往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肯定,更是未来进一步贯彻落实“健康第一”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的期待,对推动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高质量发展,彰显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多元价值,加快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指导价值[2]。鉴于此,本研究通过阐释新修订《体育法》助力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剖析可能面临的挑战,提出应对策略。

1 新修订《体育法》助力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高质量发展的举措

1.1 提升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应用价值

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标是国家对学生体质健康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政策关注的热点。据统计,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等近50 个部门40 年来发布近300 项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3]。一项样本量为115 余万的在校学生调查研究发现,高达30%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不及格[4],而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政策文件规定,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学段成绩低于50 分的按肄业处理或不予毕业,但极少见到学生因体质健康测试低于50 分而肄业报道,更多是学校组织“清考”送学生毕业,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带动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升的应然价值得不到体现[5]。

已有研究表明,在我国现行应试氛围浓厚的教育体制下,任何科目、测试一旦与教育教学考核挂钩,其重要性就会极大提升,如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带动全体大学生学英语就是最好的例子。新修订《体育法》在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指出“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重要性得以强化。此举将会改变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不利局面,助推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高质量发展,体现新修订《体育法》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落实体教融合新要求,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立法初衷。此外,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融入教育”,彰显新修订《体育法》以“重典治乱”的决心,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由散见于各个部门政策文件规定的“软要求”变成法律法规“硬指标”。

1.2 完善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实施形式

一直以来,我国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格检查,具体检查项目包括疾病史、形态指标、血液化验、X 光、心电图、超声波等[6],主要由医务部门负责。体格检查项目与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项目的相关度并不高,同时医院和体育部门隶属于不同单位,学生体格检查信息难以被学校体育部门有效使用。因此新修订《体育法》第三章第三十条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将旧《体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提出“体格检查”修改为“体质健康检查”,此举有利于学校全盘掌握学生体质健康的整体水平,更好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同时“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的提出,会改变以往只是由学校体育部(系)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势单力薄”的不足,有效提升学校各职能部门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实施的协作力,如教务部门的教学安排、后勤部门的场地器材配置、医务部门的医务监督、学工部门的评奖评优等。

其次,学生体质健康整体状况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点,也是学校教育工作评奖评优“一票否决”的指标。新修订《体育法》第十章第一百零八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至少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学校体育工作”,此举有利于各级人大、社会大众对于本级人民政府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实施进行监督,弥补各级人民政府对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监督“水中望月”、形同虚设的不足。

最后,相对于旧《体育法》第二十三条提出的“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而言,新修订《体育法》第三章第三十条提出“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和评估”,即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仅仅是检查学生体质,而且还会依据监测的结果进行评估,评估必然会有学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好坏评价,解决上级行政部门“只测不评,好坏不管”的问题,完善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实施流程。而“自上而下”深化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实施,与学校体育部门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学校体质健康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数据报告“自下而上”的实施一起,呈现出“上下贯通”实施特色,上下贯通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实施必然不偏,即不偏倚于学校、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中的任何一方,避免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实施可能存在的利益倾向。

1.3 强化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安全保障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非“自甘风险”类活动,学校对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肩负较高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在法律背景下强化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安全保障,体现主管部门积极行政特色,将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学校的责任与损失[7]。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时学生的摔伤、与非测试学生的碰伤、难以检出的先天性疾病、家族病史引发的意外……学校承担着主要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如“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新都民初字第2371 号”案例表明:“法院认定导致该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发生意外的原因在于学校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及危险性提醒不够彻底,事故发生时救治不及时,未告知家长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风险,没有对学生是否适合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进行必要的查询,最后学校承担共计301 597.26 元赔偿”[8]。

为最大限度保护学生生命安全,也为使家庭、学校、教师、学生各方能合理分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与有效防范风险,最有效办法就是做好运动伤害风险防控。新修订《体育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通过新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助力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高质量发展,一方面学校可以通过运动伤害的风险防控,提前设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强化对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实施工作中重点环节的计划安排,提高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引发学生运动伤害的防范能力;另一方面,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加强重点工作过程控制,推动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关口前移,保障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以往的法律文本案例已发现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作用,如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鄂0116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结果表明,没有为学生购买保险的武汉市黄陂区双凤中学,因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过程中发生受伤情况,赔偿原告所致经济损失105 410.31 元[9]。

而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湘1202 民初795 号民事判决结果[10]和(2021)皖10 民终363 号民事判决结果[11]表明,学校为学生购买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因体质健康测试发生意外事故的赔偿,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学校不承担责任。因此,新修订《体育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新增“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条款,将会是保障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为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伤害事故提供有效途径。一方面,学校可以通过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与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事故的可能清单,列出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可能医疗紧急情况类型,协助签署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知情同意书,帮助学校采取相应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实施的风险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学校主管领导可以依据保险公司的事故清单、紧急情况与知情同意书,制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安全实施方案,明确教师、学生、家长、保险公司职责,最大限度保障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顺利进行。

