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晓华,雷宏振
(陕西师范大学 国际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在跨国公司的布局主导下,基于比较优势及产业结构优化所形成的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典型特征。中国依托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及巨大的市场优势,积极承接发达经济体的产业转移,参与全球价值链(GVC)以组装加工为主的低附加值分工环节,推动劳动密集型制造业迅速发展。然而,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发展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对现有制造业GVC 造成了一定冲击,跨国公司纷纷利用数字经济发展契机,试图重构全球贸易分工新格局,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借机谋求接盘发达国家“再转移”产业,以开拓国际市场。此时,作为后发工业国,中国制造业发展对发达国家长期形成的依附性难以摆脱,创新能力不足,制造业服务端发展滞后,陷入全球价值链低端困局和比较优势陷阱,制造业发展面临双重挑战。培育制造业转型新动能,实现制造业GVC 升级成为中国目前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数字贸易以数字服务为核心,以数字平台为载体,是利用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手段实现的实物产品、数据及以数据形式存在的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新型贸易。近年,中国数字贸易快速发展,其中数字服务贸易从逆差扭转为顺差,占服务贸易的比重从2011 年的36.7%上升至2020 年的44.1%,增速位居世界主要国家前列①,已然成为促进外贸产业增长升级的新引擎。具体而言,以制造业发展为例,在数字贸易发展过程中,数字技术的应用能有效溶解制造业发展中的供需对接“梗阻”,助推企业以用户需求为驱动,实现价值链分工下的工艺升级和产品升级;数字服务则显著改善了与制造业发展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品质,构建制造业国际竞争新优势,像数字研发、数字金融及数字营销等服务环节的转型及应用,就极大拓展了制造业的发展空间,促使其实现在价值链分工模式下的功能升级。当前,中国制造业规模庞大、产业链体系完整,自2010年起,制造业增加值连续11年稳居世界第一[1];但在服务业发展方面仍显滞后,与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2020 年,中国工业增加值和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为37.8%和54.5%,美国分别为17.65%和81.51%,英国为16.99%和72.8%,日本为29.02%和69.47%,韩国为32.54%和57.01%②。相关研究表明,在全球制造业产业结构不断向服务端倾斜的“软化”趋势下,发达国家正是凭借其先进的生产性服务业占据GVC“链主”位置[2]。因此,以数字贸易为抓手,探索其对制造业GVC 升级的驱动作用,助推制造业朝GVC“微笑曲线”两侧延伸,提升价值创造能力,不仅符合当前中国制造业“由大向强”转变的现实诉求,同时也为打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赋能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供了有效指引。
数字贸易时代的加速到来推动相关研究不断深入发展,然而迄今为止,世界范围内尚未形成一个针对数字贸易的统一定义。Weber认为数字贸易通常意义上是指借助电子化渠道传输数字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形式[3]。熊励等定义“全球数字贸易”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实现的以数字化信息为贸易对象的商业模式。这是目前国内外最早有关数字贸易的论述[4]。随后,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USBEA)将数字贸易界定为数字服务贸易,认为数字贸易是由于ICT(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技术进步而实现的跨境服务贸易,包括信息咨询、金融服务等服务业务[5]。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对数字贸易的定义范围进行了拓展,将数字产品与数字服务均纳入其中,比如视频、游戏、搜索引擎等。以上是围绕数字贸易概念发展演变的初级探索,也是从狭义层面对数字贸易的界定和认识[6]。在这一阶段,数字贸易可看作以通过网络平台的信息传输而发生的数字产品和服务贸易为主。随着数字科技的不断进步及国际贸易模式的持续演变,各国对于数字贸易的定义逐渐广义化,其内涵与外延得到了极大拓展。2019 年,OECD-WTO-IMF 联合发布报告,强调数字贸易由数字订购与数字交付共同构成,其中数字中介平台(DIP)的建设尤为关键[7]。在国内,数字贸易被归类为通过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实现的数字货物和数字服务贸易[8]、传统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包括数字知识与数据信息高效交换在内的新型经贸活动[9],与传统贸易相比,其在国际贸易模式、贸易主体及贸易结构等方面具有显著特征,可概括为网络化、高技术化及形式多样化[10]。
