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 韩树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否认和突破,在审查认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问题上需从实质合并的审查标准及现存问题上出发,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应采用谨慎适用的原则,对其审查标准应当严格限制。从审查标准及目前实质合并破产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并提出建议,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正当利益,使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公平有序地受偿。
一、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概念及合并破产的必要性
(一)关联企业的概念及本质特征
近年来,破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愈发频繁和成熟,趋势从单个企业破产发展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针对关联企业的定义有不同的观点,总结起来说,关联企业是指通过股权、资本、人事等手段形成控制或从属关系,企业间存在模糊的法人独立意志,缺乏法人人格独立性。这种关系在企业运行正常时可能并不明显,一旦企业陷入破产就会引发一系列问题,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这时就需要从法律角度考虑实质合并破产的作用和价值。
(二)实质合并的概念及法律效果
实质合并是对各关联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在破产程序中合并处置,即将多个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在统一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的基础上进行破产程序,所有实质合并企业同类债权的清偿率相同,各企业的法人人格在破产程序中不再独立。从上述实质合并概念可以看出,实质合并就是将多个企业主体视为一个主体资格,不再考虑各企业的独立身份,其人格归于同一或消灭,债权债务及担保关系也归于消灭,合并各企业主体之间的资产和负债,各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也集合为一个财产主体,统一公平分配并解决其对外债务。
(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必要性
关联企业通过不当的关联关系进行不正常的市场交易,将导致一些企业和债权人利益受损。常见于核心企业掌控资源,进行不公平的利益输送。这些问题通过撤销行为、无效行为、法人人格否认等方式难以解决。实质合并破产是应对这种情况的司法实务需求,它能纠正关联企业间的混乱经营,保障破产制度的公平价值,避免资产划分和债权认定的复杂和困难,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探析
(一)适用原则
实质合并破产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然而这一做法打破了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因此应谨慎适用。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应以维护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和保护其合法权益为目标,而不仅仅是满足个别债权人的权益。合并破产应保证所有债权人能在破产程序中公平、有序地受偿,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关联企业间的复雜问题,公平处理债权债务。
(二)适用标准
1.法人人格严重混同
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案例中,法人人格严重混同是最重要的一个标准,虽然各个企业在登记时为独立的法入主体,但在运行过程中,核心控制企业将其他企业的资产、人力等当作自己企业的来对待,各关联企业均受核心企业的实际控制,在财务、管理、经营、人员等方面无独立性。下文介绍其具体表现。
第一,财产混同。在资产方面存在无偿使用,在财务管理方面,核心企业的财务制度同样适用于其他关联企业,财务事项由核心企业统一审批;在关联交易及往来方面,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无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往来;在资金拆借及互相担保方面,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拆借及互负担保情形严重。
第二,管理混同。在组织架构方面,无各自独立、有效的管理架构。在管理制度方面,核心企业制定的制度均适用于其他企业,并通过财务、人事、经营等方面的制度以及重要经营管理人员与核心岗位人员的任命实质控制了关联企业经营管理的独立自主开展。
第三,经营混同。关联企业不具备业务经营的独立自主权,与核心企业存在高度经营混同。
第四,人员混同。在人事管理方面,核心企业统一制定了一系列人事管理制度,对其他企业在人员招聘、人事调动、职务管理、薪酬管理、考核制度等环节进行统一管控,但存在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交叉任职、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社保工资由核心企业代缴代发等情形。
2.资产分离难度标准
关联企业之间往往财产区分难度大、成本高,即资产分离难度较大,正如美国关于实质合并的标准达到令人绝望的混同.表现形式为关联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业务、人员、经营场所、经营管理混同时间长,混同形式多样,混同金额巨大且资金往来频繁,关联担保情形复杂,账面登记资产不具有客观性,财务记账凭证不完整,合同管理不规范,大量重要文件资料缺失,行政、人力资源、财务、销售等岗位留守人员少甚至缺失。在此情形下,如不实质合并,则强行区分、甄别的费用高、耗时长、难度大,也不可避免地将导致司法资源的极大消耗和浪费,无法保证在审理期限内完成,对法院的审判效率及债权人的利益来说都是得不偿失的,阻碍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从司法效率和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也应当允许关联企业实质合并,但至于资产是否能有效区分,还需要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判断并说明原因。
3.债权人利益标准
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有序受偿,拯救债务人于危难的经济困境中,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破产制度并非是为了满足个别债权人的利益,也无法实现债权全额受偿,而是要做到能够实质公平地维护每一个债权人的利益。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后,可能存在部分资产比较优越的企业的债权人之债权清偿率有所下降的情况,但这是利益衡量的最终结果,并且其源头正是此前关联企业间违背正常交易秩序、混乱交易所致,实质合并是对这一违法行为的纠正。
三、目前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定
