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伟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宁夏 银川 750001
在我国改革开放事业不断深入,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推进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傲人成就,社会大众收入水平明显提升。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公司决议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有力依据,有效的决议不仅影响着公司的经营发展,还关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然而相比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我国规范公司发展的法律法规却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难以切实跟上市场经济发展脚步。如何维护公司股东利益,规范及完善公司治理是当前我国所需研究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我国最初于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时,对公司决议效力瑕疵救济制度进行了确立,提出了公司决议的无效诉讼、可撤销诉讼两项救济制度。而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纠纷案件逐步增多,使得现有制度已难以切实适应新形势下的公司决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决议无效、可撤销的基础上,增设了决议不成立、决议不存在的情形,确立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使立法逻辑得到一定完善,并切实回应了司法实践的发展需求[1]。基于此,本文对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司决议主要是指公司议事机关,诸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据相应的规则程序,在自身经营管理期间对公司重大事项形成的决定。公司难以如同自然人一般独立表达自身的意思,因而,有赖于通过相关议事机关以完成公司的意思表示。依据公司法理论而言,公司主要议事机关通常分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类,三者分别对应的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通过这些机构作出的决议即为公司决议,所以,公司决议一般分为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监事会决议。具体而言,公司决议即为公司的重要事项,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以及监督机构在彼此职权范围内通过会议讨论,秉承表决原则、既定程序,作出的体现公司整体意志的决定。
依据公司决议程序、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划分成有效的公司决议、无效的公司决议、可撤销的公司决议以及不成立的公司决议。其中,有效的公司决议主要指的是程序、内容合法合规,构成要件完备的公司决议。该种公司决议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最普通,也最常见。
无效的公司决议:该种瑕疵的公司决议相对少见。伴随我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由此也认识到做事不可有违法律规定,不然作出的决议将失去法律效力,难以获得法律保护,甚至可能要为无效的决议担负相应的处罚责任。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而言,无效的公司决议,即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公司决议,主要指的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作出决议过程中,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致使决议内容超出法律限定范围,这不仅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是不可行的。所以,无效的公司决议在其被作出那一时刻起,便注定其不具备法律效力,进而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可撤销的公司决议: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较为常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并非人人都接受过专业系统的法律教育培训,换言之,仍有很大一部分群体不了解法律对公司决议作出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在自身利益不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公司股东鲜有会去了解可撤销公司决议的实际含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而言,可撤销的公司决议主要指的是公司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在会议组织期间、决议方法与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上存在一定偏差,或决议内容与公司章程内容相互冲突,具备相应资格的股东可于决议作出之日起60 天内,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2]。法院经审理通过后,可支持股东提起的撤销申请。
不成立的公司决议:该种公司决议与可撤销的公司决议相一致,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也十分常见。相较于可撤销的公司决议,两种公司决议的形成有着各不相同的主观原因。其中,可撤销的公司决议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司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了解;而不成立的公司决议形成的主要原因则在于公司权力机构、执行结构在知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下仍继续作出决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而言,不成立的公司决议,主要指的是公司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做出的下述四种决议:一是需要公司组织会议讨论商议决定的,无不正当理由,未组织召开会议的决议,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需要在会议上对决议重要事项予以表决,无不正当理由,未作表决的决议;三是参会人数或股东持有表决权与相关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不相符的决议;四是会议表决结果与相关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不相符的决议。
