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消费者角度的预付式消费风险评估研究

2023-10-29 02:55冯方妍刘嘉骐范亦菲
全国流通经济 2023年17期
关键词:预付卡预付经营者

冯方妍 孟 恒 曹 蕾 刘嘉骐 范亦菲

(河北金融学院,河北 保定 071051)

一、引言

当生活水平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也有着不同的变化。预付式消费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具有代表性的预付消费行业有快餐、健身房、咖啡厅、理发店、美容院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行业有很多是“快餐式行业”。绝大多数商家运用降价、打折等一系列诱人的促销方式,吸引大量消费者办卡预付消费,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它确实刺激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但需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经营者设置高昂违约金、夸大宣传欺瞒诈骗、设置霸王条款内容等,让消费者陷入焦虑恐慌的消费环境中。尤其是在双减政策、新冠疫情的背景下,有大量的经营者变更服务方式、暂停营业,使得预付式消费纠纷越来越多。举例来说,深圳消费者委员会发布的报告指出,2021 年深圳预付消费投诉案件同比2020 年增长48.21%,所涉及的行业有健身、教培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预付式消费”为关键词检索,截至2022 年3 月仅有441 篇相关民事裁判文书。根据以上数据,中国的预付式消费存在较大问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地保障。对此,有必要基于消费者角度研究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性质及其对应风险,以及预付式消费风险在市场经营的实际情况,并对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借鉴、参考,最终构建了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制度框架。

二、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性质及其风险分析

1.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性质分析

预付式消费在我国没有具体的法律解释,但基于法律层面来看,预付式消费交易主体间存在着契约合同关系,彼此双赢才是良性循环,消费者提前将未来可能产生的服务或商品消费支付价款,经营者承诺在未来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商品,这本就是以双方诚信的条件下进行的君子条款。本文仅是将单用途预付卡作为研究对象,而多用途预付卡不属于研究范围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69 条、第483 条,在预付式消费卡办理成功后,合同成立生效,消费者预付款行为就是履行双方共同的合同义务,而商户需要按照合同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商品。双方是在信任自愿的基础上展开持续性交易,但需注意的是,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投诉一直只增不减,一些群体联名投诉更有发生,这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市场秩序,以及信用交易模式,根本原因是经营者已经收到消费者的预付款,因此消费者容易处于被动地位。

2.预付式消费模式的风险分析

关于预付式消费模式的风险,大致涉及五个方面,前三方面较为重要,分别是:经营者主体问题;不公平格式条款;虚假宣传、欺诈消费,剩下两个方面: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泄露严重;商品和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为补充附加。

(1)经营者主体问题。首先,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者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经营范围不变,但经营者否认转让前办理预付卡的有效性。总的来说,经营者变更后必然会影响到服务或商品的质量,在此背景下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其次,经营者因资金运转不周破产或者借口停业。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会将预付款用先用于自身的规模扩张,那么在遇到不可控风险或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最后,随意调整消费门槛,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自身利益财富,会利用法律的“灰色地带”,通过自行设立具体条件,限制预付款正常的消费流程,让本就不理解行业规定的消费者支付除此以外更多的费用。

(2)虚假宣传,欺诈消费。关于欺诈消费,一些经营者通过开设理发店、健身房等场所,为了达到骗取财物的目标,会采用促销活动、夸张宣传等多种方式,吸引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在预付卡金额达到一定的规模后便会跑路,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关于虚假宣传。经营者为了吸引大量的消费者预付充值,会承诺赠送礼品、高额折扣等优惠,但是在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后私自减少优惠或拒不承认。

(3)不公平格式条款。不公平格式条款涵盖着“限制使用权限”“免除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余额过期作废”“最终解释权归发卡人”等。商家利用“消费者心理”,比如冲动消费、疏忽大意或者不懂法、随大流等,限制消费者的应有权利,减轻甚至逃避商家应该承担的责任,后果是让消费者陷入恐慌,增加社会的不安因素。

