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也有责任?

2023-12-03 02:36海/文
东方剑·消防救援 2023年11期
关键词:燃气公司石油气钢瓶

吴 海/文

小王的表哥常年在外做生意,攒钱给父母在市里买了套新房,去年底交房,今年装修后招呼大家过年时去新房聚聚。这天,表哥突然打电话给小王。

“表哥啊,今天怎么有时间找我啊?”

“哎,家里出事了。”

“啊,快说!”

“我给爸妈买的不是新房嘛,装修的时候煤气没通,有的时候老人在工地看着舍不得去外面吃,就买了液化石油气钢瓶自己烧饭。后来房子都装修好了,就把燃气管道开通,安装了燃气灶,结果上个月烧饭的时候爆炸起火了,我妈烧伤了。我们找燃气公司,人家说上门安装的时候都没问题的,灶具是合格产品,管道也没问题,他们还通过发放用户手册等方式进行了安全风险的书面告知,是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问题,所以他们不负责的。”为了这事,表哥焦头烂额,想到小王在物业公司工作这么多年,兴许碰到过类似的事情,所以特地打电话问一问。

“消防部门的现场勘验怎么说,事故的责任认定出来了吗?”

“现场勘验是这么说的,厨房内燃气灶具下面的橱柜局部过火,该厨房内其他的家具和物品均未过火,燃气灶具下面的橱柜上部有过火痕迹,表面部分炭化,橱柜其他部位未过火仍保留原色,燃气灶具有明显过火痕迹,燃气灶具表面塑料炭化。厨房内西侧橱柜内有一瓶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总阀门处于关闭状态,钢瓶阀门处接有软管,软管通至厨房北侧的灶台下方的橱柜内,软管另一头未接灶具,软管表面过火。灶台下方橱柜内北侧墙壁接有金属燃气管,燃气管一头接在灶具上,一头接管道天然气,金属燃气管表面有过火痕迹。

“后来消防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厨房灶台处,起火原因为大量泄漏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激发能源引发爆燃。”

“这么听起来,是可燃气体泄漏,但到底是管道天然气泄漏,还是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我还是看不太明白。这样,我去帮你请教一下认识的专家,看看根据现场勘验和结论,能否判断燃气公司是否有责任。”

下班后,小王特地去找了老张。老张是消防队的,小王在担任消防宣传员时,机缘巧合认识了他。老张把小王给的信息仔细看了几遍,说道:“这个现场勘验写得很清楚的,爆炸是由于液化石油气钢瓶中的液化石油气泄漏造成,而非燃气公司提供的天然气泄漏所致。理由是:其一,当日的爆炸点主要在灶台之下,灶台之下有液化石油气的管线,所以不排除是某人打开了液化石油气阀门,液化石油气泄漏到灶台下而导致爆炸的可能性;其二,燃气公司提供的天然气轻于空气,屋中另行存放的液化石油气重于空气,现在爆炸点在灶台之下,则可直接排除天然气在灶台之上泄漏的可能性,若在灶台之下泄漏,则也应该溢出灶台之外,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灶台是密封性极佳的封闭空间。

“而且,通常燃气公司都会发放安全告知书或者是用户手册,里面会写清楚‘不得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天然气在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燃料源’。所以厨房里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又通了天然气,是不符合规范的。至于这起火灾燃气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我就不太清楚了。”

小王拿笔认认真真把老张的分析记录下来,连声道谢。回到小区后,小王又上门拜访了李律师。李律师将小王请进客厅:“你向来是无事不登三宝殿,今天又有什么事情要讨论啊?”

“你猜得真准。”小王笑道,“这回是我表哥家遇到火灾了。”然后把事情的前因后果,和老张的分析都说了一遍。

“你的事实调查部分很充分啊。”李律师打趣道,“还有一个关键问题要和你确认一下,液化石油气钢瓶在装修的时候就放在厨房里了,也就是说燃气公司上门安装灶具的时候是能够看到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是吧?”

“是的,之前装修好后表哥把房间的照片发在家庭群,当时燃气灶还没安装,我阿姨的确是在灶具的位置上用个小炉子放在液化石油气钢瓶上烧饭的。”

“好的,那我们来讨论一下燃气公司有没有责任。燃气经营企业不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还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爆炸并非由燃气公司所安装的设备及燃气公司的供气行为所引起,并不必然得出燃气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结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担的保障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义务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行业规范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降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在判断义务人在何种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时,要考虑义务人预防、控制损害的能力,能力范围内能够遇见及避免的危险,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尽力避免、加以控制,否则便存在过错。本案中,首先,经消防队勘验,事发现场橱柜内的液化石油气所接软管通至灶台下方的橱柜内,软管呈现开放状态。燃气公司作为安装燃气管道和燃气器具的专业性公司,在从事上述安装、验收服务过程中,理应发现该用户厨房内原先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用户相较,对于在同一室内同时存放和使用两种独立气源的安全风险,燃气公司显然具备更强的判断能力,故其应当承担与该种判断能力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燃气公司向用气人发放用户手册或者告知书的行为,虽然能够证明其已履行了作为燃气经营企业的告知义务,但在发现液化石油气钢瓶后,燃气公司未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燃气公司虽无权将液化石油气钢瓶收走或者移到户外,但至少可以做到将液化石油气钢瓶移出原存放点或者在灶具附近加贴明显的警示标志,用这一类的行为向包括户主在内任何潜在的使用厨房的人明示,液化石油气钢瓶已不能正常使用,至少引起他人警醒。

“所以我认为燃气公司还是有责任的。当然,我也不认为燃气公司需要对事故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毕竟液化石油气钢瓶不是燃气公司放置的,发放的用户手册或者告知书也提醒了用户,你表哥家里还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的。”

小王点了点头道:“我明白了,这事情主要还是我表哥家的责任,燃气公司也有部分过错。那么后续他们在交涉或者诉讼的过程中还要注意什么吗?”

“现在责任方面大体是清楚的,后续要注意的是对于发生损失方面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比如医药费的单据、误工费的证明、税单,还有通过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等具体的事情。”

从李律师家里出来,小王和表哥通了一个长长的电话,把自己了解到的情况都告诉了表哥。在表哥与燃气公司随后展开的谈判中,双方对于燃气公司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小王的阿姨全身多处烧伤导致的伤残程度为八级。最终法院认为燃气公司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综合全案事实,酌定对于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条释义:

本案在查清起火原因的基础上,需要判断的是燃气公司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燃气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拥有比消费者更强的专业优势,有能力发现现场存在的问题,也有责任尽最大努力消除风险,不能仅仅通过发送书面告知的方式免除责任。结合起火原因,法院最终判决燃气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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