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成成
(安徽大学 商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创新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战略支撑,是企业获得长期竞争优势的根本动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布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在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坚持以企业科技创新为主体,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强调基于目标导向,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并提高产业化水平,引领发展新动能新优势。股权激励作为一项长期的补偿性激励政策,在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有效缓解代理冲突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还被认为是企业实施技术创新的“内驱力”。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虽已趋向常态化,但仍处于探索阶段,暴露出激励形式相对单一、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缴点不够合理、激励机制实施缺乏相关约束等系列问题,同时还存在企业稳定性与股权流通性弱、业绩考核体系不完整、管理层道德风险等问题,阻碍了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实施。对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指出,要深入完善股权激励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指导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提高股权激励作用效率,更好地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企业能否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提升企业创新绩效,发挥股权激励的优势?这是本文研究的问题。
当前我国发布并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学界对企业股权激励的研究也在不断加深。吕长江等[1]第一次对股权激励方案中的各个因素特征进行了系统概括。Manso[2]认为股权激励方案是一种长期激励安排,使经营者平衡创新和绩效间的关系,不仅能增强经营者的风险承受度,还发展了经营者的创新导向。后续的研究也支持了这一结论,王姝勋等[3]、田轩等[4]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或股权激励水平较高的企业对技术创新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该结论可以从以下几点理解。首先,考虑到股权激励机制是一项长期激励政策,意味着短期内的股价波动对管理者决策不会造成巨大的影响,且合约中往往包含保护管理层的条款,从而能够规避股价下降给管理层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其对于短期失败的容忍程度[5]。其次,实施股权激励或股权激励的水平越高,管理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系便越紧密,更能推动管理者做出符合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战略的决策,缓解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有效利用“利益趋同效应”,从而促进企业的创新水平;最后,创新活动具有长期性和风险性。股权激励的行权期往往较长,平均在8年左右,这为企业员工提供了充足的试错时间,有利于充分有效发挥风险共担效应,激励对公司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员长期持续投入创新研发工作中去,同时还能有效留住公司所需要的核心人才[6]。
也有部分观点认为股权激励未必与企业创新之间有正向效应。首先,股权激励行权具有一系列限制,这些限制条件一般情况下与业绩挂钩,包括企业整体业绩和个人业绩两个方面。已有研究证明行权限制往往使管理层过于关注短期信息,比如短期企业业绩或短期股价变动[1]。且难以完成的行权考核要求提高了股权激励失效的可能性,使企业高管投入创新的动机降低,大大降低了企业创新活力[7];还有研究发现中国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逐渐成为高管变相获得福利的一种方式,存在受益对象过于广泛、行权条件过低等问题,因而难以真正发挥激励作用[8];也有部分观点认为股权激励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当下的市场环境,即外部环境不确定性会抑制股权激励对创新的促进作用[9];还有研究发现当股权激励超过一定的阈值时,将会对企业的创新效率产生负面效应[11]。
基于以上关于股权激励对企业创新作用的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1a:股权激励能够促进上市公司企业创新;
H1b:股权激励不能够促进上市公司企业创新。
对企业创新绩效的衡量不应仅考虑创新投入,创新产出也同样重要。创新投入主要由企业高管主导,而影响创新产出的关键力量便是作为一线研发执行者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拥有核心知识和技能,并不断致力于企业新技术的研发,对企业研发投入进程有直接影响。针对其进行的股权激励能够容忍短期的失败风险,给予较长的试错时间,并在长期内提供丰厚的回报[4]。因此更能有效增强核心技术人员的研发动力,发挥风险共担效应。而针对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可能存在福利效应,且较为苛刻的行权限制可能导致高管的短视行为。郭蕾等[12]通过实证研究得出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能够显著促进企业创新产出,且随着股权激励水平的提高,企业创新产出绩效也得到显著提升。姜英兵等[13]认为对核心员工的股权激励能够同时提升企业创新产出的“数量”和“质量”。因而相比较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以核心技术人员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激励效果更好,更有利于推动企业创新成果的转化,提高企业创新绩效。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水平越高,企业的创新绩效越显著。
在中国制度背景下,企业产权性质往往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特征,进而影响企业的创新活动,可以从以下3个视角理解。首先,不同于民营企业的私有产权属性,国有企业具有公有产权属性,即国有企业的最终控制方多是各级政府部门或者由政府部门聘任的企业代理人,其监督成本的不可分散性与企业利益分配的平均性容易导致终极股东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因而缺乏监督和激励企业创新的动力;而民营企业的最终控制方多为家族或自然人,利益分配主体较为具体,参与企业创新的动机更为强烈[10]。同时,国有企业的最终控制方拥有企业的实际剩余控制权,而缺少合法的剩余索取权,这种不对应的关系可能导致国有企业缺乏动力去监督和激励创新[14]。且创新工作的长期性也导致管理者为规避风险而减少对企业的创新投入,产生道德风险,加重委托代理问题。其次,有研究指出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多是管理层权力寻租的工具,而民营企业的股权激励更能激励管理层努力工作[15]。并且,与民营企业不同,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存在更为严格的规定和管制,大大降低了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积极性和灵活性。鉴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相对于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正向效应在民营企业中更为显著。
