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实务研究
--以服务对象小N为例

2023-10-26 03:42尹俊芳
西部学刊 2023年24期
关键词:案主职业规划社工

刘 磊 尹俊芳

(山西医科大学,晋中 030600)

社会的发展进步不断助推我国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投入与支持力度,但与此同时,我国仍日益呈现出明显的犯罪低龄化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来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逐年增加,从2018年到2021年,共24.9万名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比增长8.3%。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从2018年的3 534起增加到2021年的5 334起,同年起诉的青少年犯罪比例从8.9%上升到15.1%,2022年1-9月达到17.3%[1]。

公安部等七个部门早在1983年就已经联合出台《关于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青少年帮助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首次提出了可以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帮教[2]。涉罪未成年人群体的扩大和相关司法政策的出台推动着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与实施,司法社会工作凭借其专业优势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及挽救方面日益突显重要作用。

一、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小N,男,19岁,2022年因牵涉另一案件被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其时年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因案主犯罪时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有明显悔罪表现,经人民检察院研究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年11月被转介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接受为期6个月的观护帮教服务。

小N身体状况良好,家庭条件一般,幼时跟随外婆生活,上学后被接到家中与父母居住。父亲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外,日常生活与学习由母亲照顾,教养方式较为随意,家庭教育尤其是法律教育和性教育欠缺。小N性格内向,与司法社工初次会面时表现被动,神情紧张,但心理测量结果显示其心理状况良好。

二、司法社工帮教服务过程

(一)接案:问题呈现

司法社工在收集相关资料,并与小N进行初步会谈后,总结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法律意识淡薄、两性知识欠缺。案主在描述案情时,表示自己当时并不清楚法律规定,对于两性关系也没有基本认知,性行为的出现完全来自于个人想法和朋辈观念,没有考虑法律后果。家庭陪伴教育和正向支持的缺失以及学校对于未成年人法律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的不足是导致案主法律意识淡薄、男女关系模糊,最终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案情发生后案主的法律意识虽有所提升,但对于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概念仍了解甚少,也不了解如何与异性合理相处与交往。

2.自我效能感低、自我认知不足。社工在与案主交流时发现其除了性格内向和交流中不善言辞外,在被问及个人情况时更显沉默,不知道如何用语言来形容和描述自己,自我评价较低,认为自己没有什么闪光点,是一个非常普通的人。案主表示自己没有什么才华,学习能力不强,也不喜欢学习,已经落下的知识技能很难再通过自身能力弥补回来。案主没有树立对自己正确客观的认识,也从未对自己进行过全面分析和内心探索,难以发觉自身价值,精神世界空虚,对人生的意义感不强,兴趣爱好较少,社会接触面单一。

3.职业规划不清,就业技能欠缺。职高毕业后案主虽曾通过网络平台招聘做过服务员、保安和发传单等工作,但目前仍未有一个明确的职业规划。案主表示自己对很多职业并不了解,不清楚什么工作适合自己,之前虽就读于职业高中,但上学期间并未认真学习专业技能,以当前的学历和专业水平难以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故对此感到苦恼。提及长远规划和打算,案主则表示希望先通过打工慢慢攒钱到后面可以自己开店创业做生意,而除此以外还暂未考虑。

(二)预估:需求分析

社工根据预估结果,结合案主的自我需求表达,分析出小N的主要需求如下。

1.增强辨别是非能力的需求。案主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体现出其辨别是非能力不足,这需要社工引导案主看到自己过往行为的错误性和偏差性,强调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以此激发案主的内在改变动机。案主犯罪行为的产生也受到朋辈群体不良观念的影响,因此也需要社工帮助其纠正错误认知,理清正确的男女关系,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念,做到洁身自好,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2.提高自我效能感的需求。针对案主自信心不足、自我认识不全面和人生价值感缺乏的情况,需要社工鼓励案主打开内心世界,引导其认真剖析自己,对自身各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逐步形成完整的自我认知和客观的自我评价。要肯定案主的潜能,鼓励其接触社会和服务社会,在活动中突破自我并获取成就感和幸福感,理解人生的意义和价值不仅仅在于贪图享乐,更在于不断地自我奉献和拼搏奋斗。

