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及反思:大学生虚假付费实习研究

2023-11-05 19:32宋晓波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治理

宋晓波

摘  要:目前付费实习市场乱象频出,虚假付费实习严重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扭曲大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破坏劳动实习市场秩序。深入剖析大学生虚假付费实习的原因,透析虚假付费实习的危害,以《民法》《刑法》等法律“硬”手段规制虚假付费实习行为,同时发挥高校、政府、企业的多元治理主体作用,构建公平、有效的付费实习治理机制,规范实习市场秩序。

关键词:虚假付费实习;治理;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2.5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769(2023)05-083-08

近几年,一些中介结构或个人以支付一定费用即可获取知名企业实习生的内推机会为噱头,大肆宣传付费实习产品。为获得实习岗位而付费,在过去听起来不可思议,而如今已形成“明码标价”的灰色产业链,实习市场正成为大学生就业“内卷”的高发地。一个“大厂”①(1)实习岗位收费高达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大学生对付费实习趋之若鹜,其中有的为付费实习所骗,虚假付费实习市场乱象频发,严重危害到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实习秩序,亟须整顿与治理。

一、大学生虚假付费实习现象与归因

(一)大学生虚假付费实习的概念界定及类型

学界对于付费实习尚无明确定义,有关付费实习的研究成果也不多见。有学者提出,付费实习(亦被称为缴费实习、收费实习)是指实习接收单位向实习派遣学校或实习学生收取一定费用后提供实习机会(岗位)的实习活动。[1]该定义将实习接收单位界定为收费主体,实习派遣学校、实习学生则为缴费主体。不同于上述定义,本文探究的付费实习意指大学生通过向“中介”付费,中介机构通过自身资源或人脉关系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缴费主体是实习学生,收费主体是中介机构。

虚假付费实习是指“假”的或者具有欺骗性的付费实习活动与现象,根据笔者的实地走访与问卷调查,大致将虚假付费实习归纳为以下类型:一是假导师、假实习。中介机构与不法分子勾结,租用办公室假冒知名企业员工,虚构实习项目,利用大学生涉事不深、社会经验不足,引诱大学生接受虚假实习项目,即假导师、假实习项目。二是真导师、假实习。中介机构利用与企业内部员工合作的关系,由中介机构负责招募实习生,之后利用知名企业某员工的身份安排实习生进行虚假的远程实习项目。或实习项目为真,实习生走非正常的实习招聘渠道进入企业,且未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无法获得实习证明,职场上俗称“打黑工”。三是真收费、假推荐。部分中介机构将付费实习大学生的简历广撒网式投递至企业招聘邮箱,同时推销其就业培训课程,推荐成功则收取服务费,不成功则赚取课程费提成。四是真收费、假实习。大学生未参与企业实习,通过中介机构的付费实习项目购买到实习证明或实习经历。或大学生未参与企业实习,而通过付费购买虚假的实习证明与鉴定(假签章)。

(二)大学生虚假付费实习的原因

付费实习现象近几年备受社会关注。据国内媒体报道,目前大学生付费实习市场快速增长,有很多开展留学业务的中介机构同时也开展投行、互联网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大厂的实习岗位中介业务,更有企业将实习业务发展成为重大创收项目。笔者在某电商平台上以“付费实习”“大厂实习”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互联网“大厂”(3)的实习生岗位都是明码标价,且从事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数量众多。到底是什么原因助推虚假付费实习快速发展并大行其道?

