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史料、新研究与中国古代音乐史的重建①

2023-12-26 19:15方雪扬天津师范大学音乐与影视学院天津300387
关键词:音乐史史料考古

方雪扬(天津师范大学 音乐与影视学院,天津 300387)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界曾一度掀起“重写”或“改写”音乐史的讨论热潮,学者们就“改写”或“重写”的概念和内涵各抒己见,并结合音乐史撰写范式以及文献记载与考古资料的应用展开探讨,在理论和方法上对古代音乐史的重建产生了较好的作用。随着学科的持续发展,大量出土乐器、音乐图像以及包括甲骨文、金文、简帛佚籍等在内的出土文献,提供了前所未知的新史料,相关研究成果在相当程度上补充和丰富了传世音乐文献的内容,为古代音乐史的重建准备了条件并带来了新的契机。其实,无论是“重写”或“改写”,都是在新史料、新研究的影响下促使我们重建古代音乐史。有鉴于此,本文拟结合目前中国古代音乐史书写的现状,就新史料、新研究对重建中国古代音乐史的意义及有关理论方法等试加论述。

一、中国古代音乐史书写的现状

自20世纪20年代至今,中国音乐史的撰著已经延续百年,期间经学者累加研究,推出的各类专著和教材难以精确统计,至少应有数十种之多,而古代音乐史部分,是中国音乐史各类著作的重点也是最主要的撰写内容。在百年音乐史撰作之中,20世纪60年代之前具有影响的,当属王光祈、杨荫浏和李纯一先生的著作。王光祈《中国音乐史》[1]②该著最早于1934年由上海中华书局出版。以乐律、宫调、乐谱、乐器等为纲目,兼及乐舞、戏曲和器乐等做分类撰述;杨荫浏《中国音乐史纲》[2],则在王著基础上又有进一步推进和创获;而李纯一先生的《中国古代音乐史稿》(第一分册)[3]专注于研究远古至商代音乐,成为中国古代音乐断代史著述的端绪。如果说王、杨所著音乐史主要是以文献记载作为史料,那么李著则开拓出以考古资料与文献记载相结合来研究音乐史的新方法和新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各类音乐史著述踵出不绝,其中既有偏重学术研究的撰写,也有用于高等院校音乐专业教材的编写,以及通俗普及性质的音乐史读物。有关代表性史著,郑祖襄先生已从音乐史学史和音乐学术史视角详予评述③有关各家所著中国音乐史,请参阅郑祖襄《中国古代音乐史学概论》。[4],之后刘再生[5][6]、秦序[7]等先生续有所论。依笔者看法,在诸多音乐史著作当中,杨荫浏著《中国古代音乐史稿》[8]和李纯一著《先秦音乐史》[9]最为专业音乐史学者所推举,前者为古代音乐通史,后书则为音乐断代史。杨、李所著均在不同程度上利用了考古发现的音乐文化物质史料,而尤以李著对音乐考古材料的应用最为丰富详瞻。

然而百年来的中国音乐史著述,就已公开出版者来看,也不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需要说明的是,古代音乐史有“编”和“著”的区别,还有的是编、著合一。这其中既包括音乐史教材的相互因袭,也含有相关资料的拼凑杂汇。体现在内容上,大多是相互重复,或至多在编写体例、写作语言和风格、内容的详略上有些变化和差异,但就音乐史的内容而言,大多是陈陈相因,老调重弹。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缺乏对于新的音乐史料的关注和挖掘梳理,以及对新的研究成果的吸纳更新,音乐史的撰写相对滞后于人文学科整体学术的发展,因而所编教材不能满足教学的实际需求。目前所见中国古代音乐史的教材虽然不在少数,但对有关新史料和新成果的追踪吸纳不够及时和全面,有关内容亟待更新,以丰富和充实中国古代音乐史的教学内容,为授课教师提供古代音乐史教学的参考教材,从而使学生获取古代音乐史研究的前沿学术信息。