20世纪末,随着“价值链”[11]、“全球商品链”[12]等有关理论的相继提出,“全球价值链”(GVC)理论开始逐渐形成并不断完善。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将“全球价值链”定义为覆盖企业从生产到回收全生命周期的增值实现活动,并将全球价值链分为以技术研发为特征的上游环节,以装配加工、生产为特征的中游环节,以批发零售、营销为特征的下游环节[13]。基于此,Humphrey将全球GVC分工下的产业升级分为工艺升级、产品升级、功能升级和跨部门升级四个阶段,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可[14]。学者们也就此分类作了专门研究,认为工艺升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企业通过重组生产系统或引进新技术,对传统生产工艺进行改造,优化加工流程,实现规模经济和扩大再生产;产品升级则反映的是企业基于工艺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不断完善品控体系的过程[15]。在GVC 的工艺升级和产品升级阶段,企业产品出口技术复杂度提升,经济体由GVC低附加值分工环节向高附加值环节攀升,表现为增加值获取能力的提高[16]。在功能升级阶段,企业由原本的加工组装环节逐渐向价值链上下游延伸,通过增加服务要素的投入产出比重,以获取在价值链研发、设计、品牌及营销等技术密集型核心服务模块的竞争优势[17];跨部门升级实为GVC链条的升级,在这一阶段的企业将拓宽业务板块,利用已掌握的核心知识技能实现部门间的横向跨越,就像生产电视机的企业将已掌握的技术创新研发手段应用于显示器和其他计算机设备的制造,以此来提升其参与国际市场分工的核心竞争力。功能升级和跨部门升级意味着企业已具备对价值链核心环节的主导能力,对价值链拥有较强控制能力。在上述四种形态中,工艺升级与产品升级相对而言属于价值链升级的初级形态,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较容易实现的两个阶段;但功能升级与跨部门升级往往需要极强的价值增值能力和价值链控制能力,甚至需要突破性创新能力,这对多数国家而言都是难以逾越的“鸿沟”[18]。
当前,围绕数字贸易影响制造业GVC升级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论证数字贸易或数字服务贸易对制造业出口技术复杂度的影响。姚战琪、张凯等均采用中介效应模型,实证分析数字贸易对中国制造业出口技术复杂度的影响。其中,前者分析发现数字贸易能够通过人力资本和R&D 强度对中国制造业出口技术复杂度产生显著促进作用[19];后者发现数字贸易会受到不同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的影响,进而对该地区制造业出口技术复杂度产生差异性的促进效果[20]。任同莲以贸易增加值为研究视角,分析认为R&D 投入强度、进出口产品种类及服务要素投入是数字化服务贸易影响制造业出口技术复杂度的重要渠道,且数字化服务进口、发达经济体及技术密集型制造业是影响结果显著性的重要分类[21]。二是探索数字贸易或数字服务贸易对制造业服务化转型的影响。张俊娥认为,数字贸易驱动制造业与服务业加速融合,形成新的价值创造通道,助推GVC 升级[22]。谢谦等认为,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推动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产品种类和服务质量大幅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加速涌现并推动传统制造向服务型制造模式转变[23]。朱兆一等从中国与东道国双边贸易层面进行分析,发现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能有效改善要素市场扭曲,缓解资源错配,引导产业结构合理化发展,促进服务业转型[24]。除此之外,于欢等研究发现数字产品进口通过提高企业生产率和丰富出口品种类能显著提升企业出口技术复杂度,但其在不同地区、行业、企业和产品进口种类等方面存在明显异质性[25]。
综上,数字贸易对制造业GVC升级的影响已成为学术界和政府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但整体而言,仍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相关研究集中于数字贸易概念的发展演变、与传统贸易的比较、国内外贸易规则及贸易政策的对比分析等方面,系统梳理数字贸易经济效应的文献较为稀少。二是当前关于数字贸易影响制造业GVC 升级的文献大多选取代理指标,从实证角度进行论证,未能就二者之间的逻辑机理进行详细阐述。三是部分文献混淆产业结构升级与制造业GVC 升级的内涵。其实它们之间有本质的不同,前者涉及跨部门之间的产业转移,像产业发展重心从一产向三产转移、从以轻工业为主向以重工业为主转移、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密集型产业转移等;后者则更注重产业的功能性升级,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入手,以用户需求为驱动,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提升服务品质。数字经济时代,全球价值链重构趋势渐显,外贸产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立足数字贸易发展实际,探讨数字贸易驱动制造业GVC 升级的内在逻辑与路径选择,是对国际贸易理论的有效补充,也是对贸易强国战略的积极响应。
制造业GVC 升级的核心在于价值增值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提高,主要表现为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提高,其实质为产业开发与创造市场需求能力的增强。而数字贸易则是助力这一过程的关键抓手,通过数字技术、数字平台、数字服务及数据要素流动的有效结合,作用于制造业发展的供需双侧,提升制造业发展竞争力,推动制造业GVC 升级。本文探索从“供给侧—需求端—供需双侧联动”角度出发,构建理论分析框架(见图1),探究数字贸易驱动制造业GVC升级的内在逻辑。
图1 数字贸易驱动制造业GVC升级的内在逻辑机理图
1.数字贸易提高价值链运作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
