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实融合下数字经济的分类治理路径研究

2023-11-25 14:40:20郁俊莉
河南社会科学 2023年10期
关键词:单车监管数字

李 晴,郁俊莉

(1.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2.北京大学 中国新兴产业创新研究中心,北京 100871)

近年,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普及,催生出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数字经济新模式,技术红利的加速释放为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创造了新契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逐步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要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要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2],对加强数字经济治理、规范数字经济发展作出重要指示。

由于数字平台可以实现消费者需求与生产者供给的精准匹配,产生一定的融合效应,因而数字技术首先在共享出行领域“落地开花”。2016 年至2017年,我国共享单车用户规模从0.28亿人飙升到超过2 亿人,增长率高达632.1%。但自2018 年起,由于外部投资大量减少,共享单车企业资金链断裂,用户规模增速逐渐放缓,加之监管没有及时跟上,大批共享单车企业纷纷倒闭。直到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共享单车和共享电动车才重新受到青睐,步入共享两轮车的新时代,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局面也逐步形成。从共享单车的兴起到衰落,再到以共享电单车、共享汽车的重新崛起,“共享交通”为解决老百姓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填补城市短途交通短板,促进政府治理方式不断改进积累了宝贵经验。

共享单车的嬗变与重生,成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不断磨合与相互作用的现实产物,从“无人看管”到治理有效,对共享单车等行业的治理较好地实现了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有机融合,探索出了一种技术嵌入治理的新型监管方式。然而,共享单车等数字经济新样态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同质竞争、建用脱节、监管失效等一系列新问题,一定程度抵消了数字经济的发展红利。从共享单车对政府治理的冲击到促进,其治理方式的演变过程为推进我国治理现代化带来了一定的启示意义。当前数字经济涉及范围之广、兼顾领域之宽、牵扯主体之多前所未有,在包容审慎鼓励其发展的同时,现有监管手段和治理模式难以有效释放数字经济效能。因此,梳理共享单车治理的经验做法,可以更好地摸清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规律,发现数实融合与政府治理相互作用机理,从而找到“因业施策、分类治理”推动数字经济安全可靠发展的现实路径。

一、数实融合下数字经济的新特点

理论上讲,数实融合既包括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也涵盖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两种经济类型的融合,强调的是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跟传统产业的相互嵌入,是数据、技术及其应用场景的相互融合,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技术融合与模式创新提高全要素生产率[3]。数实融合的本质是以数据要素为核心,数据要素是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动力。虽然数据要素本身无法发挥作用,但与数字技术、劳动等生产要素结合时就会成为实实在在的生产要素。共享单车等共享经济形态,实际就是数字技术在生活场景的应用,是数字化平台企业与单车制造实体工厂的有机结合,带着较为浓郁的数实融合特征。我国处在新旧动能加速转换的关键期,数字经济的发展壮大无疑会提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在公众公共需求增加、政府服务能力提升的供求两侧双重作用下,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数字经济脱颖而出,首先跻身为城市服务的主角,呈现出一些带有数字化的新特点。

(一)数字实体化:数字技术嵌入生产生活

共享单车和共享电动车是数字技术落地的典型代表,以其绿色环保、轻便高效的出行模式,且主要满足于地铁、公交站至小区或单位的短途出行需要,成为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的有效方式。由于取车方便、随停随走,消除了百姓买车、丢车、修车的三重顾虑,插上数字化“翅膀”的自行车出行又重新受到欢迎。经过多年实践,共享单车/电车出行中的数据安全问题、隐私保护问题,以及共享出行企业的监管问题等已经得到极大改善,出行大数据助力城市治理、社会管理成效显著。实际上,共享单车平台企业就是利用了数据要素的整合能力,用算法精准匹配供给、需求两侧活动,根据各自需求优化配置资源并产生价值。数据要素的边际成本低、不易损耗和便于复制等特性,可以更好地推动数字经济非线性增长,数字经济增长反过来也会提升数据要素价值,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产业数字化: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速

