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我国创意劳工的发展困境及其成因*

2023-11-29 03:44彭雷霆康璐玮
关键词:劳工受访者劳动

彭雷霆 康璐玮

(武汉大学 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互联网时代,数字信息技术与文化创意产业的深度融合推动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革,催生出新的劳动形态。随着数字文化产业新业态层出不穷,“创意劳工”“知识工人”等新型的工作主体与非正规就业、弹性就业、平台协作等多种就业形式出现,在创造就业增量,带动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加快国内社会经济增长恢复的新动能。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我国的灵活就业人才已超过2亿人,包括互联网主播、短视频博主以及相关从业者160余万人,较2020年增加近3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就业研究院公布的《数字文化产业就业报告(2020)》显示,2020年我国数字文化产业中网络游戏、电竞、直播以及网络文学这四大典型领域的就业人数约为3 000万人[1]。随着我国数字文化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基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创意劳动及由此产生的创意劳工不再是一个特殊的、边缘的“奇观”,而成为数字社会无处不在的显性现象。但同时,新的就业形态、特殊的创意劳工群体也为我国劳动权益的合法保障、劳动关系的现代治理带来新的挑战。

针对数字经济领域出现的社会分工、劳动实践新变化,近年来国内外研究者从传播政治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多种视角对互联网时代数字劳动者的劳动形态、劳动过程进行多方面的探讨。一方面,部分学者认为,“数字劳工”“创意劳工”等概念的诞生是传统劳动价值理论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运用,并将这一劳动议题置于数字文化产业链中进行分析,以此来解释网络平台的资本积累模式[2];在此基础上,部分研究者将数字劳动视为资本剥削的过程展开讨论,认为数字资本在技术工具的包裹下对劳动者进行隐蔽的剥削并导致异化[3]。另一方面,部分研究者基于劳动者主动、积极的文化参与和价值创造,阐释了创意劳工在当代数字劳动与社会文化实践中的主体地位,论述其在文化创意生产活动中的能动性与社会价值[4]。这些研究为我们理解创意劳工的产生、发展提供了多元而有益的参照,但由于数字劳动这一议题研究时间较短,现有研究多将劳动主体视为广义上的“平台用户”展开讨论,将数字劳动与文化创意产业相结合,对文化产业内的创意劳工这一细分群体劳动过程与生存际遇的研究仍有待进一步拓展。

总的来看,近年来我国“创意劳工”群体的出现不仅折射出数字文化产业中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的转变,其作为工作主体的劳动目的、发展诉求也出现了新的特点。维护创意劳工权益、激发创意劳工活力是我国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本文即聚焦数字文化产业中创意劳工群体,分析其劳动特征、面临的发展困境及其成因,以探讨如何在新的劳动形态下完善创意劳工的权益保障,助力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互联网时代“创意劳工”的概念界定

在过去,部分研究者将“创意劳工”定义为“在不同国家将其思想应用于设计、制造、表演和创作的人才”[5],它的作用对象是创意劳动。哈特认为,创意劳动可被视为非物质劳动,是一种服务性生产,它生产“知识或传播的非物质产品”[6]。美国的理查德·弗罗里达在《创意阶层的崛起》一书中,从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对“创意阶层”这个新兴社会群体进行明确划界,指出其他阶级工人主要通过遵守规定获取报酬,而创意阶层的工人则主要通过创造价值获取报酬,其工作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7]。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传统的物质劳动形式得以改变,基于互联网等数字媒介的数字劳动逐渐成为重要的新型劳动形式,从事信息文化内容生产和艺术创作的群体也被纳入了新型劳动范畴,“创意劳工”这一概念与互联网技术下日新月异的数字经济新形态及新兴文化现象相结合,产生新的内涵与特点。

在互联网时代的新语境下,受众逐渐成为可生产内容的活跃用户,内容消费成为生产性活动,“创意劳工”逐渐呈现出数字化、信息化、众包化等新特点。泰拉诺瓦把信息时代的内容制造看作是“社会制造工厂”,指出用户们出于兴趣爱好或参与共同话题的动机,将自己作为媒体内容产出的主要力量之一,以众包、弹性化等新兴的劳动方式聚合到了一起,“无酬”地给平台资本带来了大量的剩余价值,甚至沉浸在了可以得到劳动自由的精神快感之中[8]。乌苏拉·胡斯认为“创意劳工”的生产劳动模糊了劳动和生活、工作和玩乐的界限;这和传统的物质劳工并不相同,而且是完全看不到和无知觉的[9]。国内学者赵梦晗把“创意劳工”界定为“在网络上运用自己的知识盈余,从事非物质的创意劳动的内容制造商”[10]。此外,有学者基于相似的内涵或研究对象提出了同义的概念。牛天将依托互联网数字媒介平台进行生产创作,提供数字文化服务的群体称为“数字灵工”,他们主要以脑力劳动等方式,制作具有创造性的内容和服务[4]。刘战伟等基于创意劳动者的群体特点,认为短视频博主等创意劳动者,具有灵活、灵气与灵捷的显著特征[11]。

