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竑羽,吕星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深度凝练和集中表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凝结了当代中国精神,而且成为了党领导全国人民达成的宪法价值共识。[2]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就是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彰显的道德价值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价值相融合,实现“德法合治”“良法善治”。我国拥有悠久的德法合治传统。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际上是对中国古代德法合治的继承与发扬。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作为新时代德法合治方略的具体化、落地化的手段和措施,可以从传统中国德法合治的发展历程中汲取营养、择善而用。职是之故,本文拟从社会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实践的历史镜鉴切入,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法理逻辑,对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细致全面地融入新时代法治建设做初步探讨。
社会核心价值观,是指能够体现和反映社会统治阶级和主体成员的根本利益、价值诉求,对社会变革、发展、进步起维系和推动作用的价值目标、取向和准则。[3]事实上,只有积极向善的价值观才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道德是一个关系到某些规范性模式的价值侧重概念,其目的在于在个人和社会生活中扬善驱恶。[4]在这种语境之下,社会核心价值观同传统法制之间的关系,可以粗略理解为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诚然,“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中外法学史上恒久的话题”[5],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也曾将二者关系形象地称为法哲学的“好望角”①“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在传统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法制建设,经历了多次碰撞与融合。
“德礼政刑四者,凡经书所论为治之道皆不外乎此。”(明·丘濬《大学衍义补》)德礼政刑均为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手段,“政刑”本身是“法”,“德礼”可以看作“法”。此种视角下,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与法同样是经邦治民的重要手段,其背后隐含着“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治理逻辑,体现着德治与法治之间天然的互动关系。
有学者考察,道德和法律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两次大的“合”与“分”。②这两次大的“合”与“分”基本上与中国传统法制进程走向一致。参见龙大轩:《新时代“德法合治”方略的哲理思考》,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1期。第一次“合”,在夏商西周时期。这一时期以礼仪制度和道德标准治理天下,运用礼的范围涵盖政治、经济、社会、家庭伦理等各个方面。礼既具有法律的功能,可据以“分争辨讼”,还具有道德的性质,能够“祷祠祭祀”“教训正俗”。第一次“分”,在春秋战国秦朝。彼时,争乱频仍,民生凋敝,王权衰微,礼崩乐坏,“旧日维系人心之一切礼俗均失去原有之意义”[6]。儒家推崇“德治”“礼治”,提出“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7];法家奉行“法治”,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汉·司马迁《史记》)。秦灭六国后,“任法而治”,罚恶不赏善,轻罪用重刑,在国家治理领域,道德和法律出现分野。第二次“合”,上可溯至西汉王朝,下迄清末修律。此次“合”的起点,亦是“法律儒家化”的起点。儒生不断将道德精神注入法律,从汉开始“引礼入法”,至唐成“礼法合一”之势,宋元明清因之。第二次“分”,肇始于清末修律。西学东渐后,我们学习西方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而忽视了本土化的改造与创新,导致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乱象时而发生。
其实,对历史道德与法律分合的梳理,只是一种宏观层面的概括,不能说在德法合治的时期,道德和法律就丝毫没有分离,也不能说在德法分治的时期,道德和法律就没有点滴的融合。国家治理本身就是多手段多策略的,同一种手段或策略都可能划归到不同的领域中。之所以进行时期划分,是为了探寻主要特点,把握发展规律,以求借古鉴今。
一是从时间上看。道德和法律的第一次融合,累计1184年;第二次融合,从汉至清,共2200余年。①清末修律具体时间未有定论。学界通说为: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本文中该阶段的截止时间,按1900年计算。下一阶段起始时间如此。道德和法律分离的时期,春秋战国秦,共549年。通过对比可以发现,道德和法律的融合而治,在中国历史上占据了大多数时间。似乎可以这样理解,德法合治作为一种治理社会及国家的方法,得到了百姓的认同和支持,否则绝不会历代传承。
二是从内容上看。融入传统法制的“德”,是以儒家法思想为核心,维护纲常礼教的个人道德、社会道德和国家道德。传统社会状态呈现“差序格局”②参见费孝通:《差序格局》,载氏著《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乡土重建》,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5-32页。,表现为君臣、父子、夫妇、长幼之间的伦理关系。而“差序格局”的维护需要以等差次序为本质的伦理法,为实现融德入法,董仲舒、朱熹等人将抽象的“礼”进行具象描绘,提出“仁义礼智信”“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这些观念成为德法合治中“德”的重要内涵,不仅为历代儒生所尊崇,更被历朝统治者奉为圭臬。
三是从效果上看。德法合治是实现“治世”的重要手段。观诸古代“治世”,不论是汉文景之治、唐贞观之治,还是明永乐仁宣之治,都是坚持了德礼与政刑的深度融合。从反面考察,在德法合治期间发生的朝代更替,很大原因是统治者无德自毁。殷革夏命,革的是夏桀的荒淫无度;八王之乱,乱的是司马衷的德不配位。
“如果没有价值观的引领,法律的运行就会迷失方向,或失去裁断的正当性。”[8]历史经验也证明,“社会稳定有赖于共同价值和文化的信念”。[9]从道德和法律几千年间的互动关系上,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
其一,道德和法律,合则两利,分则两伤。无论是从时间看,还是从成效看,对峙状态下的道德和法律,并不能发挥二者应有的作用,反而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各自的效能。事实上,道德和法律虽然作为两种不同的治理手段,但二者并不会、也不可能完全融合或完全分离,因为它们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是同一的。法律是行为底线,道德是行为准则。法治不应该排斥道德因素,而是要找准道德和法律的共同价值,使二者融会贯通,互为补充,共同促进。
其二,道德仁义的价值理念扎根于中国土壤,是广大中国人民的内心认同。无论何时,法律绝对不能罔顾道德,推进法治建设要充分考虑道德因素,不能偏废、缺失。费孝通认为,“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10]。这种基于“礼”的道德观念,是几千年来中国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在中国人看来,法律不仅要有力度,还要有温度,法治必须是“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法治。
其三,道德和法律在传统中国融合的成功范式,昭示着新时代德法合治方略可行、必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一定能够成功。我国历史上道德和法律两次分离的历史背景截然不同,第一次全然为内部因素作祟,而第二次则混入了西方思想。“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晏子春秋·内篇杂下》)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亦然,移植西方法律必须考虑中国国情。中国历史上的德法合治曾经创造了闪耀世界的法制文明,充分证明德法合治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治理策略。新时代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有必要汲取古代德法合治的成功经验。
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全中国人民的利益与意志,会根据一定历史时期形势的需要,制定必要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其措施,这就是“党的主张”。[11]在我国,党的主张来源于人民意志,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转化为国家意志,实现政党意志、人民意志与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12]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提出的重要政治主张,从初步提出到逐步完善,再到全面融入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由党的主张到国家意志的过程。
