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休闲文化领域自古以来就存在着美丑之分,而人们往往流露出某种爱美却恶丑的倾向。但从辩证法的角度看,休闲领域内的美丑始终是相互依赖、互相转化的,今天我们也应当正确处理二者的辩证关系,在美丑并存中促进休闲潮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休闲文化;美与丑;辩证关系
【中图分类号】B0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2261(2023)22-0093-04
【基金項目】本文系2018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现代工业社会背景下桂林山水的审美意义研究”(项目编号:2018KY09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就像更广泛的美和艺术领域一样,在休闲文化领域内也一直存在着美丑之分,并且美学理论界乃至普通人往往流露出了赞赏美却贬斥丑的倾向。本文试图围绕这种现象展开一些讨论,说明我们今天应当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感性层面上的美及其所对应的丑
关于“美是什么”的问题,自古以来不同的理论家都给出了不同的见解。苏格拉底早就精辟地指出“美是难的”。毕达哥拉斯学派强调美是事物的数量比例关系,柏拉图则认为美是一种“理式”等。
这些理论大多是从理性方面来讨论美的,诚然,美的领域与“理性”是有关的,但这不意味着感性就不占主要地位了,毋宁说美的领域首先就是一个充满感性意蕴的领域。
西方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就说过,“凡是一眼见到就使人愉快的东西才叫做美的”[1],清晰地指出了美是通过感官来接受的,因此美也是感性的。所以,我们在休闲领域中讨论美与丑的辩证关系时,也应当从感性的维度上入手。
严格说来,“美”这个概念也包含着两个不同的层面,需要我们作一些辨析。
第一,美在与真、善相提并论的层面上,“美”是指人类所生活的世界的一个特殊领域,其特征是以感性形象的方式显现。“美”,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是不包含价值评判方面的意蕴,因此与“丑” 也不构成相互对立的关系,而只是与真、善并列,形成对照的关系,意在表明:在本质上美的领域不同于后面所说的这些领域,因为只有它才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感性呈现”;有些学者分析象形文字后,指出“美”字的原初语义,不像古代权威的《说文解字》所说的那样,是指所谓的“羊大”,而是指所谓的“羊人”,因为远古的祭司酋长们喜欢“冠带羊形或羊头装饰”,从事图腾扮演或图腾乐舞之类的跳大神炫耀活动[2]。于是,按照这种语义上的解释,在人类生活的世界中首先开发出“美”这块领地的,不是作为客观对象的“羊大”,而是作为主体的“羊人”(人的存在意义)——这种词源学解释对于我们理解时尚行为美的炫耀本性很有意义。
第二,在上面所述意义上的“美”的领域内,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在价值评判方面区分出“美”与“丑”这两类相互对立的感性形象了,而区分的标准则是“能不能引起人们的愉悦体验”。具体来说,当一种感性形象能够引起某些人内心的欣悦体验,而这种感性形象恰好能呈现人的本质的力量,对于这些人来说这种感性形象就是“美”的;反之,当这种感性形象不能引起某些人内心的欣悦体验时,对于这些人来说这种感性形象就是“丑”的。也许有些人会指责这种区分的标准为“相对主义”,因为它似乎是单纯地把美与丑的相对性归结为人们的主观心理感受:凡是能让我们感到欣悦的感性形象,对于我们来说它就是美的——也许其他人会觉得它们很丑;凡是不能让我们感到欣悦的感性形象,对于我们来说它就是丑的——也许其他人会觉得它们很美。但是在美的王国里,我们却不可能摆脱或避免这种 “相对主义”。
