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友
老人在P平台网购一款印尼花梨木材质的仿古典架子床后,以材质非百分百花梨木、规格亦不符,存在欺诈为由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支付3倍的赔偿金,老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72岁程世元老人系国企退休干部。有孝心的女儿每每在父母生日以及老年节等日子,都会通过网购为二位老人送上物美价廉的礼物。收到女儿网购的物品,程世元时常会到实体店去查看比较一番,发现网购价格确实比实体店零售价低一些,有的甚至低一半多。如此一来,程世元也开始跟着女儿学网购,渐渐入门后,也加入到老年人的网购行列中,并且欲罢不能。
2021年“双十一”前的11月7日,程世元在P平台(某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看中了商家为某市鑫茂木制品厂制作并出售的一款印尼花梨木的老式仿古典架子床,经联系,商家与程世元聊天确认:“你要花梨木,两米的寬度,定做价格为38000元,定做时间35天;先付定金,余款发货前付清,定制产品中途不退货不退款,”聊天中客服向程世元发送了商品链接,若需定制产品,需从规格商品的链接进入付款程序,中途需要放弃付款,等待某市鑫茂木制品厂修改付款金额后再进入付款。但程世元毕竟系72岁的老年人,操作程序并不熟练,他进入商品链接后,未按定金支付流程进行中途放弃付款,等待商户修改价格后付款,而是直接在链接中完成了规格产品的下单付款。
电商于2022年3月13日向程世元发送了架子床,程世元收货后发现商品与其想要购买的商品不符,便于3月14日联系电商客服表明因商品材质掺假、规格不符,要求退货退款。客服要求程世元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退款,不能以假冒产品为由申请退款。双方虽几次沟通,但最终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程世元遂以某市鑫茂木制品厂提供的商品与约定不符,存在明显欺诈行为,诉至所在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某市鑫茂木制品厂立即向原告退还定金18000元,并三倍赔偿原告114000元(38000×3倍),被告承担检测费5000元;2.判令被告(电商网络平台)某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获得有力的证据支持,程世元于起诉前将货物送到某林业科学研究院进行材质鉴定,检测结论为该床抽屉侧板为杉木(非印尼花梨木)。
法院开庭审理时,程世元胸有成竹地认为:原告在P平台上向被告定购了一件老式仿古典架子床,约定尺寸为2mx2m、材质为非洲酸枝木,价款为38000元,并支付了18000元定金。被告某市鑫茂木制品厂承诺定做时间为35天,但其非常不讲诚信,经原告十多次催促,直到2022年3月13日被告才将货物送到原告处。原告发现其尺寸、材质与约定完全不符,但被告却不予承认。无奈之下,原告将货物送检,检测结论为杉木。原告支付检测费用5000元。被告提供的商品与约定不符,存在明显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被告除退还款项外,还应给付三倍赔偿。被告某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纵容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制假售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某市鑫茂木制品厂答辩认为:原告通过P平台向被告询问了多种不同材质不同价格的仿古架子床。被告也分别进行了介绍,如实告知了材质和相应的价格。原告自行选择全款购买18000元链接下的产品,被告按下单信息进行发货,并无不当。被告不认可原告的检测报告,且不应该由被告承担相关鉴定费用。该报告系原告单方面送检,其采样鉴定所依据的原始样本是否出自被告的产品尚不能确定。且按照行业惯例,抽屉侧板是辅材,辅材是合理的存在,且占家具整体比例极低,并不能以偏概全判定整个家具的材质都是杉木。被告也未宣传架子床百分之百的材料是印尼花梨木,没有任何其他辅材。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全部驳回。
被告某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涉案商品的销售者,未参与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我公司尽到了事前审核及提醒注意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故我公司不存在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二项:一是某市鑫茂木制品厂在经营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是否应按原告诉求支付价款三倍赔偿;二是某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程世元与被告客服的聊天记录显示,客服已告知了程世元关于定制产品的付款流程,虽然程世元在聊天中明确了所需定制产品的规格要求,但在平台上操作时未按定制产品的操作流程进行付款操作,而直接进行了规格产品的付款操作,对于付款18000元的金额与客服所述定金15000元不一致也没进行核实,此系程世元自身对平台定制产品的付款流程不了解造成的,某市鑫茂木制品厂按程世元的下单进行规格产品的发货不存在欺诈,故不能以此认定某市鑫茂木制品厂存在欺诈行为。关于原告程世元提交的抽屉右侧板材质系杉木的鉴定报告,首先检测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其次检测部位也非主体结构部位或产品外露部位,某市鑫茂木制品厂在产品宣传上也未承诺100%属印尼花梨木,故也不能以此检测报告认定某市鑫茂木制品厂在买卖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由于P平台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且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市鑫茂木制品厂发货时间与承诺交付时间不符,交付时间一再拖延,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据此,本院对程世元要求退货退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程世元的三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某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已经实名登记了某市鑫茂木制品厂的信息,在涉案交易中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因此程世元要求某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市鑫茂木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世元货款18000元;二、原告程世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购老式仿古典架子床退还给被告某市鑫茂木制品厂 。双方收到该判决后,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即便案涉床出售不存在欺诈,程世元要求退货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该规定系惩罚性赔偿性质,其目的在于消除商业交往中存在信息不对等,防止商家利用自身优势欺诈消费者,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诚信的市场环境。但在认定商家是否构成欺诈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审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要件:1.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欺诈的故意;2.行为人基于欺诈的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真实情况;3.相对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电商所提供的床其材质、产地、规格等均符合质量要求,至于该床的抽屉侧板材质不是印尼花梨木,因商家宣传并未承诺整个床材质均为印尼花梨木,故不属于欺诈。本案给网购一族的启示:当消费者怀疑所购商品存在假冒时,妥善的办法通常是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鉴定。程世元申请的材质鉴定属于并无必要,因此其5000元鉴定费只能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