在我国政策语境中,“创意劳工”这一概念尚未得到统一认定。但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加快,以“互联网+”为基石的数字文化产业新业态迅猛发展,依托于网络技术的文化新业态已被及时纳入《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统计范畴。特别是《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新增的“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行业小类,就包含了创意劳工基于网络平台进行的内容生产服务。

在数字文化产业的实践应用中,依托于互联网的“创意劳工”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文化创意生产者。一方面,传统文化创意生产者主要指从事文化产品理念、设计、功能创新的技能型创意执行人员,通常为文化企业服务,并与其构成雇佣劳动关系,以获取经济报酬作为创意生产的主要目的;创意劳工则包含与网文平台签约连载的网文作者、漫画作者,以及各个短视频平台的视频内容创作者(例如B站UP主、YouTuber等),他们与互联网数字媒介平台互为合作关系,往往并不签订雇佣契约,其生产活动也不一定以获取经济报酬作为目标。另一方面,传统文化创意生产者通常以文化产业内的细分行业作为劳动场域进行创意劳动,例如广告业、影视业、文化艺术业等,其生产劳动不受线上、线下等媒介形式的限制;创意劳工则将互联网数字媒介平台作为劳动场域,其生产与价值实现过程均依赖于线上数字平台。

与福克斯提出的“数字劳工”相比,“创意劳工”被包含在“数字劳工”的广义范围中,是“数字劳工”的一种细分形态。福克斯在《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中明确提出:“数字劳工是在数字媒介上生存、使用和应用于这一流程中的集体劳动者。”[12]广义的数字劳工包含“消费性劳动者”和“生产性劳动者”两种存在方式,前者是一种“无酬”的受众数字化劳动。“生产性劳动者”与“创意劳工”的概念具有类似性,是随着当下无酬的受众劳动从信息知识等生产要素的消费进一步转化为生产性行为的过程,是向创造性劳动转变的劳动者。创意劳工更侧重于生产活动中创意及脑力劳动的注入,其劳动成果并不是以执行性或复制性的内容作为主要价值体现,而是以知识或具有原创性的创意内容作为价值实现的核心。

由上可知,如今互联网时代下的创意劳工是由互联网数字媒介平台中的使用者或消费者转化而来的,具有生产性及创造性的新型劳动群体;其以互联网数字媒介平台作为劳动的场所,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多元化的媒介形式作为劳动成果的呈现载体,以具备创意性的非物质劳动作为主要劳动形式。当前抖音、B站、小红书等数字媒介平台的原创内容博主是其典型代表。需要注意的是,创意劳工的劳动成果通常具备可以转化为经济收益的交换价值,但创意劳工不一定将获得经济收益或劳动报酬作为主要劳动动机;且其创意劳动可能不是其主业或唯一的职业形态。创意劳工的劳动形式、劳动关系均呈现出与以往传统文化产业就业者及工业资本主义下的传统劳工不同的特点。目前创意劳工是我国数字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数字文化产业创新活力迸发的主要因素。但现有基于传统劳动形态、劳动关系上建立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及其相应的政策工具,难以与“创意劳工”这一新兴劳动群体的要求完全相适应。

二、互联网时代创意劳工的现实特征

创意劳工作为技术进步与时代发展下诞生的新劳动群体,无论是现有统计资料还是已有文献都相对不足。为准确把握我国创意劳工的现状特征,本文采用深度访谈法收集资料。首先,采用目的抽样法选择访谈对象。选择的被访者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需在至少一个互联网平台上持续发布内容一年以上;二是需满足一万粉丝以上;三是需具备一定内容变现能力,已通过内容作品或个人IP获得收益。因为创意劳工不同于数字媒介平台中普通的信息内容发布者,他们是已在互联网平台中持续、深度地投入生产创作者与传播者。前期调研发现,通常在互联网平台上稳定更新一年以上,积累万名粉丝并由此获得部分经济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创作者已投入了可观的时间与精力来创作、经营账号,而不再是偶发、随意、浅尝辄止的内容发布。所以,本次研究按照上述三个条件来进行样本筛选,最终确定了18位访谈对象,涵盖了抖音、快手、B站、小红书、微博等目前主要的国内互联网数字媒介平台。具体访谈对象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访谈对象基本信息一览

