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茂聪 刘媛媛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明确提出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引领改革、支撑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带动职业教育持续深化改革,强化内涵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1]。随着我国将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作为教育的新目标,加快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成为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全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是当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作为与普通高等院校共同承担“育人”使命的场域,高职院校兼具“高等性”与“职业性”双重属性[2],其内部治理改革的逻辑起点在遵循高等院校所具有的一般特征的同时,要重点凸显与职业教育所特有的“职业性”密切相关的类型定位与办学使命。
本文借助质性研究工具对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的章程进行分析,旨在总结出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治理共性特征,并立足于山东省高职院校的章程现状探寻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审思山东省高职院校内部治理改革的实现路径。
本文以高职院校章程作为研究对象,为确保章程的真实性与权威性,所获章程均来自高职院校经省教育厅所审核批准公布在学校官方网站的章程。研究聚焦于山东省,由于山东省高职院校众多,共计86 所高职院校,为确保研究的代表性,本文依据山东省第一批共计16 所(表1)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立项建设学校的章程进行分析。
表1 山东省16 所高职院校及地区分布
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规定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3]。高职院校章程所包含的类目(表2)丰富,涉及办学宗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等与学校运行与内部治理相关的内容,涉及利益相关者众多,主要分为学生、教职工、企业、理事会等主体。本文将筛出学校标识、校训、校庆、附则等与主题不相关的类目之后的全部内容作为研究文本。
表2 山东省16 所高职院校章程类目
本文采用质性分析研究范式,选择武汉大学沈阳教授带领的研究团队研发的ROST-CM6.0 及NetDraw 对高职院校章程进行文本分析。本文利用ROST-CM6.0 软件对16 份章程文本进行分词处理,并在分词后的文本中提取字数大于1 字段,且词频排名前300 的高频词,在提取出的高频词中,进一步排除“使用”“依据”“根据”等动词,将得出的结果利用ROST-CM6.0 及NetDraw进行社会网络以及语义网络分析。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普通高等教育具有同样的育人功能[4]。在职业型人才培养教育过程中,高职院校为区域经济的发展输送大量职业型人才,对区域经济的转型升级奠定了重要的人才基础。由此可见,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功能在高职院校的众多功能中居于重要地位。通览山东省16 所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目标与内涵逐渐成为职业教育改革的焦点,对推进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意义重大。主要表现为:高职院校发展目标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以及立德树人;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内涵发展、创新发展、文化强校等特征;立足上述特色发展生成的教育目标,顺应了我国培养现代化高素质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也为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改革提供了目标导向。如,淄博职业学院章程的目标与办学定位为立足服务区域经济人才需求特色,以培养学生就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为教育目标。
通过ROST-CM6.0 软件对16 所高职院校的章程文本进行词频分析发现,核心类目教育教学在关键词表中出现频次高达31.7%(表3),在总的章程文本核心类目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与教育教学相对应的二级关键词包含服务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内涵发展等关键词不仅体现出了高职院校教育目标立足于区域特色发展,也同样映射出高职院校在章程文本中所体现的价值导向与治理目标。
表3 山东省16 所高职院校章程文本关键词
高职院校的管理体制为中国共产党高职院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职院校在进行治理过程中,学校或学院党委行使政治权力,统一领导学校或学院的工作事务,校长或院长则行使政治权力,承担与政治权力相匹配的责任,全面负责学校的工作[5]。在行使相应权力处理工作或完善学院章程的过程中,党委与校长、院长都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通过16 所高职院校章程文本比较分析,各个院校的运行机制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16 所学校的章程中,均体现出无论是行使权力、议事决策、民主监督都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东营职业学院一开始便在章程的序言部分提出了依法自主办学,章程的制定同样具有法律遵循。
在16 所高职院校章程文本高频词表(表4)中,党委排在第七位,在高频词表中出现频次为325 次;统一领导排在46 位,出现频次为38 次;法律排在第九位次,出现频次为259 次。在利用NetDraw 绘制的章程文本关键词词频社会网络关系图谱(图1)中,党委和法律以及统一领导均出现在图谱中,并与周围的节点形成较为紧密的关系。由此观之,高职院校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以及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办学或治理,是高职院校进行双高建设,助力职业教育现代化路径的必由之路。
图1 山东省16 所高职院校章程文本关键词词频社会网络关系图谱
表4 16 所高职院校章程文本高频词表
