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木高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江苏南京市 210036)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监狱的押犯数量持续上升,没有改良的旧县监和各新式监狱均处于严重的超负荷关押状态。江苏省也不例外,各监狱关押容量不足,采取移禁等措施也无法有效疏通,亟须增加收押机构。
民国时期,江苏高等法院一直设在苏州,江苏高等法院受理苏州附近25个县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审案件,上诉人均要移送至江苏高等法院看守所关押。经江苏高等法院终审判决后以及吴县地方法院判决的人犯均需要投送监狱服刑。当时位于苏州的新式监狱只有江苏第三监狱①和江苏第三监狱分监2所。据1929年度的司法统计(统计时间为1929年7月1日至1930年6月30日),江苏第三监狱有男犯监狱76间(均为杂居间),病监12间(其中独居5间、杂居7间),可容纳人数452人,实际容纳916人。江苏第三监狱分监男监44间(其中独居8间,杂居36间),病监4间(均为杂居),可容纳人数208人,实际容纳256人〔1〕。按照已决犯由监狱收押和未决犯由看守所关押的要求,江苏第三监狱关押人数已经超过定额1倍。而当时,看守所中还有大量亟待判决和判决后处于上诉期的人犯即将投送监狱。1929年,地处苏州市的江苏高等法院看守所和吴县地方法院看守所同样是人满为患。“位于苏州的江苏第三监狱分监暨江苏省高等法院看守所,人犯同样严重超员。该监原额500名,1929年6月实际却达1 300名。虽监所管理者努力扩容,但实属杯水车薪,无济于事。”②〔2〕
1929年3月,江苏第三监狱根据江苏高等法院的指令,向苏州附近的县监移禁罪犯。“吴县江苏第三监狱以监犯案多,不容再押。特派委警吏将判决监犯三十名于十八日傍晚押解到嘉(作者注:即嘉定,民国时期为江苏的一个县,现为上海市嘉定区)。由并狱署长缪文桂点验无误,当即收押。”〔3〕1929年5月19日,江苏第三监狱还将轻刑犯30名移禁江阴县监狱〔4〕。司法行政部认为移禁解决不了问题,只能通过建设新监扩大收容规模。“查江苏省新旧监狱羁押人犯超过容额甚多,尤以第三监狱及第三分监为最,虽经本部饬令设法疏通,而该两监人犯仍超过一倍左右。兹据该省高等法院院长呈请,拟借前苏州军械局房屋筹设监犯临时收容所藉资疏通。本部认为可行,已予照准,惟一切规划应由该院按实核计,详列清单,呈候核夺,业令仰该院长遵照。”〔5〕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不久即开展禁烟运动,并通过颁布法律严惩烟犯。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吸食鸦片或吗啡或高根、海洛因及其化合质料,处1 000元以下罚金。”〔6〕1929年7月《禁烟法》第11条规定:“吸食鸦片施打吗啡或使用鸦片之代用品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处1 000元以下罚金。有瘾者并限期令其戒绝。”〔7〕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55条规定:“罚金于裁判确定后令一月以内完纳之,期满而不纳者强制执行;其未完纳者易科监禁,易科监禁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因犯贫而减罚金者应以减得之数比例计算。科罚金之裁判应依前项之规定载明折算一日之额数,但监禁期限不得逾一年。”〔8〕有相当一部分被判罚金的烟犯因无钱缴纳罚金,被改科监禁,由监狱收押。1929年,江苏高等法院在一份转呈行政院的公函中介绍:“查苏省新旧各监狱、看守所原定容额一万三千余名,现在羁押已未决犯已两万名左右,计超过七千名之谱。……踵接肩摩,几于不能卧坐,而烟犯大半身体羸弱,入监以后百病丛生,往往因此而死亡者为数。虽执法本应无私而人道不免有亏,自应设法改良待遇以维民命。敝院前曾拟具办法,将该项烟犯于判决后,验系年老多病者,勒令先在医院戒绝烟瘾,然后送监执行,一以疏通监狱,一以保全生命似于刑法人道双方兼顾。”〔9〕
由于新式监狱和看守所人犯爆满,南京国民政府不得不采取扩容措施来解决关押问题。1929年6月,江苏高等法院院长向司法行政部请示,请求协调军政部将前清苏州军械局旧址借用,筹设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以解燃眉之急。“高等法院……为监犯拥挤,拟请将苏前狮子口旧军械局拨归该院应用。前(二十八)日再电军政部省政府,拟先组织监犯临时收容所,务乞电令该县长速将该局移交职院管辖,以资疏通。”〔10〕