2 新修订《体育法》助力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高质量发展的挑战

2.1 有规不依思想难以革除

当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违规行为的介入显得克制且谨慎,鲜有见到学校和个人受到追责、问责的情况,如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的弄虚作假、随意公开、个人信息泄露等[12]。同时一些规定的执行,如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3 年下降的学校和地区,在教育工作评估中实行“一票否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所辖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工作政绩。有些地方和教育主管部门会从自身的局部利益出发,对“一票否决”规定采取实用主义态度,使得该项规定难以执行。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想要如实执行政策规定,也会受区域行政关系和区域人脉关系影响,为弄虚作假者说情,左右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追责、问责受人情关系网的束缚,使得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责罚软化”。

因此,新修订《体育法》第十一章第一百一十一条提出“学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规定克制且谨慎执行”大背景下难以得到切实执行。这不仅会对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众对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满意度。

2.2 政策法律差异有待调和

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标是国家对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如《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方可毕业[13];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 年修订)》指出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 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14];《全面启动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提出学生体质测试成绩要与毕业证挂钩[15]。但如实执行上述政策的学校少之又少。

究其原因,在于出台“达标才能毕业规定”的政策只是行政法规范畴,其法律位阶低于《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文件主要从保护学生权益角度出发,让学生接受应有的教育,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提出“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重在关心、关爱、帮助。《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三条提出“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强调给予。而《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第五十八条提出“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重在立德树人。因此,即使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未达到各有关部门政策文件规定要求,但在实践中更多是依据上位阶法律法规“关心、关爱、帮助、给与、立德树人”等理念要求执行,也就造成有关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规定执行落空的尴尬局面。

其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标准,新修订《体育法》从提升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应用价值层面,提出“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既不是学校规定的课程,也没有算作学分。这与《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学生毕业”的要求存在出入。因此,在落实新修订《体育法》有关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规定时,有待调和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政策规定与《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高等教育法》等高阶位法律的冲突,同时调解新修订《体育法》与《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高等教育法》等同价位法律之间的差异,消除“法规打架”现象,为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提供和谐的法律环境。

2.3 教育教学考核公平不易

新修订《体育法》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纳入教育教学考核的设计初衷,在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但是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纳入教育教学考核,务必应考虑到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公平性。

首先,本科生保送、研究生推免、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职业运动员免试实施要求,针对的都是特别优秀的群体。而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免测规定针对的是因病或残的学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人文关怀,但显然与其他行业优秀才能免试背道而驰,同时这类学生还享有“良好”等级的认定,为部分学生逃避测试提供空间,他们可以通过医院虚假证明免于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来获得。对于部分身心没有明显疾病和残障、自知难以达到及格水平的学生而言,很难拒绝此条可以获得更大利益规定的诱惑。当学生持有医疗单位证明学生的免测申请,学校体育部门或体育教师很难拒绝学生的免于体质健康测试申请,承担学生因测试而发生意外的风险[16]。在学生“唯分数”“应试教育”思想未根本改变的大背景下,新修订《体育法》提出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纳入教育教学考核”需要考虑可能引发的公平缺失。

其次,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存在一定的项目偏好,如身高体壮与身轻体健的学生相比,在引体向上项目上难有优势可言。所有项目的必测规定,使得学生的项目选择缺少自由,限制学生体育参与的可选择性,滋生应试心态,形成狭隘的体质健康观和成绩至上的功利心态。此外,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积极的体育锻炼,而学生的体育锻炼参与,并不能必然体现在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的提升上。而仅仅依靠测试成绩评定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这不仅忽视了部分能力欠缺学生的体育锻炼参与,同时也会助长体育锻炼与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无关的消极观念,限制学生体育锻炼积极性。

3 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高质量发展挑战的应对

3.1 统筹政策法规分歧

当前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约束更多来源于不同部门的行政规定,这些行政规定要么与其他法律文本存在分歧,要么缺乏高阶位法律支撑,是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政策执行时存在着“言不由衷”“行非所意”的情况。而要解决多年来掣肘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伤害事故问题,需要政策和法规的统筹配套,否则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高质量发展将是一句空谈,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升仍将难有起色。因此,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政策的制定,首先应根据新修订《体育法》制定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行政法规,作为新修订《体育法》的细化和补充;各部门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规定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新修订《体育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出台与新修订《体育法》立法协同的政策规定。其次是跳出长期以来因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治理缺乏而形成的“与毕业挂钩观”和利益对立窠臼,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体质健康测试优秀或者良好水平的学生,而不是未达标学生不能毕业的硬性规定,与我国“择优选拔”教育制度吻合,促进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政策从负面“约束”向正面“激励”转变。