问题的关键在于,美只是对于人才具有存在的意义,是人的感觉和感受。因为美不可能对世界上的其他任何事物发挥效应,而只会对人产生特定的影响作用。简单地说,一种感性形象只有通过作用于人的感官和人的心灵,使人体会到一种内心的精神性的欣悦感受,并催发一种精神上的动力,激发人们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创造出更美的生活和事物。所以,对于人的存在来说,美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也就是说,让人能够在主观性上产生美感的体验实际上是美实现它的存在意义的唯一途径;如果不通过作用于人这个途径,美在现实生活中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影响作用。
马克思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强调:“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3]由于这一个原因,我们在论证一个感性的形象究竟是“美”的还是“丑”的时候,就不可能借助其他的客观性的标准了,而只能依据我们的主观感受、内心的体验了,也就是看这个形象能不能使我们在精神性上产生欣悦感受。
由于“美”不可能对世界上的其他事物产生任何影响作用,它只能通过使人产生主观性的内心的欣悦体验,只有这样对于人来说,美才具有存在的意义,那么,我们在判断一个感性形象究竟是“美”的还是“丑”的时候,就不可能依据其他任何的东西了,比如,评价人体美的时候,我们可以依据黄金分割率或S形曲线这样的“形式美”规则,符合这种规则我们会说这个形体是美的,如果不符合我们会说他不美。但是评价一个感性形象的“美”与“丑”,我们只能凭借于我们的主观心理体验这个标准了。因为,单凭黄金分割率、S形曲线等就能彻底地决定人的形体是不是“美”的话,人们便完全可以依据这些因素发明一台扫描仪器,通过扫描的数值来决定她们“美”的程度和排名,这样我们就避免了因为有评委们的主观评议而产生纷争的事情了,但是我们也知道事实上并非如此。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有很多这种现象,一位女士她的形体可能没有S形曲线,也或者不符合黄金分割率,但是我们会觉得她很美,只因为看着她,我们感觉很舒服。
二、休闲领域中的美丑并存
正是由于“美丑之辨”都取决于人们的欣悦性的感性体验,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才会出现“趣味无争辩”的说法。
确实,一个彰显了人的本质的力量的感性形象能够引起某个人的精神性的欣悦体验,其原因是相当复杂的:可能是因为它炫耀了人的本质力量能够为这个人所认同,也可能是因为它的感性形象比较符合形式美的规则或是能够为这个人所喜爱。
因此,由于不同的人在人生经历、人生体验、炫耀爱好、审美趣味等方面存在着种种差异,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对于什么是“美”、什么是“丑”的具体评判也会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趣味无争辩”的说法,便从一个角度折射出美的领域内的这类现象。
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在美的领域内经常可以看到的现象就是:人们对于那些能够引起自己内心的欣悦体验、被自己断定为“美”的感性形象,总是持肯定和赞同的态度,而对于那些不能引起自己内心的欣悦体验、被自己断定为“丑”的感性形象,总是持否定和排斥的态度。也就是说,人们总是喜爱自己认为是“美”感性形象,拒绝自己认为是“丑”的感性形象。
安格尔《泉》中展现给我们的是少女沐浴的场景,给我们的感觉是欣悦的,我们就认为她是美的;但是杜尚《泉》呈现给我们的却是一个“便池”的形象,这给我们的感觉却是不愉快的感性形象,我们难以接受,我们会认为这是“丑”的形象。