价值链各环节的运作效率是影响工业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也是激活贸易经济发展的关键着力点。首先,随着数字贸易的高速发展,数字技术不断迭代革新,制造产业的数字化生产体系逐渐构建,传统生产要素的投入、使用及组合方式发生改变,简单劳动力逐渐被数智机器人取代,传统的土地、资本、劳动等资源将被以最“实惠”的方式组合在一起,通过少量投入获取最大产出,生产效率大幅提高;其次,量子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及元宇宙等由数字技术勾勒的产业生态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加速推动实体制造由产业间分工向产品内分工转变,大大激活了实体制造产业的技术创新效率与分工效率,促使产业链各节点之间高度协同运作;再次,数字技术将国际贸易各环节的审查流程进行标准化与统一化处理,实现线上平台的同步追踪,缩减贸易通关时间,提高贸易效率;最后,在数字贸易发展过程中,以往企业之间、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已演变为依托数字生态发展的竞争,而数字平台作为数字贸易生态系统的载体,则逐渐成为跨国公司进行全球布局的首选战略渠道,这彻底打破了新新贸易理论下跨国公司内生边界理论假定,跨国公司不再局限于垂直一体化和外包这两种组织方式。平台经济的崛起重塑并赋能整个贸易生态系统,比如现代信息网络将全球服务外包商、原材料供应商、制造商、分销中心、零售商及客户终端等价值链各环节主体统一纳入数字平台体系,跨国公司利用平台的信息撮合与资源整合优势,可以极大缩短目标信息搜寻时间和贸易响应时间,提升价值链各环节的交易匹配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助力价值链持续优化。
2.数字贸易引导制造业服务化转型,构建制造产业竞争新优势
配第-克拉克定理通过劳动力转移方向,揭示了产业从一产主导向二、三产融合的演变发展规律。而数字贸易的发展则显著加速了这一过程的演进。随着新一代ICT 技术及“互联网+”应用日益深入和广泛,产业环境发生深刻变革,具有高附加值、高差异化、高技术含量的服务要素对制造产业的支撑作用逐渐放大,产业界限渐趋模糊,以生产性服务业构建制造业竞争新优势,提高制造业发展中的服务环节占比成为推动制造业GVC升级的新方向。一方面,在数字贸易模式下,数字服务对产业的深度赋能促使价值链“微笑曲线”中的生产加工环节实现高度机械化及智能化,致使该环节增加值不断收缩,而分别位于“微笑曲线”上下游的研发设计及品牌、营销环节的增加值则不断提升。比如在研发设计服务端,数字化赋能研发技术的创新与突破助力企业获取更多知识专利,提升产品研发过程的技术复杂度和技术创新效率;在品牌、营销环节,数字服务有助于增强用户体验,提升品牌黏性,提高品牌传播效率。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由于服务部门往往是数字技术渗透和应用最深入的部门,基于数字服务投入产生的价值增值能够使产品更具吸引力,更能塑造产品的差异化,给竞争对手设置壁垒。因此,服务要素的嵌入程度成为制造业向GVC中高端攀升的关键。总体来看,数字贸易模式下的全球价值链相较于传统价值链的发展已呈现“软化”转型趋势,这不仅是制造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未来中国经济结构的战略布局方向。
3.数字贸易有效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强调了通过价格机制所产生的成本,其重点在于企业的运行机制。人为因素与交易环境因素是交易成本产生的主要动因,包括参与人的个人限制、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物理空间距离的存在等,共同点在于不确定性。在全球价值链分工模式下,交易成本可概括为物理距离产生的成本,如运输成本、远程通信成本、洽谈成本等;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产生的成本,如搜寻成本、匹配成本、检验成本等;企业内部组织与管理产生的成本。数字贸易的发展能够有效降低企业交易成本。首先,基于数字平台产生的数据流动及信息系统的标准化运作,提高了价值链分工的专业性与灵活性,降低了人为因素对交易过程的干扰,商品及服务贸易过程变得公开透明,贸易动态变得更为有迹可循,大大削减了企业的信息搜寻、匹配等成本。其次,互联网及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促使通信、物流、运输等环节实现线上线下双联动,弱化了物理空间距离带来的不确定性,提升了企业增加值出口。比如,数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的建设能够提升国际货运代理、海运、航运和外贸型港口等物流产业效率,打破以往单一服务模式,大幅降低企业自身出海成本;嫁接于智能技术的跨境物流系统的启用也将进一步高质量整合物流链上资源,加快数据跨境流转,实现产品和服务的高质量供应。再次,回归企业自身的组织管理,依托平台型运营方式,企业组织结构趋于扁平化、网络化和去中心化,利用大数据、区块链及物联网等技术提供的数字服务,简化了企业部门办事程序,消除了部门壁垒,降低了相应的管理成本。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强调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将承担更为沉重的成本,而以上关于数字贸易模式下企业交易成本降低的逻辑机理则表明,在当前的数字贸易业态下,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活动门槛降低,所产生的交易成本整体呈下降态势。这显然是对传统理论的突破和更新,我们也需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和理解这一问题。
