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冬辉(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迅速发展,延伸出各种产业形势,动物交易市场就是畜牧业生产的延伸,主要进行动物交易流通、种源调剂以及存优汰劣,在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动物交易市场汇集周围各地区动物资源,动物品种众多,来源也较为广泛,容易滋生和流行各种病原微生物,暴发和传播动物疫病,因此应对动物交易市场进行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也具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此,应规范动物交易市场管理和检疫操作流程,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加强动物交易市场的监督,严厉打击动物市场交易违法行为,并结合检疫和监督管理现状,分析问题并针对性加以改进,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和交易市场的流通监管,保障动物交易市场安全运营,可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流行,进而稳定市场流通秩序。重视动物交易市场的检疫工作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是严格落实检疫工作的保障,可促进社会公共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1.动物检疫的准备与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动物交易市场设置动物检疫站,配置基础检验设备,并派驻官方兽医进行检疫工作,对于任职的专业兽医进行针对性专项培训,熟练掌握检疫技术与处理方式。首先,严格实施动物进入交易市场的检疫工作,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相结合做到快速准确诊断,对于检疫不合格者禁止入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次,开展交易市场内动物的实验室检测,可检测出发病症状不明显的病例和不表现任何临床症状的隐性病例。最后,开展交易市场内动物的瘦肉精检测工作,瘦肉精在动物体内存留时间较长,容易被检出,其对人类健康危害极大,因此是动物检疫重要内容。
2.动物检疫的处理与消毒。对于动物进入交易市场检疫、疫病实验室检验以及瘦肉精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消毒后放行入场,检疫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予以入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动物交易市场结合周围县市情况定期开展交易集会,且场所为开放性场地,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扩散,须在集会开展前和结束后派遣专业人员对动物交易场所的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同时对进入和离开交易市场的运输车辆进行消毒处理。
1.检查入场凭证。交易动物进入市场时,官方兽医应检查并审核交易动物原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以及畜禽耳标标识,各项凭证经专业人员核验无误后方可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2.交易动物针对性抽检。针对交易市场准备离开的动物进行抽选,进行瘦肉精检测,针对牛羊再加检布鲁氏菌,对于检测不合格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进行病原微生物的溯源工作。
3.交易市场及运输车辆消毒。
动物交易市场在每次开展前后进行场所和环境消毒,同时对运输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必须派遣专人负责消毒措施和监管,保证交易场所的安全性。
1.修建选址不合理。动物交易市场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最好选择公路沿线或郊外,但随着城市发展,动物交易市场距离居民区较近且过于简陋,在同一区域混杂交易各种畜禽,极易造成各种动物疫病交差感染,部分地区并无特定的交易场所,交易场地为乡村集市,严重违反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
2.检疫设备落后。动物交易市场检疫操作规程需要特定的设备进行开展工作,但由于设备购置经费有限,检疫设备设施过于落后,甚至过于简陋的动物交易市场仅有温度测量仪,相关检疫人员仅通过望闻问切的临床诊断方法并综合个人的诊断经验进行开展检查工作,而某些隐性感染疾病并不表现明显的临床发病症状,普通临床诊断无法确诊交易畜禽的健康状况,须通过实验室检测才能确诊相关疫病。部分地区更是不重视动物交易市场检疫工作,因此资金扶持力度较小,部分地方政府并不纳入财政预算,动物交易市场检疫工作未能得到地方政府部门支持,致使检疫设施设备过于落后,无法为顺利开展检疫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3.检疫队伍建设不够完善。部分地区基层畜牧卫生管理部门专职从事专业岗位检疫工作人员稀少,基层动物防疫人员需同时负责检疫、饲料兽药、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及处理、畜产品质量等相关畜牧工作,承担工作量较大,且部分工作人员技术水平有待提高,造成检疫操作不规范,多数基层兽医检疫人员普遍认为工作环境较差,岗位福利待遇较低,且因各地政府财政困难,享受不到相应的岗位津贴,导致基层检疫队伍结构不完善。