再次,研究采用半结构化访谈的方法,自2021年4月至 2021年12月间对18位访谈对象进行访谈,获得录音资料与相关信息。经过录音整理、誊写梳理并辅以理论分析,总结得出如今互联网时代下我国创意劳工的现实特征。

(一)内容生产模式趋于专业化

区别于数字劳动领域中以众包形式存在的“零工”、互联网媒介平台中以贡献活跃度而获得收益的“玩工”及发布简单日常内容的普通用户,创意劳工往往以PUGC(专业用户生产内容)模式为主要生产模式,以专业化的内容输出、创意性的呈现形式、个性化的表现视角,为作品及其自身赋予价值。

PUGC模式是UGC(用户生产内容)模式与PGC(专业生产内容)模式融合演化的产物。其起源于国内数字音频领域,后随短视频平台的迅猛发展延伸到视频生产领域,目前已在抖音、B站、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形成规模。从发展历程上看,PUGC模式的出现、演化是技术赋能与人们个性化、品质化的精神文化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内容生产的过程中,PUGC模式依旧以用户个人为主体,但在作品制作、摄制、后期、发布整个环节中植入的创意与专业化的表达方式,是创意劳工区别于普通UGC用户的主要特点。此外,个人化的话语表达、个性化的呈现视角,也使创意劳工可以区别于PGC机构。校园Vlog博主小D在受访时称:

如果你用的设备或者打光方式太专业,在粉丝眼里你可能就是一个拍广告的,或者是带有某些目的的演员。他们更希望你是真实存在的一个在某些方面有用或者有趣的普通人,所以索性做自己就好。

(受访者D)

在YouTube上走红的美食博主李子柒就是PUGC生产模式的典型代表,其以李子柒本人为呈现主体,以生活化的美食烹饪过程为叙事形式,并以专业的摄像、剪辑方式形成作品,以个性化的视角将中国传统文化内蕴与美食特色在海外展示、传播,在收获千万粉丝的基础上形成IP效应,从而实现后期系列化的品牌升级。

(二)劳动过程具备较强弹性与灵活性

曼纽尔·卡斯特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中提出“弹性工作”这一概念,即市场竞争、技术驱动的背景下出现的一种全新的工作模式,其中“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项核心要素中: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稳定性以及社会契约[13]。灵活的雇佣关系与弹性化的生产过程是创意劳工在互联网平台中进行生产活动的主要表现。互联网企业与创意劳工通常签订“临时协议”进行合作,而非正式的劳动合同。根据深度访谈与民族志观察,入驻互联网平台的博主与平台方企业呈松散绑定的关系,其雇佣关系、劳动形式与收益利润都呈现出弹性化的趋势。

部分研究者立足剥削视角,认为这一现象是数字资本主义下活跃的互联网企业以此形式将市场风险转移给劳动者个人,并削减间接劳动力成本的隐性剥削。但本次调查发现,这类“松散的、弹性化的”雇佣方式也是当代创意劳工,尤其是95后年轻创作者的自然选择。受访者C就谈道:

发作品本身就是基于兴趣做的事情,如果和平台深度绑定反而让我有种上班的感觉,给平台打工和给自己打工的心理状态是完全不一样的,而且平台能给的本身就不多,还是要看自己的内容硬不硬。

(受访者C)

可以看出,在数字内容生产中追求弹性工作也可以被视为创意劳工群体的一种主动的、自我决定的行为,是对标准工作程序的自觉拒绝与逃避剥削的自我保护手段。

独立的创意劳工始终强调对自主的强烈渴望,特别注重对自己工作时间、工作类型的自主控制,包括工作的时间、场所脱离了标准化的固定框架,加入和退出工作的流程变得更为便捷。这既意味着寻找工作的成本降低,也意味着工作的临时性或过渡性增加。“灵活资本主义”自然化了“临时的工作场所”,催生了自由工作的情绪和想象,创意劳工不必受制于标准化的八小时工作时间、固定的工位,而且可以在生活化的场景、休闲娱乐的过程中完成工作。受访者R就说道:

我的工作基本就是探店,测评一些新产品或者打卡热门店铺或者景点,虽然会和甲方(合作品牌或商户)一起设计剧情和创意,但整体过程还是以自己娱乐体验为主,相当于是边玩边工作赚钱。

(受访者R)

(三)以轻资产创业为主,收益转化较为复杂

第一,是较少的资本投入。由于文化产业的价值创造始终依赖生产者的脑力劳动及创意灵感,因而始终属于以轻资产为主的产业。互联网平台在基础设施上的硬软件配置更为创意劳工的内容生产提供了较低的启动成本。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为创作者提供开源的内容制作平台、软硬件工具,使其无需再投入实体的办公空间及大型设施,便能完成工作所需;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获取信息资源较为便捷,创意劳工的学习成本普遍较低,获得机会、获取知识进行自我提升的机会大大增加。如受访者K指出:

我平时录制作品的设备就是一部iphone13,剪辑用的就是抖音自带的剪映,本来也想过在自己突破20万粉丝之后要不要换一台专业的相机,但是现在抖音上的人都习惯看手机录制的这种真实无滤镜的东西,所以这些设备完全够用,就算我哪天不想做了也没啥损失。

(受访者K)

在轻资产创业的基础上,创意劳工的劳动合作形式是灵活的、有限的,而不是长期的,其合作模式往往是以项目为基础,不同的创意劳工主体依靠同一平台分配任务,并相互协作,用远程办公的方法来协调工作细节、共同完成任务,然后再分别分配利润。受访者F谈道:

目前我有一个3人的小团队,一个人负责录制,我负责出镜,还有一个是在抖音上认识的商务运营,她之前是在MCN公司上班,离职之后正好找到了我,把她之前认识的品牌资源和我对接,然后从中抽薪。我提供作品,她提供资源,反正信息都是在平台和微信群里公开对接的,大家都是想寻求更好的发展。如果第一次合作顺利的话,后续第二次第三次就能建立起信任关系。

(受访者F)

第二,是较为复杂的收益转化。虽然创意劳工的劳动场所、劳动雇佣关系与平台密切相关,但其大部分赖以生存的经济收入并不是由平台给予,而是转化为创意劳工个人的价值与社会资本,由粉丝或品牌广告商等第三方买单。这就意味着创意劳工在初期并不能从平台获得直接的经济收入,其经济收益或个人价值需要在不确定的一段时间后,由后续自己的发展情况、状态决定。受访者G说道:

坦白来讲就是在给自己投资,如果自己的账号做起来了,有爆款作品或者积累了一些粉丝,后续的商业化变现就顺理成章,可能一个月接广告就能赚五六万。但如果没做起来,这段时间就算沉没成本了,或者可以考虑再重新开一个号试一次。

(受访者G)

三、互联网时代创意劳工的现实困境

随着移动互联网与文化创意产业融合而成的新型劳动形态逐渐成为全球互联网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意劳工群体愈发被视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力量、实现个体自由的典型代表及价值生产与文化实践的重要主体,但在现实实践中,创意劳工的生产生存乃至职业发展仍面临诸多困难。

(一)内容变现较难,创作自由与商业变现存在矛盾

对于创意劳工来说,内容变现较难导致的收入不稳定性是其难以将这份工作作为全职或最终选择退出的主要原因之一。当前我国创意劳工的收入主要包括平台分成、粉丝打赏与商业广告,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创作者将短视频平台作为自己主业或特长的展示平台,藉此为其他业务引流。

平台分成是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为了鼓励创意劳工持续创作,抖音、快手、B站等平台均推出了“创作激励计划”“创作分账计划”等分成模式,根据作品的浏览量、点赞量等指标进行阶梯化分成。但对于尚未积累足够作品曝光量与粉丝数量的内容创作者来说,平台的分成并不能构成足够有力的资本支持。受访者H就谈道:

做账号的前3个月,即使每天在B站参加发布新作品的奖励计划和打卡活动,收入也就只有几十块钱,没事发着玩玩还行,如果每天都是这个工作量的话肯定是顶不住的,毕竟我也不知道这个账号到底能不能做起来。这种感觉就像在黑夜里洗衣服,不开灯你也不知道衣服有没有洗干净,当时就一度干不下去了。

(受访者H)

粉丝打赏的收益普遍不稳定且有限。比起以直播为主要业务的主播来说,创意劳工吸引并维系粉丝关系的主要支撑仍为作品,但由于文化市场的付费习惯尚未养成,付费机制较为模糊,大部分创意劳工依靠粉丝打赏获取收益较为有限。

目前,商业广告在创意劳工整体收入结构中占比较高,但凭借这一商业模式实现变现并非易事。首先,随着平台商业化体系与算法系统的日益完善,创意劳工的商业价值能通过粉丝量、作品浏览量、粉丝互动率等多个指标综合量化评估,而品牌也会根据创作者及其作品的垂直领域与标签进行分类匹配,只有拥有一定粉丝基础、或在某一领域有足够知名度的创作者才会获得合作机会。受访者M谈道:

大家都知道现在只有美妆、穿搭、母婴这几种品类比较容易能接到合作,像我们这种数码区的直男基本上很难被品牌方看中。虽然我可以自信地说,我们这个垂类的作品质量很强,而且大家的粉丝量和活跃度都很高,但是整体市场没有那么大,商业需求很难惠及我们这种中小体量的创作者。不过那也没办法,我一男摄影师总不能为了“恰饭”去搞化妆吧。

