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州渔民开辟南海渔业航路之历史原因考述

2023-12-05 07:54林勰宇方昆健
南海学刊 2023年6期
关键词:航路文昌南沙

林勰宇,方昆健

(北京大学 城市规划与设计学院,广东 深圳 518055)

南海更路簿与渔民群体研究是近年来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学者们通常采用跨学科方法,研究海南渔民的社会习俗、文化信仰及渔民使用的更路簿所载航线,积累了丰硕成果[1]。琼岛近海渔业资源丰富,渔民却在有限的生产技术条件下舍近求远、甘冒风险前往西、南沙岛礁从事远洋捕捞生产活动,这无疑是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是明清海禁政策背景下东南沿海地区复杂社会经济、文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鉴于此,在结合传世方志及田野调查发现的更路簿、碑刻等文献的基础上,重新审视琼州渔民群体的特征及其前往南海作业的动因,即显得十分必要。

一、明清琼州渔户的身份性质

明清之际,前往南海打鱼谋生者主要为琼海(当时为乐会、会同两县)及文昌两地渔民。明代所实行之户役制度,系沿袭元代“诸色户计”制度而来,在此体制之下渔户(尤其是明代活跃在江浙一带的船民“九姓渔户”(1)“九姓渔户”的相关研究,参见朱海滨:《九姓渔民来源探析》,《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6年第2期,第51-59页;张小也:《制度与观念:九姓渔户的“改贱为良”问题》,《社会科学杂志》,2006年第4期,第174-182页。)社会地位十分低下。明代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云,“明太祖……又立蛋户、乐户、渔户、教坊等名色,禁锢敌国大臣子孙妻女,不与齐民齿”[2]。由此可知,与军、民、匠、灶等良籍相比,疍、乐、渔、教坊等则被视为贱籍。据王毓铨研究指出,明末全国渔户数量“不下百万”[3]。然而这样一个规模庞大的群体,由于文献记载较少,学者对渔户性质的认识亦有许多模糊不清之处。曹树基研究发现,明代方志中竟然没有渔民的户口统计:

在明代的户口统计中……至今未发现有“渔户”的记载,……河南的“渔户”确实是一种法定的户役,所谓“渔户发回有司当差”即是。……是否可以说,渔户从来就是作为民户的一部分列入户籍的?广东沿海地区的情况可能是一个例外,在那里,渔户被称作“蛋户”,当时被视为非汉的少数民族。洪武初年,曾将他们“编户立里长,属河泊所,岁收渔课”(2)嘉靖《广东通志》卷68《杂蛮》。——原文注。。只是在地方志中,很少见有关于蛋户户籍的专门记载。[4]

明代以来,地方政府设河泊所管理渔户与疍户,并征收渔课。清代地方官员在地方事务管理中,对广东地区的渔、疍户常不加区分,如嘉庆九年(1804)两广总督倭什布在《筹办洋匪疏》中蔑称之为“穷渔贫蛋”[5]。近年来学者在研究明清两广地方的渔业时,习惯上也多不明确区别渔民与疍民,而将二者视为相同相近的概念讨论,称“渔疍户”。如杨培娜分析明代华南沿海渔课与渔民、渔船的关系时提道:

明朝地方官府解决亏欠渔课额的措施主要有三种:豁免、摊派、抵补。在探索渔课征收新方式的过程中,渔课与渔疍户的关系渐趋松弛,向渔船摊派成为一种趋势,渔船在税收管理上的重要性开始凸显。由于渔课征缴不再限定于渔疍户,濒海势豪就可以用包纳渔课的名义,圈占滩涂、海荡等资源,浮海为生的贫苦渔疍民不得不依附于其羽翼之下。[6]

实际上,明清两广的“渔民”与“疍民”两个概念有相当大重合的部分,疍民是渔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二者也不是相等或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如周去非《岭外代答》云:“钦之蛋有三:一为鱼蛋,善举网垂纶;二为蚝疍,善没海取蚝;三为木蛋,善伐山取材。”[7]一方面,并非所有的疍民都从事渔业;另一方面,沿海村落的渔民也不全是疍民。

