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羚
(南开大学 天津 300350)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资本主义在21 世纪取得其形态的数字化特质,数字资本主义就此登场。其中,数据作为资本以各种方式占有和利用的“物质”,被尼克·斯尔尼塞克(Nick Srnicek)指认为:“越来越成为企业及其与员工、客户和其他资本家关系的核心。”[1]由于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生产制造、交通零售、能源环境、教育医疗等各个生产生活领域,数据的生产和消费存在着惊人的受众。资本通过对数据的收集提取、分析储存、加工赋值等,分别以数字商品、“产消者”的形式,将数据和数字受众纳入数字剩余价值的生成系统。通常,数字受众基于网络对数字衍生的使用,即为数据的生产活动,指称为数字劳动。基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嵌入,数字剩余价值的现实生成能辐射出更多关于数字劳动的省思。
从人及其实践活动的社会总体性而言,只要人类社会存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即为人类社会存续的现实性前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既确立资本逻辑,也指证其对生产逻辑的统摄作用。[2]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构成人类生存基础的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是普遍存在并占据主导地位的、体现人的主体能力且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这种关注使用价值的劳动,是生产逻辑下劳动的一般展现,直接面向生产和满足人类生存发展的实际需要。相反,在商品生产普遍化的资本主义社会,得以普遍存在并取得统治地位的劳动,是制约人的主体能力及其发展与生产剩余价值的抽象劳动。作为资本逻辑下劳动的特殊展现,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这个意义上的劳动的目的,而使用价值的生产仅存于剩余价值的生产中才能获得意义。于是,关注剩余价值的劳动,“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3],分别是商品生产过程的一般形式与资本主义形式。就资本逻辑对生产逻辑的统摄来看,数字生产过程仍然受到数字商品交换关系的支配。数字生产的本源目的是创造数字剩余价值,而不是生产优质的数字产品以满足人类的实际需要,资本必须以资本逻辑对生产逻辑的统摄,保证数字技术发展阶段下劳动的特殊形式,即数字劳动,非是对人本质力量的劳动方式、关系的洄复,而是资本积累和扩张的核心手段。
数字劳动作为数字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数字商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数字商品的源泉和决定因素。与传统商品一般,数字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基于对大量数据的控制,资本能对市场需求与消费者行为等进行预测,使用价值即表现在此。价值作为凝结状态的抽象数字劳动,一旦其变现的“惊险跳跃”无法完成,或者“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占有者。”[4]事实上,数字商品的“惊险跳跃”与数字剩余价值的生产保持着内在联系。例如,吸引更多受众和广告商的高质量数字制作,它们不论从产生数字商品价值抑或使用价值的角度而言,皆诉诸于数字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5],并作为数字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增殖过程的统一,规定在数字资本交换过程中以数字商品使用价值的让渡,完成数字商品价值的取得。数字商品的价值基于社会必要的数字劳动时间,当数字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超过数字劳动者的有酬部分,该部分即为数字剩余价值,而资本通过占有它来获取利润,数字商品价值的取得也就成为数字剩余价值的实现方式。由此,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规律仍然作用于数字商品的“惊险跳跃”和数字剩余价值的生产。在这个意义上,数字商品使用价值的生产只有存在于数字剩余价值的生产中才能获得意义,而数字劳动实质上是资本逻辑在数字领域的延伸。虽然数字技术和网络能改变数字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形式,但基本的资本逻辑并未发生本性的改变,数字劳动并未脱离剩余价值生产这一经济必然性的强制,并未重新回归一般意义上的物质生产过程。也即是说,数字劳动端的是对资本逻辑的承续,而非弃用。