当然,近年来出版的中国音乐史教材不乏优秀的范例。如刘再生的《中国古代音乐史简述》[10],历经初版、修订和多次再版,作者尤为注意追踪音乐史料的新发现和新研究,并吸收补充进音乐史的写作之中,使音乐史的内容得到及时更新,体现出作者深厚的资料积累和广阔的学术视野。如该著修订版关于贾湖骨笛的发现和研究,列举翔实考古资料,综合各家不同观点做出综合分析,使读者耳目一新。又如对于山东章丘洛庄汉墓的音乐考古发现,作者亲自对所出编钟进行测音研究。再如该书所引河南鹿邑太清宫长子口墓出土的西周早期骨排箫,提供了目前所见最早的排箫实物资料,刷新了读者对此种乐器的认知。另如山西晋侯墓地出土的西周晚期晋侯苏编钟、河南新郑出土的春秋时期郑国编钟等,在书内均有适当引述,实时更新了音乐史的撰述内容。

当前中国古代音乐史教材之所以内容更新性较弱,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编著者个人的学术视野有一定局限,不能及时发现和吸纳新史料及新的研究成果。另外,有的教材编写者也可能出于某种功利性因素,急需出版专著以达到某种目的,于是率尔操觚,杂凑成章,造成以上所列现象。客观方面,可能因出版周期较长,从竣稿后交付出版社到书稿印行面世,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几年,但这期间学术发展绵延不绝,一些新史料、新成果就不能在音乐史著述中得以呈现。尽管如此,我们仍须尽最大努力瞄准学术前沿,而不是步其后尘,甚至造成学术信息的严重滞后。从音乐史教学工作来看,音乐史撰写必须掌握学术发展的新趋向和新态势,密切关注新史料和新研究,及时补充旧有教材之外的最新内容,这恰恰是重建古代音乐史的最为重要的目标和要求。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音乐史的“重写”和“改写”应是永恒的,这应是随着学术的发展而形成的基本认识。

二、音乐史料的新发现和新研究

王国维先生曾指出:“古来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见。……自汉以来,中国学问上之最大发见有三:一为孔子壁中书;二为汲冢书;三则今之殷虚甲骨文字、敦煌塞上及西域各处之汉晋木简,敦煌千佛洞之六朝及唐人写本书卷,内阁大库之元明以来书籍档册。此四者之一已足当孔壁、汲冢所出,而各地零星发见之金石书籍,于学术有大关系者,尚不与焉。故今日之时代可谓之‘发见时代’,自来未有能比者也。”[11]87诚然,古代音乐史的重建,离不开新史料、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等,其中史料的新发现尤其会带来音乐史研究的新进展。有些史料会提供我们前所未知的历史信息,有些则会纠正以往旧有史料的讹误,其重要性自不待言。

关于新史料和新研究促进音乐史的重建工作,1978年湖北随州曾侯乙墓出土的乐器资料,就是一个十分突出的实例。学界经过对曾侯乙墓乐器的研究,将之纳入音乐史的书写之中,改写并极大丰富了音乐史的内容。之后河南舞阳贾湖发现的骨笛,又一次将中华音乐文明史的起源时间向前推进,为新石器时代早期中国音乐文化史的书写增添了新的一页。然而,考古发现层出不穷,史料的种类也不仅限于乐器,还有重新挖掘整理旧有史料,都能提供音乐史研究的新成果。如果只是满足于某些众所周知的音乐考古发现,忽视新史料的整体性和全方位关注与把握,忽视音乐史料的个案研究成果,不能及时吸收和更新音乐史的书写内容,还会使音乐史的撰写出现缺失,甚至处于停滞状态。因之,古代音乐史的重建,是一个不断充实发展的过程,每一次重写或改写,均应建立在新史料和新研究的基础之上。