1929年10月,司法行政部以9373号指令同意江苏高等法院新建江苏监犯临时收容所。江苏高等法院收到批文后,成立了由该院书记官长魏邦桢、书记官施泽臣、刘植禧3人组成的筹备处,负责监犯临时收容所的筹建。该工程从1929年底开工到1930年3月底竣工,建设工期3个月时间。1930年4月15日,江苏高等法院举行仪式,宣布成立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同年4月17日撤销筹备处,并报司法行政部备案。
1.规划设计
江苏高等法院提出在原有的军械局房屋的基础上进行修理,按照关押罪犯的要求进行改建,并将监房的关押容量以及附属设施等建设情况报司法行政部审核。司法行政部经过审核,提出若干修改意见,“所拟各监房收容人数按照说明书所开尺寸气积均不敷用,应照下开人数分别改正,以免拥挤”,司法行政部要求“七人居改作五人居,十三人居改作六人居,十五人居改作十人居,十六人居改作十一人居,十八人居改作十三人居”,同时提出监所的名称增加一个“省”字,规范称为“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11〕。江苏高等法院收到司法行政部指令后,进行了重新设计,并开始招标工作。
2.招投标情况
1929年11月,江苏高等法院在苏州报纸发布招标公告,确定投标时间为11月25日至12月10日,12月12日上午10时当众开标。开标结果是:最高标价华章有记,计洋三万九千六百元;最低标价是郑鼎记,二万三千七百八十元。审查结果以最低价之郑鼎记得标。“江苏高等法院……为修建江苏监犯临时收容所,招工投标。计投标者为陈公裕、姚开泰、华章有记、张生记、郑鼎记等五家。于昨日(十二日)上午十时开标。结果为郑鼎记得标。其标价为二万三千七百八十元。当由魏主任通知郑鼎记,订立合同,择日兴工修建。”〔12〕郑鼎记中标后,1929年12月20日与江苏高等法院签订建筑合同,1929年12月29日开始施工,施工期限为3个月。
3.施工中的局部微调
1929—1930年,苏州市政府拓宽市内道路,狮子口附近的道路在拓宽之列,按照设计规划建设的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的围墙需要向内平移,原计划监墙外建筑的一些附属设施,需要移到围墙之内,因而对建设计划做了局部微调。“嗣以动工拆卸旧屋,建筑监墙。市政府丈量街道,照章放宽行路以致前后地皮缩进,与原定计划略有变更,原定西面监墙外建病室五小间,药室一小间,浴室一座,尸室一座,厕所一座,嗣因丈量地皮缩小,又兼接近邻屋,不敷建筑,将尸室移至监墙以内,病室药室面积较大,不能建设,遂将病室等六小间建筑费减去一千元,所有病室指定设在最后一进,五间监房彼处前后空气充足,疗养病犯颇为相宜。”〔13〕
4.建筑和开办经费
江苏高等法院呈请司法行政部的报告中提出“应需修理及开办等费约洋三万元,据请在前江苏高等审判厅移交逐年息金及以前各厅监历年经费余款项下拨用”〔14〕,司法行政部基本同意,但要求江苏高等法院说清楚“各厅监历年经费究系何种款项”,“应由该院明白呈复”〔15〕。工程结束后,江苏高等法院向司法行政部报送的报告中对经费使用的表述是:“谨查此次核准拨用修建等费内四千三百八十元零二角五分,系以前各厅监历年年度终了预算经常费余款项,除核准总数内付去二万二千七百八十元修建费,其它增加暗室、补充小部分工程以及开办购置等费另案呈报外,此次筹设该所处处节省开支,约计并未超过三万元。”〔16〕在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建设过程中,江苏高等法院向江苏省政府申请拨付经费,1930年1月17日,江苏省政府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司法经费问题,会议决定“监犯临时收容所每月拨1 000元”〔17〕。
1930年4月30日,江苏高等法院院长向司法行政部报送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竣工材料,请求司法行政部派员验收。司法行政部收悉后,于1930年5月8日派技正贝寿同前往苏州验收。1930年5月27日,司法行政部发出第1105号训令:“为训令事,案据本部技正贝寿同报告,验收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工程情形,经部详加核阅,所有该项工程尚属核实,惟一切布置尚有应加改良之处,兹分别开示于后,仰即遵照办理,并将遵办情形呈报备查。再该所应支本年度经常费并仰遵照本年五月十日本部第五八四三号指令编入岁出预算内支给。”〔18〕