(受访者M)

其次,品牌合作呈现出项目制、定制化的特点,并不具有合作的长期性,不能提供稳定持续的经济收益。受访者H指出:

比如双十一的时候,会有很多商家急切地想跟我合作,一天恨不得发三条推广,但淡季的时候可能一个月也没有一个商务合作。就算旺季能赚8~9万,但折合成年薪还不如我去国企坐办公室。而且这种收入还是在我能够稳定持续发作品不断更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如果不坚持,那收益只会更差。

(受访者H)

除此之外,维护粉丝关系与获取资本支持之间的矛盾,是创意劳工需要面对的普遍问题。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社群属性、经济属性,大部分创意劳工都身处两者所构成的二元关系中。正由于粉丝、资本均与内容创意紧密相关,这层二元关系决定着创作者自身的结构性处境。

一方面,如果在缺乏资本支持的情况下保持优质内容输出,创作者就要承担较高的经济风险与经济成本。另一方面,如果基于商业化进行定位,内容创作也将会陷入程式化,创意成长空间被压缩。受访者J称其在进行商业合作时,经常会面临粉丝与品牌要求之间的两难:

过去博主接广告是要被粉丝骂“恰烂钱”的,虽然这几年年轻的粉丝都很宽容,但是数据还是很真实残酷的。有些粉丝在发现作品有广告植入的时候就会关掉视频,从后台就可以看出在具体的哪一秒之后观看数据直接断崖式下跌,掉粉也是经常出现的情况。我们也知道现在的用户很聪明,会对这种商业推广有抵触心理,但我还是要指望着金主爸爸给饭吃。

(受访者J)

除了粉丝的抵触情绪,商业化的定位与盈利导向的内容生产需求也会影响创作者自身的创作自由。受访者E说道:

我之前接过一个广告,虽然提前跟对方的公关人员商量好要和我平时作品的基调和风格保持一致,还写了3页的分镜脚本给甲方看,但到作品录制结束后还是要反复修改,说产品出现的时间太靠后,讲解话术也不够密,改到最后完全脱离了我的作品节奏。掉不掉粉对我来说不要紧,但是我觉得作为一个原创生产者,因为要挣钱所以改变自己的创作初心还是很难过。

(受访者E)

(二)内容生产自主权弱,侵权现象严重

一是平台生产“去技能化”的趋势降低了内容生产的创意水平。为获得更多的活跃用户,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借助智能硬件设施和大量数字信息软件,把原来繁琐专业的短视频制作、编辑处理等技术,简化为容易上手的傻瓜式流程。这一创新大大降低了用户开展创意劳动的技能门槛,客观上有利于创意劳工规模的扩大,但同时这种“去技能化”的技术趋向,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创意劳工对平台的技术依赖与自身的可替代性。平台通过基础设施的引导、软件配置实现了对创意劳工工作过程的“技术控制”,引导追求“创造性”的创意劳工成为数字平台上的“流水线工人”,通过技术工具培养创意劳工进行标准化、流水线的工业生产。在平台的“技术控制”下,创意劳工不再是自由个体,其对自己劳动过程、劳动对象的控制被削弱。

二是原创内容生产的困难程度与侵权行为的屡禁不止,也一定程度上导致创意劳工的内容生产陷入瓶颈。对于以个人为生产单位的创意劳工来说,其知识存储、创意灵感是有限的,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生态中很难持续引领潮流。为了保证作品的更新频率与质量,创作者不仅需要持续进行学习,也需要定期根据热点话题更新创意。但与此同时,侵权行为却在平台大行其道。当某位原创博主的创意登上站内热门时,跟风模仿者就会纷至沓来。作为热点的伴生品,这一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往往不会受到平台的审查、管控,甚至会因“蹭”到热点话题而获得流量倾斜。除此之外,对于创意劳工个体人设的模仿也因判断因素具有较强的主观性,难以判定抄袭侵权。受访者N就谈道:

在现在的短视频平台上,能最快起号的方式就是“模仿”和“跟风”,不仅可以依靠算法蹭到头部博主的流量,而且只要不是抄得太明显,平台也不会判定侵权。那些被抄袭的头部博主一般不会来找麻烦,一是因为体量相差太大没必要,二是平台规则的灰色地带,较真没有什么好处。你看自从李子柒火了之后,抖音上就有一堆山寨版,“河北李子柒”“甘肃李子柒”这些类似的原生态美食账号也会有受众去看,慢慢地就接受了。

(受访者N)

(三)弹性劳动侵占休闲时间,导致自发性过劳

过去经济循环中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时差,在创意劳工的内容生产过程中变得日益模糊,产销合一成为创意劳工劳动的新常态,但这并不意味着生产力的“解放”,而暗含着隐形剥削。

