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鄂湘,聂希冉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上海 200093)
高技术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先导力量,其创新能力及创新水平往往能够衡量一个国家的科技竞争力,是国家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擎。自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将科技创新摆放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以来,我国创新能力在总体上得到了提升。但是对于一些 “卡脖子” 的高科技创新问题,尽管研发投入不断增加,相应的产出结果和经济效益却没有得到明显改善,高技术产业整体仍处于 “大而不强” 的发展状态。
近年来,政府扮演着委托人角色,对提高我国高技术产业创新能力发挥了关键作用[1]。现阶段高技术产业仅凭市场机制很难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因此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2]。根据数据显示,高技术产业用于内部开展研发活动的实际支出呈现增长趋势,政府对高技术产业的研发资助总额从2010 年的78.42 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264.29 亿元。但政府对创新活动的支持是否有效,学者们尚未统一定论。根据已有文献,政府对创新活动的影响机制主要集中在 “促进论”[3-4]与抑制论[5-6]之争上。此外还有一些研究表明二者之间呈非线性关系,即政府研发补贴存在最佳补贴区间[7],以及无显著影响关系[8]。
要实现我国高技术产业的突破式发展,就必须聚焦于产业创新驱动机制,从提高创新效率入手,即达到最佳投入产出比。知识产权是摆脱 “资源耗费型” 与 “技术依赖型” 传统发展方式的战略布局,是实现 “创新驱动发展” 的战略安排[9]。对于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高技术产业来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有效促进企业对技术创新的投入[10]。此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更大范围内激发产业相关创新活力,更大程度上减少溢出效应,加强在关键技术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更好地推动产业的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
因此,政府研发补贴和知识产权保护二者作为市场补充的重要机制,共同影响着高技术产业的创新效率。研发补贴作为政府支持创新活动的一种途径,更能体现政府在科技创新领域积极有为的驱动力度,对于提高创新效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11]。而知识产权作为连接创新主体与市场之间的纽带,将会提升高技术产业的技术效率,从而促进产业转型[12]。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的状况下,创新者基于溢出效应和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减少相应的创新投入,因而政府对创新的资金补贴也不会发挥有效作用。由此可知,政府研发补贴的效果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完善。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处于司法体系完善的过渡期,对于要实现从技术模仿向自主创新转型,推动科技强国建设的中国来说,将政府研发补贴与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同一框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采用高技术产业相关数据,探究二者分别对创新效率影响结果的同时,分析两者如何共同作用于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
高技术产业创新具有研发期长、资金运用风险性大以及获得收益不确定等特征,故其前期自主研发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政府研发补助能够直接弥补创新研发投入的不足,并减轻对资金风险的承担,使得企业更加聚焦于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激励相关的创新研发活动,从而提高创新效率。如Kang 和Park(2012)[13]基于韩国生物技术中小型企业,提出政府研发资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创新产出,并刺激了企业的内部研发活动。国内学者严荔等(2021)[14]基于中国A股制造业企业的面板数据,实证得出政府研发补贴显著提升了企业的创新效率,是提升制造业创新效率的关键要素。依据信号理论,企业在获得政府研发补贴后往往对外释放自身拥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的正向信号,有助于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分散创新资金投入带来的风险[15]。基于这些潜在的利好信息能够进一步帮助企业吸引更多优质市场资源,促进产业间的良性互动和技术交流,进而提高创新成果转化。再者,由于研发活动具有典型的外部属性,溢出效应和模仿者的存在会导致原始创新者利益受损,此时政府资金补贴能有效弥补研发过程中创新者造成的间接损失[16]。政府研发补贴促进创新效率的提升主要表现在政府研发补贴有利于增强创新资金的源头供给,弥补市场配置不足,降低风险承担,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不断完善高技术产业创新活动链条,从而带动创新效率提高。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1。
假设H1:政府研发补贴提高了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
知识产权能够促进知识生产、转化以及鼓励创新活动,是政府支持创新的另一重要手段。在众多影响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因素中,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贯穿创新全过程,包括创新投入、技术转移以及创新收益来对创新效率产生影响[17]。从外部条件来看,高技术产业创新主体通过公开的专利信息获得有价值的技术信息来源,规避了前期重复的创新投入,有助于企业及时调整创新规划。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有效阻止了复制、模仿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障了原始创新者的创新成果权益,进而激励了创新[18]。此外,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更能够吸引优质外商外资,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合作交流也对创新效率的提升产生溢出效应。从内部环境来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其技术的专利化、专利的产业化、产品的品牌化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反哺了企业的再创新[19],受此激励使得企业有动力和意愿投入更多资金到创新研发活动中,并以此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产业良性的动态循环以培养产业竞争优势。再者,创新要素分配也会受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优质的产权保护环境会带动人力资本创新要素的高质量投入并增强其流动性,从而提高创新要素的配置效率,促进技术研发效率[20],进而对整体创新效率产生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2。
