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 霞,高申荣,吴林海
(1.南通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长江经济带研究院,江苏 南通 226019;2.江南大学 商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水产品富含优质蛋白质,在国民膳食结构中的比重不断增加,我国对于水产品的需求量也随之持续增加。近十多年来,中国进口水产品贸易以年均超过10%的速度增长,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显示,2022 年中国水产品累计进口量为454 万吨,同比增长20.2%,累计进口金额约1327.7亿元,同比增长40.6%,首次出现水产品贸易逆差。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人口密集度最高的区域之一,2019 年长三角地区水产品消费量占比已经达到全国水产品消费总量的25%。
然而,由于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的不健全,导致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2022年1 月,全国海关在口岸监管环节查出45 批次,重量共计477 吨的进口水产品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同年11 月3 日,海关部门在同一天发现8 家境外水产品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不符合要求。2023 年8 月,日本政府不顾多方反对开始排放核污水,此举将会给水产品带来放射性污染风险。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确保进口水产品安全,海关总署决定从2023 年8 月24 日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作为水产品进口大国的中国将如何坚守进口水产品的安全底线,加强长三角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这成为民众重点关心的问题。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展开了研究,并将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主体归纳为政府部门、进口商和消费者等第三方。在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的过程中,政府始终扮演着“超级保姆”的角色,但是仅靠政府一方难以持续有效地处理进口水产品安全这一重大公共社会问题。在进口水产品优化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防范水产品安全风险是一个跨界性的公共社会问题,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治理。
1.政府部门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水产品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这一特点决定了水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必须通过加强政府机构监管力度来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安全[1]。郑建明[2]总结了西方国家水产品质量安全政府管制的经验,认为政府部门应合理分工,高效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外学者对于政府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治理的研究开始得较早,如Verbeke 等[3]于20世纪90 年代就提出食品兼具公共物品和商品两重属性,政府需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参与食品可追溯系统的建立与执行。
2.进口商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我监管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进口商参与整个进口销售环节[4]。此外,随着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数字经济下生鲜供应链创新既能破解生鲜供应链行业的‘痛点’问题,又有望为链上企业提供核心竞争力”[5]。何微等[6]建议创新供应链下游的消费模式和服务模式,鼓励商家进行无接触配送,及时对销售场所进行消杀。Martinez等[7]指出,受到监管成本和资源等因素的制约,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必然需要企业的主动配合和尽责。
3.消费者等第三方力量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度和参与度越来越高,第三方在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8]。奚晶等[9]从消费者视角出发认为消费者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度和关注度,积极关注食品标签。Wilcock 等[10]则提出必须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必须参与食品安全系统的发展和政策执行的监督。
4.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协同治理
食品安全属于公共卫生事务范畴,合作是公共卫生实践的核心原则,是解决由多主体、多环节、多因素导致的公共卫生难题的合理手段[11]。张曼等[12]运用案例分析法论述社会共治的三类责任主体“政府、企业和第三方监督力量”在食品安全中发挥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马梦格[13]提出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社会共治是推进保障及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的必由之路。协同治理可以有效地解决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面临的难题,通过对不同主体的人力、物力、技术、资本等资源进行整合并优化配置,全方位、多角度地调动多元主体联动协作,最后实现问题的有效解决。
关于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治理路径,国内外学者多从政府监管角度和企业自我监管角度进行研究,也有部分学者对消费者等第三方主体在质量安全治理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进行研究,但都是对各自的参与路径进行论述。近年来随着“协同治理”理论的兴起,学者从研究单一主体作用转向研究多主体协同作用,但目前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研究仍缺乏。此外,学者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研究多集中于定性分析,缺乏实证研究。因此,本文将设计并进行问卷调查,通过建立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优化长三角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路径的对策建议,以期有效补充该学术领域的空白。
