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有权不可任性”,行使公权力必须依法有据,制度创新也必须有序有界。人大履职无疑应“依照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限于法定范围”,但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该如何全面准确理解其履职行权的性质、范围和界限呢?尤其作为人民的代表机关和立法机关,其职权和职权的行使具有明显的“原初性”和创制性,本身就是“授权机关”,其创制和创新的空间及边界,是否也必须恪守“于法有据”的原则呢?此外,作为单一制国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把握履职创新空间和边界的原则是否也有所不同呢?“人大研究群”里就“如何把握人大履职创新的范围和边界”的讨论,吸引了许多专家学者和人大实务工作者的参与。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由此进一步引申出对所谓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违”追根溯源和正本清源的理解和澄清。观点虽有分歧或大的分歧,但也达成了许多基本共识。这样的讨论,对于准确理解和把握人大的性质和履职行权的原则方式、推动人大制度与时俱进守正创新是有意义的。本刊将参与讨论的几位主要同仁的观点,经其本人整理后集中刊登,以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