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滨海湿地保护现状及生态修复能力提升对策

2023-11-19 06:18林余乐
福建轻纺 2023年9期
关键词:滨海生态

林余乐

(福建师范大学 地理科学学院、碳中和未来技术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我国海岸线绵长,因地形地貌、气候及海域条件的不同造就出丰富的滨海湿地类型[1]。滨海湿地能够提供调节气候、减少污染、蓄洪防旱等诸多生态服务功能,是陆地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的过渡地带,是近海生物的重要栖息繁殖地和鸟类迁徙中转站。然而,由于人类开发活动及全球变暖趋势等因素,导致滨海湿地出现面积锐减,生态功能弱化,甚至退化。滨海湿地退化问题是全球普遍面临的共性问题,一些发达国家已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保护和修复滨海湿地的经验和方法[2]。我国自1992年加入Ramsar公约以来,更加重视滨海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沿海地区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数量和规模逐年攀升。开展滨海湿地生态修复在发达国家有很多可行的经验,对我国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滨海湿地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 滨海湿地现状分析

1.1 滨海湿地的定义及类型

滨海湿地是指低潮位水深小于6 m的水域及其沿岸的湿地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6 m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洼地带等[3]。从定义上看,滨海湿地的下限为海平面以下6 m处,上限为大潮线之上与内河流域相连的淡水或半咸水湖沼以及海水上溯未能抵达的入海河的河段[4]。

在Ramsar公约中,滨海湿地包含12种类型:永久性浅海水域、河口水域、海草床、珊瑚礁、岩石性海岸、沙滩砾石与卵石滩、滩涂、盐沼、潮间带森林湿地、咸水或碱水潟湖、海岸淡水湖和海滨岩溶洞穴水系。

在我国GB/T 24708—2009《湿地分类》中,分为自然滨海湿地和人工滨海湿地2大类,根据受潮汐影响程度、地貌特征和基质性质等,又可细分为浅海水域、红树林、潮下水生层、河口水域、岩石海岸、沙石海滩、珊瑚礁、淤泥质海滩、河口三角洲、潮间盐水沼泽、海岸性咸水湖、海岸性淡水湖等12种类型[3]。

滨海湿地还可以依据水文特征与盐度的差异分为咸水(半咸水)滨海湿地和淡水滨海湿地。其中,咸水(半咸水)湿地有常年积水和周期性积水之别[5],淡水湿地则可进一步细分为海岸性淡水湖和海岸性淡水沼泽。

1.2 滨海湿地的生态效益

淡水和海水在潮汐作用下的交融造就了类型多样的湿地环境和丰富多彩的物种资源。1997年,Costanza等生态学家发表了全球生态系统功能评估结果,结果显示滨海湿地创造的生态服务价值占全球总价值近30%,占湿地总价值近67%,其生态效益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是固碳释氧,浮游藻类、微生物、底栖藻类、贝类等水生生物都能固定碳,植被覆盖率高的滨海湿地固碳释氧能力会更强,这对调节大气,控制CO2上升和全球气候变暖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水质净化,湿地内较缓的水流有助于吸附有害物质、沉积物下沉及有害物质的贮存转化,湿地中的水生植物本身对重金属具有富集作用,湿地植物增加了水中的含氧量,这些都为微生物提供了适宜的低温、有氧生长和分解环境,从而达到净化水质目的。

三是护岸促淤,滨海湿地中的植被及其根系可以稳固基地、减小海浪冲击力、沉降沉积物,从而有效减轻海岸线、河口湾受到的侵蚀,被称为海岸卫士的红树林就是通过防风消浪、缓流和促淤三大功能来实现护岸作用的。

四是提供生境,滨海湿地为水鸟、浅海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条件,很多野生动植物依赖湿地生存,其数目庞大,据统计超过一半的国家一级保护鸟类均生活在湿地中,许多还是珍稀物种或特有物种[6,7]。

1.3 我国滨海湿地分布及退化现状

我国的滨海湿地主要分布在11个沿海省份和港澳台地区,一般可分为南北2部分,杭州湾以北主要包括环渤海地区和江苏滨海的沙质及淤泥质潮滩,以及山东半岛、辽东半岛的海岸带-基岩潮滩湿地;杭州湾以南主要以岩海滩湿地为主,包括长江三角洲、钱塘江-杭州湾、晋江-泉州湾、珠江三角洲和北部湾等[6]。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湿地面积约56.35万km2,占世界湿地面积的4%。滨海湿地面积约为5.80万km2,其中面积最大的是浅海水域湿地,占比59.21%;其次是淤泥质海滩,占比16.37%;而河口水域占比15.1%,红树林湿地占比0.59%,珊瑚礁湿地占比0.1%。

