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少涵
(河北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1]27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民法典》的出台对民法学教学产生了重大影响。民法学课程以《民法典》为教学基础,按照《民法典》的各分编结构,多数院校设置的课程群主要包括民法总论、人格权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6门课程。《民法典》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不仅要求强化课程思政建设,还要求各门课程的课程思政建设相互协同。然而,民法学课程群在课程思政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而混合式教学模式,能够将传统线下教育教学与线上教学有机衔接、相辅相成并优势互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所强调的“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使工作活起来,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时代感和吸引力”[2]。
《民法典》出台之前,民法学的研究与教学往往就《民法典》的制定进行研讨,以立法论角度从制度设计出发,对规则、制度的完善或构建建言献策。《民法典》编纂完成之后,民法教学有了立法的根本基准,需借助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完善和指导[3]。20世纪30年代,德国法学家赫克提出了法典化的内外体系之分。外在体系也就是形式层面,即“从单纯的字母或者数字排序,到根据所规定事项而进行的教条式抽象,最后发展为一个完善、复杂和富有系统性特征的秩序,这是一个严格的逻辑——公理式演绎过程”[4]。内在体系是贯穿于整个法典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原则。体系化作为一种基本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发挥检验、过滤和组织法学知识的功效[4]。这就要求民法学教学要兼顾《民法典》的内外体系,培养学生具备坚实的民法理论基础和价值理念。
我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清晰地写入《民法典》第1条统领全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引领,应用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在某种程度上,法律的适用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法律解释需要坚实的内在体系价值基础。应当充分挖掘并深入理解《民法典》及其民事制度规则的立法目的及价值,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司法实践改革的这一需求,恰恰与当前全国高校积极推动的课程思政建设工作相契合。在2020年5月,由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强调针对法学专业课程要“引导学生深入社会实践、关注现实问题,培育学生经世济民、诚信服务、德法兼修的职业素养”。因此,民法学教学更应当强化课程思政建设,不仅要求将思政元素润物无声地融入民法课程,还要将民法的内在价值体系融入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中。
《民法典》出台之前,各民事单行法教学基本各自为政,以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为基础开展教学活动,课程思政元素的总结相对具有独立性、碎片化等特点。比如,合同法围绕营商环境建设;侵权责任法围绕法益平衡思想。各分论课程融入方式各有特色,如民法总论侧重理论讲授,常常通过对比新旧立法、主题讨论融入思政元素;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多在案例分析、实践操作中融入思政元素;物权法理论常借助观点展示介绍民法学者。《民法典》出台之后,在课程思政教学的思维方式上,相应地应当从单行法思维向整体性、法典化思维转变,积极探索民法学课程思政教学的完整体系。
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5]。构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是民法学人的光荣使命。长期以来,中国民法学知识以西方民法文化为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继受性,本土民法学知识常常被忽视[6]。与以法律行为为中心划分法典分论的《德国民法典》不同,我国《民法典》六个民法分编的划分是以保障民事权益为核心加以构建的,修正了《德国民法典》“重物轻人”的缺陷,从调整对象、制度规则体系强化对人的保护;“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人格权”独立成编……以上均呈现出鲜明的“法典编纂本土化意旨”[7],体现中国本土特色。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 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1]278《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知识和经验的智慧结晶,是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坚实基础,对民法学课程思政教学提出了新要求。
“民法学课程思政元素最丰富的法学学科,应当从民法学中多提炼思政元素,以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的育人目标”[8]。《民法典》出台之前,民法各个部门法对应的民法学课程已经具备一定的课程思政教学基础,在课程思政元素的总结上各有侧重和特色。比如,民法总论围绕法律职业认同感,婚姻家庭法学侧重传统文化传承,物权法学侧重培养学生以人民为中心物权观。然而,始终贯穿《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四个自信”等共性的思政元素,并未充分融入到分论教学中,民法学思政元素的协同体系尚未形成。
一方面,民法学课程的本土知识教学关注度不够。当前多数院校的民法教学侧重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对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对我国本土的特色制度诸如物权法的区分原则、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习惯法律渊源等关注与探讨不够。这种教学倾向容易导致学生忽视对本土民法制度的学习,不利于学生坚定“四个自信”。另一方面,本土化民法解释学的运用不足。当前仍然存在运用国外理论或立法解释我国民事理论与实践的现象,对制度的追根溯源对于学生扎实理论基础固然重要,但是,如果不对国情、立法背景与现实需求予以说明,会使学生产生制度外源化的错误认识。
与对学生专业知识、技能的考核物化、量化特点不同,课程思政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其考核方式方法所需要的科学性、针对性和体系化要求更高。就民法学课程思政教学而言,应当涉及思政元素的理解程度、运用能力和教学效果等多方面的考核,但是目前一些高校民法学课程思政的考核往往与专业知识或技能考核合并进行,有的高校虽将其单独考核,但也存在流于形式、形式单一、结果不客观等问题,不利于衡量课程思政教学的实际效果,也无法形成课程思政育人成效的反馈机制。