1.社会层面:实习岗位供需失衡

缺少实践经历与工作经验,是困扰大学生就业最大的问题。因此,实习成为大多数学生积累经验、提升就业竞争力最直接的途径。《202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告》显示,34%的2021届毕业生已找到工作,基本所有求职的毕业生都有过至少一次实习经历。[2]其中,名企实习经历的“含金量”最高,最受高校学生欢迎。特别是知名互联网企业、国际投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大企业的实习机会,被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所追捧。他们普遍认为名企的实习经历可成为自己今后高质量就业的“敲门砖”。

教育部数据显示,2022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总规模1 076万,同比增加167万,规模与增量均创历史新高,同时受新冠疫情影响,就业形势异常严峻,大学生就业焦虑被进一步放大,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希望通过实习锻炼,增强自己就业竞争力。由于“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大学生为解决未来的工作而越来越早地开始实习,花的时间也越来越多”[3],相较于旺盛的实习岗位需求,很多企業基于实习生占用企业资源、培训成本高昂、法律风险、留任率很低等因素的考虑,不愿意接受实习大学生,造成实习岗位数量供给不足。面对实习需求端的旺盛增长,实习岗位呈现供不应求的失衡局面,特别是知名企业的实习岗位一岗难求。在此情况下,大学生通过付费购买实习机会,是应对就业竞争压力的一种无奈之举。

2.学生:实习观与价值观异化

实习作为高校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培养学生社会交往能力以及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路径,亦是大学生从“校园人”到“职场人”角色转换的重要步骤。但是,部分大学生未能充分认识实习的重要性,将实习环节看成是“例行公事”。也有部分大学生急功近利,不愿去实习单位受苦受累,用金钱开路,花大价钱购买付费内推的实习项目,来获得大公司、名企业的实习经历与证明。更有甚者,利用家人朋辈等的“关系”,开具“虚假”的实习证明,蒙混过“实习关”。

受到网络上“一夜暴富”“一夜成名”等拜金主义的影响,部分大学生以付费形式获取名企实习岗位,不愿意通过个人努力去获取实习机会,而是寄托于“走捷径”完成人生社会经验的积累。正确就业观与价值观的缺失,以及职业规划的欠缺,导致一些大学生将大企业实习经历视为“镀金”,给虚假付费实习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3.高校:实习指导缺位

无论是从国家层面,抑或高校层面,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大学生实习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习信息化建设滞后,具体表现为实习信息不对称、不充分、不通畅,是虚假付费实习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不法中介机构正是利用实习岗位信息的不对称、供需对接渠道不畅,将实习市场利益最大化,给虚假付费实习的盛行推波助澜。

虚假付费实习火热的背后,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高校提供实习的机会不充足、实习岗位无法满足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对学生实习指导缺位等问题。而且,从本课题组实地走访来看,高校在实习评价环节重实习结果、轻实习过程的现象较为普遍,缺乏对实习大学生的就业指导与培训,对于学生是否到岗实习、实习的效果如何,相关制度保障存在缺失。在学校提供实习岗位不能满足大学生实习需求、实习监督措施乏力的情形下,大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则为其后期实习权益受损埋下了隐患。

4.政府:实习法律制度缺失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等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是大学生实习管理的最新文件,虽然其中第二十条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但是该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职业院校,对于众多的普通本科院校并不适用。作为普通本科高校开展实习活动的唯一文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只对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的实习管理做出了一般性规定,例如只对实习教学安排、实习组织管理、实习组织保障做了原则性规定,对虚假付费实习行为缺少强制性、禁止性的约束,而且,该文件的法律属性为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

由以上分析可见,我国有关实习的立法与司法制度滞后于实习市场的快速发展,对于不断出现的虚假付费实习行为无法予以有效的法律规制。在虚假付费实习法律关系中,大学生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付费实习合同,往往因法律意识、社会阅历、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大学生与中介机构双方法律地位失衡,如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必然增加实习学生的举证责任。如“内推”往往在中介机构与企业内部员工中私下进行,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大学生很难获取有利证据。因此,无论是从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抑或从赔偿数额上,现有法律制度皆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的权益。因而,相关法律规制上的缺失进一步“刺激”了虚假付费实习市场的快速膨胀。

