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根与魂 保护传承中苏醒

2023-12-12 11:45盛建
人民与权力 2023年12期

☉本刊记者 盛建

大报恩寺、中华门、夫子庙、新街口、总统府、玄武湖……南京地标串联成线。11月12日上午,2023南京马拉松鸣枪开跑,近3万名参赛者“跑马观画”,在秋风中感受南京现代新城的发展脉动,品味古韵十足的千年金陵风华。

吴越、金陵、淮扬、楚汉……江苏拥有丰富的优秀传统地域文化和历史文化遗产,历来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积极探索高强度发展背景下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道。11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让文化遗产与其承载的历史文化更好地保护传承下去。

深挖底蕴:从被遗忘到被擦亮

南京乌衣巷、苏州山塘街、扬州二十四桥……地名是镌刻在大地上的文化基因,承载着人们深厚的记忆与情感。11月16日,2023年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名单出炉,诸多耳熟能详的地名入选江苏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名单。除了全省层面的“以评促保”工作之外,近年来,江苏各地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延续历史文脉、保持特色风貌等方面同样成效显著。

一条平江路,半座姑苏城。2016年初,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将《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纳入立法计划,法规从起草到通过总共历时3年。配合已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古村落保护条例、昆曲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保护苏州古城的法规体系逐渐完备。

徐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纵贯城区核心地带的彭城历史文脉轴,南北绵延3.5公里。为更好保护传承彭城文脉,今年5 月起,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找出了南北历史文化轴保护利用传承面临的堵点,为起草《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做了充分准备。

扬州古城核心区的仁丰里历史文化街区,整体建筑风貌保存完好,是唐代扬州老城里坊制格局的遗存之一。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后,扬州市人大常委会首批制定的实体地方性法规就是《扬州古城保护条例》,此后,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又及时作出《关于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决议》等,有效解决了古城保护中根本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问题。

2022年,宿迁正式启动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在全省地级市中率先开展历史保护传承规划编制工作,积极推动历史文化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18 部地方性法规“回头看”活动安排,镇江人大成立执法检查组对《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据了解,目前我省保有全国最多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及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然而,我省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依然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一方面,由于以往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由不同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分头推动,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统筹不够,保护传承内容存在碎片化现象;另一方面,国家和省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全社会对于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以及保护传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有所深化,但仍需进一步提升。

当前,面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为了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好、挖掘好、运用好、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推进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制定该决定是传承弘扬江苏优秀传统文化的应有之义。

打磨抛光:从“大块头”到“小快灵”

省人大“十四五”工作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报告显示,《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是由《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修改项目调整而来,该部法规性决定顺应新时代新征程“小快灵”立法要求,从“小切口”入手,以期更具针对性地解决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大问题。

在高强度发展背景下,如何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留住乡愁?据了解,江苏自2022年11月全面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经多轮立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最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共20 条。决定(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江苏特色、关注重点需求,构建了江苏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主要制度安排。其间,省人大环资城建委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先后赴南通、扬州、泰州等地开展调研,先后召开4次座谈会,听取有关决定(草案)起草、审查情况汇报。

7 月底,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兴化市少年宫主任周宇委员认为,要在保护传承中做好开发利用工作,充分挖掘我省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包装和推介历史文化名城游,合理设计旅游线路,完善配套设施建设,促进我省历史文化旅游产业兴起。省人大环资城建委主任委员孔海燕结合调研了解到的情况建议,要进一步完善工作的体制机制,在更好激发文化遗产的活力,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倡导全民大保护等,积极探索体现江苏特色、与高质量发展同行同向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道。

为学习借鉴外省立法经验,11月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率调研组赴安徽省就修改决定(草案)开展立法调研。调研组与安徽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环资城建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负责同志进行座谈,听取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以及有关立法情况介绍,并围绕立法中涉及的管理体制机制、规划计划编制、建设活动管控、防火防灾要求、财政资金保障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互动交流。

从传统走向现代,从过去走向未来。让珍贵的历史遗存能够古为今用,让文化韵味与现代功能更加相得益彰,是大家共同的心声。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十分及时且必要,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为加强文化强省建设、统筹城乡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作出了制度保障。

省作协党组书记郑焱委员认为,决定紧紧围绕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主题,在吸收大量合理建议的基础上,较一审时整体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定性、范围更加精准明确;另一方面,决定对保护和传承两方面的内容把握更为合理,坚持保护第一的前提下,在传承和利用方面有了更多的拓展。

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程大林委员表示,决定在内涵及体系构建方面作了不少优化,进一步明确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细化后的体系规划、专项规划和行动计划编排,既落实国家有关要求,也符合江苏工作实际。她建议省人民政府尽快制定配套办法,便于各地把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真正地落到实处。

活化利用:从保护好到传承好

历史文化遗产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子孙万代。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江苏始终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系统性整体性保护,确保绵延千载的文脉延续下去。

作为“小快灵”立法项目,决定不分章节,共22 条。具体内容上,决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立足省情实际,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将为有序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决定要求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重要内容,坚持保护传承相关原则,把握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相统一的目标,充分落实国家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最新要求,把保护对象从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点状和骨干要素,拓展为“点线面”结合、种类更多、要素更全、系统性更强的保护传承体系。

在南京颐和路历史文化街区,诸多历史建筑穿越光阴、融入生活新场景,构成了城市文化气质的底色。11月18日,建筑遗产保护利用领域的专家学者齐聚金陵,共话江苏对20 世纪建筑遗产保护利用的丰硕成果与实践探索……

如何将保护融入发展?对于有保护价值又尚未认定的资源该如何处置?这些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都有了答案。决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乡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保护对象的调查资源可先行采取保护措施。科学划定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并统筹纳入详细规划,落实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

从“保护”到“以保护为基础强调传承”,历史文化遗产的当代价值被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做好融合文章,决定强调统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传承,推动其融入城市更新、乡村建设、区域特色发展和现代生活。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合理利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对象,积极探索保护对象利用发展新路径,发挥保护对象的社会教育作用和使用价值,并针对不同保护对象明确具体利用措施。

眼下,苏州市姑苏区的三茅观巷沈宅、叶天士故居、洪钧祖宅、陆润庠故居4 处文物建筑三维模型及实景图像已上传古城保护信息平台,可实现一键“云游”老宅。这得益于姑苏区近年对历史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不断推进。决定明确,推动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要素信息纳入信息平台并实现数据共享,要求政府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资金纳入预算安排。鼓励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研究和科技研发应用,探索建立总设计师、传统营造匠师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机制。落实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要求,规定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追责。

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历史文化遗产不仅生动地述说着过去,更深刻影响着当下和未来。决定的出台,契合了我省对于进一步提升历史文化保护水平的现实需求,将进一步优化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厘清保护体系、规范保护举措、指明传承路径,助力我省城乡建设发展在新的起点上,高质量做好历史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利用及传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