如上所述,人们对于那些被自己认定为“丑”的感性形象,总是采取否定和排斥的态度,只是因为这些感性形象不能够让自己产生精神性的愉快体验。确实,对于那些显现着人的不正当本质力量的“丑”的感性形象来说,这种态度应该说是完全正当的。但用这种态度对待那些彰显着人的正当本质力量的“丑”的感性形象,则是一件值得商榷的事情了。
以休闲文化为例,对于一些人不符合形式美规则、看起来也不怎么养眼的装束打扮,人们往往习惯于采取嘲讽挖苦的否定态度;某些国家的时尚界还专门设有“最差着装奖”之类的奖项,颁给那些被认为是服饰缺乏品位、妆容水平不高的时尚人士。目前一句颇为流行的时尚话语,更是清晰地表明了这种态度:“长得丑不是你的错,但出来吓人就是你的不对了。”从某个角度看,我们似乎不能指责这种态度,因为在美的领域内,人们总是认同那些自己认为是“美”的感性形象,同时拒绝那些对于自己来说却具有“丑”的价值的时尚现象,因为它们毕竟带给自己的是不愉快的感性体验。
尼采曾指出,“悲剧神话恰好使我们相信,甚至丑与不和谐也是意志在其永远洋溢的快乐中借以自娱的一种审美游戏”[4]。不论是毕加索以几何图形构成的妇女图像,还是蒙克把人脸中的嘴巴不合比例的夸大,其实这都是作者的一种自我表现,一种看世界的方式。而我们提倡的“美丑并存”的原则,主要是针对那些彰显着人的正当本质行为的感性形象而言的,其意思是说:任何一种炫耀人的正当本质行为的感性形象,无论它们按照评判美丑的标准对于我们来说是“美”的还是“丑”的,以及它们是否能够引起我们内心的精神性欣悦体验,我们都应該在审美活动中采取宽容的包容的态度,而不应该片面采取否定排斥的态度。
三、美与丑的辩证关系
由于西方传统美学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是一种“审美”的理论,结果导致人们在潜移默化中也逐步形成了一种心理定势,总是习惯于首先从“审美”的角度评价各种感性形象的美丑,并且仅仅依据这种“审美”的评判来决定对待这些形象的态度,却很少考虑“炫美”方面的因素,很少从“炫美”的角度评判各种感性形象的美丑。然而,一种从“审美”角度看是“丑”的感性形象,从“炫美”角度看却往往是“美”的。比如,原始土著人在个性化的装饰中,往往会在脸蛋上涂抹颜料,身体上雕画线条,头上插上羽毛,身带用动物骨骼制成的装饰品。这种装饰就是为了确立个体的存在性。“毛利人在与欧洲人进行土地买卖时不去签名也不去画押,而是画出(复制出)他们脸上的文身图案”[5]。这种个性化的装饰,可以说是原始人较早的时尚活动,是他们自我意识的一种表现,是他们的一种自我炫耀性的表现。拿我们现在的审美眼光来看,可能我们绝大多数人都会觉得这种装扮并不是美的,甚至是丑的。但我们却不能否认土著人的这种装扮却很有个性,有其独特性的一面。
从这里看,我们在判断一种感性形象究竟是“美”还是“丑”的时候,依据的主要还是我们在“审美”活动中产生的内心愉快体验;然而,一种不能引起我们的心悦体验、在我们看来是“丑”的感性形象,对于创造或参与这种感性形象的那些人来说却是“美”的。因为他们也是通过所创造的这种感性形象来彰显他们所认同的人的本质力量,并且能够从这种创造中产生精神性的欣悦体验。
达·芬奇《蒙娜丽莎》与毕加索《哭泣的妇女》画的都是妇女的像。前者所画的妇女像很逼真,与我们现实中的人很像,符合我们的审美标准,能够引起我们的欣悦体验,因而我们认为这幅画是美的;而后者所画的妇女像,她的脸部和五官是由几何图形构成,总体上给人的感觉是不愉快的,我们就认为它是丑陋的。我们之所以感觉丑,那是因为画像不能够引起我们的欣悦体验,不能让我们产生美感,但或许这在画家本人看来却恰恰是美的。其实不论是达·芬奇《蒙娜丽莎》中对人物形象的逼真描绘,还是毕加索《哭泣的妇女》中对人物形象抽象的变形,这只是画家表现的方法不同,他们看待世界的方式不同罢了。
再以时尚文化为例,一个人的服饰装扮在我们看来也许是奇丑无比的、不能让我们产生“审美性”的欣悦体验,但在这个人自己看来,它们却是在炫耀自己的最佳方式,并且可以令他自己感到心旷神怡、产生“审美性”的欣悦体验,否则他是不会选择这身服饰装扮的。事实上,伴随着人类文化从野蛮进展到文明,休闲文化也逐步地在这样的美丑辩证关系中得到了发展,尤其是在感性形象方面越来越美。
举例来说,通过长期的潜移默化,原始人的涂鸦文身逐步转变成了古代人的精心画眉,原始人的禽毛兽皮逐步转变成了古代人的金缕玉衣,原始人的虎牙鱼骨逐步转变成了古代人的宝石项链。