上古时期的音乐史,尤其是史前音乐史,由于缺乏音乐历史文献记载,主要应依靠考古发现的音乐文化物质史料进行研究。进入历史时期以后,早期的王朝虽有文献记载,但文献不足以研究全部音乐史,如夏、商、西周三代,仍然要依靠音乐考古发现的物质史料,并与传世文献结合来加以研究。而自东周(包括春秋战国时期)之后,有了丰富的古代历史文献,中国古代音乐史才真正进入历史时期,但研究该历史时段的音乐发展史,依然不能忽略考古发现的音乐文化物质史料,这正是王国维先生所倡导的“二重证据法”。他说:“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11]25中国古代音乐史的重建,依然不能脱离“二重证据法”,考古发现的音乐文化物质史料,正是重要的“地下之新材料”。

以下略举数例,以论述新史料和新研究在古代音乐史重建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关于中国远古时期的音乐,目前的中国古代音乐史撰著一般所占比重较少,常见的是运用远古音乐神话传说加以引申和阐释,因此远古音乐史基本上属于轻描淡写,或一带而过。但近些年来有一系列重要的音乐考古发现,真正可以重写或改写远古音乐史。例如,1978—1985年山西襄汾陶寺新石器时代晚期遗址的考古发掘[12],在五座甲型大墓内随葬包括乐器在内的大量精美文物,其中包括石磬、鼍鼓、土鼓,并且每个大墓随葬乐器一般是特磬一件,鼍鼓两件,土鼓一件,在乐器组合上具有一定规律。相比来看,陶寺墓地众多的小型墓则随葬品贫乏,形成财富和等级的差异,体现出当时的社会分化以及礼乐文明中等级差异的特点,由之可见礼乐文化在陶寺文化时期业已形成。陶寺遗址还发现有陶埙、骨簧、陶铃、铜铃和石磬坯(半成品)等,足见这一区域的居民在音乐文化上的构成和发展。据14C测定,陶寺文化的年代距今约4400余年,陶寺遗址的地理方位与传说中的尧都平阳基本重合,这一发现完全可以作为远古时期的重要音乐史料而写入音乐史。

另一项新石器时代晚期的重要音乐考古发现,是2016年以来陕西神木石峁遗址发现的乐器[13-16]。石峁遗址是史前时期的一座古城,与陶寺遗址大致处于相同的年代范围。遗址内有宫城和大型礼仪建筑,出土乐器有骨簧、骨笛(哨)、骨管和球形陶哨等。所出骨簧,在古代文献有所记载,如《诗经·小雅·鹿鸣》“吹笙鼓簧”,《诗经·秦风·车邻》“并坐鼓簧”等,可见这种乐器在古代的流传。但是目前所见古代音乐史书,基本没有述及簧这种乐器,实为明显的缺憾。如今有石峁和陶寺骨簧的音乐考古发现,必将充实和丰富远古时期音乐史的内容。这两处遗址发现的乐器,在当前中华音乐文明起源和早期发展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

“夏商周断代工程”项目的实施及其研究成果,使得学界对夏代或夏文化的面貌逐渐加深了认识。目前多数学者认为,考古学的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均为夏文化年代范围,即从公元前1780年—公元前1512年。[17]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发现有大型宫城和宫殿性质的礼仪建筑,在该遗址的墓葬和文化层发现有乐器铜铃、特磬、陶埙等乐器。[18]19—54在传世文献有关夏代音乐传说的基础上,补充夏代二里头文化出土乐器资料,将有助于我们了解夏代音乐文化的具体构成情况。夏代音乐文化不仅主要集中于中原地区的偃师二里头,而且在晋南地区的夏县东下冯还发现有二里头文化东下冯类型的乐器特磬[19]。二里头遗址的铜铃,属于摇奏乐器,相同形制的铜铃,在安徽合肥大墩子也有发现[20],由此可见夏文化在南方的传布。目前夏代音乐史的撰写内容较为贫乏,上举考古发现,为重建夏代音乐史提供了关键的实物史料。