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总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步由党的政策融入国家法律。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宪法规范,“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体系、在全社会落地生根,提供了强大的宪法依据和制度保障”[13]。从国家意志层面理解,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法治建设必须以宪法为根本遵循,贯彻宪法要求。因而,必须将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14]落实到法治建设领域的中国式现代化,就是要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这一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伟大社会革命进程中创造出来的植根中华大地、推进法治变革的自主型法治发展道路”[15],“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16]。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指导,保持法治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又要充分考量中国国情,关照民族文化因素,保持法治建设的时代性、民族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中华民族传承不息的精神追求。从内涵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源流于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其产生发展的逻辑就是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可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时代精华,是新时代法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彰显中国特色、弘扬中国精神的重要支撑。因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确保新时代法治建设具有时代性、民族性的必然选择,也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全过程各方面,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表明,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方位、深层次、多领域地融入法治国家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内核就是法治与德治的融合。”[1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方略的具体化、落地化,也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手段和基本进路。历史经验表明,德法合治是我们国家实现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人民安宁的重要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在治国理政中互为补充、互为促进的作用。
价值观是法治的灵魂,法治是价值观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18]具体而言,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建设环节的指引、保障、裨助、促进作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实现科学立法的方向指引。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立法修法规划》),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具体的立法活动中,不仅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立法精神、目的以及法律的原则性内容,同时也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具体法律规范的立改废释,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订立、补充、修正、革新法律规范,进而推动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第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将重要道德规范通过立法程序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订立新的法律规范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立法修法规划》强调“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道德范畴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以法治手段化解道德风险。所谓的重要道德范畴,指向的是当前社会所面临的各种日益严峻的道德风险。面对这类风险,应当将道德底线直接拉伸至与法律红线重叠的程度,将道德要求提升为法律规范,以法律强制力保障道德约束力,以法律手段化解社会道德风险。
第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完善对社会道德维护不够充分的法律规范,强化既有的法律保护。简言之,就是通过完善既有规范来抑恶扬善。一是直接保护,即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本身对道德风险进行直接规制。例如,面对社会诚信危机,逐步改良诚信法律规范,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二是间接保护,对于某些已经足够完善但效果不佳或者完善时机尚不成熟的法律规范,可以通过发挥法律的激励作用进行间接保护,即在法律层面褒扬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批判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行为的正向激励作用。“法不宜命令他人做‘好人好事’但可以对‘好人好事’进行奖励或降低做‘好人好事’的成本,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19]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免责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就是一种正向激励;另一方面,发挥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负激励作用,通过修改或补充规定的方式,提高违反道德行为的法律成本和代价,在法律规范层面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失德行为。
第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不断发现并修改现存的一些违背基本道德要求的法律规范。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有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剥离,即某一行为可能符合法律规定,但却违背社会道德。出现该问题的关键因素在于,立法者在立法时未能顾及或充分考量社会道德对相关行为的要求。新时代推进科学立法,应当及时发现并改易与社会道德相违背的法律规范,使法律规定顺应基本的社会道德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修改旧法的方式统一法律和道德对某些社会行为的评价标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实现严格执法的原则规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执法建设,不能机械结合或灌输,而应将其作为执法的一项基本的原则性内容,融入到执法思维、执法理念、执法行为以及具体的执法程序、执法方式中。
第一,借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执法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关键所在,同样需要先进理念的引领带动。这要求执法者必须树立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要求的基本理念和精神。一是要求执法者树立严格规范执法的理念,牢记“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法治原则,培养法治思维,坚守法治底线,严格依法办事。二是要求执法者树立公正执法的价值理念,平等、公正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评判执法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标准,开展执法活动必须要秉持平等、公正的执法理念。三是要求执法者树立文明执法意识,减少和避免“钓鱼执法”“暴力执法”等不文明执法现象,以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善治,带动社会文明进步。