验收发现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查该所后院有五开间监房三层,既无总门又无铁栅,于戒护上殊欠周密,应将前层南面各门一律砌断,移至北面,改由后院东墙出入,并照前面各监统式样,装置铁栅门,以便管理。(2)前院空地应于四角通道加墙留门,以作运动场。(3)该所各监房收容人数曾经本部于上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九三七三号指令改定,现查中层大房两排每间仍收容十六人之多,且左右满置长炕,中间距离甚窄,几至不能容膝,不但气积不足,而人犯只能坐卧,不能行动,实于卫生大有妨碍,应即限制每间收容十一人,其逾额人犯查该所后面尚有空屋四五间可改作监房,拨入监禁,以资匀配。一面将各监房长炕于靠门处拆短数尺,俾得稍留余地。(4)工场、教诲堂应迅即设法筹备。”〔19〕
事实上,江苏高等法院已经于1930年4月15日启用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司法行政部验收提出该所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无法进行修正。
在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成立之前,江苏高等法院未雨绸缪,做好看守员的招考工作,1930年2月18日在苏州报纸刊发招考广告,2月25日考试。“高等法院定今(二十五)日招考看守警士,额定三十名,为狮子口监犯临时收容所之用。现在报名者已有一百五十名。”〔20〕考试当天,实际参加考试的只有64人。对录取的看守,先安排到江苏第三监狱分监练习。“到院考试者,计到六十四名。考试课目:(1)考验目光;(2)笔试普通文字;(3)考试膂力。当经考取三十名,备取十名,于三月一日到院,发往司前街第三分监练习,俟收容所工竣后,即行前往工作。”〔21〕
1930年4月15日,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成立后,江苏高等法院调无锡县监狱管狱员陈珍代理该所所长,调孙鹏代理该所候补看守长,派林自强代理该所候补看守长〔22〕。1930年9月,江苏高等法院派李兆麟任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候补看守长。1931年4月6日,司法行政部任命陈珍试署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所长〔23〕。1931年3月,江苏第三监狱分监长丁磊提出辞职,江苏高等法院院长希望丁磊继续留在狱界,于是答应调其到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任职。“司前街江苏第三分监长丁磊,自去年六月九日奉令委任就职迄将一载,嗣因监狱经费向各县领取困难,曾一度具呈辞职,经林院长谕令勉为其难。兹悉高院林院长已准令丁磊与狮子口临时收容所所长陈珍对调。”〔24〕1931年6月12日,司法行政部派丁磊代理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所长,任命陈珍试署江苏第三监狱分监长〔25〕。
据1934年度的司法统计,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共有职员63人,其中所长1人,候补看守长2人,医士1人,主任看守10人,看守49人〔26〕。1935年,经司法行政部任命的管理人员见表1。
表1: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1935年职员录〔27〕
1936年4月13日,丁磊被司法行政部派往上海代理江苏第二监狱典狱长,任命胡仁清试署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所长〔28〕。
1.收押情况
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投入使用初期,主要从江苏第三监狱和江苏第三监狱分监超额的罪犯中移禁,此后接收江苏高等法院和吴县地方法院审判后的罪犯。据统计,1931—1933年度,江苏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审终结案件数分别为56件、59件和91件(江苏高等法院管辖吴县、上海、常熟、武进、无锡等25个县的上诉审案件),吴县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审终结案件数分别为1 592件、1 693件和1 518件〔29〕,这些结案的案件很大一部分犯罪人被投送到苏州的新式监狱(江苏第三监狱、江苏第三监狱分监和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中(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存续期间部分年份罪犯入所和出所情况见表2、表3)。新收押的罪犯中,从有期徒刑几个月到无期徒刑不等,例如1932年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新收押的罪犯中,无期徒刑的计11人,15年以上(不含15年)的计10人,10年至15年的计45人,7年以上的计58人〔30〕。