基于公司决议的不同效力类型,大体上可将公司决议分成无瑕疵的公司决议和有瑕疵的公司决议。对于公司决议瑕疵,可通过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以对其施行救济。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对无效的公司决议、可撤销的公司决议以及不成立的公司决议予以了立法层面的规定,但因为规定趋于原则化,加之立法规定不完善,难以对各种当事人范围作明晰的界定,使得引发司法实践中主体不适格的情形,对司法实践造成不利影响。一方面,就原告范围而言,在可撤销的公司决议诉讼中,法律为切实保障决议稳定,提出唯有起诉中具备股东身份的人才能提起诉讼申请,以此将董事、监事主体资格予以了排除,使原告范围发生了相应紧缩。而可撤销的公司决议诉讼申请提起期限相对偏短,与此期间如果股东未能及时提起诉讼申请,则将会失去救济的机会;另一方面,就被告身份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将三种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被告统一规定为公司,但没有确立其他相关主体可纳为共同被告与否,该种不明确的规定会对司法实践构成不利影响。
对于公司决议是否可作撤销处理,不同地方法院判定尺度不尽相同。对此,我国特别建立了可撤销的公司决议的裁量驳回制度,并由以下诸要件构成:一是只存在召集流程、表决方式的程序瑕疵;二是只存在轻微瑕疵;三是对决议没有实质影响。该部分要件同时满足方可适用裁量驳回制度。但需要明确的是,其中的轻微瑕疵、实质影响仍属于是一种笼统的表述,学界对轻微瑕疵、实质影响的含义界定也没有形成统一认识,由此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仍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推进司法审判统一,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对有关条款予以进一步细化刻不容缓。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因为商事纠纷处理手段表现出便捷化、迅速化的特征,商事纠纷不断朝非诉化方向发展,或者说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诉讼回避倾向,基于对诉讼成本及其风险的考虑,当事人越来越愿意选择非诉救济方式。比如,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面对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纷纷提出了公司决议重做、公司决议豁免等非诉救济方式,相比较而言,我国更为关注司法部门对于公司决议的干预,而缺乏对公司法私法属性的有效关注。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自身的意思表示理应优先于法律规定。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还没有确立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非诉救济制度,由此致使我国在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纠纷解决中要消耗公司较高的成本,进而影响了公司的发展。
1.将公司董事、监事纳入可撤销的公司决议的原告范围。公司决议重要影响着公司发展,决议撤销既会影响到股东利益,又会影响到公司整体利益。而董事、监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向股东会负责,还担负着保障公司决议合法合规的重要责任,因而,公司董事、监事一经发现决议存在效力瑕疵,则应对其予以有效及时的纠正[3]。因而,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中,必须要将公司董事、监事纳入可撤销的公司决议的原告范围。比如,《日本公司法》与我国秉持相同的立法态度,对可撤销的公司决议的原告范围进行收紧处理,但其将原告规定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者清算人,以此赋予了除去股东以外的其他主体以提起诉讼申请的权利,实现了对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有效救济[4]。
2.明确诉讼被告。公司决议在其作出后即脱离表意人的意志,造成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公司,同时判决结果也会直接对公司形成规制,由此将公司作为被告合法合理。而如果将其他主体纳入共同被告,则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相背离。鉴于此,针对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被告应予以解释,将其范围限定于公司,或者借助禁止性手段将其他主体排除在外,其他主体对决议效力瑕疵形成负有责任的,可基于实际情况向其追责,而并非作为共同被告。
裁量驳回制度让法律在保障公平公正的同时,还关照到公司经营发展的效率价值。在此基础上,倘若允许公司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的决议可被任意变更,则会让信赖这一公司并与其进行交易的相对人难以适从。所以,在公司决议效力认定方面,切忌过于绝对,而应当让法院享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对相关程序效力瑕疵显著轻微,同时对决议没有实质影响的决议,继续维持其效力。在此过程中,对于何种瑕疵可认定为轻微瑕疵,可结合实际情况,将瑕疵是否会造成每位股东难以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及获得对此需求的信息纳为评定标准[5]。此外,就瑕疵效果而言,为评定其是否对决议产生有实质影响,同样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判定。通常而言,认为此类瑕疵的存在不会改变公司决议的原本结果。
1.增设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追认制度。在公司决议中,追认也就是依托重新运转召集、表决程序,作出一种与原本内容相同的公司决议,以对原决议效力瑕疵予以追认,由此表明了该项制度只适用于程序性决议效力瑕疵,并不适用于内容决议效力瑕疵。此外,在追认行使时间方面,可依据决议效力的不同而设定不同的要求,如对于不成立的公司决议的追认时间应当为执行之前,对于可撤销的公司决议的追认时间则为60天的起诉期限内,并基于追认的形式,以对决议效力瑕疵予以确认[6]。
2.增设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治愈制度。如今,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治愈制度作为一种非诉救济方式已在全球范围内众多国家地区得到推行,我国也应当引入该种方式对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予以救济。在可撤销公司决议的瑕疵事由得到全体表决权人的全面同意后,便可认定为表决权人放弃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的权利,决议效力瑕疵鉴于起诉权利消失而得到弥补,继而认为决议效力瑕疵已转变成合法合理状态。
总而言之,公司决议效力、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以及救济,显著影响着公司的经营发展,对此,在实践中,为更有效地解决决议效力瑕疵纠纷,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相关人员应围绕如何更有效完善我国现行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进行研究分析,通过明确公司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主体范围、细化可撤销公司决议裁量驳回制度、增设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非诉救济制度等方式,切实助力公司内部治理完善,提升公司经营发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