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自然与人为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滨海湿地资源遭受了严重破坏,湿地逐渐退化,湿地面积大幅度减少,其中盐沼损失面积达53%,红树林损失面积达73%,珊瑚礁损失面积达80%,而海草床几乎全部丧失[2]。从2003年到2013年,我国湿地面积减少了近3.40万km2,与海南岛面积差不多,减少幅度为8.82%[8]。到2016年,我国滨海湿地面积减少至5.24万km2[3],较2013年减少10%。伴随着生境破碎化湿地退化,物种丰富度急剧下降,存留物种趋同,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平衡机制不复存在,保护和修复滨海湿地的形势愈加严峻。

2 滨海湿地保护及生态修复的必要性

2.1 生态修复的定义及意义

修复、更新、改良和重建被破坏的生态系统,使其结构和功能恢复或超过原有水平,我们将这一过程称为生态修复[9]。滨海湿地具有复杂的生物链网络,生态修复遵循“以自然为主、人工为辅”的原则,以人为调控和自然恢复相协调为手段,以修复和恢复生态功能为目标[10],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生态修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具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之一,保护和修复滨海湿地,就是在保护人类和地球的未来。对滨海湿地进行生态修复,使其在生态、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对于维持生物圈的平衡和稳定,保护物种和生物多样性,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2 我国滨海湿地保护及生态修复历程

自1992年加入Ramsar公约的30多年来,我国湿地保护经历了摸清家底和夯实基础(1992—2003年)、抢救性保护(2004—2015年)、全面保护(2016—2021年)三个阶段,随着2022年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施行,我国保护和修复滨海湿地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高质量发展阶段。

20 世纪80—90年代,湿地退化相关的环境及生态问题进入公众视野,开始由湿地掠夺式开垦向湿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方面转变。1980年至1986年,我国开展了对滨海湿地的自然环境要素和社会经济条件初步核查的全国海岸带及海涂资源综合调查工作。30多年来,我国采取了诸多措施来遏制湿地的丧失及退化,如海洋污染防治、新生滨海湿地保护等,并相继颁布了多个法律法规保护滨海湿地。比如,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滨海湿地等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规定,禁止开垦的湿地一律不得再开垦,已开垦的要逐步退掉,不得再开垦[11]。

我国分别在1995—2003年、2009—2013年组织开展了2次湿地资源调查。2003—2010年,我国对湿地相关立法进程加快,全国各地相继出台省级湿地保护行政法规,湿地保护取得较显著成效。2003年《全国湿地长期规划(2002—2030)》明确了湿地保护的具体任务和目标,2007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湿地管理履约办公室。2011年至今,我国先后颁布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11—2015年)》《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等[12],对湿地的保护、管理、修复和利用等作了详细规定,并对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强调。如今,滨海湿地保护和恢复已被各省列为“美丽海湾”建设重点任务,并相继开展了“南红北柳”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统筹规划、统筹协调湿地保护工作,切实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我国湿地保护面积在“十二五”期间新增2.0万km2,自然湿地保护率也提高到46.80%;“十三五”期间,全国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工作,累计整治海岸线1200 km,同时新增湿地面积2000多km2,湿地保护率提升到50%,其中滨海湿地约227 km2[13]。遥感监测结果显示,2015—2020年,我国湿地总面积恢复态势良好,其中红树林面积已基本恢复到1980年水平[14]。

尽管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修复的类型、数量均有大幅增长,但总体修复规模仍然较小,难以弥补长期围垦开发导致的滨海湿地数量和质量上的损失。据统计,2000年以来我国滨海盐沼和红树林湿地的修复面积仅分别为退化消失的5%和11%,而海草床修复面积仅为退化面积的0.4%。

