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赦宥制度在经历了先秦、秦汉以及隋唐等时期的发展,到了宋代逐渐发展到了顶峰,是宋代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历代名臣奏议》作为一种体现历史意见的史料,从中可以了解到当时人们对此制度实施的意见和反映,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从宋代诸位大臣的奏议中,可以看到赦宥在缓和宋代社会阶级矛盾的同时,也给宋代的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关键词】赦宥;宋代;历代名臣奏议
【中图分类号】K244;K20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2261(2023)19-0004-04
赦宥制度发展至宋代已逐步完善,在宋代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统治者用以维护封建政治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宋代的许多大臣对赦宥制度颇有不满。在《历代名臣奏议》中便有不少文献记载。
本文结合《历代名臣奏议》中宋代诸位大臣的奏议,以他们对赦宥制度的看法为视角,去分析与评价宋代赦宥制度。
一、《历代名臣奏议》与赦宥制度
(一)《历代名臣奏议》简介
《历代名臣奏议》成书于明永乐十四年(1416)年,是由杨士奇、黄淮等人编著而成,目前流传的主要版本为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永乐本,这个版本也是《历代名臣奏议》目前最好、应用最广的版本。此外还有四库全书的影印版,此本即抄錄永乐本,但是书中文字在抄录时多有篡改,但对该书流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历代名臣奏议》是中国从商朝到元朝历代名臣的奏议汇编,全书共计350卷,收录了近万篇奏议,书中将奏议分为了君德、圣学、孝亲、敬天、郊庙、法祖、储嗣、宗室、经国、用人、选举等64门,涉及了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法律制度、军事等多方面的内容。纵观名臣奏议,其中虽然不乏臣子对于皇帝的歌功颂德,但其主要部分还是臣子与皇帝谈论国家政务,向帝王谏诤的意见书。群臣可以通过奏议批评朝政中存在的问题,为皇帝排忧解难,提供决策依据,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指出“单就中国历史论,如今所传历代名臣奏议之类,便是一项极该重视的材料”。这些名臣奏议之所以可以长期保留,流传至今,是因为可以反映某制度实施时期当时有关各方的意见,使我们更加客观地评论某一代的政治制度。
在《历代名臣奏议》中收录宋代部分的奏议约占全书的七八成,是整本书最有价值的部分,为宋代的历史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史料依据,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赦宥》门为《历代名臣奏议》的第218卷,共收录了47篇奏议,其中宋代奏议26篇,其内容主要是关于各大臣对于宋代赦宥制度的看法和一些建议,以及针对一些个案赦免之事的讨论。
(二)赦宥制度概述
关于赦宥,史料中有大量的文献记载,《易·解卦》:“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这是史书对于“赦宥”的最早记载。《尚书·舜典》:“眚灾肆赦。”传:“眚,过。灾,害也。肆,缓也。过而有害者缓释之。”疏:“若过误为害,原情非故者,则缓纵而赦放之。”朱子曰:“言不幸而触罪者则肆而赦之,此法外之意也。”邱溶加注说:“此万世言赦罪者之始。”不过此时的赦宥范围较小,大多局限于过失犯罪,并不能称之为一种制度,但这也说明早在夏商周三代之时,我国就有了赦宥制度的雏形。在春秋战国时期,赦宥进一步发展,赦宥范围越来越宽泛。鲁庄公“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明代政治家丘浚认为这是后世大赦天下的渊源,但此时的赦宥仍有些随意,缺乏与之相关的律令规范,并非常制。至秦代由于推行法家思想,不释恩泽,反对推行赦宥,后秦二世为了镇压农民起义,缓和社会矛盾,才被迫大赦天下。发展至汉代,赦宥制度逐步确立,赦宥次数大幅增长,形式更加多样,事由更加繁多,并且内容也更加丰富,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言“自汉以后,遂为常法矣”。唐代赦宥制度发展逐渐成熟,赦宥的种类区分更加细化、对于赦宥罪行划定以及量刑标准在《唐律疏议》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界限更加清晰。在唐代,赦宥制度逐渐发展成为君主推行政策、贯彻意志的统治手段。到了宋代,赦宥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发展至顶峰,赦宥次数远超前代,种类也十分丰富,有大赦、曲赦、德音、减降、特赦、赦徒、录囚等多种形式。宋代赦宥制度的特点也十分鲜明,简单地概括就看是次数多,并且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宋代赦宥制度的特点
(一)赦宥活动更加频繁及原因分析
