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图书馆提供无障碍阅读服务的版权风险规避研究

2023-11-03 22:33孙慧平
传播与版权 2023年20期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

孙慧平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对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制度进行规定。2022年8月1日,国家版权局印发了《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效保障阅读障碍者文化权益,为公共图书馆开展无障碍信息服务提供依据,也为公共图书馆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文章对《暂行规定》实施背景下我国公共图书馆提供无障碍阅读服务可行性、版权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版权风险的规避建议。

[关键词] 《暂行规定》;公共图书馆;阅读障碍者;版权风险规避

为了加快推动《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落地实施,2020年,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对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制度做了大幅度修订,除保留“已经发表的作品”表述以外,新使用了“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提供”等表述[1]。同时,为了对《马拉喀什条约》的落地实施进行补充,厘清“被授权实体”范围,建立并细化跨境交换制度,逐步规范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及提供行为,2022年8月1日,国家版权局印发了《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的成立条件及行为规范做了详细规定,有效保障了《马拉喀什条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落地实施。

公共图书馆作为重要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享受社会文化权益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且在《马拉喀什条约》生效的国家中,公共图书馆大多是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被授权实体”。《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生效实施前,我国公共图书馆大多已经建立无障碍阅览室或盲人视听室等盲人读者服务点,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暂行规定》的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我国著作权法对《马拉喀什条约》实施的规定,为公共图书馆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提供了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暂行规定》在权利限制涉及的作品类型和专有权利等方面可进行司法解释的空间较大,公共图书馆在开展无障碍信息服务时,应进一步加深对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解,完善日常工作机制,妥善规避相关版权风险。

一、《暂行规定》实施背景下我国公共图书馆提供无障碍阅读服务的可行性分析

(一)《暂行规定》对“被授权实体”的规定

《马拉喀什条约》第二条对“被授权实体”的概念进行界定,对“被授权实体”的确认机制进行要求,“被授权实体”应“得到政府授权或承认”。在《马拉喀什条约》生效的国家中,有的国家采取审批制,有的国家采用备案制。审批制意味着相关主管部門要对“被授权实体”是否以非营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无障碍阅读、服务等活动进行实质性审查,备案制则仅需要“被授权实体”进行备案或登记,相关主管部门不进行实质性审查[2]。在我国,《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实行告知性备案,相关机构应当依据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向国家版权局备案[3]。《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从人员、资金、技术及规章制度等方面,对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的资质条件做出详细规定。由此可见,在我国,“被授权实体”的确认机制采用的是备案制,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不承担实质审批职能,仅扮演帮助搭建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信息交流平台、公示政策和做法的角色,在业务指导、宣传推广、资源对接、经费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3]。

在我国目前无障碍信息服务有待完善和跨境交换经验有待积累的现实情况下,备案制不仅有助于降低行政成本,而且会降低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的成立门槛,鼓励更多的社会文化服务机构参与进来。

(二)我国公共图书馆提供无障碍阅读服务可行性分析

公共图书馆是政府财政支持的非营利性机构,对照《马拉喀什条约》及《暂行规定》对“被授权实体”的界定,其完全具备开展无障碍阅读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一是公共图书馆具有组织优势,能够便捷、高效地服务最广大的阅读障碍者。在我国,大部分公共图书馆是依据地域划分的,并基本实现总分馆合作模式,资源和服务共建共享。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2022全国社会经济发展指标,我国公共图书馆总计3215家,数量众多且组织完备的公共图书馆具备为阅读障碍者提供优质服务的稳定组织保障[4]。

二是公共图书馆具有资金保障,能够低价或免费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基于阅读障碍者的受教育程度以及经济收入,阅读障碍者获取无障碍格式版往往不需要支付费用或只需要支付较低费用[5],这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需要非营利性机构来运营。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源于政府财政支持,资金充足且稳定,可以保障无障碍阅读服务工作稳健运行。