1.数字贸易助力扩大投资需求,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经济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均离不开投资需求的带动。当经济下行时,国家会采取干预性手段,比如通过减税、增加政府支出等扩张性财政政策刺激社会总需求。与之不同的是,数字贸易作为新一轮工业革命浪潮下衍生的新型贸易业态,无需政府干预,本身就有助于扩大内生性投资需求。这是因为,一方面,数字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及其在市场的充分应用,对配套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较高要求,相应地,基于经济自身发展滋生的内在性需求,数字基建会拉动巨大的投资需求,进而带动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的快速发展,为制造业GVC升级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数字基建还与技术创新企业发展环境密切相关,随着其对数字技术发展的支持,技术创新周期大大缩短,市场空间增加,技术创新型企业成长环境有所改善,企业存活率大大提高,这反过来又将吸引更多企业投入其中,为众多中小企业创造了低门槛的发展新机遇,通过“互联网+直播+电商”等带货模式的引领及示范,不仅极大提升了消费市场活跃度,推动就业市场升温,提高居民收入预期,同时这一过程也会吸引新一波强劲投资。根据宏观经济乘数-加速数原理,投资增长将通过乘数作用促使国民收入增加,进而扩大内需,如此循环往复,渗入各行业发展中,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成为推动制造业GVC升级的关键力量。
2.数字贸易积极呼应产业绿色发展需求,为产业升级注入新动能
当前,国内外环境问题的日渐突出对产业绿色化转型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呼应产业绿色化发展需求成为当下制造厂商急需关注的重点问题。在数字贸易发展中,绿色已成为一抹亮色。与传统贸易相比,在数字贸易的发展背景下,基于数字平台的构建,形成了一个集品牌商、制造商、供应商、经销商及贸易商于一体的贸易生态系统,并以数字技术和数字服务为主要驱动力,层层传递绿色低碳理念,为产业链调整提供有益参考。具体地,一方面,在数字贸易生态系统运行下,制造企业通过运用先进的数字技术改进产品设计,优化产品使用功能,延长产品使用寿命,各层级商家从以前卖产品靠“量”获利到现在卖产品靠“功能”获利,实现耐用性产品或设备的可持续性生产,彻底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另一方面,延伸制造企业的服务环节也是提高生态效率、导入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路径。数字贸易发展以数字服务为核心,企业将数字服务融入产品的全生命周期,不仅在制造环节提升产品性能,在售后环节也有利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服务,比如维修、功能升级、零部件更换等,正是企业利用数字服务为客户承担了产品的保障责任与风险,才有助于产品使用周期的延长,减少产品生产,呼应产业绿色发展需求,进而为产业升级注入新动能。
3.数字贸易有效拉动消费需求,激发市场活力
根据跨国公司内生边界理论假定,仅存在劳动力和资本两种生产要素,在此前提下,企业所能生产的产品数量组合是固定的,即为生产可能性边界,相应地,市场消费需求也受到了局限。但在数字贸易发展中,一方面,数字技术与传统制造业的融合让无限生产、自我复制成为现实,比如3D 打印在汽车制造、航空航天、生物医疗等领域的深度应用,有效拉动了各应用场景的消费需求。且在此过程中,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具有可复制、非排他性、共享性等特征,边际成本接近于零,也打破了传统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另一方面,随着消费者从“花钱买产品”到“花钱买体验”消费观念的转变,用户以往很难实现的基于数字服务贸易的潜在需求得到了充分满足,像数字金融、数字物流、数字营销、数字设计等数字生产性服务贸易的发展,不仅能够大幅提升制造业产业的价值增值能力,还能明显改善产品提供过程中的服务质量,甚至能够有效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足不出户享受便捷服务的多元化需求。另外,在信息碎片化时代,消费者接收信息途径多样化,对商品的需求弹性较大,企业很难再靠标准化的产品与服务获利。此时,基于数字平台的构建,企业通过信息匹配与数据分析定位,针对客户偏好进行分类汇总,遵循产品差异化战略,利用“长尾效应”,制定个性化生产方案,从产品外观、产品质量、产品售后保障等方面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跳出产品同质化恶性竞争圈,拓宽消费领域,激发市场活力,倒逼制造业升级。
对产业发展与国民经济运行而言,供给与需求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两个重要端口。因此,除了供给侧与需求端各自发力,二者的有效联动及匹配同样是数字贸易驱动制造业GVC 升级的重要渠道。数字贸易利用数字平台为制造产业发展的供给侧与需求端提供了一个线上场所,形成虚拟集聚,以便供需双方能够进行更好的动态匹配,进而提高成交率。具体来讲,一方面,基于数字平台,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供需双方关于产品生产信息的沟通效率,简化了双方之间的中间对接环节,削弱信息不对称,让供需双方直接沟通并使交易成为可能,促使制造企业能严格按照终端消费者的需求进行“按需生产”,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进一步推进贸易的广度与深度。另一方面,数字平台聚集海量数据交易信息,这些数据资源的背后通常能够反馈市场蕴藏的丰富讯息,进而有利于实现供需双方效益的协调优化。随着算力水平的提高和传输速度的加快,供需双方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及量子通信等数字技术对平台数据资源的分析和防护变得更加全面,其中,供给端通过分析需求端的购买及浏览记录数据,“精准获客”,有助于减少库存堆积,进而控制运营成本;需求端则可全程监督产品从生产出来到送至自己手中的整个流程,提高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和舒适度。另外,数字贸易分别通过供给侧的效率、成本及产业转型层面和需求端的投资、消费及产业绿色发展角度对制造业GVC升级产生作用,在数字贸易平台持续驱动价值链信息流、商流、物流和资金流“四流”协同运作的基础上,不仅有利于打破产业层面供需双方各主体之间的信息壁垒,加速信息流转,构建新型供需关系及高质量价值生态系统,还能增强供需双方的协同配合能力,不断提升数字贸易对制造业GVC的赋能价值。