决策是整个治理结构以及治理决策的核心要素,科学决策是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6]。高职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学院章程。在16 所高职院校的章程文本中,均对决策形式、决策机构、决策过程以及决策原则进行了说明。由于章程制定所遵循的相关法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围绕相关法律所形成的学院章程中的决策机制具有了相应的科学指引。16 所高职院校学校决策机制明确提出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通过高职院校决策机制原则的观察,原则兼顾了集体性与个别性两种属性,体现出学院章程规定下决策机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在Rost CM6.0 抓取的高频词所形成的16 所高职院校章程文本高频词表(表4)中,决策虽不如教育与教学那样居于首要地位,但作为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核心要素,决策仍旧处于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在表4 中,决策这一词汇共出现165次,在高频词表中位于第20 位。在图1 中,决策与依据法律和党委领导呈现出紧密的关联,且与决策相关的二级关键词(表3)为决策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公平公正、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等词语,反映出决策要做到公平公正以及民主,这些词语所体现的价值意蕴均为决策科学性的前提条件。
治理与管理相比的首要区别主要表现在主体上,与管理不同的是治理强调多元利益主体共同参与[7]。治理所强调的多元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在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中则大多体现为众多利益相关主体参与高职院校的决策与监督。不同学者对高职院校利益相关者有不同的表述,美国学者罗索夫斯基认为,大学相关者不仅包括教师、学生,还包括校友、捐赠者、政府、公众、社区等与学校有利害关系的群体或个人[8]。利益相关主体在大学中不仅通过各种代表大会对学校的行政事务发表意见与建议,同时对学校所作的决策的执行、预算的制定与财务开支等行政活动以及教学活动进行民主监督。通过对16 所高职院校的分析,在表3共同参与这一核心类目所对应的二级关键词中,涉及的主体有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企业、师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民间团体、学生代表大会、学校工会等主体,参与治理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
每个参与学校治理的多元主体的职权在16所高职院校章程中具有明确的界定。例如,滨州职业学院在章程中便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职权进行明确界定,认为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在表4 中,监督出现频次高达253 次,并在图1 中与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相关联。由此可见,民主监督对于每一个多元主体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权利,是保证高职院校内部治理质量必备条件。
相较于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具有“职业性”这一特征,高职院校体现其“职业”特征的关键是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的多元主体在开放共享背景下共同参与的产教融合办学,这是高职院校作为职业教育这一类型教育的生命线[9]。在与高职院校共同办学与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学校与企业是最主要的参与主体,双方形成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在人才培养过程之中,企业通过直接参与或者间接参与的方式参与高校人才培养,对人才培养的质量产生影响,而高职院校则通过培养高质量职业人才长期为企业进行人员供给。在表3 中,企业出现68 次,校企合作出现52 次,在通过对高职院校的章程文本分析,学校与企业共同形成的校企合作模式是较为典型的合作办学模式。由此可见,校企协同育人合作办学在开放共享背景下已经发展成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必然趋势。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国际交往的频繁,开放共享已成为时代背景的一大特征。高职院校在面对开放共享这一背景需要做出相应的反应,从而实现优势互补进,而推动高职院校自身的发展。例如,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在章程中提到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开放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对口支援、社区建设和志愿服务。烟台职业学院则表示学院要与境内外院校之间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教师互派、学生互换等合作办学与交流,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学校国际知名度与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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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高职院校在自身建设的改革过程中,仍旧处于由管理向治理进行转变的过渡阶段,其治理思维还没有完全从行政管理思维中转变过来,由于治理思维的局限,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依然存在局限。通过对山东省16 所章程文本分析并结合山东省高职院校内部治理发展现状,发现山东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在治理范式、法治意识、权力配置以及监督与反馈机制存在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了山东省高职院校的高质量发展,同时也阻碍了高职院校进行内部治理改革。