表2:1932年和1934年罪犯入所和出所统计表③ 单位:人
2.假释情况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于1930年6月颁布了《普通罪犯应切实适用缓刑假释制度令》,1935年7月颁布了《疏通监狱暂行条例》,以期解决监所拥堵问题。江苏省于1931年制定了《苏省监犯疏通办法》,其中第3条规定“新旧监所一律厉行假释”〔31〕。根据刑法规定,假释和保释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方可实行。1936年1月,司法行政部部长王用宾视察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视察报告”(以下所用“视察报告”均为此)对该所的假释情况记载为:共办200余人,其已经核准释放者120余人〔32〕。
在生活方面,1930年4月,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成立后,适逢米价大幅上涨,江苏高等法院及时发出第3019号训令《准省府函各处米价飞涨囚粮不敷准加一分》:经省政府委员会第281次会议议决,各新式监狱和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从4月1日起,囚粮费用由一角一分增加到一角二分〔33〕。
在生活设施方面,“视察报告”记载,该所监房分成5排,共计37间,内五人杂居房22间,十五人杂居房15间;病房1排,7间;能容350余人,现实收443人(内有未决犯10人)〔34〕。监房光线气积均尚充足,内部也尚清洁。
在医疗卫生方面,据1932年度司法统计,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患疾病罪犯165人,病死50人;据1934年度司法统计,患疾病犯人69人(其中传染病42人,非传染病27人),病死罪犯45人〔35〕。“视察报告”记载的其医疗卫生情况是:医士中西医各一,中医月支10元,西医月支40元。医药费月支50元。疾病人犯,最近3个月内,平均15人,死亡共3人〔36〕。
1930年8月30日,江苏高等法院发出第7681号训令《令采用前第二监狱教诲师邵振玑所编教诲浅说由》,要求各新监典狱长和旧监管狱员在教诲过程中使用江苏第二监狱教诲师编写的《教诲浅说》一书,作为教诲教材〔37〕。此时,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采用《教诲浅说》一书开展教诲工作。
在教诲方面,据1932年度司法统计,每周教诲时间为7小时,被教诲人数371人,能听受人数188人,能感受人数175人。据1934年度司法统计,每周教诲时间7小时,被教诲人数208人,能听受人数约69%,能感受人数约31%〔38〕。
在教育方面,1932年,司法行政部对罪犯教育作出新的规定,明确教育课本采用“教育部审定之小学教科书”,新监由教师或者教诲师担任教员(旧监狱由管狱员担任),每6个月由高等法院派视察员试验,以定成绩之优劣。据1932年度司法统计,每周教育时间为14小时,被教育人数264人,能识字人数120人,能晓文意人数80人。据1934年度司法统计,每周教育时间为12小时,被教育人数297人,能识字人数约93%,能晓文意人数约7%〔39〕。
由于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属于“临时”性质,司法行政部没有任命教诲师和教师,教诲教育工作主要由所长和候补看守长兼任。“视察报告”对该所的教育教诲情况记载为:教育教诲由所长及候补看守长轮流担任,不设专员〔40〕。
1930年6月12日,司法行政部发出第7375号指令:“呈为监犯临时收容所修改工场宿室并筹借作业资金,拟请由该所修建费余款内拨借,呈悉,准如所拟办理,此令。”〔41〕据1932年度司法统计,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设有糊盒、织袜作业2种,作业人数286人,每日作业9.5小时。成品价值3 851 680元。到1934年,作业种类增加到糊盒、织袜、牙刷、缝纫、纸扇5种,作业人数252人,作业时间每日9小时,成品价值5 368 440元,纯益金额178 500元〔42〕。