3.2 健全监督评估体系

在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一些学校和家长往往容易形成默契的价值共同体,倾向于采取功利化手段异化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背离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政策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升的设计初衷。“能够良好就测试,不能良好就免测”道出大部分教师、学生和家长对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的认识。其落脚点不是为帮助学生提升体质健康水平,而是为方便学生在升学和评奖时不被限制。因此应健全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监督评估体系,为新修订《体育法》的实施提供多维度保障。

具体可以从几方面展开:首先,法律部门应坚守法律规定,摒弃人治的陈旧观念。杜绝区域行政关系、区域人脉关系的影响。如明令禁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的各种说情,摒弃以身份为核心、维护等级特权的法律观念,树立全面发展的法律意识。其次,明晰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法律诉讼渠道,按部门业务类别督促各部门的教育教学考核。例如,学校在评奖评优中未按照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良好以上规定执行、个人体质健康测试信息泄露、成绩随意公开和弄虚作假时应向哪些部门提起诉讼,为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开、平等的法治氛围。再次,收集各部门、各学校在将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纳入教育教学考核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在实践中不断改进。最后,通报表扬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纳入教育教学考核做法突出的学校,优先审批其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加大对其教育教学考核资金的支持额度。并问责那些不按规定落实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纳入教育教学考核的部门和学校,限制其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申报资格,提高政府部门在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纳入教育教学考核中的责任感。

3.3 优化测试评价方式

在我国教育教学考核以“公平为准绳”的大背景下,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应进一步提升其测试和评价的科学性。首先,强化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项目的选择面,呈现对于不同学生个体的适切性,用最适切的测试项目“迎合”不同个性的学生,将在以往测试体系中因涉及学生群体少、汇总和横向对比有困难的项目纳入测试体系,如握力、实心球、单脚跳等;同时扩大体质健康测试指标范畴,如可以增加闭眼单脚站立以评估青少年平衡能力;此外,增加运动技术指标,将反映基本运动技能的项目作为选测项目。其次,强化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评价方式的过程性,即在评价方式上,更加注重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的纵向对比。通过收集评价对象在一段时间内不同时间点的标准化测试成绩,综合考虑其他不受学校或教师控制的因素对学生成绩的影响,再使用多水平模型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评价形式,实现对学生“净”进步的评价[17]。通过不与“别人”横向对比而专注于“自我”多方面纵向进步的评价理念,通过“多把尺子”,不同体质健康等级学生的进步都会受到褒奖和鼓励。

3.4 兼顾特殊群体需求

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缺少特殊群体学生的测评体系,他们无法通过体质健康测试了解自身体质健康水平,也难以检查自身体育锻炼效果。而向他们敞开的免测申请及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的规定,似乎表明他们不需要体育锻炼来维持健康,不需要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来评价体质健康和锻炼效果,影响着特殊群体学生体育锻炼的积极性。而特殊群体学生与正常群体学生相比,其体质健康水平更低,患肥胖率与慢性病风险更高[18]。他们更加需要体质健康测试体系监控、指导体育锻炼。因此,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应兼顾特殊群体需求,积极借鉴国外《残疾青少年健康体适能测试标准》《视障青少年体质健康测试》《欧洲特殊群体体质健康测试》等特殊群体体质健康测试体系,研发中国特殊群体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体系。同时,随着数理统计方法的发展(如主成分分析,聚类分析、判别分析、逐步回归分析等),电子化、信息化的进步,为特殊群体学生锻炼参与、锻炼习惯、意志品质等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监测提供无限可能。通过问卷的主观质性评价学生的体育认知,通过计步器追踪、往返跑测试等客观量化评价学生的身体能力和日常行为[19]。因此在日常行为和体质指标测试项目中,可以通过兼顾身体异常学生的个人兴趣,从而实现学生体质健康从单一考察学生体质指标,转变为“认知+行为+体质”三维指标,使得身体异常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及其评价能够切实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运动技术,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营造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人人平等”的法律氛围。

新修订《体育法》首次提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把我国近年来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发展政策中行之有效的理念和措施逐一细化,从政府报告、安全管理、风险防控、伤害保险、教育教学考核等方面分条加以规定,确立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发展的合法地位,体现了国家对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的高度重视。这为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也是完善中国体育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应当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继续推动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立法工作的有序开展,进一步做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实施、完善和配套制度建设,用更加规范化、体系化、科学化、平等化法律法规促进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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