相较于普通高等院校的发展历史,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起步较晚,具体表现为高职院校建校时间较晚、发展相对滞后、治理机制不健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逐渐形成了“范式移植”的惯性,忽视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殊性,没有看到高等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的职业性特征,从而造成我国高等职业院校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存在着明显的“范式移植”色彩[10]。高职院校的治理范式仍旧依附于普通高等教育所主导的内部结构与改革规则,立足于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性这一特殊属性的机构设立以及组织改革尚未形成。通过观察16所山东省高职院校的章程文本得出,山东省高职院校的章程部分内容、章程中所出现的部门设置以及职责权限的划分均由模仿普通高等院校的章程以及内部结构设置衍生而来,只是对普通高等院校的简单移植,没有考虑自身发展的特殊性,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性被严重忽视,难以形成立足自身特色的治理范式。
在教育教学核心类目所对应的关键词中,章程文本中包含特色发展、内涵发展、文化传承以及文化强校等二级关键词。在高频词表(表4)中,文化与创新均排在高频词表的前列,可见高职院校的发展离不开特色、内涵以及发展。但是特色发展、内涵发展以及文化强校等关键词仅仅体现在高职院校的发展目标上,高职院校的机构设立、部门的组成、决策与监督等与内部治理密切相关的组成部分仍旧没有脱离模仿普通高等院校的困境,对普通高等院校的“范式移植”色彩依旧严重,没有展现出高职院校的特色以及内涵,学校的特色难以凸显,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殊性没有与内部治理形成有机结合。以上问题的存在,导致山东省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立足职业教育特殊性的特色难以凸显,造成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出现去特色化以及模仿化,严重威胁山东省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发展以及进一步的改革。
通过对山东省16 所高职院校的章程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公办的高职院校在领导机制上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治理体制的首要特征为权力高度集中,体现的仍旧是“人治”思想[11]。在治理过程中,由上级发布命令并授权给下级,下级大多只是扮演着执行上级命令的执行者角色,话语权主要由领导层掌握,领导层的命令凌驾于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人治”思想以及官僚本位主义思想贯穿于高职院校的办学过程以及治理过程之中。尽管在16 所学校的章程中,均体现出无论是行使权力、议事决策、民主监督都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结合实际情况,高职院校章程的制定不乏是为完成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任务要求,使得章程变成一纸空谈。山东省的部分高职院校在章程制定之后,仍然遵循之前的治理模式以及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文件并没有完全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符合法律规定与高职院校自身发展的治理制度体系尚未形成。同时,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基层管理者队伍中并未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基层管理者缺乏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法治意识淡薄,容易产生基层管理者对上级领导命令的一味服从,忽视法律规定进而在命令执行过程中侵犯教职人员与学生权益的现象。
高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主要阵地,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院校党建工作亦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12],党建工作贯穿高职院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全过程。在2021 年举办的职业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提及职业教育工作时强调,职业教育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要坚持立德树人。通过观察16 所高职院校章程文本,所有学校在章程的序言中表明要坚持党的领导。然而,在对比16 所高职院校二级学院层面,党政权责关系不够清晰,基层党组织在行使自身权力、从严执行制度、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方面存在着弱化以及延伸不到位的问题。此外,基层党组织在引领教师与学生等群体参与治理的引领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有待加强。
高职院校的治理结构目前主要为科层制之下的组织形态,科层制治理模式在高校内部发挥作用的同时,其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13]。随着科层制在高职院校内部不断进行发展,学校的行政部门、学术部门、教学部门等机构正在呈现阶梯式增长,机构臃肿难以避免,部门之间的权责呈现出相互交叉与融合的状态,部门之间的权责没有明确的界限,并各自为政。观察山东省高职院校的章程文本分析,我们发现高职院校除行政部门与教学部门等常规部门之外,还设立了学生会、教职工委员会、学术科研部门等机构,虽然章程对各部门拥有的权力有所说明,但是权力在实际运行过程之中难免出现权责不清以及权责交叉等现象。这种情形的出现显然不利于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改革,造成改革混乱、责任推诿的情形。同时,决策权力掌握在高层行政部门手中,学术权力遭受行政权力的倾轧,教师与学生在学校治理与决策过程中话语权逐渐丧失,归根结底是由于权力配置不均衡。
高职院校的职业性决定了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必须吸引多主体共同参与,作为协同育人的场域,高职院校要与政府、企业、社会以及其他组织协同育人。高职院校的章程文本中对于协同育人有所体现,但是多主体参与高职院校的协同治理的表述却较少提及。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呈现封闭式特征,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的主体主要局限于学校自身,治理主体较为单一[14]。企业、理事会、校友会等校外组织难以真正做到参与学校的治理;同样,学术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等校内团体在院校治理中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无论是校内组织还是校外组织在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中的影响都存在局限,与掌握内部治理话语权的行政组织存在着失衡状态,多元主体参与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治理格局难以形成。