2020年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要求必须将价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三者融为一体、不可割裂。受学时数量和思政融入方式方法的限制,目前民法学课程思政多侧重于对民法专业知识中课程思政元素的融合,未能将思政元素充分融入到专业能力培养的教学之中,特别是在民事法律解释、裁判文书释法等方面,需要学生通过思政元素把握贯穿于整个法典基本价值理念和原则的内在体系,将其运用于法律实践问题的解决,以应对民法学立法论到解释论的研究范式的转变。
针对民法学课程思政教学的问题,笔者建议民法学课程思政采取线上线下混合式模式教学。该模式作为教育部在2018年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的五大“金课”类型之一,基于建构主义等理论基础,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等手段,优化、重整课程教学资源,以实现提高教学效果为目的,将传统线下教育教学与线上教学有机融合。民法学教学需要海量案例资源作为教学素材,需要拓宽多种方式提升学生民法综合素养,需要共享更多学术成果满足学生差异化需求,需要更为客观的评价体系提高课程评价的反馈效能。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能够满足民法学课程思政的教学要求。因此,下文运用建构主义理论,即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对所学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的过程,对基于混合式模式下民法学课程思政教学改革路径进行探讨。
线上线下混合式模式要求民法学教学首先要重构教学内容,建议根据难易程度,将知识点分为“易”“中”“难”三区,将难点作为线下教学内容,发挥传统面授教学师生直接互动交流的优势,教师能够及时获得学生反馈,有效提高线下教学的质量,同时,辅以网络资源加以深入理解吸收;对于“易”“中”区知识,可以通过线上共享慕课资源,自制录播课、案例视频资源、相关判决书以及学术论文等作为主要线上课资源。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诸如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智慧树、学堂在线、学银在线等教育平台拥有近20所院校的民法学相关课程,智慧树教学平台还上线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配套课程。这些优质的课程资源可以为民法学教学设计提供更多的选择。
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学思政元素的主线,以坚定“四个自信”为重要基础,构建各分编固定的思政元素,形成完整的民法思政元素体系,见表1。在授课中,加强各部门法课程思政融入的协调性,在体现主线的同时,突出分论的特色,使得课程思政与思政课同向同行的内涵更加丰富,形成课程与思政、《民法典》各编课程之间的思政教学“双重”协同效应。
表1 民法学课程群课程思政元素体系
以“如盐化水、精准滴灌、润物无声”为基本原则,在思政元素与课程内容的融合上,可以主要采取以下六种方式:一是融合案例方式。探索“民法知识点+思政结合点+学生兴趣点”三结合标准,通过恰当融合思政元素的民法案例,使学生在通过案例理解民法知识、锻炼法律实务能力的同时,将思政元素入耳入眼入脑入心。二是对比分析方式。通过国内外民法典、新旧民法对比分析,展现我国《民法典》的创新与规范的变化,使学生由衷感受到《民法典》的民族精神和时代价值,坚定“四个自信”。三是主题讨论方式。通过线上线下主题讨论的形式,引导学生对讨论主题深入思考,自主挖掘思政元素或通过思政元素给予学生自身一定的启迪。四是树立偶像方式。在观点类授课中,向学生介绍民法学家的生平与故事,通过学者的人格魅力,激励学生学习法学前辈严谨治学、追求真理、务实求真的优秀品质。五是谚语辨析方式。将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些经典法律谚语与相关民法知识结合,对谚语进行民法学辨析,在学生固有认知的基础上,赋予其法律内涵,以此作为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来源,坚定文化自信。六是实践操作方式。开展学生小组类案汇报,组织学生撰写并修改具有思政元素相关案件的律师函,撰写具有思政元素的判决书等裁判文书,鼓励学生参与双创活动,参加《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等,在巩固专业知识的同时,获得职业的认同感和成就感,拓展课程思政教学的辐射空间。民法学课程群课程思政融入方式见表2。
表2 民法学课程群课程思政融合方式
在考核评价中,要贯彻落实2020年5月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提出的人才培养效果是课程思政建设评价的首要标准。构建多维度立体式的课程思政考核评价体系成为衡量人才培养效果的关键问题。因此,要遵循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规律及其与专业课相融合的特点,构建“过程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实质性评价。在过程性评价中,增设与民法思政元素相结合的课程练习。比如,通过评价见义勇为案例的判决,使学生得出该制度符合本土传统、弘扬公平价值观的结论;通过布置小组汇报民法学家生平与学术成果的作业,增强学生民法学的制度与理论自信。发展性评价旨在确定被评价者可以改进的知识和技能,从而达到开发其潜能的目的。发展性评价往往与职业生涯的规划和管理的连续性联系在一起[9],相对于传统鉴别性评价,发展性评价着眼于被评价者将来的表现,与其职业生涯规划紧密相联,从而达到开发其潜能的目的,符合教育部将“坚持促进发展”作为推进评价改革的重要基本原则要求,也有助于促进学生达到《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版)》提出的具备独立自主地获取和更新本专业相关知识学习能力的要求。发展性评价主要通过调查问卷、单独访谈等方式针对评价目标和评价因素进行调研,发展性评价目标与因素见表3。
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内涵极为丰富,是对我国民法的本土性法律规范、制度以及民间习惯等的知识性抽象,体现为我国自主的知识结构、民法价值体系以及实践贡献等。因此,可以利用线上资源,拓展学生本土化知识学习与能力培养的空间,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增加学生实践机会。建议探索采取拓展情景法,即将封闭式的教学空间转变为开放式的广泛储存。情境认知理论不是把知识作为个体内部心理的表征,而是把知识视为个人和社会或物理情境之间联系的属性以及互动的产物[10]。在情境中融入知识摄取与问题解决能力的训练,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课程可以引入《令人心动的offer》等网络律政职场观察类真人秀,使学生沉浸式体验律师职业和职场特点;还可以推荐专业网站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法信网、元典智库、北大法宝等,充分利用网络法律信息资源,以此作为训练学生独立自主获取和更新本专业知识的学习能力;积极发挥校外实践基地优势,创新合作互赢形式,如在学生教学实习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将实践基地的案例通过校内诊所式案例教学方式引入课堂,并将研讨结果反馈实践基地,以此提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度,提高学生的学习内驱力,达到价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三者融为一体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