本文选取我国2013—2021年沪深A股上市企业数据进行研究。根据需要,我们进行了如下处理:①剔除金融行业等不适合用专利数量衡量企业创新能力的样本;②对部分缺失数据进行补充。由于这些数据的缺失是表示该项本身就是0,故将缺失值均补充为0;③对连续变量在1%及99%的水平上进行缩尾(Winsorize)处理,排除了极端值的影响。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CSMAR、WIND数据库和国家专利数据库,最终得到2 098个面板数据。
2.2.1 被解释变量
企业创新绩效是对企业创新活动的综合评价,本文选择企业创新绩效作为被解释变量。目前对于创新绩效衡量方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创新投入、创新产出等方面。有研究以研发投入为测量指标对企业的创新绩效进行测量,还有的选择研发强度或专利数量增加率测量创新绩效。本文选择企业当年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数量作为衡量企业创新绩效的指标,考虑到外观设计的技术含量较低,故不将其申请数量包括在内。本文将专利变量定义为申请年份而非授予年份,能更好地反映专利产出的真实年份,从而增强了研究的准确性、客观性。考虑到企业的创新活动从投入到产出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为确保至少存在两年的观察期来分析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后的创新绩效,本文样本控制在2018年及之前授予股权激励的企业。
2.2.2 解释变量
针对股权激励代理变量的确定,汤业国等[11]选择以管理层持股数量占总股数的比例衡量股权激励水平,田轩等[4]引入虚拟变量“是否进行股权激励”将样本分为实验组和控制组,赵世芳等[16]将二者结合,既选择管理层持股数量占比来衡量股权激励强度,又采用虚拟变量来表示企业是否实施股权激励。已有文献多选择股权激励股数占总股数的比例或虚拟变量来衡量股权激励水平。本文选择企业总体股权激励水平作为核心变量来考察其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并选择高管的股权激励水平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水平作为股权激励代理变量来进一步研究。其中,企业总体股权激励水平包括两个方面的度量,一是指授予股权激励的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二是指授予股权激励的股数占企业总股数的比例,两者越大代表企业股权激励水平越高。企业高管股权激励水平是指高管人员持有的股权激励的股数占企业总股数的比例,核心技术人员股权激励水平指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股权激励的股数占企业总股数的比例。
2.2.3 控制变量
为排除其他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因素对实证结果的干扰,根据已有研究经验,本文选择企业资本结构、股权集中度、管理费用率、核心技术人员数量作为控制变量。考虑到不同的年份、行业可能对结果产生影响,本文综合了年份行业双固定效应的考量。企业总体股权激励水平根据企业产权性质分为两组进行异质性研究。
变量定义及说明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及说明
为检验假设H1,了解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是否对企业创新产生正向效应,本文构建了如下的模型1。
Patent1&2i,t=β0+β1SRLi,t+∑φi,tControlsi,t+μi+μyear+εi,t
(1)
为检验假设H2:股权激励对象中核心技术人员占比越高,企业的创新绩效就越显著,在模型1的基础上考虑了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比例对股权激励与企业创新绩效关系的影响,构建了如下模型2。
Patent1&2i,t=β0+β2R&DEILi,t+∑φi,tControlsi,t+μi+μyear+εi,t
(2)
上述两个模型中,下标i和t分别为企业个体和年份;β0为截距项,β1为解释变量企业总体股权激励水平的回归系数,β2为衡量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比例的回归系数,φi,ι为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μi和μyear分别为企业行业和年份层面上的固定效应;εi,t为残差项。
如表2所示,我国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较为普遍,但企业总体上激励水平较低,且不同企业的创新产出差距十分显著,说明各企业对创新的重视程度不同,适合进行回归分析。
3.2.1 基准回归
为了验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本文对构建的模型分别进行回归,实证结果如表4所示。第1列验证了授予股权激励的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对当年创新绩效的影响,该变量前的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第3列验证了授予股权激励的股数占企业总股数的比例对当年创新绩效的影响,结果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第3、4列为加入控制变量和年份行业双固定效应后的回归分析,结果依然显著为正。这说明实施股权激励可以显著提高企业创新绩效,在控制相关变量后,其结果依然显著为正,验证假设H1a,否定假设H1b。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表3 股权激励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回归结果
3.2.2 进一步分析
表4 股权激励对象的不同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回归分析
考虑到股权激励授予对象的不同可能会对股权激励效果产生差异,本文将授予核心技术人员股权占比和授予高管人员股权占比分别作为解释变量进一步研究,其中第1列为不加控制变量对授予核心技术人员股权占比进行回归的结果,第3列为不加控制变量对授予高管人员股权占比进行回归的结果,第2、4列分别验证了考虑控制变量和年份行业双固定效应后二者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回归结果表明,无论是否考虑控制变量和年份行业双固定效应,授予核心技术人员股权占比的回归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而授予高管人员股权占比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这说明与授予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相比,授予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更能提高企业创新绩效,假设H2得到验证。
3.2.3 稳健性检验
考虑到股权激励可能存在的时间滞后作用,将解释变量滞后一期进行稳健性检验。如表5所示,无论是授予股权激励人数占比还是授予股权激励股数占比,其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均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股权激励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正向效应进一步得到验证。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水平与企业创新绩效的相关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而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水平前的相关系数则显著为负,虽然显著性水平发生下降,但仍验证了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水平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正向效应更为显著。
