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锦浩
促进创新要素整合共享、打造知识生产新动力是数字社会创新发展的新机遇。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这提醒我们:知识产权促进开放创新的功能日益显著、任务愈发艰巨。
在网络版权领域,重混技术适应了自媒体内容生产模式的嬗变,成为公众自发参与开放创新、促进版权产业普惠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当前我国的重混创作海量侵权涌现,在版权法坚持强保护立场、强调作者權利的前提下,利益博弈加剧。因此,为了打通知识壁垒、实现互通共享,亟需引导重混创作版权治理价值转型、构建版权治理开放创新模式。
重混技术发展对版权治理提出了两大挑战
其一,重混创作偏离了传统版权经济激励理论与利益平衡理论的价值导向。
传统的经济激励理论强调作品的稀缺性与作者的排他性:然而,重混作品在艺术、数量、交易维度上的稀缺价值相对较低,欠缺激励的客观基础。在集体创作范式下,重混创作积极使用者之间的娱乐分享热情削弱了他们相互排斥的矛盾,因而欠缺激励的主观基础。
传统的利益平衡理论则以一种“损益调和”的方式在版权强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达成了妥协,这是一种“底线式公正”,它隐含了零和博弈的逻辑,因而无法契台以“共赢增长”为核心的价值实现路径。
其二,现行授权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在规制重混创作时,皆存在障碍。
意定授权许可制度规制成本过高,原因在于:对使用者而言,重混所涉在先作品元素颇多,海量授权渠道难寻;对权利人而言,逐一授权则耽误时间精力、徒增交易成本;此外,默示许可虽能简化台意达成程序,但却会增加管理成本。
法定合理使用制度规制依据不足,原因在于:在适用层面,既不宜将重混行为解释为引用,也不宜轻易援引原则性条款。在立法层面,出于对法的稳定与秩序价值考量,以及特殊利益保护政策导向,也不宜贸然创设重混合理使用情形。
面对重混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应该如何实现版权治理的价值转型
其一,可以立足作品中心主义,倡导开放创新。传统的作者中心主义版权价值立场与普通公众的文化需求相抵触。对此,有必要台理限制作者权利,促进作品传援;提倡Copyleft精神,鼓励协作共享。通过台同模式缓和Copyright的紧张关系,消解作者的垄断权、强调使用者地位。
其二,可以发展知识共享理论,化解消极博奔。知识共享理论的底层逻辑在于宏观与微观层面分别存在不同的知识共享机制。而通过增进宏观福利总量以形成整体对个体的知识补偿价值,协调微观利益以形成个体之间的知识交换价值,可以实现由利益平衡向知识共享的发展。
如何构建重混创作版权治理的开放创新模式
第一步是遵循数字社会版权创新发展逻辑,它体现为重混技术引起作品开放使用新需求——开放使用需求催生积极使用者社群—一积极使用者社群构筑网络创新社区一网络创新社区发展出开放创新模式这样一个演进过程。
第二步是创制重混创作通用公共许可规则。一方面,对于著作人身权,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进行合理限制;而另一方面,对于著作财产权,则可以推行重混作品的集体共享与免费使用,并允许对知识贡献者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与资金支持。
最后一步是建立重混版权资源创新管理组织。
其一,可以设立共享义务执行保障机制。其必要性在于:通用公共许可规则所预设的权利让渡模式只能解决知识共享的内在关系协调问题而不能解决外在运行机制问题。因此,为驱动持续创新共享,有必要赋予合同模式的运行以确定性与执行力。
其二,设立成员管理集体决策机制。它的作用是:通过集体自治方式做出成员筛选、评判与进入退出决策,避免垄断性商业竞争模式的外部消极渗透,保障每个成员公正、平等的决策参与自由,维持集体内部秩序稳定。
其三,设立盈收规模结构监管机制。这是因为垄断性的盈利结构片面强调扩大商业规模、牟取经济利益,滥用版权或竞业禁止阻碍知识共享传播。因此有必要加以监管,保护自由创作群体的积极性,保障知识共享机制的运行。
其四,设立基础设施开放共享机制。以非营利为前提,建设并共享包括专业人员、技术工具、数据服务器、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等茌内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可以吸引更多自由主体参与集体协作创新活动。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