宋代赦宥活动十分频繁,这从《历代名臣奏议》宋代各位大臣的奏疏中不难发现。嘉祐四年担任知制诰刘敞在其奏议中说:“去年闰月,已曾减降,尚未半年,复行此恩。”范镇也曾上奏说:“属者京师及畿辅岁一赦,而去岁再赦,今岁三赦。”从奏议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不到一年中接连实施赦宥,可见当时赦宥活动的频繁。据相关学者统计,两宋三百余年,颁布赦宥总次数高达近700次,在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
历经五代十国的动乱时代,宋代在建朝之初就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编订《宋刑统》,不断完善法制制度,这就导致了宋代立法频繁且十分严苛。但宋代统治者宽仁为治,推行恤刑慎刑的思想,“国家素尚宽仁,数下赦令,或一岁之间,至于再三”。
宋代统治者将赦宥与推广恩泽结合起来,作为推行“德治”,标榜“仁政”的一项政治措施。他们认为频繁赦宥可以缓解宋代刑罚严苛的弊端,缓解社会矛盾,以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宋代科举兴盛,许多底层文人因科举步入仕途,他们受儒家思想影响,也极力倡导仁政,范祖禹曾上书说:“今因初郊,宜以为仁政之始。圣人顺动,云行雨施,刑清民服,此其时也。伏望圣慈防而不疑,特降睿旨,于将来赦书行下,使百姓晓然知二圣天地涵养无私之德,不独视此诸郡如夷貊之人。”再者,宋代赦宥往往伴随推恩百官,大多数官员希望因赦宥而加官晋爵,两宋官员对赦宥制度的推崇,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帝王赦宥的频繁实施。
(二)赦宥制度逐渐规范化
宋代赦宥制度在赦宥时机和赦宥内容上较前代更加规范。郊祀大赦在宋代发展成为定制,并且时间也固定了下来。“宋自祖宗以来,三岁遇郊则赦,此常制也。世谓三岁一赦,于古无有。”司马光也上书说:“况今国家三年一郊,未尝无赦,每岁盛夏,皆有疏决。”郊赦等大礼赦的常制固定化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宋代的频赦。
录囚始于汉代,但发展至宋代才具有很强的赦宥功能,并且逐渐规范化,是宋代赦宥的一种重要形式。宋代的录囚主要是皇帝亲自录囚,并且录囚时机相对固定,这也是宋代赦宥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在蔡襄的奏议中提到:“盛夏之月陛下亲虑京师系囚,令天下负罪者减降,便从轻典。”可见仁宗在盛夏之时亲自录囚,从侧面反映出录囚时机相对固定。“自是祁寒盛暑或雨雪稍愆,辄亲录系囚,多所原减。诸道则遣官按决,率以为常,后世遵行不废,见各帝纪。”这说明在寒暑时候录囚已经成为惯例。
三、对宋代赦宥制度的评价与讨论
钱穆先生曾说:“要讲某一代的制度得失,必须知道在此制度实施时期之有关各方意见之反应,这些意见才是评判该项制度的真凭实据和真意见。”即为历史意见。在《历代名臣奏议》中,身处该时代的许多大臣都对宋代赦宥制度的利弊得失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一)宋代赦宥频繁问题的讨论
从《历代名臣奏议》中收录的奏议来看,宋代大部分官员认为频繁赦宥对国家治理危害极大。如司马光认为:“赦者害多而利少,非国家之善政也。”他指出:“猾吏贪纵,大为奸利,悍民横暴,侵侮善良。百千之中,败无一二,幸而发露,率皆亡匿,不过周岁,必遇赦降,则晏然自出,复为平人。”罪犯被发现只要其藏匿起来,不到一年,就会得到赦宥,逃脱法律的制裁。过多的赦宥无法让法律发挥惩恶扬善的作用,反之成为助纣为虐的工具,这对于受害者和那些向善的平民有害而無利。庞籍对于赦宥频繁的问题也有相同的看法,他上书说:“以为赦者,政教之大患,不可以常用。”他认为,“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也;被苦者,抑之未必无怨也。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复恶,故以为政教之大患也”。周表臣也认为:“盖古者赦过宥罪,行于过失遗亡而不以惠人。陷于刑辟者,非盗人货财,则胁弱暴寡者也。使为盗者蒙释,则其主必愤疾;使众强者被宥,则寡弱必无诉……此非一日也,国家何姑息于此而赦之乎?”频繁赦宥不能使罪犯接受应有的惩罚,他们不会悔过自新,被赦免后继续作恶,那些受害者也会再次受到伤害,容易激起民愤。有些本来就心存善念的百姓看到那些罪犯轻而易举就逃脱法律的惩罚,也开始有了作恶的念头,长此以往,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蔡襄曾在奏议中提到:“夫法者,天下大公之本也,故罪有小大,法有轻重。今所丽者大罪,而所处者轻法。以非其罪邪,虽轻法不得施,安在降其等乎?”他认为在赦宥实施的过程中“贫弱者多负冤,而富强者多蒙宥,为惠甚小,而其蠧甚大,非有补于治体也”。司马光也认为:“夫赦者,诚非致治之道,然朝廷若能永无赦令,使有罪者必刑,则人知恐惧,莫敢犯矣。今既数下赦令,而使大罪得免,小罪被刑,经赦者其罚重,不经赦者其罚轻,臧否纠纷,使百姓何所取信哉!”宋代频繁的赦宥并没有真正惠及平民百姓,反而失去了公信力,破坏了法令的公正性、稳定性,损害封建法律制度的公正与权威。