选择2017年之后的样本进行回归。2017年新IPO企业数量创历史新高,成为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主力军,国企改革提速促使更多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当年首期公告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数量实现翻倍增长。基于该考虑,本文选取2017年以及之后的样本重新进行回归。如表6所示,授予股权激励人数占比和股数占比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均显著为正,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水平变量前的相关系数也显著为正,且相对于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水平的激励效果更为显著,假设H1a和假设H2得到验证。
替换核心变量进行回归。考虑到发明专利的含金量更高,能够更好地衡量企业高质量创新产出,因此将原被解释变量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数量替换为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来重新进行OLS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授予股权激励人数占比和股数占比对企业发明申请数量的相关系数均显著为正,验证了企业股权激励水平对创新绩效的正向效应;核心技术人员股权激励水平与企业发明申请数量的相关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而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水平的影响显著为负,说明以核心技术人员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更为显著,与原回归结果依然保持一致。
表5 滞后一期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表6 考虑时间问题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表7 替换变量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表8 基于产权性质的异质性回归分析结果
许多学者对企业产权性质与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充分论证。马珩等[17]提出相比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实行股权激励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促进效果更为明显;刘冠辰等[18]从专利异质性的角度出发,发现民营企业中的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非发明专利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谢谦等[19]从劳资共赢的视角,实证得出股权激励能够显著促进企业创新,并且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对企业创新和劳资共赢的促进效果更为显著。在国有企业特殊的管理方式下,实施股权激励可能会加重管理层权力寻租的行为,且国有企业受到更多监管和管制,与民营企业存在较大不同。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按照企业的产权性质进行分组回归,表8的第1、2列分别考察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可以发现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股权激励水平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均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即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都对企业创新绩效产生正向效应。但国有企业回归系数p值为0.022,民营企业p值为0.011,说明相比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股权激励效果更为显著,假设H3得到验证。
股权激励机制作为一项长期激励政策对企业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国家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抓手。本文基于2013-2021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集,对企业的股权激励水平与其创新绩效进行研究,还分析了股权激励对企业创新的激励效果与所激励的人员类型、企业产权性质的关系,并通过了一系列的稳健性检验。本文发现,股权激励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创新绩效。在激励对象包含核心技术人员的企业中,实施股权激励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正向效应更为显著。相比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正向效应更为显著。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得出以下启示:
其一,推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机制,能帮助企业显著提高创新产出效率,对建立市场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高度重视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通过设置合理且具有挑战性的业绩考核目标,从而显著提升公司创新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政府应努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降低市场风险,引导民营企业实行股权激励机制。
其二,考虑到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股权激励机制对企业创新绩效的负面影响更甚。针对这一问题,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完善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管、运营及评估体系,合理设定规制尺度,尽量发挥股权在企业创新方面的长期激励效应。
第一,本文仅采用企业当年专利申请数量作为创新绩效指标,没有以能反映创新收益的最终新产品产值来衡量企业研发绩效,因而可能会给本文的创新绩效测算带来误差。
第二,近年来关于股权激励机制如何影响企业创新绩效的研究存在逐渐细化的趋势,股权激励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机制受到更多的关注,同时对股权激励正向效应的质疑也得到更多实证证据的支持。
第三,本文仅检验了股权激励人员和企业所有权性质对股权激励机制与企业研发绩效关系的影响,而实际上影响股权激励与企业研发的因素不局限于此,如市场集中度、区域创新能力等,这可能是我们今后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