与网约车借鉴自国外经验不同,共享单车属于中国首创,这一创造不仅引领了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模式,而且丰富了城市治理经验。共享出行借助数字化手段实现“互联网+共享经济”的成功落地,开创了“线上服务+线下出行”相结合、“虚拟经济+实体经济”共发展的运营模式,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先进典范。共享两轮车市场已经由“两强争霸”之势转变为“三足鼎立”之态,支付宝、滴滴和美团等外部势力倾注大量资金支持,共享单车迎来新的春天[4]。共享单车的复出也带动了传统自行车生产工厂、智能锁等配件企业重新崛起,比如2021 年全国自行车产量7639.7 万辆,同比增长1.5%。共享单车发展势头的再次升温,为引领整个产业链发展、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数据中心化:数据要素地位作用攀升

作为数字经济主体的互联网企业,已经凭借强大的技术能力和数据能力,逐步形成了一定的数据优势。以共享单车行业为例,除加快自身数字化转型之外,企业掌管的用户信息和出行数据等还可为政府决策与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同时,数据链贯通产业链实现链式发展,从上游的智能研发和单车制造,到中游的用户管理和运营维护,再到下游的广告投放和增值服务等,都是围绕数据流转路径展开的。在大数据的支撑下,共享单车企业在需求端精准发力,可以快速摸清市场需求,继而扩大用户规模;自行车制造企业和配件生产厂家则集中精力在供给侧做好文章,通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在共享单车的现场调控中,还要与社区工作人员、环卫工人等不同人群密切协作,形成一种基于数实融合的网格化治理新模式。

(四)监管平台化:治理主体融合程度加深

随着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各家企业相继完成了从粗放型运营模式向精细化运营模式的转变。比如,将数字技术与实际运营相结合,把大数据分析与车辆的投放相结合,通过后台监测车辆实时使用情况,在不同区域之间实现车辆调度,确保高峰时段和人员密度较大地区单车充足等。平台改变了传统产业发展的链式、并联式结构,逐步构建起网状式、串联式的现代产业链,在多元互动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一种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平台、政府与社会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亲密合作关系。由于数据要素掌握在不同主体手中,数据所有权、数据拥有度等都会影响主体的资源配置权,因而对于平台反垄断等问题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加强网络平台自治与政府部门监管的有机结合,通过反垄断管理提升数字经济治理效能,公私合作的多元共治格局加快形成[5]。

二、数字经济的分类与数实融合的治理困境

根据2021 年5 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数字经济被定义为“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并将数字经济的产业范围划定为五个大类,即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和数字化效率提升业,前四个大类是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属于数字产业化的范畴;第五大类则归于产业数字化领域,是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从具体类别看,数字化效率提升业包含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数字商贸等九个中类,对于这些产业的监管常常需要动用多部门力量,跨部门综合监管将更加适用。《“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坚持发展和监管两手抓,探索建立与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治理方式,制定更加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创新协同治理模式等,对强化协同治理和监管机制作出具体安排。2023 年1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颁布,对新产业新业态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实际上兼顾了数字经济划分不清、行业交叉等造成的监管难题。其中提到“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之相关的各部门都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同时,要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主要行为特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对其研判定性、明确监管职责”[6]。以上这些政策的出台,也为“因业施策、分类治理”数字经济提供了参考依据。

随着数字技术的迭代升级与不断嵌入传统经济,数实融合呈现出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两种样态,最终将实现两者合二为一、难分彼此。相应地,监管和治理也将跨越产业与行业界限,现有的跨部门综合监管虽然在短期内可以发挥作用,但科层制体制下的权力壁垒将无形中影响治理效能的提升。2022 年12 月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系统性布局了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明确了要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7],这也为依据数据权属对数字经济划分类型提供了参考。在数实融合的不同样态中,数据都是核心要素,大部分经济活动都是围绕数据的归属和流转展开,类似于我国对土地要素的管理。依据数据的不同存在形式,尝试将数字经济分为四种主要类型(见表1)。