2.3 我国滨海湿地保护及生态修复存在的问题

滨海湿地保护及修复主管部门管理较分散。2022年之前,国家层面无专门针对湿地保护及管理的法律法规,只是零散出现在森林、水、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规文件,直到2022年6月《湿地保护法》的正式施行才明确了以国务院林业草原为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5个部门根据不同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工作。虽然该制度明确了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和权责,但总体来说还是存在多部门分散管理、部分职权交叉或重叠等情况,加之法规刚发布不久,各部门及地方政府协作机制未高效建立,造成滨海湿地管理保护效率大打折扣。

滨海湿地生态修复标准未统一,技术支撑相对薄弱。国内滨海湿地生态修复的研究与实践相较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对湿地退化因素、机制及自我恢复的基础研究不够深入,此外,生态修复的技术标准如何统一、生态修复的监测计划如何科学制定、生态修复的功能成效如何有效评估等一系列政策未建立国家级统一标准。

3 我国滨海湿地保护及生态修复能力提升对策建议

3.1 持续完善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统筹协调、信息共享是滨海湿地保护和管理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如何有效保护现有的、科学修复受损的滨海湿地,是实现我国滨海区域可持续发展、构建滨海区域生态安全屏障的迫切需求。在跨部门协作上,建议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各地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充分落实、严格执行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及时建立信息共享目录,定期更新信息台账,将滨海湿地保护、管理、修复等工作动态及时在各部门和当地政府网站发布,凝聚各部门工作合力,高质量推进滨海湿地保护工作。

3.2 借鉴优秀经验,加快滨海湿地生态修复技术标准研究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学习国际上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全流程体系构建及技术标准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完善滨海湿地生态修复从规划实施到监测评估的一系列工作,同步加快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健全完善滨海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合理规划生态修复区域,统一生态修复目标与标准。

在建立生态修复标准方面,国际生态修复学会发布的《生态修复实践的国际原则与标准(第二版)》,为各国湿地生态修复政策和行动指南的制定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框架,包含生态修复原则、项目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及维护的实践标准。红树林修复是我国目前研究与实践最多的滨海湿地生态修复课题,但是盐沼、珊瑚礁等生态修复研究相对来说起步较晚、课题较少。其次,研究主要集中于单个项目或者局部区域的修复技术,对综合系统的生态修复经验建议要多参考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在区域盐沼生态修复方面,美国的特拉华湾海岸、旧金山湾等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参考,盐沼湿地修复措施要重点关注水文和沉积环境的修复、植被恢复,此外科学选址和因地制宜是决定生态修复成败的关键因素。

3.3 加大中央资金投入,扩宽社会资金来源

加大中央资金投入,建立资源利用地补偿制度,补偿对象为资源输出地,由中央政府资金直接支持地方的生态修复建设,建立生态修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方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同时扩宽生态修复的其他资金来源,鼓励社会资本对欠发达地区的生态修复项目进行直接投资,使滨海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16]。在社会资金方面可参考美国的湿地补偿银行制度,先通过创建湿地开发许可证和“先补后占”等政策为湿地补偿银行交易市场的产生奠定基础,再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确保湿地银行市场机制全过程顺利运行,通过湿地银行体系,美国有效吸引了社会资本参与到湿地保护中,减少了政府公共经费投入,实现了湿地“零净损失”,湿地保护修复产业也得到了良性发展[15]。

3.4 有效提升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为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应进一步加强沿海自然岸线和滨海湿地保护,围绕海域、滨海湿地、海水养殖区等海洋碳汇空间,支持建设滨海湿地工程,建设一批海洋碳中和应用示范区,增强海洋固碳增汇能力;开展海洋碳交易试点,全方位支撑临海地区海洋强省建设;推进滨海湿地固碳示范区建设,挖掘盐沼湿地、红树林、滨海泥质滩涂等湿地的碳埋藏能力,增强蓝色碳汇功能。

4 结语

长期以来,作为生产力最高、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生态服务价值最大的生态系统,滨海湿地在保持全球生态平衡、创造社会经济价值等方面的作用十分显著。20世纪50到70年代,我国轰轰烈烈的农业化、工业化进程对滨海湿地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滨海湿地面积缩减、功能退化给人类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使得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受到了空前关注。中国在加入Ramsar公约后的三十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产生了明显的成效,但仍需看到我国生态保护和修复与国际先进水平尚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生态修复标准不统一、评估监测体系不健全、生态修复的完整性意识不够强等方面。在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的同时,还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借鉴可行的先进经验,不断提升我国滨海湿地保护及生态修复规范体系建设和技术支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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