二、虚假付费实习的危害

(一)损害企业形象,使企业罔顾社会责任

我国《教育法》第4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实习作为产教融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大学生社会流动的重要路径,支持、配合、服务大学生实习,是当前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但部分企业将内推实习变成了一笔“生意”,对实习生的选拔不再以申请人的能力为标准,而以“金钱”做交易。还有企业滥用内推机会,参与倒卖实习岗位,与中介机构一起垄断实习岗位供给,同谋敛财,制造付费实习市场虚假繁荣的景象,迫使大学生高价购买内推实习机会。

付费实习市场乱象,极大地破坏了公正、公开、公平的实习选拔机制,助长了实习市场的“逆淘汰”,将想进入企业实习的优秀大学生挡在门外。长此以往,企业“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的负面求职环境一旦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日趋严重,优秀人才对企业不再信任,进入企业的人才质量持续下滑,企业社会声誉直线下降,最终损害的是企业的长远利益。显然,部分企业利用内推岗位牟利,以牺牲企业外部形象得小利,罔顾企业社会责任而失大利。

(二)破坏教育公平,扭曲大学生价值观

虚假付费实习所蕴含的“走捷径”思想产生了“剧场效应”(2),对实习生态和社会风气产生巨大破坏作用。当一个学生付费获得了进入名企实习的机会,其他人也会随之模仿,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驶入虚假付费实习这个快车道,让那些真正遵守实习招聘规则、踏实积累专业技能的学生受到排挤,进而破坏公平竞争的实习秩序。当实习变为中介机构牟利的工具、学生自我“贴金”的砝码,实习本身的价值已被扭曲与异化。此类投机取巧、实习功利化的不良现象,是对勤奋努力大学生的“当头棒喝”,严重破坏了实习教育的公平性。

实习的本质是为了更好地提升学生实践能力,适应社会需求。然而付费实习被异化为一种“镀金”行为,严重背离了实习的价值目标。当大学生将实习异化成“个人履历的美化”,当实习的机会依赖金钱来交换,已反映出当代大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偏差。名企实习岗位本身有限,因个人专业、认知等能力的欠缺,暂时未能获得理想岗位,属于正常现象。大学生们要充分认识到,人的内涵与才华最为重要。与一两次不确定的实习加分项相比,苦练“内功”才是大学生们最应该做的事情。中介机构以金钱为导向,向用人企业推选不合格的实习生,破坏了企业正常的选人用人秩序,也误导了学生的择业、就业价值观。

(三)背离诚信原则,违反契约精神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遵从诚信、信守承诺,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作为契约精神的核心,契约信守精神源于彼此的信任,它要求缔约双方信守约定,在定约时互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恶意欺诈,坦诚相待。

付费实习的收费数额从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更有高达数十万元。当然,有需求就有市场,付费购买相关服務行为无可厚非。但是,中介机构与个人串通,订立合同时不如实告知实习岗位信息,并弄虚作假,不信守承诺、恪守信用,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侵害实习大学生合法权益,这些虚假欺诈行为,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而且,大学生用钱购买实习机会,破坏了公序良俗,“违背了实习契约精神和契约制度,都是有害无益的不当行为,有的甚至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实习学生或家长以及社会其他成员都应当充分认识其巨大的危害性,应当树立以诚信原则为基本理念的正确实习观”[4]。虚假付费实习,是严重的与契约精神相悖的不良行为。

(四)滋生实习灰色产业链,扰乱实习市场秩序

当前虚假付费实习的利益链已经形成,且已有企业员工因参与其中而受到严惩,例如,2022年1月25日腾讯反舞弊调查部在公众号“阳光腾讯”披露了上年度的反舞弊情况,在此次通报涉及商业贿赂、职务侵占等行为的16起典型案件中,付费实习的案件涉及6起。这6名腾讯员工与外部求职中介合谋,在外部中介招募到实习学生之后,利用其企业内部员工的身份,安排实习生进行虚假的腾讯远程实习,随后与中介瓜分实习服务费。目前,该6名员工已被腾讯公司全部解聘,永不录用,涉及的犯罪问题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5]付费内推实习形成了灰色产业链,中介利用对企业实习资源的掌控,让付费者得到实习机会,实则是与企业共谋,共同攫取实习岗位资源之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实习秩序。面对高昂的实习项目服务费,为求获得实习机会,一些学生只能无奈地选择“求职贷”“校园贷”“培训贷”,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一旦遭遇付费实习骗局,培训机构、中介机构“跑路”,大学生不仅丧失实习机会,还陷入“校园贷”巨大的还款压力之中。而付费实习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网络监管的缺失,置大学生于维权难、无保障的境遇。以上多种因素叠加,甚至威胁到大学生的生命安全。