大力发展数字贸易与推动制造业GVC升级,是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为赋能新发展格局,立足实际提出的国家战略部署。二者均为应对全球价值链重构趋势影响下倒逼产业改革,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力抓手,是突破发达国家对我国高技术产业遏制打压的有效路径。结合上文的内在逻辑分析,数字贸易通过数字技术、数字平台、数字服务及数据要素的联合运用,理论上从供给侧—需求端—供需联动层面对制造业GVC 升级形成促进作用。然而,现实应用中,新一轮科技革命与实体经济的结合往往还存在诸多挑战。
数字技术的革新与升级在制造业的设计环节和生产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有力抓手。但目前我国数字技术发展还存在以下不足:第一,数字技术发展滞后削弱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驱动效应。随着数字技术对传统价值链的赋能改造,数字全球价值链成为驱动全球经济增长的关键力量。在该过程中,决定算力水平的芯片技术和以ICT为代表的数字通信技术是发达国家控制价值链实现制造业参与国际分工攫取超额利润的重要支撑,其中芯片技术是数字化核心能力的首要体现,然而目前,“缺芯”问题依然是我国较为突出的短板问题。2020年,我国集成电路进口数量为5435 亿个,金额为2.42 万亿元,分别约是出口数量和金额的2 倍和3 倍左右,这表明进口芯片均价高于出口,高端芯片依然是进口的主阵地[26];另外,集成电路进、出口数量同比增速分别达22.1%和18.8%[27],说明我国芯片尤其是高端芯片对外依赖度仍旧较高且还在不断加剧。高端芯片的短缺严重制约了我国强算力消耗的数字技术的发展,致使像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对算力水平有较高要求的数字技术发展陷入“瓶颈”,与发达国家有差距。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ICT前沿技术就绪指数仅为0.4,而美国、英国、日本和韩国该指数则分别为0.89、0.88、0.91 和0.87③,表明我国ICT 前沿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尚不成熟,导致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进程受阻,数字经济与制造业融合效果欠佳。第二,数字技术创新效率和动力的不足导致对市场多样化需求响应乏力。人才是技术创新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核心元素。随着制造企业生产方式趋向数字化的不断变革,数字人才、高等教育劳动力等代替传统劳动力成为影响数字技术创新效率和动力的关键,也是企业面向市场与消费者积极互动的基础。但是当前,我国能够适应数字化生产模式的高端人才培育效果并不理想。2020年,我国高等教育劳动力数量占劳动年龄人口的比重为8.88%,美、英、日、韩分别为44.75%、27.1%、44.78%及44.61%④;而各国间劳动力素质呈现的较大差异性显然也已传导至创新能力建设方面,以上述国家为序,各国创新能力指数分别为4.6、6.28、5.8、5.35及4.92⑤。可以看到,我国与发达国家无论在高端人才培养方面还是在创新能力建设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这无疑会导致企业对市场多元化、差异化、定制化需求的响应能力不足,进而制约产品质量提高。
随着数字平台对各类数据资源的逐渐累积,所属公司市场势力日益增强,不可避免地为角逐利益而衍生出一系列不合理现象,最终对制造业转型升级带来明显的负外部性,严重制约了制造产业的高效发展。第一,企业搭载交易型中介平台易引发无序竞争。数字平台企业为谋求短期的资本暴利,逐渐探索如何在不进行产品或服务创新的前提下通过算法俘获、流量劫持等手段诱导消费者释放其潜在的非理性购物欲望,以达到其快速获取利润的目的[28]。此类行为带来的示范效应是不可小觑的,毕竟对竞争企业而言,有序竞争商业模式下的研发创新不仅周期长、成本高,还可能存在回报率低等风险,这会极大打击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和自觉有序竞争的积极性。第二,平台规则易导致需求端反馈数据的真实性存疑。现实中,在平台经济这种产业组织形态下,市场竞争表现为平台所定规则下的流量和排名之争,那么企业在交易平台的管制下,很可能会通过好评返现、刷单及赠送新人奖等不合规手段制造虚假口碑和消费数据,这样就导致原本对制造业升级很关键的产品使用真实反馈信息被掩埋,达不到基于市场需求变化进行供给侧改革的初衷。第三,寡头平台实施的垄断行为极大损害消费者福利和企业利益。截至2020 年,我国价值超1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达197 家,总价值超3.5 万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35.4%;从平台类型看,电子商务平台占10亿美元以上平台总数的四分之一,是增长最快、占比最大的行业[29]。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其展现的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促使平台间竞争的马太效应愈发凸显,用户加速向少数头部平台聚集,行业过度集中和寡头垄断的隐患不断增大。据统计,我国2020 年各类垄断案件结案数为109件,同比增长136.96%,罚没金额为4.51万亿元,是2019 年的1.42 倍;其中“二选一”“数据杀熟”及“无序扩张”是重点查处的行为,比如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就对阿里巴巴的违法经营者集中行为及涉嫌垄断行为分别进行了顶格50 万元的行政处罚和立案调查⑥。平台领域的垄断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数字经济时代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犯企业自由经营的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创新动力和生产效率,更对消费者福利及其自主选择权造成极大损害。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平台经济的全球化扩张打破了传统地缘政治经济的边界束缚,引发主权国家间对于数字治理的争议,数字秩序的维持受到较大挑战。像亚马逊、谷歌、阿里巴巴、腾讯等国际头部数字平台运行公司几乎都涉及跨国业务,但由于全球尚未形成统一的治理方案,导致平台东道国、母国及平台公司针对平台的监管方面存在诸多矛盾,甚至出现平台公司利用这部分“监管真空”实施偷逃税问题,这一点是我们尤其要防范的风险。