资本主导的数字领域的劳动形式,在塑造同一时间的劳动秩序上会有所侧重,无法使主体与资本以良善的方式形成普遍遵循的权责关系,无法建构主体的生产生活对人本质的复归。马克思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指认资本主义社会的“异化”现象,也存于数字化时代。
数字平台所有者拥有控制数字生产的权力,而数字劳动者则缺乏与之对应的确权。相较于机器大生产时代,数字时代的数字平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和隐蔽。当下载数字平台并注册账户使用时,人们通常会产生对其占有和支配的错认。事实上,数字平台能被他者所享有的部分,只是其“外物”体验(如个人账号生态和多人社圈生态的创设、互动等),而其“内核”权属(如核心的生产制造、系统操作、代码算法技术等)只能由资本独占。与此同时,数据作为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核心要素,大量数字企业对其垄断、提取、分析、利用和销行,数据所有权、使用权、权益分配三者被迫分离,数字劳动者无法对其劳动产品进行确权,资本所得挤占劳动所得,社会的不平等在“数字鸿沟”间不断加剧。与传统的资本主义条件相较,互联网作为人类进行信息交流、知识共享、社交互动、商业活动、学习与教育等活动的场境,成为比以往世代的工厂更削减合规成本、更攫取高额利润的“现代血汗工厂”,而资本的剥削,隐匿在人类对数字体验的“心理满足”下,确证了主体同数字劳动产品相异化。
创造数据的数字劳动来源于雇佣和非雇佣型数字劳动者,资本的剥削从生产领域加叠到了生活领域,漠视人的现实生命活力。对雇佣型数字劳动者而言,包括主要围绕脑力作业的程序员、工程师等,以及主要围绕体力作业的后勤员、快递员等,必须按照资本强制的目标设定,关注其自身与数字剩余价值生产的结果效用。与传统雇佣劳动相比,资本还以“非视角性”(aperspektivisch)的“数字化视觉”,对雇佣型数字劳动者的生产生活领域进行不受视觉局限的全位监控。[6]雇佣型数字劳动者需要在劳动时间以外的生命活动内,既实现数字劳动力的再生产,也完成本该归结于劳动时间内的内容。对非雇佣型数字劳动者而言,使用数字平台即会于显性劳动合约的缺位下,自动流入数字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为资本拓展数字剩余价值的来源。此时,非雇佣型数字劳动者是一个复合概念,指涉雇佣型之外的数字劳动力,也指涉雇佣型在内的平台所有用户。正如戴维·哈维(David Harvey)对后现代资本“通过时间消灭空间”[7]的指证,数字劳动者原本生命活动的时间层级遭遇生产和服务的祛边界化,扁平化为工作的“在状态”。似乎,数字劳动是数字劳动者以活动的形式,基于日常生活的认知、偏好、情感、交往等的行为选择和自主表达,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能在一些生产和流通过程的时空松弛中得以展现,然而,主体却是以一种隐匿未彰的形式被抽象化并被迫接受资本对其生存行动、发展行为和身心状态等的束缚,无法自由自觉地支配自己的数字劳动,从而僵化或失去原本的创造力和主人翁精神,确证了主体同数字劳动在有形和无形的数字劳动过程中的异化。
基于弹性雇佣制度的数字平台,其规则和竞争压力会加速以技术性失业潮、知识性失业流为主要后果的数字劳工更替过程。数字劳动以数据信息和各种知识、感情与交际的持续交换为基础,多数雇佣型数字劳动具有高专业性、高流动性,这要求雇佣型数字劳动者具备与数字革新相适应的知识储备和经验技巧。否则,一旦被排逐在数字生产过程外,他们将很难实现及时转岗或再就业,极端情况下还会作为就业市场中的相对剩余人口,直接受害于资本合规成本的削减,以荒谬的雇佣数字劳动力价值维系疲乏的生存。在这些意义上,数字劳动沦为主体维持其生理意义上的生存手段,无法在生产生活中作为真正自由自觉的活动,人的“类”特性流变为异己性,主体与数字劳动产品、数字劳动本身、人的“类”本质就此相异化。最后,在统一和强制的数字劳动力价值标准下,主体关于生产生活的多位需要与内部竞争缺乏主体间自主联合的能动性,确证了人与人相异化这一必然结果。总之,数字劳动作为资本在数字时代对经济现实的追求,毋宁说它是数字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生产在现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下的丰富形式,无法从根本上排除异化及其深化的可能。