三、对大学生虚假付费实习治理的路径

治理意在强调“利用多元的治理主体,引入多元的治理工具,通过更好、更公平、更有效率、更具参与性的治理体系,来实现治理任务”。[6]我们不能忽视大学生群体对付费实习市场的旺盛需求,对虚假付费实习,不能以“一棍打死”“一刀切”等简单粗暴的方法进行治理,而是应在确保实习市场公正、公平、有序发展的前提下,精准施策,规制虚假付费实习,规范正常的付费实习,引导付费实习市场健康发展,让付费实习成为大学生实习形式的有益补充。

(一)法律治理

应以法治“硬”手段规制虚假付费实习,遏制我国付费实习市场过热、过快的发展,规范付费实习市场秩序。

1.民法治理

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交易主体应遵循的道德准则,是每一位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违反诚信原则,不仅要承担道德上的谴责,还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中介机构在付费实习合同的签订或履约过程中,如存在“假实习导师、假实习项目”等欺诈行为的,可依据《民法典》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判定该行为无效,依法撤销付费实习合同,付费实习大学生可请求返还所缴纳的实习费用,如对大学生存在其他侵权情形的,中介机构或实习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做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形象进行推荐证明。中介机构如对实习岗位有明示性的承诺,如“保offer”“包推荐成功”“交钱包过面试”,这些保证性承诺依据上述条款规定,可判定是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规责令中介机构停止发布广告,要求撤回已发布的违规广告内容,并对违规广告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四條和第五条分别要求广告主体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有效,不允许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更不能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中介机构在宣传其实习产品时,如存在夸大、虚假宣传行为的,宣传中的实习产品内容与实际不符,对大学生构成误导或欺骗,则属于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中介机构停止付费实习广告的发布,因虚假实习广告给大学生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刑法治理

对于涉嫌违法的虚假付费实习行为,应分类进行法律规制。以中介机构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假机构、假导师”等手段欺骗大学生的,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则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涉嫌合同诈骗罪。如实习企业员工与之合谋,则按共犯处理。一旦中介机构通过向实习企业内部员工行贿获得实习岗位,则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收受贿赂的企业员工则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接受实习的企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涉嫌构成单位行贿罪,收受贿赂的企业员工则涉嫌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完善大学生实习保障服务体系

大学生实习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如何解决大学生“实习难”“难实习”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高校、政府、社会的共同参与和保障。

1.高校加强实习指导

实习管理制度不健全是我国高校存在的普遍问题。改进实习管理体制,加大学生自主实习的管理与指导,应作为高校贯彻教育改革的重要措施来落实。首先,高校应充分利用好“实习”环节,不断加强大学生自主实习的全过程管理,加快完善高校实习管理制度与规定,积极回应学生实习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现象、新问题。其次,高校在大学生实习管理中,应充分发挥实习指导机构的重要作用。美国大部分高校设有专门的实习指导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发布实习信息、实习咨询与指导、实习项目管理、实习相关报告,搭建学生与企业间的交流平台。实习指导机构对于学生实习全过程给予支持,并且对于学生实习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指导。[7]可借鉴美国实习指导的经验,高校增设专门的实习指导机构,该机构下设在大学生就业创业学院,赋予其对大学生实习的监督和管理职能,配齐专职实习管理人员,以此加强学生实习全过程监督与指导的组织保障。最后,建立学生实习备案机制,对学生参与实习的全过程进行跟踪,一旦发现实习学生权益受侵害,实习指导机构应立即介入,积极参与沟通与协调,及时维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2.政府强化实习服务