据史籍记载,早在宋代,疍民就已经开始活跃在北部湾及周边地区的海上商贸航线中。赵汝适《诸蕃志》云,琼州“属邑五:琼山、澄迈、临高、文昌、乐会,皆有市舶,于舶舟之中分三等,……下等名疍舶,至则津务申州,差官打量丈尺,有经册以格税钱,本州官吏兵卒仰此以赡”[8]。宋代琼州粮米不能自给,必须依靠海北运粮,官府则采用丈量船只大小的方式通过税收管理参与货运的疍民。据《宋史·陈尧叟传》载,北宋太宗至道年间(995—997)地方开始组织军籍疍户承担运粮职责:

先是,岁调雷、化、高、藤、容、白诸州兵,使辇军粮泛海给琼州。其兵不习水利,率多沉溺,咸苦之。海北岸有递角场,正与琼对,伺风便一日可达,与雷、化、高、太平四州地水路接近。尧叟因规度移四州民租米输于场,第令琼州遣疍兵具舟自取,人以为便。[9]

从近年来田野调查新征集到的更路簿抄本来看,部分更路簿与疍民有直接联系。2016年8月,海南省民族博物馆文物征集小组在三亚市吉阳区、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等地发现疍民更路簿两本(3)相关新闻报道参见赵汶:《疍民版〈更路簿〉见证祖宗海》,《国际旅游岛商报》,2016年8月26日,第A03版;梁冰:《省民族博物馆征集到疍民版〈更路簿〉》,《海口日报》,2016年8月27日,第6版。。据赵家彪、王扬能撰文介绍称,陵水县英州镇梁华欢本更路簿(现藏海南省民族博物馆)与早年征集的陵水县新村镇冯安泰本《广东省辖内流水簿》(现藏中国南海博物馆),两份均属于疍民更路簿:

其中冯安泰所从事的职业是货物运输,其《流水簿》主要记录商贸往来中的广东沿海港口到海南岛驶船水程更路志录。内容有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记录了一年12个月每天海域潮水流向;第二部分……记载往返于广东东南沿海及环海南岛东西部沿海出发港口、航线、更数、岛礁沙滩名称等内容,以此来识别航海中沿途港口、路程、海水流向、岛礁水道等。[10]

赵家彪在后续研究中还提到,冯安泰本更路簿用一本“20世纪60至70年代初纸质笔记本”抄写,内容分为“广东海南岛潮水退定时更路志录”“广东海南岛驶船水程更路志录”“广东驶船下海南岛更路志录”“自硇洲上至澳门潮水省城内河番志录”“广东江门驶船下北山水程更路志录”五部分。梁华欢本更路簿抄写于1981年,包括“南沙航行表”“西沙各岛航行方向”“海南岛潮水退定更志录”等内容[11]。

相传更路簿起源于文昌一带,厦门大学南洋研究所1977年在文昌一带田野调查得知,当地渔民认为明代的“洪嘴弹”(又称“红嘴公”)神是更路簿的传授者。据铺前公社七峰大队渔民蒙全洲称:

传说文昌县林伍市北山村有一位老渔民会跳神,其神名叫“洪嘴弹”,……船开到那里,都由他吩咐,跳神的说几更船到什么地方,何地何名都由他说。以后记为《更路簿》,这样一代一代传下来,有的传下十几代。[12]404

又据龙楼公社红海大队渔民符用杏称:

传说,西、南沙岛名来源于明朝“红嘴公”(神名)。“红嘴公”告诉铺前先辈渔民如何开船到西、南沙,以及各岛岛名,于是就有西沙的干豆、猫注和南沙的黄山马、鸟子峙,五百二等名称。[12]412