(4)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泄露严重。在办卡的过程中,经营者都会询问消费者的个人资料作为卡的档案信息。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手机号、身份证号等。这些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中运用非常广泛,一旦泄露后果很难预料。一些不法商家私自向第三方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而第三方很有可能通过这些个人信息对消费者进行不必要的推销、更严重的还有骚扰诈骗,不仅是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还有人身安全都有不可预计的后果。

(5)商品和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很多商家办卡前和办卡后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消费环境”,办卡前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都十分优质,但办卡后,商品本身质量和自身服务态度很有可能发生巨大转变。比如用残次品充当优等品,一而再、再而三降低服务标准,私自更改优惠政策,变相“杀熟”,故意拖延商品发售以此抬高价格,又或者借口歇业,拖延享受服务的时间等。

三、预付式消费模式风险成因

1.立法角度

通过对国内与预付式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与归纳,可清晰地看出是相对分散的,在一些实际问题上参考不到。其一,预付卡办理属于当事人成立合同的行为,不管是买卖合同还是服务合同,全部受到民法典的约束,但是现有的法律不够细致,经营者的不合规行为还是无法约束,在市场上也无法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其二,当前仅有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及部分地区颁布的与预付卡相关的法律规范,即便此类规定有着较强的针对性,但是其权威性和实践性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2.执法角度

(1)监管主体不明确。众所周知,预付式消费所涉及的行业是众多的,就会出现一些监管部门玩忽职守、推卸职责。在此背景下很容易出现无人监管或多头监管的问题,必然会出现相关部门存在盲区、职能交叉等情况,经营者利用这社会一现象“钻空子”,意味着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想要维权是十分艰难的。

(2)预付资金监管缺位。现阶段,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利用提前透支的钱款会将预付金用于规模扩张,那么在面临经营突发状况或破产风险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赔付预付款。对此,《北京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保证金,进而达到管控预付资金的目标。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管控预付资金的过程中,如何做到不影响企业现金流、保证市场活力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3)预付消费损失难以追偿。监管体系的真空,缺乏专业制约,消费者交付的款项难以安全有效地得到应有的服务补偿,更有一些少数经营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卷款逃跑的事情时有发生,消费者更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上预付的钱款流入二级或者三级账户,甚至进入地下钱庄,进行洗钱犯罪,执法人员更难追偿。

3.市场角度

(1)经济效益与违法风险不对等。商务部办公厅在2013 年发布通知,强调单用途预付卡售卡门店需严格遵循《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积极落实备案登记工作,但通过对实际情况的研究与剖析,了解到企业备案率是非常低的。举例来说,2021 年上海市仅有3000 余家单用途预付卡登记企业,但早在2016 年便有近10 万家发卡主体。由于无法对违法主体进行明确,因此想要对其进行监管是尤为困难的。

(2)信息不对称日益严重。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信息不对称是常见的问题,有必要通过法律、市场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调控。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由于消费者并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又预先支付全部价款,意味着经营者掌握主动权,信息不对称日益加剧。

(3)市场缺乏行业自律。在经济市场的大环境下,市场的消费秩序较为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市场行业协会对经营行为不熟悉,不能做到提前预防,事后快速处理。在产生消费纠纷时,市场管理多用调节方式,消费者的维权地位一直处于被动。

(4)价格调整不统一。当物价上涨,一些商家就开始根据市场单方面提高自家商品价格,但大多数消费者的消费卡是没有消费额度限制的,商家的单方面上涨价格,无疑是违反了基本的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进而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又因为缺乏书面相关的消费证据,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将处于劣势地位。

4.消费者角度

(1)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淡薄。即使社会宣传到位、市场监管部门充分提醒,但因为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的警惕性不够,还是容易落入其陷阱。由于商家的宣传力度过大,对其“预付式”商品欲盖弥彰、避重就轻,一些没有理财经验的消费者往往轻信商家的承诺,面对诱惑的折扣和丰厚的回赠,没有结合具体情况就冲动办卡。

