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探究

2023-11-03 22:33李靖仪
传播与版权 2023年20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李靖仪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其凝聚了民间匠人的智慧结晶,亦突显华夏儿女的文化自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及国际交流合作日益密切,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也成为国际社会热切关注的重要议题。知识产权制度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了新的思路。文章在考察民间文学艺术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基础上,探寻民间文学艺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路径。文章认为应在权衡各国利益基础上确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明确规范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保护期限以及相关保护规则,同时高水平推进民间文学艺术国际交流合作,提高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国际化保护水平。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不断提升国家文化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国家发展迫切需要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彰显社会主义国家的文化自信和制度自信。因此,法律制度和政策文件强力支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尽管我国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给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但由于新形势下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国际交流合作日益密切,民间文学艺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同样面临困境。从国际公约和比較研究的角度探寻民间文学艺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路径,也是未来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新方向。

一、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理论概述

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有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历史发展、文化演变规律,形成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普遍共识比较困难[1]。根据学术界的普遍观点,民间文学艺术指特定的群体、组织或者个人创作的,表现该群体或个人独特的文化品质或相关遗产要素,世代相传不断发展体现民族文化特色的创造性的成果或其他表现形式。要深刻剖析民间文学艺术本质,必须先分析并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性质。文章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可以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智力成果的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以下基本性质。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独创性

有研究观点称,民间文学艺术在长时间传播过程中,存在借鉴、吸收、融合他人、其他民族甚至不同国家的技艺而在具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产生相似的可能性,且这种相似性由于创造者个人因素难以规避,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独创性并不显著,甚至已经丧失[2]。但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民间文学艺术在借鉴、融合其他技艺的同时,能够触发原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机制,侧面彰显民间文学艺术的独特性。德国的“小铜币”理论、美国的Feist案件对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独创性这一观点均有所佐证。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共有性

不论是集体创作抑或是单一创作者创作后传承的民间文学艺术,都凝聚着创作者的智慧与心血。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种类繁多,一旦进入公有领域便不可避免地附带共有属性。就我国的实践经验而言,时代因袭的群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尚未与主流世界尤其是信息时代的文明进行平等的交流,民间文学艺术流通方式具有的单向性也导致其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融入公有领域,但这并不表明民间文学因此不受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式的固定性

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而民间文学艺术通常需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这也是民间文学艺术区别于知识产权客体最显著的特征。一些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承发展中需要通过口耳相传、壁画雕刻、传统服饰等形式予以记录,排除这种无法或者不能采用固定形式表现的民间文学艺术,2020年,我国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修改时也考虑到保护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内的特殊需要,在第3条中设置“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兜底性条款。

二、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证成

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热议的重要话题。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例如,著作权制度可以赋予民间文学艺术创作主体的精神权利及财产权利,而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特征必须具备独创性。通过上文分析论证,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包括群体创作的独创性和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的独创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特点,亦可侧面体现知识产权制度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契合度。

(一)维护文化多样性的基本需求

民间文学艺术经过历史的沉淀和实践的积累,是中华文化灿烂宝库中的瑰宝,具有精神和物质双重价值。但民间文学艺术涉及的权利主体范围非常复杂,既有群体智慧的结晶,亦有个体创作者的独具匠心,因此,给予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具有必要性。在尊重不同民族民风民俗,合理开发利用民间文化资源的基本前提下,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概念明晰,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具体保护范围,调整民间文学艺术涉及的权利义务范畴,方可进一步拓展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

(二)保障民族发展权的现实动因

民间文学艺术的开发能够为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最大程度上保障民族发展权的实现。以知识产权制度保障民间文学艺术的繁荣发展,意味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要创作群体及个体创造者能够获得合法的创作收益,进而保障其他基本发展权益的获得。民间文学创作群体的重要性在法律中得到尊重,创作民间文学艺术成果也会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亦有利于繁荣民间民族文化[3]。

(三)建立利益平衡机制的内在要求

结合平衡论这一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理基础,文章通过考察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现状及不足之处发现,许多市场主体并未得到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许可就对民间文学艺术产品进行使用并以此牟取经济利益,而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并未获得与其投入的劳动、智力、创意等相匹配的经济报偿[4]。因此,给予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并非剥夺其他民间文学艺术使用者的经济权利,而是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进行合理补偿,体现建立新的平衡机制的需要。

三、民间文学艺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考察

(一)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国际条约对比分析

明确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其中公约第15条第4款被视为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的明确依据。尽管这个条款体现过分原则,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存在局限性,并且必须以国内立法为前提的基础条件与给予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受时间限制的主流观点相冲突,但该条款依旧引起国际社会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问题的广泛关注是毋庸置疑的[5]。

