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丽琴
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102
在企业合规管理的全面开展实施中,政府刚性介入的合规管理模式重点表现在强制性的行政监管方式。政府机构部门应当被视为强制性的外部干预作用力,运用行政监管的主体身份地位来监督企业实施各个领域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而有效预防了企业存在违背立法规范的经营管理风险[1]。政府刚性介入的模式目前仍然得到普遍的采纳运用,政府监管机构对于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应当施以必要限度的处罚,通常表现为罚金或者其他的责任后果形式。我国现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立法规范制度都已经涉及刚性的政府监管机构介入模式,确保能够达到强制干预企业经营以及矫正市场失灵的目标,保障了合法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2]。
与政府监管机构实施刚性介入的传统做法相比,建立在柔性介入模式基础上的政府介入管理机制更加侧重于政府与企业建立密切的互动合作体系,从而达到了适当约束企业经营行为的目标。在多数的情况下,具有出资人主体地位的政府部门能够对于企业实施全方位的行政指导手段,行政指导的各项措施执行并非带有约束企业行为的强制作用力,而是能够运用指导性以及规范性的技术手段方法来矫正企业的不良经营倾向,指导企业健全现有的内控管理保障制度[3]。因此,柔性的政府介入干预模式虽然不具备强制约束企业的效力,但是却能够给企业带来长期性的合规管理指导,有助于企业自主开展全方位的合规经营管理。
通过以上的监管模式分析,可见企业合规管理的政府介入目标就是要平衡协调企业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避免存在企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失衡。企业在合规管理的监督约束作用下应当能够实现对于法律道德底线的必要尊重,同时保证了企业恪守市场竞争的参与规则。企业合规经营对于促进企业达到更加优良的综合效益指标具有显著保障作用,体现了企业全面开展合规经营的重要意义。企业在现阶段的市场经营领域占有关键的位置,那么客观上决定了企业必须按照合规经营的实践思路来维护社会公众的权益。市场交易的参与主体不仅需要考虑到经济利益的提高,更加需要保证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能够吻合立法规范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不能脱离内在的市场发展规律,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规律如果受到了人为因素的突破,那么遭到破坏的市场运行机制就会阻碍城乡经济的顺利发展[4]。在现状下,政府监管机构比较倾向于运用强制干预的措施方法来约束企业行为,那么就会容易违背最根本的市场运行规律。企业合规管理中的政府干预介入手段虽然具备了正当性的实施基础,但是政府干预以及介入企业管理活动的措施一旦超出了必要限度,则会违背内在性的经济发展规律。尤其是对于强制性的政府干预介入模式而言,带有强制约束力的政府干预行为就会容易产生不利于企业的行政惩罚后果,造成了企业的资产减损后果。因此,政府机构目前必须要严格限定干预介入的行政措施力度,防止违背最根本的市场发展规律。
例如对于刚性模式的政府介入措施在具体执行的阶段中,政府职能机构以及政府管理部门通常就会超越法定的限度,从而表现为越权干预的行为方式倾向。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虽然没有实施违背现行立法规范的经营活动行为,但是仍然会遭受到政府机构对其施加的行政处罚干预。强制性的政府介入模式存在较大的违规风险,政府机构部门人员针对现行的单行法等各项立法规范未能给予清晰准确的理解认识[5]。
对于企业合规管理的实施过程如果要进行适当程度的政府介入,那么必须建立在现行立法规范给予明确规定的保障基础上。但是从现状来看,政府监管机构针对企业的合规管理过程进行介入以及干预仍然欠缺明确清晰的立法规范保障,进而容易产生政府过度干预的弊端。我国现阶段的单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未专门针对刚性模式下的政府介入管理措施给予合法的授权规定,因此造成了政府机构存在擅自干预企业以及过度干预企业管理的行为倾向。欠缺立法根据作为必要支撑以及保障条件的政府干预过程就会表现为盲目性,导致埋下了企业市场主体与政府监管机构的冲突矛盾隐患。
例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虽然涉及企业开展合规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然而并未运用规范化的立法界定方式来约束政府的干预行为实施过程[6]。企业开展合规管理的自主实施行为以及政府干预的行为之间仍然存在潜在的矛盾,立法机构对于企业违规开展各种经营活动的过程缺少必要的监管限制,从而造成了政府部门人员过度实施了干涉企业正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现阶段的政府监管机构对于企业开展合规管理的实践工作往往存在过度干预的风险,企业自主经营的实践工作由于频繁受到了政府机构的过度干涉,那么企业就会很难享有法定限度的自主决策权利。企业对于合规管理的基本实施方案未能给予规范化的施行,而是停留于表面化的合规管理工作。在此种情况下,企业进行合规管理的具体执行阶段就会失去良好的约束监督,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形成良性的配合协同关系。由此可见,存在符号化与形式化趋向的企业合规管理以及政府监督制度就会表现为较差的总体实施效果,同时也增加了企业开展合规经营管理中的资源投入。
近些年以来,政府对于企业合规管理的具体实践工作倾向于进行全方位的介入。但是不应当忽视,政府监管的实践工作力度如果超出了法定的范围或者强度限制要求,那么通常就会容易侵害到企业的正当合法利益。在情况严重时,缺少必要干预以及约束规范制度作为支撑的政府干预监管工作还会激化政府以及企业之间的潜在矛盾,从而不利于维持市场经济的整体和谐发展。为了实现全面防范企业合规管理以及政府介入风险的目标,那么现阶段的风险防范工作应当体现在如下的管理优化措施中:
