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思考

2023-12-27 16:37仇圣元
今日财富 2023年36期
关键词:经济法权利主体

仇圣元

经济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的理论内容,在经济法概念中,要想对经济法律关系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就要求对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作一个综合性的剖析,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对经济法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系统的把握,从而明确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差异。本文对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进行了论述,并对经济法律关系特点进行了分析,同时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进行了回顾,以期为人们提出合理的建议。

法律关系是一切法律制度的中心和灵魂,而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在经济法学中处于核心地位。对经济法律关系的深入探索,加深经济法本质的认识,以及实践中与经济法相关的各类争议处理效率的提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从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了全面的剖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繁多,文章将主体划分为调整主体和调整受体,并对其不平等状况进行细致地分析。通过对此问题的剖析,对经济法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平等性进行了探讨,并将其与民法中的不对等性进行了对比,从而得出了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及其在不对等性交易中所起的作用。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关系在其内容与性质上,在社会关系的调整与塑造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经济法律关系会随时间、空间的变迁而产生变化,在不同的时期对比中,经济法律关系存在着差异;在不同的地域对比中,经济法律关系也存在差异。所以,对于经济法律关系这一概念,人们有着不同的理解。一般而言,可将其划分为下列情形。

第一种情形,将经济法律关系定义为:经济法主体与企业在进行行政管理及有关合作时,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权力及责任关系;

第二种情形,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由国家调整形成的经济权利义务所产生的第二产物;

第三种情形,涉及到国家机关与单位、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也包括在这些组织的内部与经营者与民众之间,在对经济进行管理和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由法律规定确定的与其有关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以上所述,都是关于经济法和经济关系横向的调整,也谈到了几个纵向上的变化,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在功能的调整上,具有不同的目标。主要、次要的作用关系也不同,这里所说的主次关系是要相互配合的。所以,权力与义务的关系,凝聚着国家与人民的意志,体现着经济与法律关系的各个层面。经济法调节经济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其性质和作用范围,这就是指经济法规定了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根据法律关系原则,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它们都是不可或缺的。经济法律关系也包括这三个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指的是那些参与到经济法律关系中,并在整个关系中享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并且可以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这些人不仅包括享有经济权利的人,也包括承担经济义务的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是最重要的因素,本文从五个角度对我国经济法律主体进行了界定。

1.国家。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处于特殊主体地位,既是国有资产的唯一拥有者,又是具有宏观经济调控能力的唯一主体。

2.国家机关。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等于经济机关,国家经济机关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机关是经济法的主体,既有经济权力,又有经济活动的组织与开展的义务。

3.社会组织。是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的、并具有独立的核算或预算的公司、机构及某些社团等,社会组织作为最一般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存在。

4.经济组织内部的组织。这种内部结构主要是指诸如公司、企业这样的经济组织。但是,并非所有的公司都能作为经济法的主体。作为一种内在组织,它的基本特点包括:(1)它的内在承包系统。(2)具有独立地位。组织不代表法人,也不是单独的实体。但是,在企业内部经济治理中,它们又能起到协调作用,并通过法律赋予它们一定的主体权利来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

5.个体工商户、承包户、自然人。城乡居民与其他经济组织有承包合同,从事承包活动的,为承包者/户。就拿农村来说,那些种植水果和蔬菜的大户,一般都会承包一些土地来种植水果和蔬菜。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是拥有某种主体地位的承包户。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受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所控制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

第一方面,“物”在法理上是指以权利为基础,以一定的经济价值为基础的财产权。这一切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为劳动获得的。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物是经济与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物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是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可以在现实中又可以在法律上对其进行控制与支配,也可以通过国家的经济法律规范而介入到其内部。在经济法的整体视野中,经济法律关系的物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由自然资源所生产的商品,另一种是由货币、有价证券構成的。如土地、水资源、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开发需要受到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制约,使其成为一种保护性的形态,从而使其得到更好的开发利用。

第二方面,是经济行为方面的问题。经济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一种经济行为,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中,经济行为主要是指可以导致经济权利义务产生和发生变化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在经济与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指向一致的经济行为可以划分为正向与负向两种类型。在经济与法律关系中,人们的经济权利与义务,主要是以采取经济手段的方式来实现的。其内容包括:一是国家与政府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经济活动与运作活动;二是对市场经济中的个体、组织等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分析。

第三方面,是智力成果。它是指人类用自己的智慧劳动所创造出来的一种精神财富,或者说是一种精神产品。在这一进程中,智力工作者给予了这些成果一定的权利。在经济、法律等领域,“智力成果”是指通过“智力”或“知识”创造出的如“小咖秀”软件、“商标注册”等技术手段所产生的一种新的、有经济价值的产品。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活动主体享有很多的经济权利,比如对某些非强制措施的自治权、对他人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权等。当然,他们必须履行某些职责,才能被赋予权利。

2.经济干预主体的经济权力主要分为四大类:

(1)国家的经济决定权;这些建议包括在每年一次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中国的经济发展策略的制定,如“十四五”规划等重大经济长远发展策略。

(2)组织的经济执行权。这其中涉及到对某些人的委任、准许、确定、撤消、免除、检查、监察、奖励、惩罚。

(3)经济管理权,包括投资、设厂、买卖和出售等权利。

(4)对经济纠纷与刑事案件处理的权力划分,将其划分为调处、侦查、司法、检察四个权力层次。经济干预主体的首要使命是厘清其在运用经济权利时所应承担的经济职责,让其参与到良性竞争中,避免因法律介入而造成的不当行为,保证其正常运作。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具有意志性

一方面,当事人的意志要与政府的意志相一致。经济法律关系被经济法律法规所确定,而经济法律法规又是以政府为主导,并贯穿着政府意志。可以说,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是实现国家意志的一种主要方式。所以,参与人的意志要与政府意志一致,没有政府意志,经济法律关系就无法成立。另一方面,只有在参与主体的意愿下,才能真正体现政府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参与者都是自觉的,他们的行为总是按照自己意愿进行。只有在经济法律规范许可的条件下,彼此之间才会形成一种新的经济法律关系。因此,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实施中,政府意志必然要经过当事人的意愿来体现。

(二)由国家强制保证实现

一般来说,参与到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各方都可以行使其所拥有的经济权力,并履其所应负的经济责任。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实现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一些阻碍,或者是在权利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并享受其权益的时候,就会要求法庭对其进行强制执行,责令其履行自己的责任,甚至还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从而可以更好地保障经济法律关系的实现。

(三)主体地位上的不平等性

相对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而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各个层面上都存在着不平等。

在民事关系中,人们不仅强调法律平等,还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但是,在经济与法律关系中,由于各个主体的法律身份不同,三者构成了一个整体,因此,三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品”字结构。政府机关是最高、最主要的调控机关;经营者与消费者均为调制受体,国家机关在法律上的地位比经营者与消费者都要高得多。这一现象的产生,不仅是由于经济与法律关系的总体结构不平衡,而且也是由于受规制对象的地位不平衡所致。在法律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不公平是由物质条件上的不公平所决定的。在现实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经营者凭借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卖方所拥有的其他方面的优势,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消费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比经营者稍高,以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四)主体资格的双重性

相对于民法、行政法而言,经济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更高的门槛。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既有民事主体,也有行政主体。调控的主体应为行政主体,也就是行政机关。这就是第一关的“筛选”。一般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导管理机构。只有具备商业法规定功能的管理机构,经过第二关“筛选”后,才能获得对其进行经济、法律上的规制。受体的调控条件也有两个,经营者首先应具有民事和商业方面的主体资格。在民商法中,不是所有企业在经营中都能作为经营者。民商法对经营者的资格从资本和名称上加以限制。经过民商法最初的“筛选”,企业要符合经济法的要求,才能真正地进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从表面上看,消费者是最直接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但是,他们在民商法法律关系中,同样要经过第一阶段的“筛选”。

(五)权利义务法定

相对于民法而言,经济法对其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由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所确定,是一种意志自由与契约自由的表现。在已有的立法资料中,经济法将法律实体按照经济力量与社会地位进行分类,并对各层次的权利与职责进行了清晰地界定。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效果,可以起到解决纠纷、明确当事人权利与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失灵的情况下,商业法中的权利与义务也逐渐形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经济法律是一种资本主义制度”,所以不能发展经济法。只有从民商法方面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但是,市场失灵最早的原因在于民商法对自由意志的过分强调,比如,过度竞争造成了垄断。如果我们以民商法的方式,以“自治”为重点,去纠正“市场失灵”,无异于“火上浇油”。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通过政府的干预,使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合法,并对市场的过分发展进行约束。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从法学的角度看,法律事实有两种类型:一是经济法律事件,二是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事件是可以导致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自然事实,它也是不以当事人意愿而转移的客观事实。自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化和消失,都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体系来进行。经济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是经济法律行为的总称,经济法律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

第一,经济行为的产生并不必然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经济法律行为的产生,必将导致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第二,经济行为虽然不一定受到经济法的规制,但是经济法律行为一定会受到经济法的规制。

第三,經济法律行为对经济手段的依赖性大于对经济行为的依赖性。经济行为是以单纯的经济手段为基础的,而经济法律行为是以多种方式为基础的。经济行为与经济法律行为可按其性质划分。按行为作用的主体,可将其划分为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从调控的侧重点来看,可以将调控行为划分为宏观调控行为与市场调控行为。宏观调控与市场调控在主体、功能上存在差异。但是,在经济法准则下,它们都保证了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

结语: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它与其他法是相同的,由主体,内容,客体构成,三大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经济法律关系来说,它是一种意志性的东西,它不仅包含了个人的意愿,也包含了国家的意愿。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在调节和介入经济活动时,依照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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