1935年9月19日至22日,司法行政部在南京中华路青年会礼堂举行新监成绩展览会,要求各新式监狱报送展览品。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报送若干展品参展,包括男纱袜、女纱袜、男单线袜、女单线袜、牙刷、各式纸扇、各式(男、女)童孩衣裤、代制鸿生火柴公司火柴盒样品等,被实业部评定为“甲下”等级,所长丁磊被司法行政部通报嘉奖〔43〕。
“视察报告”对该所的罪犯作业情况的记载为:工场在大门对面,中隔一路,人犯出役罢役,均感不便。作业分糊盒、牙刷、织袜、缝纫、营缮、洗涤等科。作工者360人,每月盈余290余元〔44〕。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继续推进监狱改良,北京政府时期的一些管理制度和规定继续有效,同时也通过训令、指令对监狱改良提出一些新的要求。1927年5月,江苏成立司法厅,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监狱管理是司法厅的一项重要职能。该厅成立不久就制定了《江苏司法厅施政方针草案》,并报省政府审核转呈司法部,草案提出未来10年江苏新监建设计划,除对江苏第一监狱和第四监狱扩建外,计划在江都、淮安、武进、太仓、东海、松江、铜山、崇明等地新建新监8所,需要费用502万元〔45〕。可惜该计划还没有来得及实施,江苏司法厅在1927年11月被撤销,司法行政工作改由江苏高等法院负责。1930年,江苏高等法院拟具旧监改建和新监建设计划,计划拟分8期新建改建新式监狱11所〔46〕。无论是江苏司法厅的建设计划,还是江苏高等法院的建设计划,均没有在苏州建设新式监狱的打算。但苏州监所人犯爆满的现状迫使江苏高等法院采取临时性措施,来缓解苏州监所超押的矛盾。在规划过程中,由于建设经费的限制,并没有把原军械局的旧房屋全部拆除,而是因地制宜,对可以修补的房屋设施进行修缮,所有建设也没有按照北京政府时期司法部颁布的监狱图式进行设计,只要能满足“关人”就行。在建设方案报司法行政部审核以及司法行政部提出修改意见后,江苏高等法院在建设过程中,仍然我行我素,不予理睬。如司法行政部要求将“十六人居改为十一人居”〔47〕,施工结束后,司法行政部派员验收的时候发现仍然是“十六人居”,没有教诲设施,这样的规划设计,与新式监狱的理念相去甚远。
根据有关资料介绍,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在机构设置上和其他新式监狱一样,也设立“三科两室”,即总务、戒护、作业三科,教诲、医务两室〔48〕。按照1928年国民政府时期司法部公布的《监狱处务规则》的规定,“各科设主科看守长,教务所设主任教诲师,医务所设主任医士”〔49〕,而根据1934年度的司法统计,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没有设置科长(主科看守长),也没有配备教诲师和教师,只配备了1名医士〔50〕。由于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具有“临时”性质,许多按照司法行政部要求上报的监狱统计报表无人填报,以致无法查阅到该所存续期间详细的出入监人数统计、假释人数统计以及监狱管理人员统计等数据。如《各省监狱假释人数统计一览表》统计了1928—1934年各新式监狱假释罪犯的人数,江苏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监狱以及第三监狱分监均有假释人数的统计,而1930年4月就开始运行的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却没有统计数据〔51〕。1933年9月,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向司法行政部呈请假释11名罪犯,在呈请书上甚至将罪犯姓名“刘功安”错写成“刘公安”,被司法行政部纠正〔52〕。
根据1923年司法部发布的《监狱看守考试规则》之规定,看守考试科目为国文、算术(加减乘除)、现行刑律大要、现行监狱法规大要。根据《监狱看守教练规则》的要求,经看守考试录取之看守,需要“加以三个月之教练”〔53〕。而江苏高等法院为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招收看守设的考试课目为考验目光、笔试普通文字、考试膂力3项。录取的30名看守在1930年3月1日到江苏高等法院报到后,随即被安排到位于司前街的江苏第三监狱分监练习。1930年4月15日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成立后,30名看守即开始上岗。这样一支看守队伍如何适应新式监狱的看守要求?