在如今就业形势严峻的劳动力市场,实习大学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加之社会经验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该群体实习权益的保护需要政府部门的强势介入,以行政调控手段,为其构建公平、平等、健康的实习环境。

(1)构建大学生实习激励机制

在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方面,西方国家表现出合作型政府的责任与担当,积极制定各类配套的法律与政策。例如,在政策层面出台实习相关法律法规,规制实习过程中的各类不当与违法行为。同时,通过大学生实习激励机制,不断加大实习岗位供给,尽其所能为大学生创设实习机会。美国以给予提供一定数量实习岗位的企业减免税收的方式,设立专项实习基金,为大学生付费购买实习岗位,加大实习岗位的供给数量。英国政府则通过增强校企合作、创建实习基地的方式,帮助学生学以致用,以实习活动增强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充分发挥校企合作优势,调动一切社会资源,协调学校、企业、社会等各方力量,为学生创造更多实习岗位,为学生提供长时间、宽领域、多层次的实习机会。[8]德国政府通过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和政府经费补贴方式,根据提供实习岗位的多少对实习企业给予财政支持。澳大利亚政府主要是通过补贴中介机构将大学生实习打造成卖方市场的方式支持大学生实习[9]。”

企业参与实习的热情不高,是制约高校学生实习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目前既缺少对接收大学生实习的‘硬约束,又缺乏示范诱导性的‘软约束”。[10]我国虽已出台了一些针对实习活动的优惠政策,例如浙江省绍兴市在2019年出台的《支持和鼓励大学生来绍就业见习实习的实施意见》,对于来访参加就业见习活动的学生,给予数额不等的交通补贴、生活补贴。对于吸纳见习、实习大学生的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但是,目前缺乏全国性的激励政策与促进制度。企业作为接收大学生实习的重要主体,仅从社会责任层面要求企业提供更多实习岗位,很难调动企业参与实习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不仅要用政策激励手段,更要有“硬约束”工具。笔者提出构建“实习税”(3)制度,促进企业支持实习活动。“实习税”是专门针对没有参与或参与不达标的实习单位所征收的税种,而对符合规定的实习单位则免征“实习税”,或者减免、抵扣相关税费,简言之,对符合规定而完成实习任务“好”的单位不征收“实习税”,开征“实习税”也不会加重“好”的实习单位之经济负担。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实习需求国,实习学生的数量世界第一,实习单位“难寻”已经成为了首要问题,为了调动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参与实习活动,仅仅从道德上大力倡导,远远不能有效破解“实习难”问题,还需要充分发挥各种激励机制作用,而税收具有强大的“杠杆”激励功能,正契合了实习活动激励机制所需。

(2)建立大学生实习信息平台

当前,我国大学生实习信息平台建设尚处于初级建设阶段,部分高校建立了就业信息网,不定期发布实习信息,但是信息量偏少,更新较慢。实习岗位招聘信息不对称,是虚假付费实习产生的根源。为此,政府应主导建立国家、省市与地方三级大学生实习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强化高校、企业、中介组织的信息对接建设,以平台为纽带,畅通大学生与实习单位的需求信息交流。

(3)加快实习立法

付费实习乱象丛生,大学生实习权益屡遭侵害,源于我国调整实习活动法律法规的缺位。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制订《大学生实习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具有现实可行性,第一,“制定专项单行法规是大势所趋,国际上已有先进的立法经验,同为大陆法系的法国在 2014年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制定《新实习生法案》”。[11]第二,实习活动单行立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可行性比较强,既节约社会资源,又易于即时启动,还可以充分发挥法规或政策的靈活性,便于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的实施规则;还可以一边试点一边改进,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第三,针对大学生实习活动制定配套法规,在国内一些经济发达省份已经先行实践,如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就业见习条例》,在具体实习管理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地方政府进行的“实习单行条例”试点先行,为我国《大学生实习法》的制订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3.企业勇担社会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了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由一种道义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12]教育法第48条11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的在学生实习实践活动中的支持义务。企业作为社会活动的重要主体,发展于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关系之中,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过程中,勇担相应社会责任,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已有研究表明,“企业雇佣已在本单位实习过的实习生的成本仅仅是招募和训练之前没有该企业经验的新雇员成本的三分之一”。[13]企业招收实习大学生,不仅可降低其运营成本,更可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后备人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之间并非是对立关系,而是共赢关系,践行社会责任,可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社会声誉,从而为企业带来长期的经济效益。