商代音乐史的书写,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有了显著的改观,这同样是考古工作的迅猛发展带来的变化。不过,由于以往考古工作主要集中于王都地区的河南安阳殷墟,音乐考古资料自然也围绕中原地区。近年来,四川广汉三星堆和成都金沙古蜀文化遗存得以发掘,所出各类遗物出乎大家预想,尤其音乐方面的资料发现,如三星堆和金沙的特磬、铜铃[21][22],使我们获知商代音乐文化在中原以外地区的存在和发展,这一资料足可充实商代音乐文化史的撰作。

分布于燕山南北地区,以辽宁西部为中心区域的夏家店下层文化,时代相当于中原地区的夏商时期,这一区域如辽宁朝阳和内蒙古赤峰等地出土有石磬、陶埙和骨簧等乐器①此系笔者2015年春与毛悦师兄和挪威学者科尔特韦特(Gjermund Kolltveit)博士一同赴辽宁朝阳市博物馆考察所见,有关资料尚未完全公开发表。,其中的石磬与中原地区殷商石磬形制多有类同。在殷墟妇好墓发现的一件特磬,上刻“妊竹入石”,据研究系古孤竹国贡纳商朝的乐器,而孤竹国的地望可能就在夏家店下层文化分布的辽西一带[23]。

如果综合湖南、湖北以及中国东南地区发现的有关古越族音乐考古资料,我们可以体认到,商代音乐文化不仅在中原商朝都邑核心区,而且在商文化势力范围所及的南方、东南和北方等非中原地区,均有音乐文化的存在和发展,有些表现出受到中原音乐文化的强烈影响,有些则表现出周边音乐文化对商代核心区音乐文化的交互作用。可以认为,商代的音乐文化应是多地区、多民族的共同创造。

1976年陕西临潼秦始皇陵发现有一件乐府钟,钮上刻铭“乐府”二字[24]。由于它出土于秦始皇陵,故其时代显为秦代。乐府钟的发现,纠正了史籍所载乐府始建于汉代的说法,将中国古代宫廷音乐机构乐府成立的年代前推至秦代。

无独有偶,关于古代乐府机构的建置,近年又有新的考古发现,那就是2004—2008年西安市长安区神禾原秦陵大墓出土的33件战国晚期秦国石磬,其中有的磬体刻有“北宫乐府”铭文[25]。2016—2018年陕西秦咸阳城府库建筑遗址(编号ⅡB2JZ2)F3出土大量战国晚期编磬,但多数磬已经残断。幸运的是,有些保存较好的磬上也有“北宫乐府”铭文[26]。可见,乐府早在战国时期的秦国即已成立,所谓“北宫乐府”,应是当时的乐府机构之一。这一新的史料,使我们对于古代宫廷音乐机构乐府产生年代及其职能的认识得以深化。

又如唐代的音乐机构梨园,目前的音乐史专著和教材,对此基本为一般性概述,对其产生年代和具体构成情况语焉不详。1995年陕西临潼华清宫的考古发掘[27],揭示出梨园建筑遗址,这是在此前所知唐代长安梨园和洛阳梨园之外的第三处梨园。据史载,华清宫梨园主要在每年冬季由皇帝享用,随侍有所谓“小部音声”(15岁以下的少年音乐家)及其表演。研究遗址的性质、结构等,当有助于我们了解唐代梨园的建制和布局以及不同的音乐表演功能,也有可能让我们对梨园的具体建筑结构和人员组成产生新的认识[28][29]。然而华清宫梨园的发现在目前所见音乐史专著和教材中均未见引用,实属缺憾。