三是公共图书馆具有经验积累,能够有效保障无障碍格式版的质量。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需要由专业机构负责,遵守严格的制作标准和流程,具有技术门槛。在我国,包括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盲文图书馆、中国残疾人数字图书馆,以及各地方图书馆等在内的公共图书馆,在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提供及保存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有效保障无障碍格式版的数量和质量[4]。

《暂行规定》的生效实施,为公共图书馆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公共图书馆应加强对《暂行规定》的全面解读,有效识别在无障碍格式版制作提供、跨境交换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高无障碍阅读的服务质量,丰富无障碍格式版馆藏资源,不断加强跨境交换渠道建设。

二、《暂行规定》实施背景下我国公共图书馆提供无障碍阅读服务的版权风险分析

(一)“受益人”确定风险

《马拉喀什条约》第二条明确要求“被授权实体”应确定其服务的人为“受益人”,并在该条约第三条对“受益人”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2020年,修订后的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用“阅读障碍者”回应了《马拉喀什条约》中的“受益人”。为了保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阅读障碍者”与《马拉喀什条约》约定的“受益人”范围一致,《暂行条例》对“阅读障碍者”的内涵进行界定。

《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阅读障碍者是指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3],即视觉、听觉、知觉、上下肢、躯干等多种残疾障碍、智力发育障碍人士,甚至可能包括暂时性疾病致使无法正常阅读的障碍者[2]。《暂行条例》在第三条第五款中也明确规定,无障碍格式版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员或组织提供或开放服务[3]。综上所述,公共图书馆作为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有义务识别阅读障碍者的身份,保证无障碍格式版只向特定的阅读障碍者传播。

然而,无论是《图书馆视障人士服务规范》(GB/T 36719—2018)第五条规定的服务对象,还是《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对残疾人的分类,都与《暂行规定》规定的受益对象不一致。此外,在实践中,我国公共图书馆无障碍阅读服务的对象也一般定义为残疾人,该服务对象范围则远远超过《暂行条例》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会导致公共图书馆在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时因对象不准确而存在侵权风险。

(二)无障碍格式版制作过程中的版权风险

在《马拉喀什条约》谈判过程中,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诉求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阅读障碍者著作权合理使用应当适用于何种类型作品,哪些专有权利可以规定限制和例外,这都是该条约谈判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最终该条约第十二条允许缔约国在条约规定的版权限制与例外范围之外自行规定限制与例外[5]。

2020年,修订后的我国著作权法对哪些作品类型和专有权利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并未给出明确界定。2022年颁布实施的《暂行规定》,虽从界定重要概念、明确规则要求、规定主体资质、加强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对著作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进行细化[6],但对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的“作品类型和专有权利”范围尚未进行专门明确,依然沿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提供”一词,从理论上讲,“提供”一词具有扩大到全部作品类型和全部著作财产权的可能[1]。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公共图书馆在利用他人作品制作并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时可能存在被追责的风险。

(三)跨境交换中的侵权风险

根据《马拉喀什条约》,各缔约国除了需要在国内法中为阅读障碍者设置合理使用制度,以便“被授权实体”能够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制作无障碍格式版提供给“受益人”,还要允许上述无障碍格式版实现跨境交换,包括无障碍格式版的出口和进口。为了有效平衡著作权人与阅读障碍者各自的利益訴求,在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时,一方面,交换的双方必须是《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约国,且跨境交换必须由一国“被授权实体”向另一国“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提供;另一方面,跨境交换的无障碍格式版必须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第四条规定依法制作[7]。

在我国,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不仅要符合《马拉喀什条约》的限制性规定,还要遵守我国著作权法和《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相关行业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3]。首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公共图书馆在引进无障碍格式版时,受限于自身专业和技术水平,若未尽到对内容合规审查的职责,就容易导致无障碍格式版的意识形态和质量把关不严,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风险。其次,在输出无障碍格式版时,公共图书馆对提出申请的境外“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果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无障碍格式版“受益人”以外的人获得并使用,则存在侵权风险。最后,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公共图书馆对跨境交换的无障碍格式版若未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则无障碍格式版在跨境交换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侵权风险。

