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3-10-31 04:51:47潘志强
法制博览 2023年28期
关键词:防治法用车机动车

潘志强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100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持有量迅速增加,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给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压力。要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放污染问题进行控制,对其进行定期排放检验与维护,是一个有效的办法。这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不仅可以节约能源,还能为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助力。我国近年来正在积极推进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建设,在取得一定成就之外,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此本文试分析之并给出完善建议。

一、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依据

(一)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相关概念

所谓在用车,是指已经登记注册,并且取得了号牌的汽车。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八条,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1]。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则将机动车定义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装箱作业的轮式车辆”。所有的在用车都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但是只有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才被称为在用车。在用车在行驶过程中会排放污染,无论是曲轴箱,还是燃油供油系统,以及尾气管,都会排放一定污染。特别是尾气管,其主要会排放燃料燃烧后的产物,而且排放量也是所有排放污染的部位中最大的[2]。因此,一般而言,在用车需要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排放上符合在用车排放污染管理规定。

正因为在行驶过程中会产生污染,所以在用车需要安装污染控制装置。为了更好地控制在用车的污染排放,我国近年来生态环境等部门积极推进汽车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是对汽车排放污染进行检验与维护的管理制度。相比于技术层面的检验与维护而言,这里更加重视的是管理层面上对汽车排放污染进行检验与维护的落实。这意味着,从机动车出厂使用到报废的整个阶段,相关责任部门由义务对其进行定期检验与维护,从而控制和减少在用车的尾气排放。它主要涉及的内容有定期检验、监督抽测、机动车复检、机动车强制维护等。

(二)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理论依据

对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相关制度的建设不仅有来自外部的需求,从环境法的理论层面而言,也有其理论依据。

环境法中的外部性理论首先为此提供了理论依据。外部性理论最初来自经济学领域,是指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之间的不对等性,也即个体行为会对社会整体福利产生影响,但其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或者货币形式反映出来。在环境领域,私人的环境污染行为也很难通过市场机制或者货币形式体现出来,它就导致了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不对等性,此时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介入,通过行政规制的办法来扭转这种不平衡[3]。

环境领域内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则,是污染者负担原则。1972 年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关于环境政策的国家经济方面的控制原则中提出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我国也在随后的环境立法中确认了这一原则。它充分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理。在用车在行驶过程中排放了污染,就意味着在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者有义务对这一排放了的污染进行防治。这也就可以尽量不将机动车排放污染转嫁给社会,从而产生更大的治理成本。

环境领域的问题通常非常重视防治手段。这是因为,在一个风险社会中,面对环境污染这种大规模不确定损害结果的事件,负有环境保护义务的相关部门对其进行预防和治理,效果远好于损害结果发生后的惩罚与弥补。因此,就在用车排放污染这一环节问题而言,无论是立法还是环境治理部门,都在积极转变思路,从以往的末端控制前移为防治结合,从而在源头上进一步控制好在用车污染排放的问题[4]。

二、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现有规定与相关问题

(一)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变化过程。1987 年,我国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对机动车污染防治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随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过程中不断细化机动车污染排放的相关规定,2000 年和2016 年两次修订的时候,都增加了更多的操作性规则。2018 年《大气污染防治法》再次修订,倡导从源头上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第五十条),规定车辆必须检验合格以后才能进入销售环节(第五十二条),在用车需要检验合格以后才能上路,环保部门可以对在用车进行监督抽测(第五十三条),建立了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第五十八条),对部分污染严重的机动车加强管理(第五十九条)等。

其他相关法律中,2011 年第二次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的上路登记制度和强制报废制度,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在用车的执法监督。201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则从原则上进一步规定了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排污缴费等制度。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2018 年进行第五次修订时,同样将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原则添入了原则性内容之中,国家对其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此外,许多更为具体的法规规章制度也已经出台,1990 年,环保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次针对机动车的污染排放问题给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该办法也在不断更新,最近一次更新为2010 年。环保局也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了相关细则,明确了机动车污染排放违规违法后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2019 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从技术层面对于在用车如何通过车辆维护和修理、检测管理等控制污染排放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二)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相关问题

尽管我国正在积极建设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也出台了许多相关规定,但现阶段仍旧存在如下问题:

1.相关标准体系不够成熟

总体而言,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相关标准体系还不够成熟。它体现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本来就是渐进式的,而且往往在内容上系原则性规定,许多方面的操作性规定不够明确和细化。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中也有许多涉及机动车排放污染的监管,但是往往局限于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所建立的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差异性很大,实施力度不一、事实效果也不相同。在用车排放标准、机动车维修检验方法的相关标准各地差异也较大,相对不够完善。这些都表明,现阶段在全国范围内,我国欠缺一个成熟、统一的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标准体系。

2.部门执法未能协同协作

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会涉及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技术监督等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因为它属于环境领域、交通领域和相关技术领域的交叉,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可以单独对在用车排放实施检验与维护。一般而言,在这一方面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各自针对在用车污染排放方面完成自己职责内的内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明确,不少部门在实际行使职权的时候容易出现问题,如可能出现对检验不合格车辆重复处罚的问题,在对维修企业的监管和处罚上也很容易出现因为多部门职责交叉而出现监管、处罚空白或重复的问题。

3.制度导向存在偏差

整个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具体实施上,也存在一定偏差。它主要体现为,现有相关制度比较重视在用车排放检验方面的制度建设,但是对存在问题的在用车的维护方面的制度建设不够重视。后者显然意味着更大的经济投入,例如建立专门的在用车排放维修部门或站点。相关调查表明,目前绝大多数宣称自己已经建立了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城市,其实大多数只是设置了在用车排放检验站,但是并没有配套维修站。长此以往,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也不可能真正得到落实,因为只有保障了存在问题的在用车排放系统的及时维护,才能确保在用车排放污染问题被真正解决[5]。

三、我国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相关标准体系不够成熟

相关标准体系的建设上,首先需要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中完善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相关制度。鉴于该制度主要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所以相关完善也要从该法入手。目前,该法中虽然规定了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但是主要规定的是相关监管的内容,规定了在用车使用人有义务定期接受检验,但是没有涉及在用车的维修标准等,而且也没有真正落实环保召回制度。但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方面的国家层面立法,它的相关规定会对许多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提供重要的指导,构成后者直接的法律依据,所以其自身必须在相关内容上积极完善。对此,目前一方面要完善在用车排放维护制度,落实统一的排放维护标准;另一方面,则要落实和细化环保召回制度,对于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机动车,生产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主动对其召回,故意不召回的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同时,机动车排放检验方面由于近年来涉及一系列环保方面法律法规的更新,也存在模糊地带,例如如何颁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等,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与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之间存在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会极大妨碍相关制度进一步精细化构建。对此,应当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是在机动车排放检验上,和颁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结合起来,使得前者成为后者颁发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加强不同部门在执法上的协同协作

不同部门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建设和管理上也要加强执法的协同协作。对此,首先要树立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的地位。由于相关制度的落实涉及多个部门,这就必须有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从行政地位看,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同级别的,但是从管理的相关内容看,由于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最终目的是实现环境保护,其和生态环境部门的核心目标最为契合,所以法律应当通过相关规定,落实生态环境部门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方面的统一监管地位,对在用车排放的检验与维护实施统一监管,督促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其他各个部门也要加强分工合作,明确各自的监管任务和职责,并积极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信息互通、协作配合、协同执法。这种联动工作机制在我国许多其他方面的行政事务中已经被落实。对此,涉及的主要部门是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监管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这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且在法律法规无法明确规定的方面,就需要各个部门在一起进行协调明确。协调标准应当是在达到最终最佳效果的同时,尽可能减少执法成本和执法复杂程度。

(三)调整制度导向,重视在用车排放维护制度

如上所述,当下的制度导向重视在用车排放检测,但是不够重视在用车排放维护制度。许多地方也没有建立专门的在用车排放维护站,这导致即便在用车排放检测中出现问题,也很难保证相关问题是否之后及时通过维护被解决。目前,在依靠政府建立在用车排放维护站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应当重视鼓励社会上私人维修站的建设,并通过加强对其规范管理和监管的方式来保证机动车排放维修的落实。目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发展远远快于在用车排放维护站的建设,地方政府可以前者为范本,通过政策倾斜、提高补贴和减免税费等措施,努力带动后者的建设。

四、结语

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建设是一个长远工程,制度效果也不可能立竿见影。其相关制度的完善,有赖于社会的制度实践提供反馈。对此,相关研究要立足于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内容,重视监管体制的完善和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推动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不断成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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