企业对于市场竞争的全面参与权利应当得到必要的尊重,企业通过参与法定限度内的市场交易过程,应当能够促进企业现有的经营效益获得优化提高。在此过程中,企业不仅需要关注于合规管理的各项工作实施,同时还要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不会违背最根本的行为监管规范[7]。企业参与规范化的市场竞争交易权利亟待得到尊重,政府监管部门目前就是要做到严格限定介入企业内控管理过程的力度。政府只有做到了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内控管理自主权利,那么才能有益于和谐稳定的市场监管环境构建,妥善解决政府机构部门以及企业经营参与者的矛盾冲突问题。市场竞争的内在规律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影响,那么政府监管部门同样需要尊重内在的市场交易发展规律,在尊重规律以及保护市场交易的前提下才能给予企业适当的行为干预。
政府机构有必要与企业建立良性的沟通互动机制,确保政府监管机构能够依靠于自身的信息资源获取优势来告知企业即将面临的潜在经营管理风险。通过实施风险提前告知的预警管理措施,应当能够支撑企业实现更加良好的风险评估目标,从而指导企业有效防范可能会出现的市场交易过程风险。企业合规管理的全面实施过程应当建立在企业以及政府共同进行参与的前提下,政府针对企业目前容易存在的各种违规以及违法经营行为都要给予提前告知,促进企业现有的风险预测实践能力提高。政府部门应当能够协助企业尽快设立体系化的内控管理规范制度,运用柔性介入以及行政指导的技术手段来健全企业内控制度,保证企业对于内控管理的现行立法规范给予全面的遵守。
政府如果需要介入到企业开展合规管理的实施过程中,那么政府对于自身的介入限度条件应当能够有着清晰的认识。从现状来看,政府机构对于介入合规经营管理的实践工作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盲目实施弊端,根源重点体现在现行立法规范的保障机制缺失。因此,现阶段的政府监管部门有必要充分认识到健全立法规范的必要性,确保严格遵守介入企业管理的立法规范制度[8]。具体在完善现行《公司法》以及各项合规管理的规范制度过程中,重要实现思路应当落实于统一性的管理监督权限设计,并且还要着眼于市场交易行为以及发行证券行为的约束监督。政府通过协助企业实施内控管理的做法,那么应当能够达到健全企业内控规范的宗旨。立法机构应当侧重于公司企业的合规管理规范体系完善,增设企业内部治理的相关法规制度。
政府介入企业的合规管理全面实施过程,应当能够充分体现在现阶段的立法规范中。现行立法规范对于合规管理应当进行必要的完善优化,确保督促企业的市场参与主体履行自身的社会义务,同时还需要合理平衡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双重因素。企业合规管理的着眼点就是运用强制性的企业规范文件以及法律法规制度来制约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保证企业的经营过程能够达到符合立法规范以及符合公序良俗的效果。企业如果触碰了社会公共道德的底线并且从事了有违现行立法规范的违法经营,那么企业的自身合法权益也会失去法律的保障。企业合规管理旨在通过约束企业行为以及保障企业的正当合法利益,实现了对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氛围营造。企业如果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化经济效益从而实施了侵害其他经营者权益的违法竞争,则企业对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就会构成侵害。政府监管部门通过设立企业的合规管理机制,应当能够统筹协调企业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对于市场的稳定健康秩序予以必要的维护。
企业作为参与市场交易的重要主体,必须依法享有合理限度的自主管理以及自主经营权利,如此才能切实保障企业的自身利益获得实现,同时激发企业的技术创新潜能。具体在现阶段的实践工作开展前提下,立法规范有必要为企业保留合法限度的自主经营决策权利,以便于指导企业运用规范化的实践思路来实现自我监督的目标。同时,政府监管的机构部门应当起到必要的监督约束作用,通过实施柔性以及刚性结合的技术手段来防范企业的各种违规行为,促进了企业实现合规管理控制的总体水平提高。政府机构在依法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才能适当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过程。
合规管理意味着保留合理限度的企业自主权利,企业作为最关键的市场参与主体而言,虽然能够具备法定限度的自主经营决策权利,但是并非意味着企业能够突破道德以及法律的底线,侵犯到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利益。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不仅对于基本的立法规范应当严格进行遵守,同时还应当保证在现有的管理经营活动实施过程不会违背企业内部的规范章程、行为惯例、社会公共道德标准。立法规范以及道德准则对于企业的经营过程都会产生直接的约束作用,那么企业合规管理对于促进企业的经营治理水准提高具有显著的作用,企业合规管理构成了企业扩展经营规模以及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根本保障因素。企业在开展业务经营以及内控管理时,管理人员不仅需要关注企业现有的经济效益指标,同时还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防止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存在触犯法律法规以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风险。
综上所述,企业合规管理的全面实施过程应当建立在政府介入的保障基础上,对于市场竞争的内在规律给予必要尊重。在现状下,企业深入推进实施合规管理已经逐步趋向于强化,政府通过实施强制性的外部介入干预,应当能够达到矫正市场失灵的目标,切实保障了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具体在防范政府介入风险的实践过程中,完善企业现有的合规管理机制应当侧重于立法保障体系的构建,并且应当为企业保留合理限度内的自主决策以及自主经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