4.中介组织规范服务

中介服务组织是大学生实习社会支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大学生实习中介服务组织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整体数量和质量与市场期待尚有差距,中介服务机构仍存在类型单一、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尤其缺乏非营利性的中介服务组织。

为有效发挥实习中介服务组织在大学生实习活动中的正向引导作用,建议政府以大力培育与发展非营利性实习中介服务组织为目标,建构全社会、全员参与的大学生实习支持服务体系,促进实习市场主体多元化。为进一步调动中介服务组织参与实习活动的积极性,可依据中介服务组织在支持实习活动中的贡献,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同时,要完善实习中介服务组织管理制度,规范中介服务组织的行为,促进中介服务组织依法、合规、有序经营,净化付费实习市场秩序,保障实习学生合法权益。

(三)加强价值观教育,树立正确的实习观

面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就业应积极识变、应变、求变,借助实习活动,提升个人就业能力,充分认识实习对个人就业的重要性,改变“有钱可以为所欲为”的错误观念,抛弃一夜暴富、贪图享乐、投机取巧的不良思想,摒弃观、望、等、靠的消极心理与不敢担当的逃避态度,积极投身实习活动,在实习岗位上历练个人能力,一步一个脚印,踏实努力融入实习环境。同时,大学生作为实习活动的主体,在实习权益保障方面,要学会角色转变,由“等着被保护”转为“主动自我保护”。[14]在就业市场竞争加剧的大环境下,大学生在选择实习岗位时,务必以正规渠道和方式选择实习单位,切勿急于求成动“歪心思”,被中介结构所利用。与中介机构、实习企业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时,需认真阅读相关条款,清楚个人权利与义务,提高法律风险意识。

实习学生应心存法律底线意识,因为无论是通过企业内部员工,还是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以付费方式获得实习岗位,从事虚假实习行为,如果将虚假实习经历写入其个人简历,一旦被聘用企业发现,可能触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在此情形之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而大学生购买实习机会的行为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注释:

(1)大厂是当今职场的网络用语,指行业内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龙头企业或公司。

(2)剧场效应指由于个体成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引发其他成员效仿而导致集体秩序失衡,整体利益受损的现象。

(3)笔者所提“实习税”的制度具有独创性和前瞻性,国内外都还没有这种制度,但是,它也不是“空穴来风”,其制度基础来源是域外已经非常成熟的“学徒税”制度,可以说是对传统学徒税制度新的改造和“升级”。“实习税”与“学徒税”的不同在于,它是包括了“實习税”的一种针对所有实习活动的独立税收制度,是在传统“学徒税”基础上拓展出来的新制度,实习税收制度的范围远远大于学徒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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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quiries and Reflections: Study on False Paid Internships of College Students

SONG Xiao-bo

(Wuhan Conservatory Of Music, Wuhan 430060, China)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paid internship market in China is in great disorder. The fake paid internship seriously infring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llege students, distorts their outlook on life and values, and damages the order of the internship market in China. This paper deeply analyzes the causes and harmful consequences of college students' false paid internship. Thus, we should regulate false paid internship by "tough" legal means such as "Civil Law", "Criminal Law" and "Advertising Law".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universities, governments and enterprises in multiple governance subjects, build a better, fairer and more efficient governance mechanism and finally achieve the purpose of standardizing the internship market order.

Key words: Fake Paid Internship; Governance; the 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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