数字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知识性、技能性、创造性等要素的数字化,催动数字劳动科学化的深入,在提高数字劳动生产率的同时,也推动数字劳动社会化的进展,实现数字生产的高效和数字经济的繁荣。
在数字劳动科学化和社会化的相互作用中,数字平台的兴起使数字劳动虚拟化、零散化并弥散于整个社会,形成精细化的数字劳动分工与紧密化(非物理意义)的数字劳动交互。前者将原本完整的数字劳动“分割成‘前端-中端-后端’三个数字子劳动”[8],后者实现各个数字分工环节之间的协作和数字化生产及工作方式的完善,二者的链合,是资本提高数字劳动生产率以攫取数字剩余价值的适切手段。此时,数字劳动者能被分解为:以互联网(如YouTube、Uber 等)在线用户为“前端数字子劳动”的作业者,以零工型从业者(如在线咨询顾问、送餐员等)为“中端数字子劳动”的作业者,以高尖型、普适型专业雇员(如算法工程师、大数据分析师、在线客服等)为“后端数字子劳动”的作业者。对于数字化生产的总体性而言,当完整的数字劳动愈被剖分为不同形式、内容的数据时,单一的数字作业会塑造社会成员之间对其胜任的均衡秩序,为数字劳动社会化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然而,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数字劳动社会化也分两种情况。其一,狭义的数字劳动社会化,即指数字劳动分工的精细程度与数字劳动交互的紧密程度。其二,广义的数字劳动社会化,指数字劳动在一切有数字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平均分配。事实上,在数字劳动生产力及强度既定的条件下,数字资本主义只能实现数字劳动科学化与狭义的数字劳动社会化的互动。因为,数字劳动在一切有数字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之间分配得越平均,“一个社会阶层把劳动的自然必然性从自身上解脱下来并转嫁给另一个社会阶层的可能性越小”[9]。于是,资本必定在一切具有数字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数字劳动的不平均分配,必定追加数字劳动者的生命活动作用于数字剩余价值生产的部分,为资产阶级挣得自由时间。这个意义上的数字劳动社会化,旨以数字劳动者的自由脑力和社会活动的祛时间化,最大化数字剩余价值率,无法实现与数字劳动科学化的真正统一。
数字劳动科学化和社会化在生产生活的深层背反,终招致数字资本主义不可克服的内在界限。以马克思的利润率公式为根据,互联网在线用户的使用时间、零工型从业者的劳动时间、高尖型专业雇员的劳动时间作为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得利润的导源,其数字利润公式可以表示为,其中代表数字剩余价值,代表不可变数字资本,而可变数字资本由分别作业于“前端数字子劳动”“中端数字子劳动”“后端数字子劳动”的数字劳动者的支付薪酬组成。如果当不变,资本将的有酬数字作业外包给无酬或更低酬的与时,数字剩余价值率将会持续趋大。然而,由于数字劳动与数字生产资料的分离以及数字技术的“物化”形态(如数字平台)作为一种在数字生产过程中的使用,数字资本主义的财富创造愈发依赖于高水平的数字技术应用,而数字劳动者则因其原本完整的数字劳动力和数字创造力的“不在状态”,逐渐萎落为数字劳动过程的次要环节。于是,随着在数字化生产中的相对减少,数字资本有机构成会不断提高,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存在一种必然性,即在数字劳动剥削程度不变或者提高的情况下,一旦数字生产过程的数字劳动逐渐减少,那么数字剩余价值率便会“表现为一个不断下降的一般利润率。”[10]一旦数字生产过程的数字劳动趋等于零,那么数字剩余价值的生产和数字资本的积累将会崩溃,数字剩余价值率终将成为没有意义或者负无穷大的计算概念。这是数字资本主义发展的基本趋势和远景。
虽然数字资本主义阻滞了整体的劳动群体提升和社会关系改造的现实生成,但人类社会亦须理解良善的数字衍生会是社会建设的重大机遇,并以合理的适切干预,消解人的现实生命发展与数字技术进步的各自局限,为生产生活的远景疏导出现实性的发展和解放样态。