三、《暂行规定》实施背景下我国公共图书馆提供无障碍阅读服务版权风险的规避建议

(一)全面修订图书馆有关服务规范,明确无障碍格式版的受益对象

无障碍格式版之所以要严格限定“受益人”,是因为如果不对提供对象加以限制,依法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就存在被不合理利用的风险,将会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公共图书馆需要承担识别和认定阅读障碍者的法定义务。

一是公共图书馆要全面梳理相关服务规范,修订自身与《暂行条例》第二条关于“阅读障碍者”定义不一致的条款,实现制度衔接。二是公共图书馆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阅读障碍者档案,应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社区、志愿者团体等联合起来,通过查验资料,确定阅读障碍者的身份,并在采集过程中注重对阅读障碍者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三是公共图书馆应建立全国统一的阅读障碍者身份信息识别平台,减少重新查验的成本,便于阅读障碍者身份信息确认并获取相关服务,从而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更多资源。

(二)严格履行审慎义务,合法制作并提供无障碍格式版

为了有效平衡各方利益,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应尽到审慎义务,严格规范自身行为。

《暂行规定》第三条对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及提供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公共图书馆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并将相关要求落实到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中。一是确保使用有合法来源的作品。公共图书馆可以加强与外部商业数字图书馆的合作,获得海量作品的版权授权,减少数字化成本。二是建立登记制度。公共图书馆要对无障碍格式版涉及的著作权人、作品名称、无障碍格式版类型、制作数量、阅读障碍者的基本个人信息、跨境交换记录,以及无障碍格式版的存储、格式迁移、销毁等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2]。三是采取必要技术措施,防止无障碍格式版被非阅读障碍者违法使用。在作品中,公共图书馆应以显著方式标记“仅供阅读障碍者所用”水印,通过身份认证、区块链等技术实现无障碍格式版的流通监管[2]。四是建立内容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公共图书馆要加大对跨境交换作品意识形态的审核,确保无障碍格式版的质量可控。

(三)借力数字化技术,提升无障碍阅读服务及其管理水平

当前,无障碍格式版不再局限于盲文出版物,有声书、电子书等数字出版物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数字化的无障碍格式版也更加符合阅读障碍者的多元化需求。近年来,国际通行的无障碍格式版数字化制作标准是DAISY,我国目前的制作标准与国际标准还不完全兼容,且制作水平不高,亟须加强对外交流,提升服务水平。

一是尽快完善无障碍格式版制作标准体系。国家图书馆应积极申请加入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组织图书馆员参加联盟提供的培训,与其他公共图书馆建立统一的无障碍格式版制作规范,与国际标准接轨。二是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完善无障碍格式版的阅读功能。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增加定位导航、语音书签、自定义标注等功能,便于阅读障碍者阅读、查找、记录,不断丰富他们的阅读体验[7]。三是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无障碍格式版资源管理平台。公共图书馆应整合全国范围内无障碍格式版资源,通过馆际互借,向阅读障碍者和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一站式检索和资源获取服务,提高无障碍阅读服务的便捷程度。

四、结语

公共图书馆作为重要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阅读服务过程中应加深对阅读障碍者著作权合理使用法律制度的理解,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提高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水平,不断丰富馆藏资源,增强阅读障碍者的服务体验。

[参考文献]

[1]贾小龙.《著作权法》阅读障碍者条款解释论:兼及《马拉喀什条约》义务的全面履行[J].时代法学,2022(05):15-21,31.

[2]魯甜,景羽生.《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的实施路径研究:兼论图书馆实施之策[J].国家图书馆学刊,2022(02):3-15.

[3]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的通知[EB/OL].(2022-08-01)[2023-08-21].https://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2708/357149.shtml.

[4]俞平雄.我国公共图书馆阅读障碍症群体服务现状和对策研究[J].西部学刊,2021(14):66-68.

[5]王迁.论《马拉喀什条约》及对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影响[J].法学,2013(10):51-63.

[6]张维.更好保障阅读障碍者的文化权益: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印发[N].法治日报,2022-08-11.

[7]鲁甜.数字环境下我国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构建[J].图书馆论坛,2022(02):15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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