(2)冲动消费和从众心理作祟。消费者中有很多是因为一时兴起才充卡消费,他们没有提前了解考察商家的经营状况和相关资质,而是在业务员的强烈推销下就盲目消费、订立相关合同;又或者是因为看见周围人都有其消费,就没有结合自身需要和实际经济情况,就因“从众心理”而潦草办卡消费,事后就遗忘搁置。

(3)消费者与经营者权利义务不对等。在面对商家订立的合同时,消费者因为专业知识水平的匮乏,经常看不懂合同内容,进而条款内容浏览不仔细,一些商家设计好的“霸王条款”也不会主动提醒消费者。在发生经济纠纷后,消费者难以维权,也不知道如何追补自己的经济损失。

(4)消费者主动放弃维权。还有一部分消费者,在面对经济纠纷时,有一种“自我牺牲”的做法。为了避免投入更多的钱和精力,在自己能接受的损失范围内,秉持着及时止损的想法,立即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不是少数,但就是因为消费者这种心理,才让一些不法经营者另辟蹊径,赚取黑钱。

四、域外预付式消费制度比较研究

通过对一些域外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相关预付式消费的研究与剖析,了解到已经拥有多年的发展历史,在国民消费领域中属于一项重要的分支。总的来说,以上国家与地区的预付式消费制度是更加健全、专业的,因此我国应该对其经验、成果进行学习,取长补短,进而推动国内预付式消费制度的更好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1.关于监管主体

在预付式消费的监管主体方面,美国采用的是“联邦-州”的形式,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由联邦法制定,各个州根据经济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最适合自己的相关法规;日本则是由金融厅承担监管企业的职责,同时下设财务局来对不同行政区划内的预付卡企业进行管理。

2.关于申报备案制度

在申报备案制度方面,日本出台的《预付式证票规制法》中,强调所有的单用途预付卡企业需严格遵循事后申报制度,发卡企业在每年的春季、秋季将基本情况及预付卡的期限、余额和投诉方式等向金融部门报告。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日本申报制度是相对健全与完善的,但是发卡企业备案率低、上报随意等问题同样存在。

3.关于保证金

在尽可能减少消费纠纷方面,保障预付资金安全属于一项重要的举措,现阶段中国台湾地区、日本等全部构建了履约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企业需根据相关要求来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在发生重大事故能尽力挽回消费者损失,这也是规范企业经营的重要举措,同时日本允许企业和第三人签订保证合同,用法律构建信用机制。

4.关于社会团体

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美国的社会团体在自治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预付式消费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自治团体会对其进行研究、反馈,在此背景下不但有助于执法机关更好地掌握经营状况,而且能够促进立法的优化与完善。另外,日本设立了发行协会,其个人消费者、消费者协会为主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即便日本的发行协会人员构成与美国的社会团体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在推动政府立法及监管工作方面发挥着同样的作用。

5.关于法律规制

在法律规制方面,我国目前规制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有《合同法》《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但是这些法律都不是专门规范预付式消费的。美国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制除了“联邦-州”的形式外,还有《联邦存款保险法》《E 规则》《资金划拨法》,多项法规辅助其主法运用,对症下药更有专业性和实践性。

五、中国预付式消费规范路径

现如今,中国的预付式消费发展缓慢,主要是面临着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立法实践不充分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由浅至深、由小到大地影响着中国经济的健全发展。需注意的是,在更多企业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背景下,地方立法必然会更加地健全、完善,最终形成统一的专项立法,这对于推动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发展有着重要价值。通过对实际情况的研究,本人认为当前与预付式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成熟,一些地方还存在问题,且地方立法没有实现统一,这必然会给消费者带来一定消极影响。对此,本人认为国内可对美国“联邦-州”的制度结构进行系统分层的学习、借鉴,对国内预付式消费展开统一规制,在此背景下不同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来展开立法,推动国内预付式消费的规范发展。

