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路中的辩证法

2023-12-11 06:58韩苇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24期
关键词:新阶段新思路新理念

韩苇

摘 要:本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的领导,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研究其中的法治建设思路,发现其中各自具有的辩证统一关系,主要表现为从党的领导层面党政关系的辩证统一,统一于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从立法层面稳定与变革的辩证统一,统一于有计划的统筹安排,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立法新进程;从行政层面的控制与活力的辩证统一,统一于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新理念;司法层面的冲突与合作的辩证统一,统一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思路;守法层面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统一于我国公民自由权利发展新阶段。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进程;新理念;新思路;新阶段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24.051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侯欣一认为,中国共产党的法治实践不同于人类历史上已有的法治实践,但又是人类法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法忽视的存在。这不仅是由中国的人口数量、中国目前的经济总量和影响力所决定的,更是由中国共产党法治实践的独特性所决定的。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16字方针,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认为,新16字方针确立了我国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四大目标。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并未全部达成,实现政治文明的征程仍在路上,需要我们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克服法治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本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的领导,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研究其中的法治建设思路,发现其中各自具有的辩证统一关系。

1 领导力量层面党政关系的辩证统一

领导力量层面党政关系的辩证统一,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

正确理解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必须正確理解中国党政关系的辩证统一。此处的“党”是中国共产党,此处的“政”是广义的政府,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法院和检察院。中国党政关系的辩证统一,源于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与使命,形式上表现为唯一的执政党,实质上统一于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

从理论逻辑看,中国共产党坚持的共产主义革命理论强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消灭剥削消灭私有制,建立一个工人阶级先锋队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思想上每人都有高度发达的集体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党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为了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政治目的,特别是为了取得政权和保持政权,而在阶级斗争中形成的政治组织。马克思主义政党不同于资产阶级社会中的共产党,不参加资产阶级的民主选举,是唯一的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这样就宣示了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执政的价值取向。正确处理党政关系,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在这个前提下才各有分工,而分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从历史逻辑看,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的救亡图存运动皆以失败告终,只有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改革开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及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时期,我们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并取得了巨大的建设成就,极大的提高了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的民生问题。从实践逻辑看,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执政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集中统一领导经验表明,只有加强党的领导才能解决党和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只有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实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执政实践。

总之,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具有执政党的地位和领导地位。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是指具体到每个党组织、每个领导干部,他们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样做才能统一于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2 立法层面的稳定与变革的辩证统一

立法层面的稳定与变革的辩证统一,统一于有计划的立法统筹安排。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修改废止法律的特殊活动。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立法层面的稳定与变革是事物发展的两个方面,法治应该在稳定中与时俱进,在与时俱进中保持稳定。新时代中国立法层面的稳定与变革辩证统一于有计划的统筹安排,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的立法新进程。

法律本身存在保守的倾向。法律凸显出了一种保守的倾向。这一倾向植根于法律的性质之中,即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但是现实生活却是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因此法律的保守倾向并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发展需要。而且,我国立法现状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我国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客观存在立法改革的需要。

立法层面的稳定与变革辩证统一于有计划的统筹安排立法新进程,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顶层设计就是统筹考虑事物各层次和各要素,追根溯源,统揽全局,在最高层次上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例如我国党内法规,由于立法没有整体规划,没有顶层设计,从而党内法规存在“碎片化”现象:许多领域缺少必要的基础主干性的法规,有的领域虽有基础主干性法规,却缺少配套性法规,还有些领域的某些法规存在着相互重复,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形。

立法层面的稳定与变革辩证统一于有计划的统筹安排立法新实践,也需要通过基层探索,最大限度释放改革创新活力。例如建立立法部门基层联系点,广泛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了解群众的立法需求,实现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平衡,确保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实效性。习近平说“中央通过的改革方案落地生根,必须鼓励和允许不同地方进行差别化探索” “把鼓励基层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作为抓改革落地的重要方法”。

3 行政层面的控制与活力的辩证统一

行政层面的控制与活力的辩证统一,统一于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新理念。行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法律的行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但是,人们在运用一些服务于有益目的的制度的时候,有可能超越这些制度的法定范围,所以在某些历史条件下可能会把管理变成强制,把控制变成压制的现象。如何在有序控制社会的行政过程中保持社会的活力是一个辩证统一的关系,统一于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新理念。