表1 依据数据要素划分的数字经济主要类型

其中,数据生产型,对应于数字产品制造业和数字产品服务业,聚焦数据的产生;数据应用型,对应于数字技术应用业,包含数据服务和解决方案等;数据驱动型,对应于数字要素驱动业的大部分种类,涉及平台企业和基础设施等;数据嵌入型,对应于数字要素驱动业的个别种类,以及数字化效率提升业中与数据共享有关的部分,还有一部分为全新构建,主要针对当前和未来可能出现的数据交易所、第三方机构数据交换、分配等业务的管理,与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等“三权分置”密切相关,具体表现为数据价格、数据共享等机制。考虑到现有数字经济分类中,第五大类主要针对传统经济的数字化转型,对应的监管单位以及监管方式将暂时保持不变,故暂不将其作为单独类型纳入分类治理范围。2023年年初以来,以大规模预训练模型ChatGPT 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风生水起,其底层逻辑依然离不开数据要素,已经有研究提出对于AIGC(AI Generated Content)行业的监管,可以从上游数据治理、中游算法监管、下游场景监测等不同维度展开,同时要综合运用数字化手段实现技术治理等,为此将这些作为“前瞻性”“预设性”问题纳入数字经济分类治理范围。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过快,新的治理主体和治理环境变化,导致传统行政管理模式无所适从,政府治理面临诸多挑战。以共享单车为例,此前一度因为侵占公共资源、难以有效监管等弊病而被叫停,多个城市都出台了对共享单车的抵制政策。后来国家出台一系列监管政策并取得实效,共享单车逐步有序回场,但又出现了供大于求与投放难以满足需求两种新问题,扩张规模与配套政策仍然不相匹配。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过程中遇到许多新情况,对现有监管制度和治理体系提出新要求。

(一)认识上“两种声音”,治理理念尚未统一

与政府提供的公共自行车不同,共享单车由平台企业提供并管理,严格遵循市场规律运营,市场追求盈利最大化与公共服务追求最优化之间存在一定张力,对于数字经济的认识还没有同步。一方面是支持者大力拥护,比如国家层面的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普遍认为共享单车作为创新模式,有效地解决了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问题,政府应当支持;另一方面,反对者坚决抵制,出于交通承载能力、城市治理能力等方面考虑,多个城市拒绝共享单车这一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比如,此前杭州、苏州等地曾禁止共享单车进驻,兰州、西安等地叫停过共享单车投放等。认识上的分歧最终会对数字经济的治理带来一定的困扰。

(二)执行上“九龙治水”,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共享单车的迅速发展对城市治理带来巨大冲击,虽然国家和地方出台多项政策加强管理,但由于缺乏整体思维和系统管理,治理效果仍然难以令人满意。尤其是管理上权责不清,出现问题时无良策可循甚至相互“扯皮”等,严重制约了共享单车的健康发展。一是存在部门壁垒,缺乏统一规范。对于无序投放、乱停乱放等问题,有的城市由交通部门管理,如北京、南京;而有的地方则交给了城管部门,如兰州;有的甚至形成了“三不管”地带。二是法律规定模糊,执法难度增加。共享单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治安管理、城建市容管理、财产保护等有关事项,对于保护共享单车、个人安全,处罚破坏单车行为等都有法可依。但由于涉及面广、执行难度大,大多数涉法行为不得不依据道德准则处理,法律并没有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三是缺乏国家标准,统筹规划不够。各地关于单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是否允许少年儿童使用、用车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还不统一,比如有些地方标准是由行业协会制定的,缺乏权威性和普及性。

(三)发展上“相互博弈”,运行机制相对缺失

共享单车企业采用生产全新单车的模式,投放规模与公共资源间的矛盾突出。一是政府治理与企业发展暗自较量,政府设立的公租自行车使用不如共享单车便利,受到挤压后利用率大打折扣,其高额的政府补贴难以及时回收。大量共享单车的迅速拥入,在占领公用道路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分散了政府治理的精力。二是企业竞争与无序扩张暗潮涌动,共享单车企业之间尚未形成明确约定,在扩张规模、地域划分、服务类型等方面没有约束机制,企业之间难免存在无序竞争甚至恶性竞争行为。三是同为公共资源的使用者,政府部门承担了所有的建设职责。比如,在专用自行车道建设、停车区域规划等方面,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在停放管理、疏解拥堵等方面又增加了大量人力和时间成本,共享单车企业只是简单地运用数字技术“远程指挥”,并没有投入太多的治理资源,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中没有履行应有职责。