宋代赦宥如此频繁也得到了部分官员的支持。除了之前提到的赦宥可以使官吏无功而升迁,还可以缓解法律严苛的弊端,缓和阶级矛盾。赵元镇曾上书说:“欲望圣慈依昨来建州平范汝为体例,特降曲赦,或止降诏书,贷其往咎;及应干优恤等事,并检举施行。如此,则人获安业,盗贼潜消矣。”宋代自建朝初就面临外部势力的挑战,后来更是盗贼众多,农民起义频繁,面临内忧外患。他认为通过赦宥这些贼寇被赦免并且得到优待,他们可以改过自新,珍惜来之不易的新生活,从此遵纪守法,这有利于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洪遵也上书说:“臣愚欲望圣慈,令有司看详,凡天下凶恶强盗及杂犯杀人,罪应至死而赦之者,量地里远近分配大军。不惟可免逋亡,异日生患,而此徒轻生好杀,既隶军伍,知有洗心自新之路,稍加阅习,必乐为用。”将那些贼寇赦免并且将他们安排到军队严加管束,可以充实国防,防止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促进社会的稳定。
宋代赦宥形式丰富除了大赦之外,还有德音、曲赦、录囚等多种形式,并且宋代赦宥多伴随加恩百官、优赏诸军等恩赏。大赦时加恩百官自宋太祖建国之初就已经开始了。优赏诸军则开始于五代十国时期,沈家本曾讲:“五季之时,每逢恩赦,军士并有赏给。宋承其弊,遂为国用之一大宗,理财治军,均受其牵制之害。”宋代沿袭了这种做法,再加上有时赦宥实施范围大小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导致加恩百官、优赏诸军等恩赏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范镇对此问题曾上书说:“属者京师及畿辅岁一赦,而去岁再赦,今岁三赦,京师兵士又得再缗钱……今防秋备塞之人,无虑五六十万,使闻京师端坐而受赐者,能不动心哉。”李纲也有相同的见解:“陛下登极,旷荡之恩独遗河北、河东,而不及勤王之师,天下觖望。夫两路为朝廷坚守,而赦令不及,人皆谓已弃之,何以慰忠臣义士之心?”这种内外不均的恩赏势必会造成民众及士兵心理的不平衡,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社会的不稳定性。频繁赦宥导致官员与将士的滥赏,会使国家的财政负担沉重,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军队方面的发展。范镇认为应该“罢兵士之特赐钱者,以均内外,以防后患,而使民力得宽裕于财也”。这样才有利于宋代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针对宋代灾异降赦的讨论
宋代统治者把旱灾、水灾、日食、地震、星变等自然灾害或者天文之异的原因归结为其政治得失,所以每当灾异出现时,必然颁布赦令,缓解灾情。周表臣上书说:“臣伏见国家每因天文之异,水旱之灾,大则行德音于天下,小则曲赦于四京。”从周表臣的奏疏中我们可以看到,统治者希望通过推行赦宥,消弭灾异,改善普通百姓的生活。周必大也曾上书说:“臣窃见月初陛下以霖雨过多,亲发德音,分遣御史提点刑狱,疏理囚系,将诸路杖罪以下与夫干系之人并从释放。命令一颁,旋即晴霁,天高听卑,应若影响。”赦宥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灾异之害,也得到了一部分的大臣的拥护。但是有一些大臣对灾异时期频繁赦宥持反对意见。熙宁七年,三月不雨,皇帝因为大旱想要降赦,当时已经发布了两次赦令,王安石奏曰:“汤旱,以六事自责,曰:政不节与?若一赦三赦,是政不节矣,非所以弭灾也。”王安石认为频繁颁布赦令并不是缓解灾情的办法,反而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周表臣也认为频繁发布赦令对于国家治理危害极大。他希望“朝廷或遇灾异,求古明王所以应天之道,或修法度政事之未备者,或求惠民济众之未至者,或举擢有道德才行而隐晦于下位者,或出宫嫔之间执事嵗深与无职掌扫洒而幽闭者……惟陛下博求行之以应变,而赦不妄下,庶乎使寇贼奸宄无不息矣”。
虽然有官员认为频繁赦宥并不是缓解灾异最好的办法,但是通过赦宥带来的一系列政策确实减少灾异造成的破坏以及损失,有利于帮助受灾百姓缓解灾情,安抚百姓恐慌的情绪,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结语
《历代名臣奏议》中收录的宋代关于赦宥制度的奏议,虽然会受到其阶级和时代的影响,他们的观点和看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这些奏议也较为真实地反映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诸位大臣对于频繁赦宥的意见。频繁赦宥确实给宋代的社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它破坏了社会公平性和法律公正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加剧了宋代的财政负担,受到了当时许多大臣的批判。尽管如此,赦宥制度并没有因此而废除,它的积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赦宥制度可以弥补宋代的法律缺陷、缓解灾异之害,对维护宋代的统治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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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耘华(1999-),男,河南鹤壁人,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历史文献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