考古发现的甲骨文、金文、竹简和帛书等古文字资料,通称出土文献,其中包含有关的音乐史料,它们与传世文献相比,具有无比的真实性,并可与传世文献相互补充印证,是非常重要的音乐史料。如1993年湖北荆门郭店楚墓出土的竹简,时代属于战国晚期[30]。其中的《性自命出》篇,内容可与传世文献《乐记》比较。又如1994年入藏上海博物馆的战国楚简[31],2008年入藏清华大学的战国楚简[32][33],均包含有关音乐史事,对研究先秦乐曲、乐律、音乐术语和音乐理论等具有重要价值。整理研究这些资料,无疑将对古代音乐史的重建产生十分关键的影响。然而,目前在音乐史学界,从事这项研究工作的学者并不多见,这或许是出土文献史料本身的专业性质使然,但音乐史学者确应在这一领域积极参与研究。另一方面,音乐史学界对于古文字学界的研究欠缺查索追踪,不能及时发现和充分吸纳有关的研究成果,补充和丰富古代音乐史的撰作。

这里还应申明,旧有的音乐史料经过重新研究,也可能会有新的发现和成果,其对古代音乐史的重建同样起到促进作用。如对传世古代音乐文献所载音乐史料的训诂、校勘和疏证等,当能厘清和辨明有关问题,一些聚讼纷纭、久未明确的难点或疑点,或有可能得到解决。如秦序先生对于《霓裳羽衣曲》作者是否为唐玄宗的探论[34],即为对旧说的重新审视和抉发,其成果当可吸收引用于古代音乐史的撰述。传世古代乐谱的解译和研究,也能为古代音乐史的重建提供一定支持,如《敦煌乐谱》《魏氏乐谱》《九宫大成南北词宫谱》等。自20世纪以来,译谱相关研究已有成果问世,所得结论虽仍存争议,但一些得到公认的成果当可写进音乐史书之中。即使是聚讼较多的问题,也可在史书中将各种观点概要介绍,为读者了解中国古代乐谱的研究现状提供线索。

三、古代音乐史重建的范式和理论视角

洛秦先生认为,音乐史研究的范式可以借鉴历史人类学的方法,应注重“叙事”和“阐释”。他还强调,音乐历史是被发现的(意即新史料的发现),音乐历史是被书写的(意即新研究成果的吸纳),音乐历史是被阐释的(意即通过不同学术观点的碰撞交流来推进学术研究,从而不断更新音乐史)[35]。古代音乐史的重建,需要对有关史料进行重构。正如王子初先生所言,音乐考古学的史料,应在当今音乐史料重构中引起音乐史学家的关注。[36]诚然,音乐史的重建,需要发现新的史料以及对存见音乐史料的新发现,而对于新史料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且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如何认识、如何理解,就是音乐史被书写和阐释的方法和范式。同时,新史料、新成果的运用方式,决定其音乐史书写方式的差异,不同史家对于音乐史料及其成果的分析、阐释,也会不同。无论如何,音乐史的重建必须吸纳最新研究成果,如果我们不能及时追踪跟进新史料的发现和最新研究成果的发布,古代音乐史的重建就会停滞不前。

重建中国古代音乐史,仍须坚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音乐史所唯的“物”,实际就是音乐史料。缺乏真实可信的音乐史料,我们就无从入手进行音乐史的书写。音乐史料的真确与否,乃是重建古代音乐史的关键。因此,历代学者对于古代文献的梳理考证,都致力于音乐史料的去伪存真和去粗取精。所谓中国古代音乐史的“哑巴”问题,是指有关具体音乐作品及其乐谱的缺乏,先秦乃至汉魏六朝音乐史更是缺乏有关音响资料,如果以不断层累的考古发现物质史料为据进行研究,就可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相关问题。音乐文献记载能够提供音乐历史的背景资料,它的优长是具备广阔的时空背景。但是,文献记载只是以文字记述有关的音乐史事,而音乐本身的音响过程无法再现,因为古代缺乏音响记录的技术手段。加上古乐谱的载体通常是易于腐朽的质料,故也难以保存至今,即使是现存传世的古代乐谱,也因乐谱本身谱式的差别而难以精确复原或再现古代音乐作品的表演过程。但这并不意味我们必然陷于悲观的研究境地,我们依然相信,经过历代学者的不断研索,古代乐谱所记录的音乐作品将能够逐渐接近其原有的音乐形态。