(四)方法上“捉襟见肘”,治理手段较为单一

数字经济包括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据价值化三部分,因而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也至少涉及三个方面。数字产业化面临合规监管、数据安全等问题;产业数字化会遇到融合力度不深、相互嵌入不够等问题;数据价值化则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没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要想形成比较成熟的运作模式需要假以时日。从共享单车行业的管理情况看,网络平台自治、行业监管、政府有关部门约谈等是几种常用模式,而基于数据要素的数据管理、信用监管、算法监管还在探索当中,数字技术嵌入数字经济治理的深度、广度严重不足,还没有实现用技术手段自治。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发展路径较为多元,产生的数据资源相对分散,难以快速形成集群,数据优势集中在某类市场主体的特征较为明显。数字技术提供强大的连接与运算等能力,引发了生产模式变革和经济业态创新,势必需要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方法创新,但由政策试点迈向制度构建往往需要一定周期,因而数字经济治理的具体举措也将是一个不断演进和升华的过程。

三、数字经济分类治理的可能路径探析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在社会建设上最主要的一条经验是“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8]。这四个主要方法,是将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基本理念和方法遵循。对于共享单车等数字经济的治理,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涉及政府、企业、社会等多类主体的社会治理问题。在积极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同时,各地都在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数字经济在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相应的治理和监管任务较之于传统治理会更加复杂,需要进一步运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等治理方略,实现数字世界与物理空间的同步治理。借鉴垃圾分类治理的已有经验,可以从数据产生和问题原因入手突出源头治理,多部门联合、多举措应用实现全过程综合治理,其间借鉴系统论、工程学原理实现系统治理,在数据要素驱动下,最终形成“因业施策、分类治理”的闭合回路[9]。

(一)突出“源头治理”,技术规范与制度完善同时发力

从数据要素角度讲,数据的来源、格式、传输等,决定了数据价值生成及其等价交换,因而会对数字经济增长产生影响。依据市场运行与社会管理的经济活动,其中的数据流转路径涉及市场准入、过程监督、行为监管等多个环节,每个阶段基础信息通常不会改变,但是要形成一些“过程数据”,两种信息合在一起就成为“大数据”。这些与经济行为有关的数据,就成为政府监管或多元共治的主要对象,也就是分类治理的源头或起点,为此就要从技术与制度的两端同时发力。

一是统一标准规范。从目前情况看,在互联网应用、数字经济发展等方面,各地政府出台的标准规范还不完全统一。以共享单车的报废年限为例,此前上海市规定为3年,而“鼻祖”ofo单车企业内部设定为18 个月。押金数目和取存时限也不一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国家层面制度的出台,对解决标准规范不统一而造成贯彻执行不连贯等问题提供了指南。因此,要对以数字产品制造业和数字产品服务业为主的数据生产型数字经济统筹规划,出台统一的数据标准规范,实现格式接口兼容,打破信息壁垒,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实现数据共享。畅通信息反馈和流动渠道,及时回应民众利益诉求,及时收集民众意见,消除群体间不平等话语权现象,确保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和公共安全[10],推动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二是划定权责清单。当前对于共享单车这类“边界”性事务仍缺乏整体性治理,尤其在职责界定上仍较为模糊。有些需要企业制定的行为规范,却由百姓自己依据道德准则进行判断;有些企业自身可以履行的管理职责,却由政府部门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处理。数据要素市场化,其目的在于打破数据壁垒和数字鸿沟,用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式来实现数据的交换和共享。因此,应当尽早明确政府、企业以及民间组织的职责分工,建立资源统筹机制,明确数据分类、权责归属、管理规定等,运用整体治理理论,将包括共享单车在内的城市问题作为一个系统,加快系统性和整体性治理。