赵全鹏推测“红嘴公又被渔民称为洪嘴胆、红嘴弹,……为什么称‘胆、弹’? 有人认为应是‘疍’之误”[13],南海更路簿之起源或与疍民有关。赵家彪研究指出,在靠风力的木帆船时代,前往西沙从事渔业生产的陵水疍民多选择从北部地理位置更好的琼海潭门港或文昌清澜港出发[11]。各本更路簿所载航路涉及两广和琼州的许多港口,包括广东珠海(万山群岛)、江门(新会崖门)、阳江(闸坡港)、茂名(博贺港)、湛江(乌石港、安铺港、硇洲岛),广西北海(斜阳岛、石头埠港、冠头岭、涠洲岛)、钦州以及海南琼海(潭门港)、文昌(铺前港、清澜港)、万宁、临高、儋州等地,自明清以来都是疍民活动集中的区域,表明疍民在南海渔业航路开拓和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上讨论,大致可以对明清琼州渔民群体之性质与社会身份形成总体性认识:渔(疍)民作为受到歧视和边缘化的群体,社会地位极低,生产模式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外向性与开拓性。这也正是促使渔(疍)民向远洋开发西、南沙的重要特质。

二、明清时期琼州的渔民管理与海盗活动

以《南海天书》收录的二十余本更路簿所载渔业航路为例,渔民前往南海的始发地主要有“清澜”(今文昌市清澜港)、“铺前”(今文昌市铺前港)及“大潭”(今琼海市潭门港)等地[14],明清时期琼海、文昌两地沿海港口多为疍民聚集地。兹据琼海、文昌两地县志,将当地渔业生产情况略述如下,并从中归纳分析驱使渔民前往南海谋生的社会因素和历史逻辑。

(一)河泊所、海禁与渔课

明代文昌曾设河泊所管理渔户并征收渔课,据康熙《文昌县志·建置志》云:

河泊所在县东十里水北都下场浦。洪武十六年,设河泊所一员。成化元年,河泊文郁重建。嘉靖四十年,河泊栗邦骏重修。崇祯年间裁去,课税归县,地变价充饷 。[15]42

明末文昌河泊所遭裁撤,一方面反映了当地沿海渔业的衰落和渔户的逃亡,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地方政府对渔户实际控制力的下降。明末清初之际,海禁政策日益严厉,据康熙《文昌县志·兵防志》云:

□□文邑清澜、铺前港,原为商舶出入之区,后因海寇肆掠,边民骚扰。康熙元年,奉文滨海居民俱迁内地。琼以环疆皆海,郡守钱国琦绘图详请,得免迁移,只严“片板不出海”之禁。而海寇间或窃发海滨,□□其害。至康熙二十三年,台湾底平,而海氛靖,海禁弛,海道通商如故矣。[15]114

此后海禁虽然一时有所松弛,但遭受打击的沿海经济生产活动却很难迅速恢复。康熙《文昌县志·赋役志》载县渔课云:

邑额岁征渔课七百七十一石八斗四升,内拨载船课米六十石九斗三升,系铺前、清澜二港贸易船只领纳。木兰埠课米二百一十六石八斗二升一合五勺,陈三四课米四百九十四石零八升八令五勺。俱系该图渔船编征。此额征,旧例也。嗣奉“片板不许下海”之禁,课米无征,摊入通县苗米融赔。迨开海禁,又因渔、蛋迁移,船只稀少,一时不能照额领课,于是沿海居民认管海面,报领课米,私收渔船租利,是为“海主”。[15]85

文昌县此前渔课收入主要源于铺前、清澜及木阑头等几个港口。然而随着明清易代,海禁收紧,康熙元年(1662)颁布的迁海令对沿海渔业与商贸造成了极大破坏。因渔船无法下海作业,渔课无法征纳,只能从全县所纳苗米中摊派补足。

海禁稍稍放开后,许多地区渔课又因渔户迁移、逃绝(不在籍)而无法征缴。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只能将渔课摊派给一些有实力的沿海居民,这些大族豪强(“海主”)又在所承包的沿海滩涂及海域范围内向作业渔船收租,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剥削关系,给渔民带来了更为沉重的负担(4)关于明代中期以来闽粤沿海的海界圈占问题的研究,参见杨培娜:《明代中后期渔课征纳制度变革与闽粤海界圈占》,《学术研究》,2012年第9期,第123-125页。。