随着数字服务对价值链各环节的深度赋能,在工业制成品的价值构成中,“微笑曲线”中间的生产组装环节不断收缩,附加值主要沿着两端的设计与销售环节进行延伸,服务化转型逐渐成为制造业增值能力提升的重要渠道。在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迅猛发展的趋势下,数字服务业对产业体系的优化升级显得尤为关键。然而,我国当前的数字服务业发展还存在以下短板:第一,数字服务业基础薄弱影响制造业的服务端要素注入。从产业层面讲,一国数字服务业与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密切相关,数字服务业构成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换言之,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质量是衡量数字服务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一般认为,一国的服务贸易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越大,那么服务贸易发展质量就越高[30]。结合该理念,据统计,2020 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为3.7%,美、英、日、韩分别为5.16%、23.87%、7.39%及10.51%⑦,说明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水平较低,数字服务业基础薄弱,这对需要借助服务端要素注入来完成的制造业转型而言是比较不利的。第二,数字生产性服务业对外依存度较高妨碍企业自主创新。据测算,2020 年,我国数字生产性服务贸易逆差总额为8483.36 百万美元,同比增长59.77%。其中,知识产权付费是逆差状况最为严重的服务种类,逆差额达到28749.58 百万美元,是2019年的1.04倍⑧。这彰显出我国数字生产性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不强,服务贸易结构失衡,相关行业缺乏优质资源支撑,导致对外依存度较高,对企业自主创新产生妨碍。第三,数字服务业开放不足影响制造业增值能力提高。我国的数字服务业开放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字服务贸易限制严重,二是数字服务业FDI 监管壁垒严重。就数字服务贸易限制程度而言,2020 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为0.31,美、英、日、韩分别为0.06、0.06、0.07 及0.19;再看数字服务业FDI 监管限制程度,我国数字服务业FDI 监管限制指数为0.42,美、英均小于0.1,日、韩分别为0.13、0.17⑨。对比之下,我国数字服务业开放水平整体偏低,制度性障碍严重,数字服务贸易政策支持力度不强,便利化程度有待提高,导致国际技术溢出效应不断被弱化,服务业与制造业的协同配合能力减弱,对制造业参与价值链分工的价值增值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尚处于起步阶段,数据流通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阻碍极大影响了制造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征程。第一,数据权属界定不明确抑制企业创新积极性。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实际生产中具有无限复制、共享和应用的特点,往往导致数据产权界定不明晰,易引起多方的产权争议。因为企业在利用数字技术对数据资源进行识别、筛选、过滤和应用时,通常需要在每一环节付出较大的成本,如果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那么竞争对手就能通过模仿、复刻等手段在短期内迅速获利,这无疑会打击原创企业进行产品创新的积极性。据世界经济论坛(WEF)统计,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为4.5,美、英、日、韩分别为5.7、5.5、6 及4.6,可见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韩国较为接近,但与美日等国相比还需进一步完善。第二,数据安全问题频发加剧公众对数据交易的信任危机。消费者隐私信息泄露是数据流通中较容易出现的问题,引发消费者对相关平台及企业的信任危机。2020年,我国网络安全指数为92.53,美、英、日、韩分别为100、99.54、97.82 及98.52⑩,可见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网络安全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而网络安全环境的不佳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泄露也造成一定影响,相关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底,国内遭遇个人信息泄露的网民占比21.9%,较上半年增长1.5个百分点,占所有数据泄露事件的60%,且80%以上的数据泄露都与平台获利相关。