1.明确监管主体

在促进预付式消费模式朝着更好方向发展的过程中,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职责是尤为重要的。首先,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与管理需要由商务部完成,同时根据预付卡的申领金额与发放总金额,来对申报部门级别进行明确,各部门各司其职。其次,由国家政府指定金融机构来负责对预付资金流量及保证金情况的监管,同时需要定期将监管结果反馈到市场管理部门,当经营者清偿能力与预付资金不匹配的情况下,需要及时地按照相关规定补缴保证金,政府监督管控可以让资金管控更正规。与此同时,市场管理部门还需要承担监管企业发展动态的职责,并对矛盾纠纷妥善处置,定期对商家经营情况进行反馈,多收集消费者意见,书面记录留存证据,遇到纠纷后快速处理,追踪商家的资金流程,快速冻结不法资产,消费者协会也应积极配合。

2.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1)构建企业征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让企业透明经营,这对于合理、有效地缓解消费者与经营者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企业发放消费卡前应该去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当消费者预先支付了费用后,个人账目也应该及时更新在相关部门系统中,如果发现经营者有一些不合规行为,可直接去监管部门举报,进而减扣商家信用分值。单方面让商家掌握所有顾客信息,这对大多数消费者是一笔隐藏账单,如果不掌握具体的消费账目,消费者只能被商家所蒙蔽。

(2)明确预付式消费企业义务。假如合同中存在法律允许的格式条款,经营者需要对其进行提示、解释,否则消费者有权力主张条款无效,经营者无权反驳。与此同时,当企业的经营场所、经营者主体变更时,经营者应该主动告知,让消费者有知情权;承担附随义务,必须让经营主体明确自己的义务,才能更好保证消费者权益。

(3)建立预付式消费保证金的相关制度。借鉴日本的保证金供托管制度,比如当经营者需要提供预付式消费、发行预付卡时,要向指定和相关银行或者信托机构预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额,如果经营者发生经营不当、经济危机宣告破产倒闭或者恶意卷钱携款逃跑,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使用职权合法用预存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清偿补偿行为,随后需要进行社会公开,公示清偿结果。

(4)提升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准入门槛。对于预付式的产品质量、商家服务信誉以及消费金额,有没有大额提前透支,要求重新建立预付资金审批制度,设定专门的准入门槛标准,提前审查商家的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经营资质和信用记录等,以确保商家有能力,有实力在预付消费期间可以正常经营。

3.规范预付资金流动

保证金制度的构建应该尽快提上日程,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大监管力度,追寻源头遏制经营者的无序扩张,努力减少经营者出现卷款跑路、违反履行义务、私自挪用消费者资金等方面的风险。解决办法是,由专业的监管部门来指定金融机构建立专门账户,符合标准的企业必须定期申请托管预付款。经营者在按比例缴纳保证金的背景下,可以申请使用账户款项,这些做法意味着不但有政府托管有助于保障资金安全,而且在降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方面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保证金缴纳时间方面,可对日本的做法与经验进行借鉴,每年设定固定期限,方便监管部门检查管理。

4.订立统一的消费合同文本范例

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应该尽快制定一个统一规范的“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不能偏袒消费者也不能为难经营者,必须是以双方权利义务平等情况下订立的。在合同文本拟订完成时,由监管部门进行审核条款内容,对不合适的条款进行修改,随后备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面向社会公开,让群众再进行检查监督。如果发生经营者私自篡改合同内容可以进行举报,监管部门可对其适量罚款或停业整顿。这个做法可以有效减少经营者不法经营的现象,消费者的权益可以通过统一合同有效解决,相关部门也可以依据合同内容尽快提供解决办法。

5.设立用户消费评价制度

为了提升消费者的“预付式消费”体验,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定期制定相关调查问卷。面对差评、投诉较多的商户,在调查属实后,将其商户拉入“黑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曝光,将不法商家的不合规不合法行为放置在整个社会监督之下。在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管理下,让市场经济更加稳定安全。

六、结语

由本文可知,预付式消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在中国的市场秩序和法律制度的反映下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部门也应加大对商家的监督力度,跟进保证金追查流动监管,营造一种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预付式消费的改革需要全社会的统一努力,对中国的消费社会安定、经济增长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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