三是建立通用制度。如何发挥我国政府的制度优势,尽快将其转化为城市治理效能,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各级政府的极大考验,对于数字经济的管理同样考验着执政者的智慧。可以按照从法律法规中形成基本制度、从政策演进中积淀重要制度、从典型案例中提炼具体制度、从纵横连贯中形塑制度体系的基本思路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鉴于网约车的管理经验,共享单车也应当由统一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随着共享单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地方政府出于监管方面的考虑,对于共享单车的接纳态度不尽相同。国家应当尽快出台具体而详尽的实施细则,明确共享单车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尽快规范如押金管理使用、用户隐私安全保护等具体内容。

(二)突出“综合治理”,数据监管与开放发展齐头并进

数字经济是“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合体,是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融合。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智慧城市赋能城市治理将取得积极进展,不仅会激发城市经济发展的活力,还将极大地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及时消除数字经济的短板,应当在统一管理、加强监管和开放合作方面继续努力。

一是统一管理平台。对于共享单车本身来讲,应当在新材料应用、新工艺推广和智能化装备等方面有所创新。区分不同类型用户,定制不同档次、不同用途的共享单车,满足个性化需求。在共享单车的管理模式上,应当发挥数字经济的公益效应,融入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与政府部门密切协作,采取与社区合作、与民间组织合作等形式,在保证用户安全使用的基础上,在缓解拥堵、维护市容、规范行为等方面履行好社会责任。比如,通过人工现场治理,解决城市局部地区拥堵问题;通过共享出行大数据,在单车投放、交通调动等方面实现同步调控等。因此,应当尽快构建统一的数据管理平台,以最大限度提升生产效率为目标,实现对企业内部各类数据的整合与管理。通过智能化和智慧化的管理平台建设,简化治理过程中不必要的重复环节,将生产过程中的资源进行更加合理的分配和使用,最终打造企业共享和产业互联的数据中心,形成完善的数据运用和成果分享机制。

二是监管覆盖全程。数字经济驱动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带来许多不确定的治理问题,共享单车“几起几落”的发展过程就印证了治理过程中全面到位的监管必不可少。以共享单车为例,对于公租自行车等公共交通已经较为发达的城市,可以限制或不再投放更多的共享单车,只需引入管理和运营模式即可,避免资源浪费。而对于公共交通建设尚处于起步或者筹划阶段的地区,比如三、四线城市,比如小城镇,则可以直接委托共享单车企业完成建设、管理等全部任务。因此,现代化的监管体制离不开智能化的支撑,通过数字技术,按数据要素的特点、算法和关键基础设施的不同,对数据标准、归属和使用进行划分,并将不同的监管转换为统一的可被计算机识别的数字代码,再进行量体裁衣的个性化监管。为了更好顺应发展趋势,可以尝试将基于区块链信任的监管模式植入数实经济融合发展的监管中,区块链技术保证了监管的透明度,知识化的制度体系确保监管的科学与规范,网络化的行政体制能够很好地实现跨部门协同监管,链条化的运行机制则提高了监管的全面覆盖率和可靠性,彻底改变“人治”,实现“数治”,确保监管效能贯穿于数字经济分类治理的全周期和全过程。

三是扩大开放合作。共享单车的快速发展形成了一套“原创性”治理和发展模式,给我国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协同治理提供了很多新思路,应当及时总结和推广。要进一步扩大市场,加大开放力度。由一线城市向外延伸,采用公私合营(PPP)合作等模式,覆盖全国各大城市、中小城市,并逐渐向世界范围扩展,与当地政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推广共享单车,倡导绿色出行,扩大中国“双创”影响力。同时,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培育共享数据资源和发展的合作理念,营造良性竞争环境,防止共享单车企业之间恶性竞争,杜绝企业与政府之间博弈较量,瞄准为百姓服务这一共同目标,实现共筹共建、共管共治、共享共荣。在空间维度上,数字经济所依赖的互联网体系可以把空间地理因素对经济活动的制约降低到最小限度,使之更具有全球一体化的特点[11],因此借鉴平等、协作、共享、开放的互联网思维,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开放力度是数字经济治理的必然趋势,引入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ICT)手段,消除专业边界和学科歧视,树立共享性、关联性和智能化的现代治理理念,实现不同城市治理主体间互联互通、协作共享,高质量、高水平地指导、引领和推动城市治理各领域各环节融合发展[12],也是实现全网实时分享的必备条件。