这致使数据要素的提供方,即消费者或需求端用户将拒绝提供个人信息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供给侧利用数据分析作出生产决策的有效性。第三,数据流动的过度限制阻碍数据要素价值在实体生产中的充分释放。就目前已经形成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体系而言,以美国、欧盟、中国为代表,三者各有侧重,其中美国倡导数据自由,欧盟注重个人数据风险防范,中国则更看重数据本地化和国家安全[31]。相比之下,中国对于数据流动的态度偏于保守。根据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ECIPE)的《数字贸易限制指数报告》统计,中国数据限制指数为0.82,在报告所统计的65个国家中排名第一,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我国存在数据过度保护的事实。数据的过度保护对产业升级是极为不利的,它会抑制数据要素价值在实际生产应用中的充分释放,降低产业链效率,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形成阻碍。
当前,中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已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数字贸易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组成部分和国际贸易竞争的战略新高地,正逐渐成为推动制造业GVC 升级的重要引擎。基于上文分析,针对数字贸易驱动中国制造业GVC升级的实践困境,从数字技术、数字平台、数字服务及数据流动等角度提出相应的路径优化对策。
数字技术的创新与运用为数字贸易促进制造业价值链升级提供了核心驱动力,在推动产品质量提升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国应瞄准三个方面精准发力。第一,重视基础研究。基础研究是数字科技进步的先导和数字核心技术创新的支撑,只有基础搞扎实,核心创新能力才会得到提升。那么,为推动数字技术进步,我国应紧抓全球化契机,瞄准信息产业前沿技术,制定计划,争取短期内在物联网、云计算、量子通信等应用型数字技术领域实现重大突破,而在长期规划中,应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理念,致力于集成电路、操作系统、数据库及应用平台等数字化核心能力的建设,构建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第二,推动地区数字基建协调发展。统筹兼顾各地需求与发展,立足地区经济发展实际,结合民生建设方向、产业转型升级需求,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数字基建,促进经济圈、城市群分类协调发展,通过科学合理规划逐步实现数字基础设施的全面覆盖,弥补部分地区“新基建”发展的薄弱环节,让各地都能共享数字基建发展带来的新机遇。第三,加快数字人才队伍建设。这里的数字人才代表高层次劳动力,素质与技能兼备,对其他资源要素在制造业GVC 中的分布具有调控作用。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数字人才的专项基金支持力度,建立面向国际的数字人才经验交流平台,大力引进海外高精尖紧缺型人才、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人才、复合型人才,补齐我国关键技术人才短板;另一方面,推动头部技术创新型企业完善高层次人才培训体系,积极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构建产学研式数字人才培养体系,形成像“学徒式”“订单式”等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为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储备丰富的人力资本。
数字经济时代,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仅数字平台,就集聚了百万级的多边市场主体、千万级的商品和服务,若仍遵循传统的监管思路是行不通的,会造成市场治理失灵。
那么,认清明确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必要性、探索将实行平台自治纳入监管框架,无论对于平台中企业的无序竞争问题、诱导消费者虚假反馈问题还是平台垄断问题的防范都具有“前置性规范”的效果。具体地,第一,推动平台实行自治。政府部门应促使平台认识到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与道义,遵照“权力与责任挂钩”原则探索建立数字平台“守门人”规则,推动平台经营者遵循我国现有的像《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中公布的相关平台合规经营标准制定相关规定,从源头杜绝数字平台通过诱导或操纵消费者及入驻企业等暗模式引发市场无序竞争的风险。第二,加大对企业诱导消费者虚假反馈行为的打击力度。在自治规则的运行下,督促平台加强对消费者反馈数据造假的自查及清理,规范互联网信息传递的合规性,加大对数据造假的监管力度和惩罚力度;同时还应加强对消费者理性购物的宣传与引导,提高其对平台诱导的警惕性以及对“网红推荐”“明星同款”等产品的辨别能力,克服由于网络直播带来的冲动性、上瘾性等消费,降低其自身信息泄露的风险。第三,探索运行“负面清单+例外豁免”的责任模式。首先,针对平台利用算法形成的垄断行为尽快筑就负面清单,具体罗列平台经营者的一系列“禁止”操作,比如禁止平台利用算法进行“杀熟”行为、禁止平台限制入驻企业的“二选一”行为及禁止平台的非公开透明行为,强化平台“守门人”的透明义务。其次,对于数字平台“守门人”地位应给予适当的豁免,对平台实行的有利于生产者利益、消费者福利及社会公共效益的行为设定豁免权利,这不仅对于平台的规范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企业的高效生产也具有导向作用。