又乾隆《会同县志·地理志》载当地疍民情况云:“蛋户捕鱼,皆能养生,但鲜知储积,遇荒辄空乏,每资粟豆芋薯之类以济饥。僧尼之辈间或有之,其大较也。”[16]渔民在小农经济下从事渔业生产利润微薄,抗风险能力极差,一遇灾荒则无米下锅。虽然清代乐会、会同两县地方并无设置河泊所,但当地渔民也面临着与文昌渔民类似的窘境。康熙《乐会县志·地理志》云:“博敖乡莫村都,在县东。渔困于海禁,农困于咸伤,士无可守之业,商无可费之资。”[17]33

一方面,在近海生产生活环境不断恶化的背景下,一些渔民为逃离沉重赋税和海主压迫,前往南海岛礁潜水捕捞谋生,是不得已的选择;另一方面,渔民大量流动或依附于豪强(成为灰色人口),地方政府更难通过户籍制度对渔民进行有效管理。杨培娜指出自明初至清代中叶以来,官方逐渐采用“以舟系人”的方式,“以渔船为课征对象,以船只的樑头大小来划分税率等则。从明前期由渔户办纳的渔课到清代以船为对象的渔税和渔课,课征对象从渔户向渔船转移的趋势十分明显”[6]。面对渔民大量逃离体制、流动性进一步增强的情况,地方政府试图通过改变课税方式,加强对渔民生产工具的管理。这一变化是官方对既有政策无法有效控制渔民之现实所做出的妥协,实际上进一步削弱了官方对渔民群体活动的约束力,使渔民南下谋生成为可能。

(二)近海猖獗的海盗活动

明清时期,东南沿海倭寇海盗活动频繁,对沿海地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具体到琼州及雷州半岛周边一带,亢东昌指出雷州沿海一带海盗活动最早可以追溯至南宋。另据地方志及出土碑刻记载,明代雷州频繁受到倭寇与广东籍海盗袭击。至清代中期乾隆末年至嘉庆年间,受安南西山叛乱导致的政局动荡影响,大批广东海盗开始活动于廉、雷、琼洋面并结成集团,其中较著名的“有莫观扶、麦有金(乌石二)、吴知青(东海霸)等”。一方面海盗在沿海各地劫掠横行,另一方面也与岸上的民众及各种地下帮会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18]。王永历认为清代海南岛本地海盗势力较弱,而周边的杨二、谢昌、乌石二等闽粤海盗及陈加海等越南海盗则十分活跃。从地域分布来看,主要集中于琼州、崖州、文昌等地;从时间跨度来看,主要集中于清代早中期的顺治、康熙、嘉庆年间,海盗活动具有“亦商亦盗”的性质。随之造成清政府对海南岛地方基层社会控制力的削弱:海盗群体吸纳了大量沿岸渔民、疍户,并与会党及地下结社相勾结,大量本岛民众不得不向东南亚迁徙,形成了“下南洋”的移民风潮(5)参见王永历:《清代海南岛海盗研究》,海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年,第43-50页。李宁利指出明清沿海疍民身份往往在“水军”“岛贼”“倭寇”“海盗”间来回转换。参见李宁利:《明清时期疍民社会与中国对南海诸岛的管辖》,《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第63-69页。。

查诸文献,在清代海南文昌、乐会、会同等地的方志中记载了大量明清倭寇、海盗袭击地方村落的事件,不仅次数频繁,且时间跨度较大,可见沿海民众苦海盗久矣。如康熙《文昌县志·海黎志》载:

宣德八年(1433),倭据清澜。

弘治十八年(1505),琉球贼蔡伯乌等出没东路。

嘉靖十八年(1539),贼掠白延诸村;八月,贼掠铺前。四十一年,贼入清澜港。四十三年,贼入铺前港。四十五年,贼苏大犯深泥港。

隆庆元年(1567),贼曾一本、何乔等掠罗顿、云楼等村,掳百余人。二年冬十月,贼犯木栏诸村。三年九月,贼林凤入清澜。五年正月,贼掠木栏,掳百余人;二月,贼大至掠铺前,掳百余人;三月,贼窃下场船遁去,壬申倭毁县治。