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所长丁磊,原是吴县公安局的督察长,后调任江苏第三监狱分监任分监长,既无监狱管理经验,也不符合分监长任职条件,前已述及其因江苏第三监狱分监的经费向各县领取困难,曾一度请求辞职,江苏高等法院院长极力挽留,让其到监犯临时收容所担任所长,后得到了司法行政部的委任〔54〕。让一个不愿意从事监狱管理的人担任所长,可想而知,他如何能管理好一个新式监狱?丁磊在担任所长期间,心思不在监狱管理,甚至从江苏高等法院借钱去投资做生意。此外丁磊和其他一些新式监狱典狱长一样,在购置囚粮上大做文章。“当囚粮便宜时,以囚粮为名购进粮食并储存起来,然后等待粮价上涨,他们就拿出商人以高额粮价开具的收条,之后就将其间的差价装进了腰包。”〔55〕
对罪犯进行教育教诲是监狱改良的应有之义,伴随着监狱改良的始终。从民国时期北京政府到南京国民政府,均把罪犯教育教诲列为监狱改良的重要内容,对新式监狱的机构设置、教诲师和教师的任职条件、绩效考核等都有明确的要求。1928年9月21日司法部公布的《监狱教诲师教师医士药剂士处务规则》中对教诲师和教师的职务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有资料也介绍说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设置了“三科两室”,两室是指教诲室和医务室〔56〕。而1936年1月司法行政部部长王用宾视察苏州监所的报告中,确认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并没有配备教诲师和教师。“至教诲师及教师,一俟分监成立,即应分别设置,以专责成。”〔57〕在对新式监狱管理过程中,司法行政部发现相当一部分监狱不重视教育教诲,在报送给司法行政部的报表中弄虚作假。“各监狱造报统计年表,关于教育及教诲调查表内所填被教育、被教诲人数,往往超出各该监实在在监人数,殊属不合。”〔58〕司法行政部鉴于各省对监狱教诲及教育极多敷衍塞责,特制订监狱教诲及教育月报表式各一种,通令各省高等法院转令直辖监狱遵照定式,自 1930年1月份起按月切实填造,连同教诲讲稿呈由高院核转,以资督促而便考核。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于1930年4月15日成立运行,按照司法行政部的要求,应该填报教育教诲的报表,同时要呈报教诲讲稿。从目前可以查阅到的资料来看,1932年度和1934年度,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呈报了教育教诲报表,教诲时间、被教诲人数、能听受人数、能感受人数一应俱全,1934年度接受教诲中“能听受人数约69%,能感受人数约31%”,接受教育的罪犯中“能识字人数约93%,能晓文意人数约7%”。试想一名教诲师和教师都没有,这些教诲教育成绩从何而来?实际上,江苏高等法院和司法行政部对新式监狱的教诲教育情况也有所了解,也想配备教诲师和教师,但是实在是无能为力。按照《修正监所职员任用暂行章程》的规定,“教诲师应遴选在师范学校或中学校毕业或有同等学力,且文理优长善于讲演者派充之”,并要求教诲师不能兼任其他职务,新监教诲师不得由他种职务人员兼任〔59〕。对这样的任职要求,到哪里去找符合条件的教诲师呢?司法行政部在1934年工作报告中曾经指出:“查监犯教育,自实施监犯教育办法以来,据报成绩,尚属优良。惟因教师不敷分配,已令各新监职员襄助讲授。至若教诲,系以德育为主,除督令照章切实施行外,并准许佛教团体到监宣讲佛学,以期改悔。”〔60〕