现代社会把国家机关变成一架非人格化的庞大机器,使一切社会行动都建立在功能效率关系上,以保障社会组织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效益。依据“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被授权者在所授职权范围内,有处理有关事务的自主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更严格地执行授权规则,法律往往以法定的形式设置若干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来控制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使得每个个人都能够照章办事而不致越出权力义务体系范围。具体严密的法律制度可以很好地控制监督行政权的行使,但是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独立价值判断活动,限制了个人的首创精神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发挥,使得社会缺乏更多的活力。为了激发更多的社会活力,我们应强调组织与个人之间的合作,保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充沛热情与坚定信仰。其次,我们要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强调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理念,权力中心从以政府为主体向非政府机构、非营利机构和其他民间组织渗透,构成多重权力中心。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首先要树立政府服务功能价值观念,政府的服务功能与政府的决策功能同样重要。其次,我们应加强政府的粘合作用,粘合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整合不同组织的力量,实现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最后,我们还应通过实践强化我们的新组织文化与价值观念,例如通过权力的分享、预算的捆绑、组织的整合,实践我们的新合作理念。

4 司法层面的冲突与合作的辩证统一

司法层面的冲突与合作的辩证统一,统一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思路。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一个国家的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司法的主要职能是化解矛盾、定分止争,法院必须要给出调整双方当事人利益冲突的法律解决方法。同时司法也承担着重要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职能,这就要求法院必须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现实冲突,但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当事人往往双方矛盾激化,情绪严重对立,如何化解矛盾,需要法官的社会经验与智慧,需要法官的长袖善舞系统全面解决问题的方法,需要综合考虑党的政策、社会道德信念、社会价值取向和正义标准。总之,司法层面的冲突与合作的辩证统一,统一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思路。

我国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在革命根据地获得巨大成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将案件客观事实的发现作为审判工作的最主要任务,将询问、走访、座谈和征求群众意见作为获取证据和了解案情的主要手段,形成了追求实体正义的司法观。“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以及民事诉讼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以诉辩对抗方式推进案件的审理过程,法官仅以中立地位听证和裁判的司法要求,又强调了追求程序正义的司法观。

现代司法追求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七个方面,司法的社会治理功效要求法官具有清晰的党的政策引导作用,重视在审判实践中的道德问题处理技巧,以及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推动“枫桥经验”本土化实践,加强司法调解的社会效果。

党的政策虽然尚未纳入法律范围,但是党的政策往往代表社会的发展方向,例如司法改革的方向取决于党的政策走向,司法改革的内容也紧紧围绕黨中央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社会需求决定司法供给,要求司法更积极地介入社会现实,努力将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阶段。

充分重视诉讼中的道德问题。中国传统道德通常对于个人主义行为加以谴责,所以诉讼双方当事人经常采用高尚的道德话语和行动来攻击对方,采用申冤、控诉的方式表达自己对司法的不满。这里就要求法官公正,引导当事人区分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既要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法律问题,也要解决双方当事人的道德问题,从事理和情理上真正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着力推动“枫桥经验”本土化实践,加强司法调解的法律效果。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现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矛盾的实践经验。推动司法“枫桥经验”本土化实践,必须高度重视司法调解实践。司法调解具有平等、团结、透明、高效的现实意义,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5 守法层面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辩证统一

守法层面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辩证统一,统一于社会主义自由权利发展新阶段。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辩证统一关系,要求我们树立社会主义权利意识,促进公民自由权利不断发展,使得我国权利与义务辩证同一关系统一到社会主义自由权利发展新阶段。

进入新时代,中国公民的自由权利发展到新阶段。首先,中国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国家不断提高人民参与国家治理的机会与方式,既包括人大代表的选举、人大的社会监督,也包括政府行政工作过程向社会公开,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而且基层自治也加强了人民对于社会管理的参与程度。其次,中国公民享有广泛而真实的财产权利,无财产即无自由。为了让每一个个体都能够体面地立足于社会,民法致力于让我们成为自己的主人,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财物,能够为个人最大利益合理支配和处分其人身和财产。《民法典》分别通过物权、合同维护我们的财产,通过人格权维护我们的自由,通过婚姻家庭和继承维护兼具财产与自由的亲属关系,致力于为每一个人构建温暖的自我负责的生活空间。再次,我国政府不仅通过立法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通过共同富裕制度积极保护全体人民的财产权利,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这样就要求我国通过创新实践,减少区域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建设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最后,新时代的我国公民享有广泛而真实的社会保障权利,教育、养老、医疗、就业等社会保障广泛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保障了每个公民维护自己尊严与自由的社会生活。

总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不断指引我们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维持立法的稳定与变革,保障行政的社会控制与活力,加强司法的社会治理作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公民自由权利发展新阶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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