万历元年(1573)夏四月,海北道许孚远抚贼李茂。二年,林凤大掠清澜。六年八月,贼入清澜港。十七年,李茂及其党悉平。

顺治十七年(1660)春,贼掠海傍。

康熙元年(1662),贼掠铺前港。二年,贼入清澜港。七年冬,海舟纳降。十二年,贼入铺前港。十九年,贼杨二、谢昌巢据铺前港。[15]187-190

倭寇、海盗袭击文昌沿海港口村落的主要目的在于劫掠财物尤其是掠夺贩卖人口。因清澜、铺前两港属于地理位置优越的大港,相对于周边地区亦较为富庶,因此屡遭劫掠乃至被作为海寇巢穴。又康熙《乐会县志》云,顺治年间“文昌海寇林绿踞清澜港,播害邻邑,倾家丧命者无数”[17]104-105。海盗主要以文昌一带为中心活动,极大影响了官方对地方基层社会的管理能力,对于邻邑的乐会、会同等县居民生命财产亦造成了严重损害。近海地区已经不再安全,琼州当地渔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迫远赴西、南沙海域讨生活的。

综上所述,大约在明代中晚期或清代早期,以文昌、琼海渔民为主体的南海渔民群体就开始活跃在西沙、南沙群岛一带了。学者通常认为南海更路簿形成于明清时期,但现存更路簿均为清代中晚期至民国以后抄本。本文通过历史原因分析推论得出的琼州渔民前往南海捕捞之起始年代,与学界主流判断相吻合,由此从侧面为证明更路簿文本的形成年代提供了历史支撑。

三、南海渔民独特的渔货销售航路

南海渔民群体在西、南沙岛礁独特的生产方式,在乡土文学作品及田野调查形成的口述材料中都有记载,学者研究也有所涉及。与起源于汉唐的南海海上商贸航路不同,明清时期由琼州渔民探索开发的渔业更路属于生产性航线,且目标渔获物具有较高附加值,不同于近海水产捕捞的普通鱼虾。明清琼州渔民为逃避高额赋税与海盗威胁而前往西沙、南沙谋生,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官府许可的行为。因此出于安全和利润考虑,传统上渔民将渔获物绝大部分销往东南亚,并在回程途中顺道从东南亚采购日常用品。下南洋和渔民出售渔业产品的商业需求,是外洋航路形成的根本原因,是生产性渔业航线到市场终端的延伸,直至民国以后渔民仍保留着这样的习惯。如渔民符国和称:

我们把南沙捕捞的公螺运到新加坡去卖,从南沙到新加坡需六七十更水程。在新加坡卖完公螺后买水火(煤油)、柚木(盖房子用)和饼干等到越南广义去卖,卖完后再载越南一些米回到海南岛。从外罗到海南岛的大洲约一天一夜航程,最多二天,从大洲到清澜不到十更航程。[12]429

这一特别的生产模式,在更路簿的外洋航路中也可以得到佐证:“外洋更路”是更路簿重要组成部分,渔民从海南岛东部出发赴西、南沙群岛作业,并在东南亚销售渔货。具体而言,渔船从南沙群岛南部的西头乙辛(日积礁,8°39′—8°40′ N,111°39′—111°42′ E)、墨瓜线(南屏礁,5°22′ N,112°38′ E)、丹节(南通礁,6°20′ N,113°14′ E)、鸟仔峙(南威岛,8°39′ N,111°55′ E)、锅盖峙(安波沙洲,7°53′ N,112°56′ E)、五百二(皇路礁,6°57′ N,113°35′ E)等集合地点出发,分为两个方向,或向西驶往越南沿岸岛屿,或向南驶往纳土纳群岛及马来半岛等地,见表1。