我国的立法没有规定实质合并问题的有关事项,《企业破产法》也仅是单个企业破产的规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仅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所规定,随后各地法院也陆续出台了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文件,供各地在审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时予以参考。但截至目前,关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仍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空白和欠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应从立法层面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进行规定。
(二)对关联企业申请合并破产的举证责任不明确
鉴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结合各地区法院出台的文件以及司法实务案例,有的申请主体是拟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有的申请主体是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与拟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共同申请;有的申请主体是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管理人;有的是分别受理破产,由各破产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共同申请实质合并破产。因此,通过司法实务案例看出申请主体近乎都是关联企业的利害相关方,但是对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并没有明确,对债权人而言,其掌握的资料和证据少之又少。如果对债权人要求过高,则有失合理性与公平性。
(三)异议主体的权利救济程序不明确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为了能够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使得所有债权人能在同一程序中得到公平的清偿,对于可能存在的侵害部分权利人需要给予更为明确、完善及细致的救济途径。当前针对利害关系人在法院裁定实质合并破产后的实体权利的救济仅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鉴于复议程序非对抗性、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书面审理及公开性较弱,及复议审理的期限等不明确规定,导致有时法院在审理合并重整复议案件时基于社会维稳或其他方面的压力,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出审理结果。这对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的工作都是不利的,复议程序因为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异议主体的问题。
四、完善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审查标准的建议
(一)明确立法规定
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己广泛运用,但立法层面的缺失对于实践适用仍是关键性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无论是法院、管理人在适用会议纪要时都或多或少存有争议,也直接造成实践中操作不一致导致混亂,不完善的配套措施始终对法律的健全发展及司法实践的运用呈现不出良好的社会效果。鉴于破产案件数量快速上升,亟需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给法院、管理人在案件办理中更为明确的指导。
(二)明确不同申请主体的举证责任
因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管理人这几类主体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度不同,故对其要求的举证责任也不同。对债权人来说,虽然在破产程序中需要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和表决相关文件,但是他们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经营情况并不深入掌握,信息并不对称。一般单个企业破产债权人作为申请主体较为常见,但对于关联企业破产,因涉及较多的企业,错综复杂的关系,债权人很难深入了解,若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过高是不合适的。对于债务人来说,其作为当事人,比谁都更了解自身的资产、负债、经营状况和清偿能力,掌握的材料比任何人都要完备和齐全,应提高其举证责任,债务人在提出实质合并申请时能使得企业再获重生。单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了破产企业,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可能还与其他的企业有关联,于是开始收集证据,因管理人前期己深入参与破产案件,对破产企业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掌握的信息也更完整全面,因此管理人在申请合并破产时也应提高其证明责任。
(三)完善异议主体的权利救济
法院在裁定实质合并破产时,应依法保护所有债权人及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债权人是较为庞大的利益主体,法院作出实质合并裁定不可能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从法律程序上仍应当依法维护其利益,对部分债权人提出的异议应一一进行回应,正面消除债权人的顾虑且给出合理的理由。在部分异议主体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也要鼓励和引导管理人同异议主体进行沟通,向异议主体说明实质合并的原因和益处,争取各方利益主体能够全面支持实质合并。
实质合并对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关联企业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过度调配资源,本质是对法人人格独立性的否定和侵害。尤其是当公司陷入经营困境,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尤为凸显。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在实践中不断的被运用且探索,也备受关注,这一路径在实践中被丰富被完善,力图实现最优的完善方法,更好地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权利。在缺乏立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不统一,而会议纪要的效力略显薄弱,其具体适用仍有待完善。通过立法层面建立规范可行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制度,可充分发挥实质合并制度的功能价值,保障各利益主体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相应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