《TRIPS协定》并没有直接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但该协定第9条的内容实际上以间接保护的形式实现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此外,《TRIPS协定》第9条第2款强调版权保护仅限表达,由此可以看出民间文学艺术不属于该款明确规定的版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范畴。《TRIPS协定》第22条规定地理标志保护、第39条规定未披露信息保护,也可以视作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间接知识产权保护[6]。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是近年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进行知识产权区域协调的重要成果,也彰显十余个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在知识产权区域协调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功。RCEP条款第11章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内容,第53条是涉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内容,同时补充规定“适当措施”是每一缔约国需要确定的事项,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由此可见,RCEP知识产权条款满足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较高要求,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赋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自主规定权。

(二)民间文学艺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梳理

国际社会主要通过将民间文学艺术置于知识产权框架下进行保护。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详细措施常见于上文所述的多个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之中。近年来,国际社会致力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诸多差距,努力打造衡平机制以协调各方利益。国际社会已经明确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并且提出了实现该目标的基本举措。WIPO多年来致力于探索民间文学艺术国际保护的研究成果,其秘书处于2006年10月起草完成《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草案)》的附件中已详细列举供各国讨论的13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基本目标。

(三)民间文学艺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其一,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范围尚未明晰。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保护的出发点不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划分差异明显。例如,非洲许多国家知识产权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甚至包括部分民俗,显然这并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其二,发达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存在争议。近年来,发达国家在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内容中为了获得相应技术与垄断私权,从而增添过多义务条款,导致发展中国家推进新型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举步维艰。其三,没有形成民间文学艺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框架。民间文学艺术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与文化遗产,应当提高各个国家参与其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家的参与主体意识。国内应设立与民间文学艺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相对应的本土知识产权立法机制[7]。

四、民间文学艺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化路径

(一)确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基本原则

首先,在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进程中,相关主体应遵循著作权法基本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文学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障。因此,不同国家在推广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应着重依据相关著作权法制度,赋予其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法律地位。其次,在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进程中,相关主体要尊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强调尊重习惯和维护公序良俗。民间文学艺术家协会等社会团体可以通过与相关社群进行对话交流,深入了解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并提升对作品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和所蕴含价值的认知,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参考建议。同时,国家应鼓励民间文学艺术工作者与社群进行深度合作,允许社群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管理并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等文化遗产,以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习惯之间的协调。最后,在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进程中,相关主体还要注意应协调好不同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需求。国际文化交流与区域合作日益密切的背景下,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需要在对等的基础上合理保护其他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并结合具体国情给予我国作者文学艺术作品权益的对等保护,推动优秀文化更好地传承。

(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保护内容

为优化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路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必须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保护期限以及相关保护规则进一步明确规范[8]。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為例,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权利主体应当被严格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中不乏出现“集体作者”的概念。文章认为集体作者的概念不完全准确,从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一些特定的社群将他们的文化特征、价值观和共享的经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载体上加以体现,这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便承载集体的意识形态,代表社群共同的情感认同,此时将作者认定为整个社群符合现代著作权法的要求,也能体现文化传承和社会进步的本质。与之相对应,一些松散的社群或族群中仅有少数个体参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其他多数成员只是参与传承、保存与管理,这种情况下不宜将整个社群或族群认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集体作者。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建构

WIPO、UNESCO最初关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通常将其放在国际著作权法的保护视角内加以探讨。但由于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许多发达国家已经进一步拓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视野,著作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等都被看作是有效的保护方式。任何单一的知识产权保障形式都有缺陷,唯有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全方位、多形式的国际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才能够推动民间文学艺术这一人类文化瑰宝更好地传承与发展。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或相关判例数量呈现增长趋势。尽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出于国家发展战略和基本国情需要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定不同的战略,但只要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能够坚持斗争,相关国际组织进行不懈努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有希望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模式上形成共识,建立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使民间文学艺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建构终将成为现实。

五、结语

经过五千年历史沉淀和沧桑巨变,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在岁月的长河中洗尽铅华,闪耀理性的光芒,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者则以精湛的技艺向世人展示文化大国的风范。为促进世界范围内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建立与完善,国际知识产权法学界需要不懈努力,鼓励并提倡各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制度先在区域内进行示范推进,进而开展高水平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国际化保护水平,推动构建一个稳定的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毛克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别法保护模式研究[J].知识产权,2014(09):36-43.

[2]卿越.民间文学艺术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J].学术探索,2017(09):96-102.

[3]于洪燕.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分析[J].法律适用,2009(05):96-97.

[4]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正义论[J].现代法学,2008(01):28-34.

[5]胡开忠.中国特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理论的构建[J].法学研究,2022(02):131-153.

[6]邵思蒙.“后TRIPS时代”我国国际知识产权保護路径[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1(04):104-107.

[7]李洁琼.TPP知识产权规则与中国的选择[J].政法论坛,2017(05):54-65.

[8]肖少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路径分析[J].河北法学,2010(04):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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