假设H2: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有利于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提升。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导致高技术产业不同的市场与创新导向。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时,其对产业创新成果的保护也会越强,对创新的投入也会增加,政府给予的研发补贴能有效缓解创新过程中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研发风险,推动产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强政府对于创新效率的正向效应,缓解对创新研发投入的挤出效应[21],以及减少未得到政府资金支持的寻租行为[22]。同时,政府可以通过专利来考察产业创新水平与成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对流入资金的监管,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问题,进而提高政府资金的有效利用。而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时,创新成果极易受到外界威胁,会导致创新风险增大以及创新动力不足[23],因而无法对政府资金进行有效利用,企业很可能将资金运用于能够短期实现企业盈利效率的活动,从而出现政府资金滥用、政府支持与技术市场不匹配、市场导向与资源配置失灵、创新能力无法得到有效提升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对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产生抑制作用。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3。
假设H3: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政府研发补贴和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关系存在门槛效应。
由于本文测算的创新效率结果介于0 到1 之间,因此本文需构建受限变量面板Tobit 回归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同时,为进一步实证检验知识产权保护在政府研发补贴与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关系中的非线性门槛效应,采用Hansen 面板门槛效应模型,考虑到除政府研发补贴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外FDI流入、对外开放、经济绩效、研发强度等影响因素,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区域特征,构建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门槛变量的面板门槛模型,为便于说明,这里仅列举单一门槛,多重门槛可依次类推:
式中,i 和t 分别表示省份和年份,INNOit表示i 省t 年的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I(· )为指示函数,IPP 为门槛变量,γ为变量门槛值。μi为个体的特定效应,vt为时间的特定效应,εit是随机干扰项。
1.被解释变量。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INNO)。本文采用DEAP2.1软件,基于创新投入视角的BCC 模型对创新效率进行测量。将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评价体系分为投入和产出两部分,其中创新投入主要包括人员与资金两大要素,并以成果和经济效益来衡量创新产出。文本依据刁秀华等(2018)和范德成等(2022)的研究[24-25],综合选取投入—产出指标,具体如表1。
为了消除物价对于研究结果的影响,根据朱平芳等(2003)[26]的研究方法,本文以2009 年价格为基准的研发价格指数对R&D 内部经费支出进行平减;新产品开发经费以及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购买国内技术及技术改造费用以2009 年价格为基准的GDP 指数进行平减;新产品销售收入则以2009 年价格为基准的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进行平减。此外,运用永续盘存法[27]将所涉及的流量指标转化为存量指标。另外考虑到高技术产业相关投入和产出的滞后性,本文选择创新产出滞后一期的数据。
2.解释变量。政府研发补贴(Sub)。借鉴芦锋等(2018)[28]的研究,选取高技术产业政府R&D资金取对数来衡量政府研发补贴。
表1 高技术产业技术创新效率指标
表2 知识产权保护指标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IPP)。目前国外学者广泛采用Ginarte-Park 指数测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但由于现阶段我国仍处于司法体系完善的转型期,立法强度与执法力度之间并没有完全同步。因此要正确衡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需要引入执法力度这一指标来修正GP 指数。借鉴王桂梅等(2021)[17]学者的研究成果,综合选取五个指标予以量化,具体指标见表2。并将结果与GP 指数相乘,最终得到修正后的GP 指数以衡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3.控制变量。考虑到其他影响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因素,借鉴相关学者的研究,综合选取研发强度(Research)、外商直接投资(FDI)、经济绩效(EP)以及对外开放(Open)作为本文的控制变量。各变量指标具体如表3所示。
本文选取2010—2020 年的中国省际面板数据,从观测值中剔除港澳台以及数据严重缺失的新疆、西藏自治区与青海省后,每年共有28 个省(区、市)为观测样本,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4所示。文中创新效率的投入、产出指标以及变量所需数据主要来源于历年《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使用的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律师年鉴》《中国社会统计年鉴》及各省市统计年鉴。个别年份缺失数据用相邻年份均值进行补充。
基于面板数据Tobit 回归模型,运用Stata 软件分别对知识产权保护、政府研发补贴对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作用进行整体回归分析,具体结果见表5。
表3 变量及测量指标说明
表4 各变量描述性统计
表5 中模型(1)为参照模型,仅加入控制变量;模型(2)回归结果显示,在仅考虑政府研发补贴的情况下,政府研发补贴的系数为0.031 且在10%水平下显著,说明目前总体上我国政府对高技术产业研发的补贴能够促进其创新效率的提升,验证了假设H1;模型(3)显示,在仅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其系数为0.245且在1%水平下显著,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对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假设H2得到验证。