监督作为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内部治理的民主性以及维护利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对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质量提升具有重要影响[16]。尽管山东省16 所高职院校的章程文本中对各个协同治理主体的监督权力做了相关界定,但结合实际情况来看,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中的监督环节难以避免出现“走过场”的现象。由于信息沟通的不畅以及信息共享存在局限,导致协同治理主体难以获得与监督的相关信息,监督机制难以得到有效运行。例如,内部治理在前期公布的信息不足,一些代表会议只片面地追求形式合法,各主体难以行使自身的监督权与治理权,监督流于形式,从而造成监督机制不健全。
制度是规范、统一组织成员思想行为的规范体系,是内部治理有效运行并保证治理质量的保障基础。尽管建设现代教育制度逐渐在众多学校开展,但是高职院校的制度建设仍需完善。一是面对国家提出建设现代教育制度的要求以及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办学自主权的下放,高职院校的管理者对于自主办学以及依法治理仍旧难以适应。二是由于高职院校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仍旧沿袭原来的治理模式,在制度设计时造成制度的封闭性与治理的单向度。虽然高职院校的章程文本中不断提及自主办学以及依法治理,但是有关自主办学与依法治理所应该遵循的制度却没有过多地提及。结合山东省高职院校的实际情形,大多高职院校自身没有形成与自主办学与依法治理所应该遵循的制度。同时,利益相关者组成的治理机构,例如教职工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在实际运行中发挥的功能微弱,导致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部分制度流于形式。
学校的内部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相对于静态的过程而言是不断变化的。要想保证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的质量,需要建立良好的评估反馈机制,而不是任由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一成不变。但是结合章程文本分析,评估、质量等词语均与学生的发展具有密切的关联,而与决策、执行、组织机构等治理的组成部分联系较少。在高职院校内部治理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只关心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内容,对于与自身利益无关的内容大多持中立或忽视状态,没有为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的评估反馈机制的形成提供充足的“土壤”。同时,由于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信息大多局限于行政部门的手中,其他利益相关主体没有充足的信息对治理做出评估。即使利益相关主体掌握充足信息,但是由于科层制的局限,其形成的评估难以进行反馈或反馈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在我国类型教育体系中,高等教育的办学制度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度,党委对学校的发展起统一领导,掌管大局的引领作用,校长则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重大行政事务的决策。在高职院校治理过程中,各种权力相互交织,需要寻求统一的领导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协调。因此需要加强党建引领,使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主体形成共同的信念,真正做到协商共治[17]。高职院校必须坚持党建全面引领,发挥党的统一领导作用,将党建引领与高职院校治理体系进行有机融合,形成党政协调的分工机制,做到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党建引领贯穿治理全局,推进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现代化。
高职院校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二者在工作职能、一般工作、工作制度上分工,在工作目标、重大工作、工作关系上合作,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能够形成强大合力,加快构建党政联动治理格局[18]。同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通过基层党建工作的开展,帮助各位党员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带动其他治理主体形成主人翁意识,进而积极主动地参与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活动。
高职院校现在实行的是二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办学和管理活动。为保证治理效能的提高以及激发二级学院自主参与的积极性,高职院校应当将学校层面的部分权力下放至二级学院,将权力重心下移[19]。将权力下放至二级学院后,二级学院要权力进行分化,赋予教师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等部门组织相应的职权,并对各部门的职权进行清晰的说明,形成较为分明的权力边界,调动各个组织与部门参与治理的意愿,为各个部门参与内部治理提供权力保障,避免出现部门没有话语权的尴尬处境,真正实现各部门分工自治。同时,在权力重心下移的过程之中,最重要的是要对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进行划分,学术组织以及教师掌握学术权力,行政部门不能过多干涉学术组织的运行以及教师的科学研究,通过对行政权力进行相应的约束,学术组织与教师有更多的积极性去进行教学与科学研究,从源头上保证“教授治学”。
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的理论基础包括利益相关者理论,依据内外部关系可以将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划分为内部利益相关者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两大类[20]。教职工与学生属于内部利益相关者,政府、企业与社会属于外部利益相关者。高职院校由于其职业性这一特殊属性的存在,决定了高职院校的治理离不开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教职员工与学生等内部利益相关者应该通过内部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到治理过程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部利益相关者应该通过相应的监督、建议以及咨询等活动,参与到内部治理的过程中去。此外,高职院校要帮助内外部利益相关者树立责任意识,使利益相关者不仅仅关注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治理内容,要积极参与到治理过程之中,发挥自身的主人翁意识,关心学校的发展,在制定决策时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见解,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进而形成众多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