4.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动物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社会公共安全密切相关,负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也较多,各职能部门负责的相应监督管理工作不够明细,部门不能够有效协同工作,导致各监管环节出现问题,动物交易市场监管环节较为复杂且场所相对分散,导致不能全面监管各交易环节,监督管理方式也相对落后,较多仍采取现场监督检查,未能将电子信息化监管设备运用到动物交易监管环节。
5.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国家法律列出重点保护动物,但未对非重点保护动物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也没有明确做出禁止出售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进行非法动物交易的打击力度较小,高价值动物非法交易利润较大,继而导致私下非法交易行为仍然存在。
6.动物交易人员检疫意识淡薄。动物交易市场的买卖人员基本上为农村个体养殖户,或者非专业养殖人员的购买商,严重缺乏对动物交易市场检疫重要性的认知,不能意识到此项检疫监管工作与人类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关,单独认为动物交易只与个人利益相关,当动物发生疫病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将其贩卖,或者不法人员未能熟知国家法律保护动物种类,而私下进行稀有动物贩卖交易,也不能认定非法交易的边界,从而导致动物市场交易监管难度较大。
1.政府规划修建交易市场。政府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牲畜的交易情况,规划修建合理的动物交易市场,按照标准化动物交易市场建设要求,选址应远离居民区,合理布局,科学设计,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检疫设备,并规劝小型交易市场搬迁,使动物交易集中化、疫病检疫专业化、监督管理方便化,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动物交易市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2.改善检疫设备设施。对于解决检疫设备设施过于落后问题,关键解决措施是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政府部门应意识到动物交易市场检疫和监管的重要性,加强对检疫工作的财政扶持,把相关资金支出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改善动物交易市场的检疫设备水平,完善检疫设备设施,以有效提高检疫设备的先进程度,顺利开展检疫工作,提高检疫工作效率,确保检疫结果准确性。
3.加强检疫队伍建设。动物交易市场检疫工作繁重,基层畜牧卫生管理部门专业兽医较少,因此应增加畜牧兽医科技人员的编制,公开招考兽医检疫专业相关人员,加强检疫队伍建设,提升相应薪资待遇,健全完善的奖罚激励机制,提高官方兽医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营造良好办公环境,从而鼓励更多人从事官方兽医检疫工作。同时定期对专业动物检疫队伍进行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技术能力,从而保证动物检疫工作顺利准确的开展。
4.健全检疫监管机制。动物检疫监督部门需重视动物交易市场的检疫工作,基层畜牧兽医的检疫部门应构建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参与动物交易市场检疫工作环节的各基层部门应明确各部门主体职责,且专门设立各部门专职负责人,以便于各部门主体进行沟通交流,继而贯彻落实相关检疫工作。地方政府更应建设专业的检疫监督队伍,对执法流程进行切实监督,同时督促各监管主体部门要明确并切实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履行相应职责。同时实行联合执法开展常态化市场巡查工作,协助检疫监督部门堵住监管漏洞,建立高效的监管链。
5.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对动物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监管对象,从而针对性监管动物交易市场。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动物交易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绝不纵容任何相关违法交易活动,从而形成强悍的震慑力。
6.加强宣传强化检疫意识。为更好开展动物交易市场检疫监管工作,应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检疫重要性培训,提高动物交易市场人员的防疫、责任、法律意识。政府职能部门可通过宣传单、广播、公众号等多种宣传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普及和宣传动物交易市场检疫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严重程度、潜在威胁以及规章制度,使人民群众意识到动物交易市场检疫监管的重要性以及危害性,强化其法律意识,树立起交易动物检疫必要性的意识,明确其相关责任,在动物市场交易检疫工作开展时简化其工作流程,减少非必要工作量,同时也可使群众进行监督,有奖举报动物非法交易,进而达到社会监督的目的,同时也降低了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