考虑到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性,因此本文进一步检验政府研发补贴和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高技术产业的影响。具体如表6中模型(4)(5)(6),结果说明,政府研发补贴和知识产权保护对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存在显著的地区异质性影响。政府研发补贴显著促进东部地区的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对中部地区的正向促进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对西部地区呈现显著的负向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正向促进对东、中部地区的创新效率,对西部地区的促进作用不显著。其具体原因可能是东部地区往往为我国传统经济发达地区,高技术产业密集,市场环境相对完善,产学研合作相对紧密,创新动力和意愿普遍较高,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为完善,政府对创新的资金供给能够得到有效利用。而西部地区总体发展不平衡,相较于东、中部地区没有明显的经济及地理优势,创新基础薄弱,加之欠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导致一些创新活动实际上成为获得政府资金补贴的战略行为,因此政府补贴和知识产权保护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探究政府研发补贴、知识产权保护与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三者之间的关系,基于Hansen 面板门限回归模型,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门槛变量,采用 “自抽样法” (Bootstrap)分析政府研发对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作用。由表7 可知,全国层面通过了10%水平下的单门槛检验。
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门限变量估计模型,相应的系数估计值如表8 模型(7)所示。当知识产权保护低于1.8556 时,政府研发补贴对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估计系数为0.011,此时这种促进效应是不显著的;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跨过门槛值1.8556 时,政府研发补贴的系数提升至0.025 且在5%水平下显著。因此,随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增加,政府研发补贴与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之间呈正向的非线性特征。说明政府研发补贴在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下对创新效率的正向促进作用无法得到有效发挥,而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跨过门槛值时,政府研发补贴才能发挥其对创新效率的积极促进作用,假设H3得到验证。
表5 总体实证结果
表6 分地区回归结果
综上,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政府研发补贴对创新效率的作用效果。在相对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下,其为高技术产业创新提供了重要的环境保障,政府资金能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同时也能够激发高技术产业的创新积极性,进而从整体上能够更好地推动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提升。
首先,为进一步检验上述模型结果的稳定性,本文采用替代被解释变量的方式,即采用产出导向的创新效率代替原有的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结果如表8 模型(8)显示,以上模型中核心变量的系数方向及显著性均未发生显著变化,知识产权保护依然存在门槛效应,因此认为该模型较为稳健。其次,改变样本容量,考虑到直辖市相应样本对结果产生的影响,因此剔除该部分数据进行回归。表8 模型(9)结果显示相应系数的显著性及方向没有较大变化,再次验证研究结果的稳定性。
本文基于2010—2020 年中国28 个省级面板数据,利用DEA 模型测度了中国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并通过Tobit 回归与门槛回归实证分析得出如下主要结论:一是我国政府研发补贴及知识产权保护均对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有着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且研发补贴和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中东西部地区存在显著的异质性。二是面板门槛模型显示,政府研发补贴对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影响程度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关。从全国层面来看,政府研发补贴对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存在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单门槛效应,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小于该门槛值时,政府研发补贴对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促进作用不显著,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跨过门槛值后,政府研发补贴对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有着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
表7 全样本门槛效应检验
表8 知识产权保护门槛回归结果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是高技术产业创新发展过程的重要保障。根据本文实证结论,目前我国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显著促进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以及强化政府研发补贴的效果。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也是一些地区创新效率得不到提升的关键所在,因此对于该类地区应首先从加强知识产权侵权处罚力度、开设知识产权保障部门、增强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填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漏洞,为创新活动提供优质环境,以此激励创新成果的落地,促进创新效率的提升。
二是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突破口,充分发挥政府研发支持效能。在不断优化政府研发支持机制的同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催化剂作用。政府研发补贴对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效果因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同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应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政府研发支持的差异偏好,基于各地区的发展情况实施动态化、差异化的政策战略,使得政府研发补贴成为促进创新效率提升的有效动力。在政府研发补贴抑制创新效率提升的地区,政府此时应完善对补贴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对企业前期的考察和对资金流入情况的掌握;要明确自身定位,积极做高技术产业创新过程中的助推者而非主导者,营造外部优质营商环境,积极实现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化并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与激励作用,而不是一味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