再次,针对平台经济的全球化扩张所造成的监管真空问题,需要结合多边主权国间的实际发展现状及其核心利益诉求,就全球数字治理规则进行共同磋商,尽可能多地兼顾不同国家的数字贸易规则理念,争取围绕数字平台跨国运营产生的关键问题形成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数字服务不仅能准确概述数字贸易的发展内核,亦是数字贸易作用于实体经济的重要渠道,对制造业增值能力的提高具有关键作用。因此,应着重关注以下方面:第一,健全支持数字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紧扣服务行业特点,出台扶持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先行发展,对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形成示范效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优化财政收支结构,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以支持服务企业数字化转型,强化企业服务提供质量;制定地区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支持符合条件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推进数字服务业发展。第二,推动数字生产性服务业创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支持、政策倾斜等都是助推数字服务业创新的关键元素。对此,首先,应全面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像充电桩、特高压等新基建只有在建设密度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在实际应用中显现效果,因此,利用数字基建增强数字服务业发展的稳固支撑力是不容忽视的;其次,加大技术创新资源投入,促使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与数字生产性服务发展相契合,补齐数字生产性服务业的技术缺口;再次,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头部互联网科技公司创新数字服务发展模式,攻克关键核心环节,形成一批潜力大、实力强的数字服务发展示范龙头企业,为行业发展注入优质资源,提升数字服务,尤其是数字生产性服务的国际竞争力。第三,着力推进数字服务业开放。目前,我国已参与《“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中国—东盟关于建立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倡议》《金砖国家数字经济伙伴关系框架》[32],在国际层面推动构建了数字服务产业开放合作机制,但考虑到世界范围内各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且存在明显的数字鸿沟,我国应继续扩大数字服务业对外开放,不断推进加入DEPA 的谈判,依托RCEP 等涵盖多元化成员结构的平台,鼓励数字服务外包,通过“干中学”强化自身数字服务供给质量;选取试点城市打造数字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务区等,有序减少对数字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限制,积极稳妥推进数字服务产业高质量开放。
数据流动是数字贸易发展的强劲脉动,也是数字经济时代连接全球贸易往来的纽带。数据安全及流通渠道的畅通关系制造业GVC 运行效率的提升及增值能力的加强,是影响制造业GVC持续深化发展的主要原因。对此,我国应在保障数据交易安全的同时不断强化数据要素流通在价值链数字化转型及赋能升级中的核心地位,激活数据要素与其他要素的组合配置能力,释放数据要素应用的巨大价值。第一,健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制度层面,应尽快完善关于数据要素流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探索政府、企业、个人的数据分类及授权,明确数据要素的所有权与用益权,完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及数据权益保护制度体系,为数据要素在定价、交易及治理等环节的安全有序流动提供基础保障,助力打造多层次数据生态治理体系,保障数据要素市场稳健发展。第二,尽快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交易制度。不断完善数据流通相关立法,推广安全、可行的数据授权商业模式,支持数据代理运营商、数据分析商及数据服务商发展,加快以“算力”为中心、以“网络”为基础的算力网络建设,规范市场数据要素流动,保证数据交易安全和客户隐私。第三,推动国际区域加强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的沟通协作。当前世界各国对数字贸易的理解各有侧重,对数据要素的跨境流动管理松紧不一,我国应抢抓当前“窗口期”,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在推动双边、多边等区域合作组织加强各国在跨境数据流动议题等方面的协调与深度磋商的同时提交“中式”模板,争取形成统一规范的治理方案,破解区域数据管制的“意大利面碗”效应,减少数据在流通中面临的冗余壁垒,充分释放数据要素对制造业GVC升级的内生动能。
注释:
①③⑦⑧数据来源于联合国贸发会议数据库(UNCTAD)。
②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21》。另外,鉴于数据的可得性及上下文举例的对应性,在涉及中国与其他国家进行对比的情况时,一般以美、英、日、韩为代表。
④数据源自法国世界经济信息研究中心(CEPII)的世界经济数据库EconMap。
⑤数据来源于世界经济论坛(WEF)。
⑥数据来源于《中国反垄断年度执法报告(2020)》。
⑨数据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⑩数据来源于国际电信联盟(I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