鉴于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系统化治理框架研究存在空白,本文将结合现有的中文文献、外文文献和相关新闻报道,依据程序化扎根理论的编码方法,提炼影响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构建治理机制框架。
本文的研究样本主要由中文文献、外文文献和相关新闻报道构成,并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检索:第一,在中国知网、Web of Science 等文献数据库中检索“进口食品”“进口水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协同治理”“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关键词,最终获取58 篇中文文献、17 篇外文文献;第二,在谷歌搜索引擎收集有关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报道共计10 篇。具体的编码资料池见表1。
表1 样本资料
本文遵循“开放式编码—主轴式编码—选择性编码”的程序对资料池中的三分之二的文本资料进行编码,并在现有编码的基础上将剩余的三分之一资料用于饱和度检验,以确保编码的完整性。
1.开放式编码
开放式编码是对原始数据进行逐字逐句分析提取相关信息,获得大量初始概念。本文借助NVivo11.0Plus 质性分析软件将原始数据予以整理,编号an 为概念化内容,聚合概念化形成初范畴用编号An 表示,共获得108 个概念化结果及46 个初始范畴,具体开放式编码结果见表2。
表2 开放式编码结果
2.主轴编码
因为开放式编码获取的初始范畴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所以需要通过主轴编码深挖范畴间的逻辑关系,聚合同类范畴,从而得到更具逻辑性的主范畴。本文对46 个初始范畴间的逻辑关系予以识别,共计获得10 个主范畴:感官质量、安全质量、卫生质量、技术质量、政府机构监管水平、进口商自我监管水平、消费者监督水平、政府治理路径、进口商治理路径和消费者治理路径。具体的主轴编码过程及结果见表3。
表3 主轴编码过程
3.选择性编码
选择性编码是将主轴编码的范畴进行归类后,形成能够解释整个研究的“故事线”,这一具有逻辑关系的“故事线”就是“扎根”的理论。本文的核心范畴是质量安全、影响因素和治理路径,“故事线”围绕“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机制”展开。选择性编码过程见表4。
表4 选择性编码结果
4.理论饱和度检验
将用于饱和度检验的24 份样本资料按照开放性编码、主轴编码和选择性编码的过程予以编码,编码结果与前文形成的范畴相对比,没有出现新范畴,因此,上述通过扎根理论构建的模型已达到饱和状态。
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比较复杂,具体的水产品质量可以从感官质量、卫生质量、安全质量、技术质量四个方面评判。政府在监管环节的失职,进口商在商品流通环节的违法、不道德行为,消费者薄弱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都会增加进口水产品不安全的风险。对编码进行梳理、分析,可以得到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机制的理论模型(见图1)。
图1 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机制理论框架
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利益相关者主要包含进口商、政府机构以及消费者,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是进口水产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的主要因素。因此,从因素关系上来讲,政府监管水平、进口商自我监管水平、消费者监督水平是影响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因素。其中,政府机构是整个进口水产品安全体系的控制主体,其职责是为消费者提供完整的进口水产品安全资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口商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负责人,保证进口水产品信息公开、透明,便于消费者选购。消费者作为安全进口水产品的直接受益人,可通过对政府机构和进口商的积极监督来影响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遇到进口水产品不安全问题应积极地申诉举报。因此,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中的各种问题,要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在市场经济调节下的多元化参与,优化三方治理路径,并通过协同治理实现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有效提升。
扎根理论从定性角度宏观分析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因素和治理路径,下文将依托已有的理论框架,运用结构方程模型从定量角度对包括主范畴与核心范畴及各个主范畴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探究各个影响因素的研究假设和作用机理。
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涉及的监管主体多、关系复杂,采用结构方程模型研究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路径是一项有益的探索。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核心范畴,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因素包括三个主范畴:政府机构监管水平、进口商自我监管水平和消费者监督水平。政府机构监管水平的影响因素包含法律法规、奖励惩罚措施、监管人员专业水平、监管工作效率、内部风险管理、监管成本、舆论宣传八个副范畴。通过提高政府机构监管水平,加强对进口商的管理,影响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基于此,可以提出以下假说:
H1:政府机构监管水平对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具有显著影响。
H2:政府机构监管水平对进口商自我监管水平具有显著影响。
H3:政府机构监管水平通过影响进口商自我监管水平间接正向影响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
进口商作为进口水产品的销售主体,是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者。进口商的自我监管水平的影响因素包括进口商经营成本问题、从业人员素质水平、中间环节问题、溯源问题、社会责任问题五个副范畴。在进口贸易中,若进口商能加强自我监管的力度,将会提升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由此可以提出以下假说:
H4:进口商自我监管水平对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有显著影响。
影响消费者监督水平的因素包括消费者安全意识问题、主观能动性、维权渠道问题、态度问题四个副范畴。由于消费者群体数量庞大,并且能够在消费行为结束后第一时间观察到食品的相关安全信息,因此,消费者可以通过表达相关意见来影响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同时,消费者有权对政府机构工作和进口商销售行为进行监督,以此间接提升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由此可以提出以下假说:
H5:消费者监督水平对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有显著影响。
H6:消费者监督水平对政府机构监管水平有显著影响。
H7:消费者监督水平对进口商自我监管水平有显著影响。
H8:消费者监督水平通过影响政府机构监管水平间接正向影响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
H9:消费者监督水平通过影响进口商自我监管水平间接正向影响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
本文通过消费者问卷调查,获取了长三角地区消费者有关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相关数据。食品安全监管满意度模型是根据消费者对安全监管的相关主体满意度以及食品安全状况构建变量。问卷设计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个人基本信息、进口水产品购买行为、进口水产品安全现状、进口水产品监管现状。除个人信息和购买行为外,其他问题题目选项均采用李克特五点量表的形式。问卷数据收集使用问卷星网络平台。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67 份,回收有效问卷345 份,有效回收率为94%。
被调查者的人口学特征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5。
表5 人口学特征描述性统计
由于长三角地区经济发达,居民的平均消费支出高,同时作为国内主要的水产品消费区域,该地区消费者对于进口水产品的安全现状评价以及安全监管的相关主体满意度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性别方面,男性占比35.1%,女性占比64.9%,目前中国家庭仍然以女性购买日常食材为主。调查者年龄主要集中在36—50 岁,学历为本科或大专的占比达到47.8%,家庭人均月收入集中在5000—10000 元,占比为39.7%。这些特征基本符合当前进口水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
1.信度分析
本文采用克隆巴赫系数(Cronbach’s Alpha)考察量表的信度。一般认为总量表的Cronbach’s α系数最好大于0.8,介于0.7—0.8 之间可以接受,小于0.7 则需要重新修订;分量表的Cronbach’s α系数最好大于0.7,介于0.6—0.7 之间可以接受,小于0.6 则需要重新修订。
采用SPSS 22.0 的alpha 模型对调查数据的一致性进行检验,结果表明潜变量政府机构监管构念、进口商自我监管构念、消费者参与监督构念的Cronbach’s α 系数都大于0.8,说明这些变量间信度高度一致,可靠性较高;进口水产品安全构念的Cronbach’s α 系数为0.685,介于0.6—0.7之间,说明进口水产品安全构念的变量间信度可以接受。量表总体的Cronbach’s α 系数为0.933,说明调查问卷内部信度高度一致,可靠性较高,可视为问卷通过信度检验。样本信度检验结果见表6。
表6 样本信度检验
2.效度分析
在效度方面,本文采用探索性因子分析和验证性因子两种方法来验证。首先采用Bartlett 球体检验,观测KMO 值。一般认为KMO 系数大于0.5,数据具有结构效度。由表7 可知,总量表的KMO 值为0.934,Bartlett 球形检验的显著性(P值)水平小于0.001,问卷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该量表非常适合进行因子分析。
表7 KMO 和巴特利特检验
(1)探索性因子分析
表8 显示了量表用主成分分析法的分析结果,四个主成分因子的方差解释百分比值分别为23.078%、21.943%、14.928%、9.435%,旋转后累计方差解释百分比为69.384%(>60%),说明该量表的测量因子具有69.384%的解释能力。
表8 总方差解释
采用最大方差法进行因子旋转,旋转后的因子成分矩阵中因子载荷数基本都大于0.5,量表测量的四个维度与预期的维度一致,量表具有较好的结构效度(见表9)。
表9 旋转后的因子成分矩阵和公因子方差
(2)验证性因子分析
运用Amos 22.0 软件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对得到的因子载荷系数进行相关计算,由表10 可知,除进口水产品安全维度有两个项目标准化系数较低,其余项目标准化载荷系数均超过0.5,说明在验证性因子分析下,该量表各维度与题项之间的关联度较好。计算四个维度的CR 值与AVE值,各个维度的CR 值均高于0.7,进口水产品安全维度的AVE 值为0.469 接近0.5,其余各维度AVE 值均高于0.5,表明该量表具有较好的收敛效度。
表10 收敛效度分析
1.初始模型及模型修正
运用AMOS 22.0 软件建立初始结构方程模型,初始模型可测变量的因子载荷系数整体符合标准,可测变量具有较好的收敛性。结构模型检验结果如表11 所示,“进口水产品安全<---消费者监督”这条路径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考虑在最终模型中剔除这条路径,其他路径均通过显著性检验。修正后的模型见图2。
图2 修正后的模型图
表11 路径检验
2.系统模型拟合与评价
整体模型适配度评价指数是用来检验整体模式与观察数据的拟合程度。在绝对适配度指标中,修正后的模型拟合的χ2/df 的数值减小至2.396;简约适配度指标PGFI、PNFI 均有所增加;AIC 和CAIC 有所减小,修改后的结构方程模型较之前有所改善并在可接受范围内。综合各项适配度指标,本文理论模型的拟合度较好。修正后的模型适配度指数见表12。
表12 修正后模型适配度指标
1.直接效应
根据上述的结构方程模型验证的最终结果,可以得到研究假设的路径系数(见表13)。在该模型中,消费者监督对政府机构监管的标准化系数为正,说明消费者监督水平正向影响政府机构监管水平,H6 假设成立;政府机构监管对进口商自我监管的标准化系数为正,说明政府机构监管水平正向影响进口商自我监管水平,H2 假设成立;消费者监督对进口商自我监管的标准化系数为正,说明消费者监督水平正向影响进口商自我监管水平,H7 假设成立;进口商自我监管对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系数为正,说明进口商自我监管水平正向影响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H4 假设成立;政府机构监管对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系数为正,说明政府机构监管水平正向影响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H1 成立;而在直接效应方面,只有消费者监督对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在1%水平下不显著,H5 假设不成立,说明消费者监督水平不能直接影响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在结构方程模型中,标准化系数可直接用于比较不同变量间的影响程度。政府机构监管对进口商自我监管的标准化系数为0.759,而消费者监督对进口商自我监管的标准化系数为0.122,这说明政府机构监管水平对进口商自我监管水平的影响程度大于消费者监督水平对进口商自我监管水平的影响程度。政府机构监管对进口水产品安全的标准化系数为0.443,而进口商自我监管对进口水产品安全的标准化系数为0.224,这说明政府机构监管水平对进口商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大于进口商自我监管水平对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说明政府在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