在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建设之初,江苏高等法院只是想“临时”解决监犯拥挤问题,后来发现各县旧监也都处于超押状态,大量的烟犯源源不断地进入监所,靠移禁、假释、保释等无法疏通,于是在1929年8月16日,江苏高等法院再次向司法行政部呈文,转呈军政部,拟借用军械局旧址改建临时收容所,并改为永久借用〔61〕。在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运行之后,苏州监所的关押矛盾并没有解决,各监所常年继续处于超押状态。《司法行政部二十四年份工作报告》中提出1936年工作计划:“扩充监犯临时收容所改作第三监狱分监,原有第三监狱分监,改作江苏高等法院看守所。”〔62〕视察报告对该所的整理意见为:“该监已呈准将原有病监拆除,改建楼房,并添建工场、女监及杂居、独居、慎独等室,计建筑费二万四千余元,可增加容额三百名。现已动工,一俟工程完竣,即改组为分监。而大门外工场,亦可取消。惟监房,均设通铺,所留空地甚窄,宜改设双人铁床,以省地位,如因经济关系,一时骤难办到,可于新建部分,先行置办。”〔63〕经过重新改建,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的收容规模达到了500人,司法行政部基于押犯数量的持续增加,决定将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改组成江苏第三监狱分监,将原来位于司前街38号的江苏第三监狱分监的监房等设施划归江苏高等法院看守所,用于解决未决犯的关押,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的名称不再保留。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从1936年7月改为江苏第三监狱分监以后,在押人员数量继续逐月增加,1936年9月至1937年2月,每月关押人数分别为1 006人、1 009人、1 050人、1 088人、1 095人和1 075人,均超过额定数一倍以上⑤。江苏高等法院试图采取假释、保释及移禁等措施来疏通监狱,但由于禁毒运动的开展和1935年修订刑法,无论是新式监狱还是旧县监,此时均处于超押状态。
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存续的六年多时间里,虽然是收容已决人犯的新式监所,但就其本质而言,与看守所实属无异。尽管如此,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的建设与管理在解决苏州监所超押矛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在改组为江苏第三监狱分监运行1年以后,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江苏第三监狱分监停办。1939年,汪伪政府在该地址设立江苏第三监狱分监,在司前街38号创办江苏第三监狱〔64〕。1940年6月1日,江苏第三监狱和江苏第三监狱分监互换狱址,此后狮子口9号一直是江苏第三监狱所在地,即著名的狮子口监狱〔65〕。
注释:
①1910至1937年8月,江苏第三监狱设在小柳贞巷。1937年8月至1939年1月,江苏第三监狱停办。1939年1月起,汪伪政府在司前街38号恢复江苏第三监狱。1940年6月,江苏第三监狱迁到狮子口9号。1946年12月改称为江苏第一监狱,1948年2月改称为江苏苏州监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称为苏南苏州监狱和苏州市监狱,1956年改称为江苏第三监狱。1994年11月江苏第三监狱改称为苏州监狱,此后一直到2009年苏州监狱搬迁。
②江苏第三监狱分监与江苏高等法院看守所在一个地址,分区关押。江苏第三监狱分监容额208人,江苏高等法院看守所容额292人,合计容额500人,但是关押了1 300人。
③本表根据田奇、汤红霞选编,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6月出版的《民国时期司法统计资料汇编》第13册、第14册、第16册、第17册整理。而文中涉及的收押罪犯数据来自《民国时期司法统计资料汇编》中的“新受犯人刑期统计表”,因此与表2有一些出入。
④本表根据1935年和1936年《现代司法》部分栏目整理。
⑤参见1936年和1937年《现代司法》的部分栏目的《新监人犯出入数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