第一,高度灵活的工作时间、空间,模糊了创意劳工劳动与休闲的界限。创意劳工们虽然不需要在特定时间段被强制进行生产劳动,但与此同时他们本应拥有的休息、娱乐的闲暇时间,也被纳入了工作时间的一部分。这就导致他们必须花更多的时间,把自由时间用于生产创作。除时间外,创意劳工的工作场所与生活空间含混在一起,导致其生活空间的独立性被消解。创意劳工获得工作时间、空间的“自由选择”“自主控制”,看似赋予其更大的自主权,使其能够充分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在非正式的工作场所完成工作,但实际上却让“临时化的工作”变得理所当然,久而久之就彻底模糊了工作与休闲的时空界限,在无形中拉长了工作时间。这也正如学者凯里所述,资本表面上为劳动力创造自由支配的时间,与此同时却把这些可供劳动力自由支配的时间转变为更多的剩余劳动[14]。

小红书的全职写作博主I在访谈中复盘了自己的一天:

早上9点起床发布前一天草稿箱里存好的内容,然后关注后台流量和粉丝互动,然后关注一下同领域大V的内容和数据;10点左右开始准备12点的内容并定时;下午1点到3点看书听课,定期充电了解行业动态;3点到6点准备一下其他平台同步发布的内容,和商务伙伴商讨报价和档期;因为晚上是发内容的黄金时段,所以21点的作品要认真评估修改后再发布,发完会继续看书充电,在睡前准备好第二天要发的内容,复盘当天的内容反馈和数据表现。

(受访者I)

虽然工作可以在生活化的场景中完成,但整体的工作时间却占据了几乎所有的非睡眠时间。除此之外,无边界的劳动状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意劳工的精神健康,使其神经长期保持紧绷的状态。受访者E表示:

“很多博主都说做内容需要心态好,但实际上你很难不在意数据的反馈。特别是当你认真准备了一条你认为能成为爆款的作品后。”受访者E称:“我一般会在作品发布之后马上检查后台数据,然后隔10分钟、半小时这样再刷新看数据,刷新后台看数据这个操作已经变成我在所有碎片时间中的一个下意识的行为了。这可能是我们这个行业新的职业病。”

(受访者E)

第二,注意力经济下的收益模式迫使创意劳工延长工作时间,产生“自发性过劳”。哈特穆特·罗萨的加速论指出,人类日益强大的发展逻辑推动着技术发展、社会变迁,也导致了人类的生活节奏不断增加,但想要维持这个现状,人类就只有不断进步与创造,时间不断增加[15]。和加速的现代化相比,期望掌握更多流量、需要更多关注度的创意劳工,更难有空闲时光,最终被流量所裹挟和控制。受访者F说道:

在你稍微做出点起色之后,你会有种自己的时间就是金钱的错觉。不想让自己停下来片刻,恨不得每天都被找选题、做爆款、合作变现这些事填满。但其实过段时间冷静下来才会发现,做内容还是得看心态,可能越急给自己上的弦越紧,越容易陷入瓶颈或者迷失自我。

(受访者F)

在注意力经济的商业导向下,资本、数字技术和平台制度共同制定了数字劳动不同的权力和控制层。首先,收益模式在数字劳动中与固定工作时长脱嵌,转而以“任务式”为绩效核心。为了收获更多的报酬,创意劳工主动或被动地不断地延长工作时间。其次,借助于数字技术,控制劳动者的手段从依赖人力转变为依靠更为严苛的“全景敞视”监控。为了获得足够多的关注度,创意劳工作为创作者不得不选择在特定时间发布内容,或者为了追逐热点被迫选择加班。无边界的劳动所导致的自发性过劳往往在实践中成为创意劳工产生职业倦怠的重要因素。

四、创意劳工困境背后的归因透视

伴随着Web2.0时代数字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生产关系随着分工协作方式的更迭呈现出新的特点。互联网平台借助数字媒介技术,不仅积累了海量的生产资料,也改变了传统的雇佣劳动关系与劳动组织形式,将互联网作为新型“数字工厂”,将数字化的信息、知识内容作为生产要素,将网络用户的媒介参与作为劳动形式,服务于数字经济下的资本增殖。这些变化使得其在互联网时代的数字经济发展中以更为隐匿、高效、全面的形态渗透进互联网平台创意劳工的劳动控制与剥削过程。如今,创意劳工内容变现较难、创作自主权弱、自发过劳等问题,不仅反映出创意劳工在平台资本的数据垄断下面临的权力不平等,也揭示了平台以算法规训等隐蔽手段攫取创意劳工的剩余价值,使其被迫成为数字资本生产工具的剥削事实。