目前音乐史学界已认识到,古代音乐史的重建由于史料本身的局限性,不能提供早期的乐谱和音响,也由于中国古代礼乐关系极为密切,音乐与当时社会政治、文化、宗教、礼俗、军事等方面均有紧密关系,因此音乐史学家提出并实践“音乐文化史”的撰写[37][38],项阳先生主编的《礼俗之间:中国音乐文化史研究》丛书便是其中之一[39]。郑祖襄先生指出,音乐史学集中研究的是音乐的艺术和音乐的文化,二者应是音乐史研究的中心主题[40]。此观点切中肯綮,它反映出由于古代乐谱和音响不足,故须通过扩大音乐史料的范围,来研究文化中的音乐或音乐中的文化,从音乐文化史的视野来重建古代音乐史。如上所说,礼乐文化贯穿于中国古代社会,因此古代音乐史的重建,恐不能单纯集中于音乐本身,而应围绕其音乐产生的语境(context)或背景进行研究。西方学者所倡导的人类学化的历史(anthropologized history)与历史化的人类学(historicized anthropology)[41],就是体现历史撰作中历时与共时结合的论说。这些研究理念在中国历史学界也多有探讨,主要围绕历史人类学论域展开,提倡重视历史的语境及对历史事件的多方面诠释。

这里应指出,关于古代音乐通史的写作,不应是人人都去追求的目标。刘勇先生就指出了目前音乐通史撰述过多的现象[42]。从学术史的角度看,音乐通史的写作应基于大量的个案研究以及断代音乐史的研究和书写。只有这样,才能使音乐通史的写作切实得以改观,重建古代音乐史才能真正得以阶段性实现。

还须认识到,目前对于中国古代音乐史的重建,在少数民族音乐和民间音乐研究领域还比较薄弱,这一方面是由于古代文献缺乏有关记载,另一方面也在于重建古代音乐史的理论视角和方法有待改进。目前除主要利用地上和地下材料相结合的“二重证据法”之外,还须运用人类学和民俗学有关类比或逆向考察等理论和方法,使古代音乐史重建在相关薄弱或空缺领域得以补充和改进。

考古发现充分表明,中国古代音乐文化应是多地域、多民族的共同创造,虽然中原地区在先秦时期处于王朝核心区域,在古代音乐文化发展中产生过重要影响,但是不能忽略非中原地区在音乐文化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各地区音乐文化的相互影响、交流和融合。不可否认,汉族在古代音乐史中所占比重相对较大,但当时的少数民族音乐,以及各民族音乐文化交流乃至中外音乐文化交流,都极大推动了中国音乐的历史发展。目前相关工作已经开展,如对于中国古代历史上少数民族所建王朝音乐史以及有关族别或族群音乐史的研究已有著作印行[43—45],又有《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史》三卷本完成编写和出版[46]。总体而言,目前关于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史的撰述还处于初步阶段,有关学术研究成果还有待进一步充实和积累。[47]

在民间音乐发展史方面,古代音乐史研究缺少直接可据的史料。以周代音乐为例,过去大多依据《诗经》中的十五国风,从中了解当时各国的民间歌曲内容,或从歌词推测一些歌曲的乐段和结构,虽然聊胜于无,但也大略仅限于此。考古学所获有关音乐文化物质史料,多属于宫廷音乐文化层面,而较缺乏属于民间音乐文化的考古资料。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如何挖掘古代民间音乐的新史料,以何种方法进行研究,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又一重大任务。

总之,中国古代音乐史的重建,既要重视对新史料的重构和解读,也要充分吸纳最新的研究成果;既要重视音乐史的个案研究,也须对全部研究成果进行统合阐释。这两方面的工作,都离不开史学理论的研讨和研究范式的探索。古代音乐史的重建,须正视和面对有关史料欠缺的现实,同时还须积极探索新的研究方法和途径,使古代音乐史的撰述不断朝向全面、充实和可信的方向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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