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敏
黄某中长期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工作,熟悉公司业务流程。为了攫取财富,他“靠山吃山”,采用虚构债权等手段骗取公款,对外放贷。
曾任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小贷公司”)总经理,乌鲁木齐高新创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创融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等职的黄某中,因骗取公款600万元、受贿738万多元,2021年3月被法院判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因发现其有挪用公款2800万元和滥用职权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9万多元的犯罪事实,2023年5月16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将黄某中所犯新罪与原犯贪污罪、受贿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黄某中,1973年9月出生于新疆奎屯市,研究生学历,1998年6月参加工作,长期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工作。
黄某中长期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工作,熟悉公司业务流程。为了攫取财富,他“靠山吃山”,采用虚构债权等手段骗取公款,对外放贷。
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黄某中在担任高新融资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高新小贷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期间,利用其审批贷款担保业务、小额贷款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安排新疆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黄某中二姐黄甲、黄某中朋友王甲采取虚构债权,再经多次转让虚构债权的手段,从高新小贷公司骗取公款600万元,后将该600万元转入辛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安排其进行对外放贷。
长期担任多家国有公司负责人的黄某中,手握金融担保审批、贷款审批等权力,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企业界和金融界有一定的话语权。2012年至2020年,黄某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帮助,共受贿21起,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738万多元。
其中,2012年至2018年,黄某中为新疆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贷款担保、小额贷款、过桥贷款等业务中谋取利益,在高新区(新市区)家中、办公室等地方,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23万元人民币、价值1.3万多元的雷达牌手表一块、价值0.4万元的华为牌手机一部、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25.7万多元。
2015年12月,时任高新融资公司副总经理、高新小贷公司总经理的黄某中为乌鲁木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贷款担保、小额贷款业务中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赠送的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某小区的一套价值132.3万多元的商品房、一个价值12万元的地下停车位,以上共计144.3万多元。为了掩人耳目,黄某中将房屋及车位落户在其二姐夫白某的名下。
2015年至2017年,黄某中为新疆某服饰有限公司在贷款担保、小额贷款业务中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送的120万元人民币,转入黄某中二姐夫白某的银行卡内。岳某还送给他一套位于河北省涞水县金某小区的价值278.63万元的别墅,登记在黄某中的大哥黄乙名下,岳某另送给他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以上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01.63万元。
2020年10月27日,黄某中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2月22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黄某中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被告人黄某中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某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其家属愿意退缴全部赃款并愿意缴纳罚金,被告人主动交代问题,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600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某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8.8万多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赃款及赃物均已退缴或由办案机关依法查封,本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2021年3月29日,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黄某中在监狱接受劳动改造。他服刑一年多后,因有漏罪未判,被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监委立案调查。黄某中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5年12月至2017年10月,时任高新融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高新小贷公司总经理的黄某中,与时任高新融资公司业务经理等职的王丁商定,以设立资金池向在保企业发放过桥贷款赚取利息的方式,五次共计挪用公款2800万元。黄某中、王丁通过挪用公款设立资金池向在保企业发放过桥贷款获利1016万多元,案发后王丁退缴全部赃款。
其中,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黄某中和王丁共谋挪用高新融资公司500万元,以定期存单的形式作为在保企业——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技公司”)向某银行贷款的质押担保,贷出490万元后,由王丁操作转入二人私自建立的体外循环资金池,用于向在保企业发放过桥贷款赚取利息。
新科技公司的这笔贷款也给黄某中和王丁带来了一场噩梦。原来,新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严某知道二人是在违规放贷,以告发二人要挟,陆续以借支的名义从王丁处将490万元领走且拒不偿还。2017年11月,为了偿还银行贷款、掩盖挪用公款营利的事实,黃某中与王丁共谋,在明知严某不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情况下,违规审批和安排工作人员办理严某向高新小贷公司贷款500万元的相关手续,钱款用于偿还之前新科技公司向银行的贷款。
2019年1月,高新小贷公司对新科技公司及严某提起诉讼。2022年5月6日,因新科技公司、严某等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新市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高新小贷公司经会议审议决定将此笔贷款核算为呆坏账处理。经核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499.21万元。
2023年3月7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黄某中犯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向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黄某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2800万元归个人使用,并向在保企业发放过桥贷赚取利息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499.2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尚未判决,应当对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2023年5月16日,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中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与原贪污罪、受贿罪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退缴的赃款1071万多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不足部分266万元继续予以追缴。黄某中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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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