德国社会学家西美尔曾宣称:“有时,丑陋和令人讨厌的事物居然变成时尚,似乎显示了时尚期望通过驱使我们只是因为它是时尚而去接受最痛苦的事物来展现它的力量。”[6]这段论述是从西方传统美学所持的“审美”态度出发的。然而,这显然是一种片面扭曲的态度,甚至不符合“审美”活动的内在本性。毕竟,即便对于“审美”活动来说,也是首先必须有“炫美”的对象存在、然后才能展开“审美”的进程。在美的领域内,“炫美”要优先 “审美”的。所以,我们应该尽力纠正传统美学的上述“审美”偏见,优先肯定“炫美”的意义,并且由此充分承认那些“丑”的感性现象在美的领域内的正当存在。
其实,按照上面论及的“美丑之辨”的评判标准,我们也不应该否定“丑”在美的领域内的存在理由。
如上所述,“凡是能够引起欣悦体验的就是美的、凡是不能引起欣悦体验的就是丑的”,这条主观性很强的评判标准,不仅会因国家民族、文化传统、时代氛围、历史背景等因素而不同,而且也会因人而不同,甚至还会因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具体心情、爱好趣味等因素而不同。以时尚文化为例,当我们把某种服饰妆容评判为“美”的时候,我们依据的标准其实是这种服饰妆容能够引起我们自己的欣悦体验;所以,尽管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按照这种方式选择自己的服饰妆容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要求其他人也必须按照这种方式选择自己的服饰妆容,我们不能把自己的主观爱好、审美趣味强加在其他人身上。比如,当原始人运用各色颜料粉刷自己、披挂兽皮鲜花装扮自己的时候,他们主要是为了彰显自己的生命活力。
人们以往总是以为,“美”是人类生活中一种值得大力追求的正面的崇高的理想价值,“丑”是人类生活中一种应当坚决否定的负面的邪恶的卑劣现象。然而,按照上面的讨论,我们其实更应当采取宽容的心态,允许它们在美的领域内百花齐放。以休闲领域为例,尽管某些人的服饰妆容在我们看来很可能是“没品味”,我们其实也没有理由对之采取一味压制的否定态度,试想如果没有這些“没品味”,怎能反衬出你“有品味”?而且会出现另外一种现象,人们有时候为了显得“有品味”,很可能会失去个性特色,还不如在“没品味”中独树一帜。
拿现在普遍流行的减肥风潮来说,大家都以为那种弱不禁风就是美,会不惜血本,不择手段,置自己身体状况不顾,只为追求所谓的骨感美。这种立场似乎显得有些“美丑不分”,实际上这种立场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美”与“丑”作为美的领域内两种价值规范的本质区别;这里只是主张,人们应该把丑的感性形象转化为美的感性形象,把不太美的感性形象提升为更加美的感性形象。让更多的人在美的领域内获得更丰富强烈的精神性欣悦体验。
参考文献:
[1]朱光潜.西方美学史[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3:129.
[2]萧兵.楚辞审美观琐记[M]//美学:第3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1:225.
[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26.
[4]尼采.悲剧的诞生——尼采美学文选[M].北京:三联书店,1987:105.
[5]珍尼弗·克雷克.时装的面貌[M].舒允中,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35.
[6]齐奥尔格·西美尔.时尚的哲学[M].费勇,等译.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73.
作者简介:
张卫霞(1981.2-),女,汉族,河南信阳人,哲学硕士,副教授,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系教师,研究方向:文学理论、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