表1 更路簿所见南沙岛礁始发往外洋航路举例

表1提到“浮罗丑未”“浮罗利(唎)爵(郁)”与“宏(供)武銮”三个地名,更路簿相关文本所载地名、航向、距离相近,学者们通常认为在印尼纳土纳群岛一带,但对各名称具体所指稍有争议。任念文认为20世纪20年代及以前琼海渔民更路簿中记录的“浮罗丑未”(Pulo Subi)即纳土纳最北的沙吴皮群岛;“宏武銮”故称平高仑(Bunguran),也是印尼语“纳土纳群岛”的音译[19]。而李彩霞计算认为:

(苏承芬本《更路簿》)第188条“自昆仑云浮罗唎郁,乾巽巳亥对,二十四更”,浮罗唎郁在昆仑岛的142.5°、297.6海里处,指今纳吐纳群岛的大纳土纳岛(Natuna Besar)。第 195 条“浮罗唎郁与宏午銮水船头,乾巽巳亥对”,这是苏德柳本有,而苏承芬缺失的一条。宏午銮在大纳土纳岛的 142.5°方向,应指离大纳土纳岛较近的苏比岛(Subi Besar)。[20]

与李彩霞观点相似,更早刘义杰亦认为“在《更路簿》中,将大纳土纳岛称作‘浮罗利郁’或‘浮罗丑未’,将苏比岛称作‘洪武銮’或‘宏武銮’”[21]。

从航向来看,南海更路簿所载外洋航路中,自南沙岛礁始发往东南亚的路线共14条,其中向西驶往越南的线路有3条,均起自西头乙辛(日积礁);向南驶往马来半岛的线路有11条。在实际贸易过程中,多数渔船会选择先南下出售渔货,返程经过中南半岛,再在越南购买大米等货物。

从目的地来看,在全部14条航路中,有3条直接驶往越南方向,8条往印尼方向,3条往马来西亚方向。在东南亚地区,星洲(新加坡)也是渔民进行渔货交易的重要地点。

从出发点来看,在全部14条航路中,有6条起于西头乙辛(日积礁),3条起自墨瓜线(南屏礁),2条起自鸟仔峙(南威岛),另有3条分别起自丹节(南通礁)、锅盖峙(安波沙洲)与五百二(皇路礁)。可见日积礁、墨瓜线既是渔民作业路线西头线、南头线的终点,也是渔民自南沙前往东南亚周边国家最重要的中继节点。

四、结论:作为南海渔业航路开辟者的琼州渔民

本文将琼州渔民群体研究与更路簿研究相结合,重新审视明清时期琼州沿海地区的社会环境与渔民的生存环境,并探讨促使渔民开拓南海渔业航路的各类驱动因素,以期对明清时期琼州的社会历史状况及更路簿文本的内涵形成更加综合全面的认识。

第一,明代实行户役制度,渔户为地位低下的社会边缘群体,地方设河泊所进行管理。沿海村落的疍户是渔民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习俗与生产生活方式上有交融相似之处。南海渔业的生产模式天然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外向性和开拓性。

第二,西沙、南沙远海渔业资源丰富,而明清时期严厉的海禁政策和苛捐杂税、海盗猖獗的沿海形势使渔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不断恶化,户籍管理等官府对渔民管控手段的失效,才是促使渔民“舍近求远”前往西、南沙捕捞谋生乃至下南洋的根本因素。琼州渔民前往南海从事捕捞生产活动的起始年代约在明代中晚期至清代早期,南海更路簿文本的形成也应当在明代中晚期以后。

第三,更路簿所载由南沙群岛南部始发的外洋航路,是渔民出于安全考虑和市场导向,为出售在西沙、南沙捕捞的渔货而形成的,是生产性渔业航线到市场销售终端的延伸。渔民在越南、印尼、马来西亚等地销售货物,并购买生产生活物资后返程,此惯例一直保留延续至民国以后。

南海航路的开辟最早可以追溯至汉代,作为早期海上丝绸之路的南海航段,主要具有商贸性质;而与海洋海岛资源开发关系密切的南海渔业航路则是在明清时期由琼州渔民所开辟,主要具有生产性质。综上所述,作为航路的开拓者,同时也是更路簿的创作者和使用者,琼州渔民的历史贡献应当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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