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问:我的朋友李某向我借车在周末使用,我知道他自己的车因为故障正在维修,所以就把车借给他。当晚,他开车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他负主要责任。请问,对于这起事故,我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纪先生(上海)
律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包括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据此,李某借您的车发生交通事故,相关责任应由他自行承担,一般来说与您无关,除非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父母离婚,孩子随谁姓,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
问:11年前,我父母离婚,5岁的我随妈妈生活,爸爸每月支付抚养费,从未间断。小学入学报名时,妈妈让我随她的姓,把“赵某”改成了“吴某”,但爸爸不知情。现在我16岁了,用“吴某”这个名字注册学籍、办身份证、参加比赛并获奖,总之,人人都知道我是“吴某”。前不久,爸爸得知我改了姓,十分生气,扬言起诉我妈,要求我改回“赵某”。再次改姓会给我的生活造成很大麻烦,我希望继续使用“吴某”这个名字。请问,我必须改回“赵某”吗?
吴先生(河北廊坊)
律师意见: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同法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未成年人的姓名一般由其监护人确定。如果父母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撤销更名决定。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的时效期为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变更未成年人姓名应当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則。
您使用“吴某”这个姓名多年,已被亲友、老师、同学所熟悉,“吴某”已成为您的人格标志,成为您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您已年满12周岁,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文字含义及人格象征意义,可以决定自己随母姓还是随父姓。
【编辑:陈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