信息畅通是利益相关主体有序参加决策,发挥自身民主监督功能的前提。在高职院校中,信息的传递与沟通具备单一与线性的特点,信息沟通存在着效率缓慢与信息过滤、失真等缺陷。高职院校应对既有的沟通渠道进行完善,建立快速、多样化的信息传递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首先,要从源头保存和处理信息,高职院校的各个部门不仅是信息的使用者,同时也是信息的制造者,各部门要及时储存信息,对信息进行加工,筛选出有用的信息进行传递。其次,信息传递的渠道不仅要实行自上而下的传递,同时也要打通横向沟通的渠道,让信息的传递更加快速、灵活。最后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立足互联网技术打造智慧数据中心,及时公布有关决策的重要信息,消除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为了保证数据中心的正常运转,各部门要及时更新信息,如每个学期进行一次信息审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完整性[21],如有必要设立专门管理数据中心的部门,对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就及时处理,从而为内部治理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
高职院校畅通沟通渠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利益相关主体进行全过程民主监督提供了信息支持。民主监督是高职院校进行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证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按照既定目标进行,从而减少内部治理偏离既定目标的情况产生。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相应的民主监督同样也是一个动态运行过程,仅仅对治理结果监督无法有效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需要对内部治理进行全过程的民主监督。为了保障民主监督贯穿内部治理的全过程,高职院校除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部门既有的民主监督作用,还要成立专门的第三方监督体系[22],成立校内的监督委员会,保证权力透明以及治理活动的高效运行。此外,高职院校要建立相应的奖惩体系,对违背治理目标的行为以及跨越权力界限的行为进行严惩,从而对内部治理的运行形成约束。
制度有基础制度、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之分,三者之间呈现出层次分明、上下衔接的特征。高职院校在进行内部治理之前,需要厘清三种制度之间所包含的内容,对制度所包含的内容进行深入解读,保证所做的决策以及内部治理的运行有制度可依。对于基础制度而言,高职院校要汲取其中的办学理念,对其中蕴含的特色文化进行传承创新。对于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而言,高职院校要理顺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与管理体制,保障学校的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23]。制度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在高职院校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高职院校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应该召集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到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来,保证制度的民主性,各个专家要对制度进行论证,保证制度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同时,制度制定之后,高职院校要将制度提交给相应的部门进行审查,保证制度的权威性,只有高职院校按照上述过程建立的制度,才能在内部治理的过程中具有相应的公信力。
这就需要高职院校结合自身的发展特点与学校的特色打造特色鲜明的内部治理机制。首先,高职院校要立足服务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培养高素质人才,这是高职院校开展内部治理的首要任务。其次,高职院校要大力开展治理文化的建设,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24],展现出高职院校自身的文化特色,真正做到文化强国、文化强校。最后,高职院校要积极开展合作交流,积累其他高职院校进行内部治理的有效经验,从中总结出高职院校内部的通用规则,并与自身的发展与学校特色相融合,走出一条特色鲜明的内部治理道路。
“管办评”分离要求政府管理、学校办学、社会评价三方分离,改变以往政府既是管理者,又是举办者,同时也是办学成效评价者的大一统局面[25]。首先,要给予高职院校充足的办学权力,例如一些人才引进、资金的使用等事项要交给高职院校自己决定。其次,高职院校认真做好自身的办学工作,在自己的既定权限内引进人才、做好资金的分配与权责关系的划分,为高职院校自身进行内部治理奠定良好的基础。最后,社会评价要吸引多主体进行参与,建立起公民参与机制,对高职院校的办学质量、办学形式等内容进行客观的评价,从而为社会提供高素质人才。
评估与反馈是紧密相关的两个环节,由于评价体系的构建需要经过指标赋权和模型构建两个阶段[26],因此,高职院校的利益相关者要对其治理过程以及治理所遵循的制度进行评价,评价的指标要依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每个指标所占的比重要经过专家审查,从而保证评价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在保证评价的科学性与权威性的同时,高职院校要认识到内部治理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对内部治理进行全过程、多主体的评价,而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内部治理结果的评价,因此要建立起全过程的科学评价体系。此外,评价的内容需要进行相应的反馈,高职院校应单独设立通道与平台接受评价反馈,并认真对待评价反馈的内容,从而完善高校的内部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