干预路径之一,坚定的制度选择与数据共享的实现。作为一种社会生产力形式,数字技术本身没有立场。数字劳动问题的解决,不在于贬抑数字技术,在于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为根本的制度性前提,祛除资本(如数字寡头玩家Alphabet、Amazon、Facebook 等)的“数据中心化”,推进全体社会的数据共享。区块链技术,可以是这种防御“数据中心化”的适切方案。与传统的中心化机构不同,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独立于任何中介机构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通过网络节点的协作,避免单个中心化机构对数据的垄断控制。区块链技术能够祛中心化存储和共享数据,提升数字劳动中数据确权的安全透明和可追溯性;能够祛中心化记录及检索数据,为数字劳动者提供公正可信的数字劳动力价值确认机制,防止数字劳动力的超额利用;能够自动化分配数字劳动任务并提供相关产权证明等服务,改善数字劳动成果的管理和分享。当然,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拓展,政府需要以公有制为基础,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监管机构、公共平台等,规制区块链技术在数据采集、确权、交易、流转和保护等的合法、公正、有效应用。与此同时,政府还需推进自身与相关公共服务机构的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化治理体系的深度革治,引导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的相互牵引,建立健全相关工薪、税收与社会保障等机制,构建具有直接的人文关怀的数字生态。
干预路径之二,科技世界观的重塑与人际探索和交往的提级。科技世界观的重塑要求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新技术生发与数字经济活动的靶向。人的创造力与知识、情感、价值等作用于数字生产过程,既为数字劳动注入更多高智、创新性要素,又反作用于数字生产过程,凸显以人的脑力开发为主的高价值创造力。创造力是一种非技术性的右半脑型技能,真正具有高价值的原因在于内蕴的人性成分,而人际间的探索和交往发挥着特殊作用。杰夫·科尔文(Geoff Colvin)提出“物理接近度”(physical proximity)这一概念,强调相对于数字时代普遍性的全球联系,针对人类生产生活的探索、交往和创造,“距离的限制作用至少是一如既往。”[11]诸如北京中关村、美国硅谷、伦敦伊斯特区等具有高度创造力和创新性的产业,往往集群于同一区域。某种程度上,创造力对人类最深层的技能经验、最根本的生存发展之反哺,亦要求人际探索和交往在“物理接近度”上的提级。在此基础上,通过人本逻辑扬弃资本逻辑、价值理性取代工具理性、传统产业转型与高新产业升级等建立新型分工体系,健全数字劳动力市场,提高数字劳动者的数字劳动能力与风险抗性,发挥数字技术与数字劳动的积极效能。此时,以人的发展与我们自身的完美为目的的探索和交往,会凸显共同价值、刺激创新,从而推动高价值创造力的生成,为数字经济的活动赋予价值焦点和内在动机,反制资本的自肥本性。换句话说,人类的自由全面发展与探索和交往的提级可以协同作用,创造更为自由、幸福的数字未来,为回归人的本质创造更多基础和条件。
干预路径之三,阶级意识的自觉与劳动团结的加强。数字技术与资本逻辑的合谋,剥削方式从易感的“固定生产线”转变为不易感的“流动生产线”,严重影响主体对统一身份的认同以及对生产生活现实的反抗和批判。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认为,现代社会以钱权为础石的政治经济体系拥有强大的渗透力,以致随着大众生活质量的相对提高,阶级和革命意识逐渐丧失,“任何革命的理论都失去了它的接收人”[12]。然而,这一怀虑也有消解的现实及可能。迈克尔·哈特(Michael Hardt)与安东尼奥·奈格里(Antonio Negri)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无产阶级’这一概念……指附属和产生于资本的统治并为其所剥削的所有人”[13]。于是,当“无产阶级”愈发成为社会劳动的普遍角色,革命理论接收者的空场愈发得以填补。又如马克思所言,“只有当工人通过组织而联合起来并获得知识的指导时,人数才能起举足轻重的作用。”[14]因此,这要求数字劳动者阶级意识的重申。它对数字劳动解放的精神欲望和对资本统治的现实对抗具有缝合作用,是使数字劳动解放在精神、思想与实践方面达到更高水平传播效应的根本保障。数字劳动者必须要明确数字劳动产品具有非物质属性,亦具有生产性劳动的本质;必须要明确资本对其实在的剥削和压迫,以及其自身对“数字奴隶”的否定、对“无产阶级”的肯定。数字劳动者只有以高度的实践自觉,持续地接收革命理论并联合行动,其阶级意识与联合的组织力量才能以现实的共产主义运动,充分地释放数字劳动解放的实践潜能,最终实现整个劳动群体的提升和社会关系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