第二,借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道德监督,约束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不能成为执法的依据,但是可以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用来监督、规制、评价执法行为。一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道德监督的标准,这一监督标准引申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子概念,每一项执法决定、每一个执法行为,都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二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审查执法行为是否具备合理性的权衡标准,以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判断执法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在此基础上以合理性原则约束和规范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第三,借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执法程序、改善执法方式。“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在某些情况下,程序是否公正决定着结果是否公正。”[20]执法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选择恰当方式,以保证执法的规范性、科学性。一是要严格区分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对于有法律依据的执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作出,对于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作出处理,但要最大程度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相对人合法权益。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日常行政管理中的指引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执法人员法治信仰,全面提升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提升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三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严格贯彻诚实信用、高效便民原则的思想指引,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不断优化和改善执法方式,提升执法的人性化、便民化水平。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工作全局,前提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裁判的基本价值导向,关键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目标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第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导向,融入司法工作全局。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之中,对当下的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工作全局。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在司法工作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通过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和方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和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将司法为民、平等保护、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等价值理念融入到司法工作各方面,以此保障司法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人民性。
第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司法裁判是一种用说理来解决纠纷的活动。”[21]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有利于增强裁判说服力,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那么,该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指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和方向。首先是对于有法律依据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判决,不能以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由,拒绝法律的适用,在判决过程中可以探求、阐发法条本身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增进当事人对判决裁决的认可。其次是对于无法律依据的案件,可以借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寻找法律认可的习惯或最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或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精神、目的以及运用法律原则的指引,但绝不能直接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判决,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第三,深化司法公开,坚持以案释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司法机关不仅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审判、执行工作,还要及时总结、发布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亮明法院“惩恶扬善”的基本立场,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社会公平正义,彰显司法裁判“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的社会功能,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作用,既维护个案公正,又促进社会公正,实现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治的根基在于人民的内心拥护,法治的伟力源于人民的真诚信仰。“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使人服从,也在于帮助他们成为有道德的人。”[2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促成全民守法提供了文化土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遵守实践、促进全民守法,既要发挥法治建设对社会道德培育的促进作用,也要发挥道德教化对法治信仰培育的支撑作用。
第一,发挥法治建设对社会道德培育的促进作用,凝聚全社会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共识。一是通过法律制定、法律运行实践推进道德建设,发挥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司法、执法活动,引领社会思潮,以法治的刚性力量构筑全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基础。二是通过普法教育提升全民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凝聚守法共识,促进全民守法。在全社会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全民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引导人民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程序解决问题,通过合法方式维护权益,培养全体人民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理念。三是加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以法治建设促进社会道德培育的重要保障。
第二,发挥道德教化对法治信仰培育的支撑作用,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全民守法。“不知耻者,无所不为。”(宋·欧阳修《魏公卿上尊号表》)促成全民守法,必须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法治信仰。一是要充分认识全民德育的重要性,要通过道德教育巩固法治教育成果。法治教育可以促使民众形成被动守法的意识,而道德教化,尤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能够巩固民众内心业已形成的法治意识,进一步引导其形成主动守法的品格,促使其自觉、自愿守法。二是通过宣扬法律背后所蕴含的是非善恶的道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倡导诚实守信、见义勇为、和谐友善、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价值理念,向人民群众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引领全民守法。三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公序良俗,推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打造全民守法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治氛围。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法是前提,善治是关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和灵魂,是实现良法善治的价值指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德法合治”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各方面,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开始影响法律制定、法律运行、法律遵守等法治建设环节。但在实践中依旧存在一些认识、适用的误区,需要持之以恒地匡正、预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全面、细致、深入地融入法治建设,依旧任重道远。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时代法治建设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筑牢法治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