表13 直接效应假设检验
2.中介效应
本文采用Bootstrap 中介检验法验证中介作用,置信区间为BiasCorrected(95%),样本重复抽样次数设定为2000。分析结果见表14。
表14 中介效应假设检验
根据检验结果可知,三条中介路径的95%置信区间均不包含0,“政府机构监管—进口商自我监管—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间接效应值为0.183,说明政府机构监管水平可以通过影响进口商自我监管水平间接正向影响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者监督—政府机构监管—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间接效应值为0.269,说明消费者的监督水平可以通过影响政府机构的监管水平间接正向影响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者监督—进口商自我监管—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间接效应值为0.254,说明消费者监督水平也会通过影响进口商自我监管水平间接正向影响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
3.假设检验结果汇总
根据上述的检验分析,对上文中所提出的9个假设进行检验结果汇总,具体见表15。
表15 假设检验结果汇总
由长三角地区消费者的问卷调查结果可知,政府机构、进口商和消费者三个相关主体的安全意识和行为共同决定了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程度。政府机构在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相应措施加强进口水产品源头的安全监管,还可以通过政策的制定来规范进口商的行为,从而在加工、销售等后续环节进行监管。进口商是进口水产品安全问题的第一责任主体,只有进口商不断提高自我监督意识,注意加强自身的行为规范,才能在水产品进口的全过程中发挥作用。消费者作为第三方主体,对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的直接影响较小,但由调研结果可知,消费者若提升对进口水产品的关注程度,增强监督意识,就会督促政府机构和进口商加强监管,间接改善进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情况。
根据上述的研究结论,针对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治理问题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第一,政府需提高治理效率,打造专业队伍。政府部门在安全治理的过程中,对于进口商的不良记录、入境不合格产品信息、境内日常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应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快构建进口水产品安全信息、数据的意见反馈机制[14]。日本政府宣布核污水排海后,有关部门更应该对进口水产品加大抽检与风险监测力度。在日常生活中,政府部门应提高举报渠道的便利性、安全性,并且在收到举报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反馈,对核实的安全问题进行处罚。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涉及海关、市场管理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多部门通过共享信息资源进行政府内部跨界治理,可以扩大治理覆盖范围,实现安全治理的有效性。改善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需要专业的设备与治理团队,针对日本核污水中的放射性物质检测,相关部门应加快完善检测仪器设备。在数字化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也需要应用到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数字治理中,因此,拥有大数据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也是必需的。
第二,进口商需明确主体责任,加强企业自律。一方面,在水产品进口、加工、销售等一系列过程中,进口商必须保证供应链的安全合规、加工过程的清洁卫生、销售过程的合法经营。在海关总署宣布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后,进口商可以根据核污水流入不同国家海域的时间点,考虑选择其他国家的水产品作为替代。另一方面,需要加快建立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如果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可以快速进行溯源,以此约束进口商的不良行为,谨慎选择上游的供应商。
第三,消费者需增强监督意识,发挥自身力量。进口水产品安全信息是消费者选择、购买进口水产品的重要依据。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而言,中国的消费者协会、行业自律组织等第三方力量还比较薄弱,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仍非常严峻,食品消费者的组织程度不够高,很难对食品安全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消费者仍需不断增强监督意识,维护自身的利益,通过媒体监督、非政府组织监督等途径发挥作用。
第四,多方主体需联合共治,保障安全进口。联合共治要求各主体发挥责任意识,共同治理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在协同治理的过程中,进口商需发挥主体作用,政府需制定高效的管理制度,积极监督进口商日常行为,引导进口商强化安全经营意识,通过简化举报的流程来提高消费者参与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的积极性。消费者等第三方监督力量需要提高权益保障意识,积极监督政府和进口商的质量安全治理行为,督促政府部门提高治理效率,提升进口商的风险防患意识。三方联合共治,共同提升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