(三)突出“系统治理”,提升动能与创新方法多管齐下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有效地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改善了经济活动的普惠性,催生和孵化出许多新的经济样态,借助数字技术的迭代更新,加快了我们对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当前,共享型企业不仅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各类交易活动的重要平台。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共享型企业还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调控功能,通过系统治理,可以更好地应对共享型经济带来的各种挑战和问题。同时,这也意味着共享型经济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追求经济利益,因此,加强系统治理,还应在持续提升数字经济动能的前提下,创新治理手段,优化公共服务质量,完善相关立法。

一是持续提升动能。现阶段,我国要从根本上振兴实体经济,就要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培育壮大制造业发展新动能,着力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发展[13]。未来的数字经济发展,也应当瞄准智能制造的主攻方向精准发力。以共享单车为例,在满足基本出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朝着更加智能、更加环保的方向发展,要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单车档次,向中高端制造迈进。与此同时,通过升级单车智能配件、研发智能停车装备、优化用车监管系统等一系列创新手段,带动共享单车全产业链同步发展。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力度推动以智能工厂为代表的数字技术与单车等制造技术相结合,促进工业互联、物联、人工智能与传统制造业深度融合。同时,以市场为导向,在研发设计的前端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提升产品性能,在市场后端优化销售模式,精准地在产业链两端发力,从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速发展先进产能。

二是优化公共服务。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交通发展也面临诸多挑战,比如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比如专用车道建设问题。《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把握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科学发展原则。而共享单车的发展思路,正好切合这一发展原则,值得政府借鉴。以往在改变出行方式上,政府付出了大量努力,比如公租自行车的投入,但由于其运行管理方式不够人性化,导致利用率低,造成资源浪费。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因此,借助互联网企业为社会服务,加快数字经济的效能转化,应当成为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尝试。共享单车的服务集成商还可以通过改进补贴方式,引导、激励运营商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调度效率和产品共享系数,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是完善相关立法。近年,为了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浙江、上海、福建、北京等地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旨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为国家层面的数字经济立法提供实践经验和参考,同时也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些举措有力地促进了数字经济的规范化、法治化、创新化发展,保护了数字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当前仍急需国家层面的数字经济立法尽快出台。因此,应当尽快实现国家层面的数字经济立法,才能更好地统一规范数字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协调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更好地应对数字经济所带来的新挑战和新机遇。国家层面的数字经济立法作为数字领域的基本法,要以保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数字主权为前提,同时兼顾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权益。明确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方向和基本原则,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利以及数字经济领域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总之,完善数字经济治理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配合,加强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才能更好地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数字经济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共享单车的便利性使其成为一种大受欢迎的低碳交通工具,在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打造智慧交通、促进绿色发展等方面效果突出。破解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发展瓶颈,要尽快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三方的责任与权利,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将“运营模式创新、应用技术创新、治理模式创新作为突围的主要方向和着力点”[14],合力加快以数字经济为引领的新兴模式健康有序发展。与此同时,共享单车行业的成功经验,也要其他行业逐步推广,带动更多行业创新发展。当下随着新型治理理念的普及,与新兴科技的触角不断延伸向前端的智能制造,中端的智能配送和末端的智能销售将有力地提升我国制造业价值链,促进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优化深化,孕育出更加多元的生成方式。通过不断摸索尝试,实现“互联网+共享经济”“数据+实体经济”有效结合,焕发新经济新动能的潜在活力,最终为推动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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