(一)数据垄断:平台霸权下的隐形剥削机制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日渐完善,人们已不再只是依赖于工作位置确定的“工位”与工时确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来保持严谨的分工协作。作为基础设施、中介机构的互联网平台拥有庞大的数据信息,并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的精密计算在分工协作的各个环节实现数据聚合与资源配置,将原始的数据材料经过挖掘、清洗、存储、整合等环节进行加工,从而形成具有实际价值的可“出售”的虚拟商品。基于此,平台资本建立起以互联网平台为核心的新型社会合作范式,并形成了以数据为中心的新商业模式。这种对于数据信息的纵向垄断为平台资本赋予了较强的辐射能力与聚合力,使得创意劳工被迫依附于数字资本所构建的平台生态内,在生产数据资料的同时受到平台资本的操控与制约。

具体而言,创意劳工虽然是平台内容商品的直接生产者,但其内容商品的大部分收益却以一种隐蔽的方式流向了平台资本。平台中活跃的创意劳工的数量越多,平台所能聚集起来的文化产品或知识等价值附着体越为丰富,越能吸引外部消费者进入,数字媒介平台内部的“双边市场”由此形成。平台可以通过构建内部市场吸引广告商,从而形成可以流通变现的商业生态,平台自身以抽取佣金、售卖数据等形式实现变现。当网络正外部性较为显著时,平台间的竞争及优势累积会形成典型的正反馈过程,最终形成赢者通吃的结果。

以国内头部短视频社交平台“抖音”为例。近两年来,随着后疫情时代数字媒介形式加速融合演变,以抖音、快手、B站等为首的短视频平台迅速成为我国数字文化产业的头部企业,在网络文化内容生产领域起到重要的孵化、整合与商业转化的作用,既通过量化的转赞评、平台背书的变现模式吸引站内用户从事内容生产,又通过算法规则、流量倾斜引导创作者在圈层化的垂直领域进行内容创作,在细分社群中实现商业化变现。2020年,抖音新增创作者就达到1.3亿人,共有6.6亿创造者的作品得到过亿的流量曝光,其曝光量、粉丝量级和创造者的产品热度都成正相关性,粉丝量级越高,则创造者的投稿更踊跃,获得关注与曝光的体量越大[16]。

在这一过程中,创意劳工很难意识到这种正外部性的存在。由于这种外部性是伴随生产行为自然而然地发生,创意劳工不会为此付出额外成本,所以很难产生实感,即使平台或他人利用这种外部性进行盈利,他们也很难将其视为自己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互联网平台往往通过用户协议、用户须知(如《使用许可协议》《隐私政策》)等形式促使创意劳工完成形式上对平台的话语认同,引导其对社交媒体平台无偿使用的无意识和自主化。

(二)算法规训:创意劳工的劳动控制与异化

在数字媒介时代,创意劳动的实现紧紧依附于互联网数字媒介平台的基础设施。在此过程中,创意劳工的劳动过程也要遵循数字平台制定的劳动规则并接受最严格的数字化监控。平台在强大的算法规训下,实现了对创意劳工的劳动控制与异化。

异化这一概念与资本主义的现代性紧密相连,其核心在于资本主义对人的劳动关系产生了绝对的支配权,并令劳动关系完全地成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工具。算法、流量是互联网时代下产生的一种新的权力形式。由于平台算法“只认内容,不认人”的工具属性,平台资本将其作为“工具理性”“结果公平”的象征,使得创意劳工自觉并自愿地裹挟进流量分配的规则里。在算法技术的赋权下,平台通过多元化的量化指标对用户数据进行收集和测量,最终以“画像”等形式呈现出来,对其行为偏好及消费习惯进行分析定位,再通过机器学习的算法推荐机制进行定向分发。这一过程进一步扩大了平台对于数字内容筛选的权力,对内容的控制呈现出高度“中心化”的特点。这使得创意劳工难以在摆脱算法控制的情况下与受众对接,从而自主地进行内容传播。这也导致在文化内容传播的过程中,创意劳工对于平台分发渠道的依赖多过于对自身内容质量的把控。

在这种情况下,平台资本将创意劳工沦为生产技术的附庸,从而以无偿的方式占有了其创造的剩余价值。同时,由于沦为平台资本的生产工具,创意劳工也在无形中丧失了他们的主体性。包含着劳动者情感、信息和社会关系的内容商品,经过平台系统的大数据分析,成为了算法中的一部分,被平台反过来影响创意劳工的价值选择与内容判断,从而控制创意劳工的行为,使其根据平台算法规划的“热门选题”“主流话题”进行持续创作。受访者K谈道:

我们可以通过很多技巧上热门,比如在视频里植入榜单上的高位话题,或者参与社区里的热门活动来让自己的作品在信息流里有更多曝光。只要你有一条爆了,平台就会给你推荐更多喜欢这种风格的粉丝,你再趁热打铁做10条类似的,或者连载的,你的账户就火起来了。只要能突破10万粉丝的坎,平台就会把你放到更大的流量池里。

(受访者K)

(三)制造梦想:创意劳工的自我剥削与驱动

在调查访谈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创意劳工在互联网平台刚从事生产劳动的阶段,虽然贡献了自己的时间和具有一定价值的内容产品,却并未获得收益或获得较少收益,但他们并没有对这一现状予以激烈的抵制与反抗,反而仍以一种较为主动的姿态参与生产,这一情况是在过去车间工厂的劳资矛盾中极难出现的。且大部分受访者普遍对自己在抖音、B站等互联网媒介平台上从事的生产活动表示满意,认为这份工作可以较好地发挥自身的能力,为他人或社会提供帮助,并且能在收获陌生人关注、赞赏的过程中收获成就感。这使得我们不能单纯地用传统的“剩余价值剥削理论”来对互联网时代下创意劳工的价值生产进行解释分析。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格是根据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的,劳动时间是度量劳动剩余价值的最主要尺度。而在Web2.0时代,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创意劳动越来越多地以与时间量弱相关的方式创造价值。如许多“网红”、头部博主的走红出于偶然或是某种个性化的特质,在短时间内因为某一条作品获得了高收益与持续的流量曝光。这种非线性、具有较强不确定性的内容价值评估方式,使得平台资本在内部收益分配上拥有了一定寻租空间。而平台正是利用收益分配的自主控制权制定策略,诱使普通用户主动参与竞争,进行“自愿、主动”的内容生产。

近年互联网内容生态愈发成熟,行业内的马太效应日益明显。随着平台流量红利期逐渐消退,外部资本对互联网内容行业的商业投入整体减少;同时在各大MCN机构(内容孵化机构)的商业运作下,互联网创意内容生产也开始呈现工业化、同质化、流水线化等特征,导致增量有限。基于此,为了持续营造网红经济的繁荣现状,吸引创意劳工持续自愿为平台贡献时间、精力,平台在前期原始积累中会对创意劳工表现出较为友好的合作态度与收益激励。一方面,会以积极的方式进行“创意劳工”的培训教学,并为其内容生产免费提供数据工具与定向指导,为创作者提供即时、高效的反馈;另一方面,会以佣金激励与流量倾斜在平台内部设定创意劳工的职业路径“金字塔”,以粉丝数量、曝光量等指标综合划分出头部、腰部、尾部等层级划分,以可期的经济收益与上升路径吸引创意劳工进行自发的上升流动,为底层创意劳工描摹出看似系统科学的进阶渠道,从而控制其持续进行内容生产输出。

这种策略将创意劳工的无酬劳动从简单的劳动剥削叙事中脱离出来,并诱导创意劳工将其视为自我投资、创业精神的手段,以头部博主的正面案例与切实阶段性的“小激励”相结合,使其相信遵循平台规划获得流量曝光、奖励的方式,可以实现预期的工作机会与经济回报。即使二者之间并不具有绝对的关联性,但却能将成本和风险转移到创意劳工个体身上。因而,平台资本不仅能够更为轻易地引导创意劳工主动进行自我剥削,还能以更低的成本甚至是无任何薪酬的方式来驱使其从事创意劳动。实际上,由于平台用于分配的绝大部分实际支出已经由头部博主“通吃”,处于边缘或初创期的普通创意劳工就很难实现上升。

五、结语

由前述论述可知,创意劳工已成为当前互联网经济、数字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我国文化数字化生产力快速发展的关键,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算法规训以及创意劳工自身劳动形态的独特性,使得创意劳工的生产生存乃至职业发展面临内容变现难、创作自主权弱、自发过劳等问题。

从个体层面上看,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会增加创意劳工的职业倦怠,导致其职业生命周期缩短,就业风险提高;从产业层面上看,创意人才的高流动性与其社会身份的边缘化也会导致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的数字文化创意产业难以形成规模化、集聚化,难以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下发挥应有的辐射带动力;而从社会发展与大众意识形态的层面上看,对创意劳工群体关注、引导、管理的缺失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平台“私权”泛滥,算法过度使用,从而影响社会文化风气,消减优秀网络文化作品在意识形态属性上的引领作用。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我国的创意劳工群体是否能突破平台剥削的束缚,发挥其作为创作者的主体性?我国政府部门是否能基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优势,在平台、创作者与社会公众等关系的建构上进行引导与平衡,使互联网时代的创意劳动从“资本剥削”走向“价值共创”?这些问题需要研究者及相关政策制定者在未来进行进一步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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