3.建立正确职业规划的需求。初入社会且专业技能缺乏的案主对就业感到迷茫,不清楚自己喜欢和适合什么职业,需要社工先帮助其树立正确择业观和就业观,再结合实际情况引导其探索自身职业兴趣,分析职业所需技能和自身就业优势,建立初步的职业规划。规划完成后,还需要社工链接相关资源为案主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和拓宽就业渠道,帮助其将职业规划逐步落实,引导其端正就业态度,恢复就业信心,提升就业能力,为长远发展做准备。

(三)计划与介入:帮教服务开展

1.学习法律和性教育知识,纠正非理性信念和不良行为习惯。司法社工通过面谈、电话、授课等形式为案主讲解《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以视频学习和书本学习等方式为其普及青少年法律常识和基本性知识,学习如何正确交友和合理交往,帮助案主提升法律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性道德观念。引导案主分享学习心得和撰写思想汇报,定期联络案主及其家人获取其近况动向,及时跟进案主的认知行为改变。

2.进行自我探索和参与志愿服务,提升成就满足感和自信心。司法社工开设“自我探索”系列活动,引导案主进行自我描述,给出自我画像,总结自身性格特征、兴趣爱好和价值观念。带领案主走进老年养护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观察老年群体生活状况,协助老年群体学习手工制作,扩大案主社会接触面,提高语言表达和人际交往能力。通过社会群体对案主积极表现的认可赞赏和司法社工对案主成长进步的及时反馈,进一步强化其改变决心和自我效能感。

3.参与就业咨询与就业培训指导,建立积极合理的职业规划。司法社工为案主开设专门的就业课程,为案主介绍常见的职业及其特点,分析不同职业所需的工作技能。为案主讲解职业价值观,引导其将自身兴趣特长与就业相结合,评估其就业倾向和合适职业。让案主思考并写下心中理想的工作状态和职业状况,帮助其建立初步职业规划,鼓励其设立阶段目标。社工也为案主整合相关就业资源,帮助案主学习正确使用招聘软件和制作工作简历,并对其感兴趣的职业或工作领域进行详细介绍和模拟训练。

(四)评估与结案:帮教成效分析

经过一系列帮教服务,小N各方面都有了一定改善,未出现重新犯罪的倾向。双方均认为服务目标已经达成,因此可以结案。

1.认知行为方面,案主在观护帮教期间学习了多部法律法规,掌握了基本法律常识和科学的性知识,法律意识明显提升,错误观念基本纠正,形成了主动学习、勤于请教的良好习惯;懂得了如何与异性保持距离,形成了正确的交往择友观,掌握了人际交往的正确方法与技巧;不再盲目跟风从众,能充分考虑行为后果,主动拒绝不良爱好,更热衷于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追求自我奉献和自我提升。

2.自我效能方面,案主通过自我探索活动逐步认清自我,形成了对自己的客观评价,了解到自己性格上的优缺点,看到了自己不同于他人的优势潜能,相信自己能够做好每一件事情;开始主动培养自己多方面的兴趣爱好,丰富闲暇时间,充实精神生活,拓展社会交往面,找到了人生的意义和价值;能在生活中主动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为朋友和家人分摊烦恼,他人认可度与自我认同感明显提高。

3.职业规划方面,案主树立了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对于未来的职业生涯不再迷茫。找到了一份合适的过渡性工作,工作之余积极学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脚踏实地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开始有目的地节省开支,记录每一笔花费,落实攒钱计划,为进一步提升自己和将来的自主创业做准备;能够将自己的职业规划转变为具体行动,并在就业过程中不断对自己的职业规划进行调整和完善,职业目标逐渐清晰。

三、司法帮教服务开展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专职司法社工人员配备不足

我国当前的司法社工人才队伍远不能满足实际的服务需求,司法社会工作领域普遍存在着人才数量不足、人才培养力量薄弱、人才流失较为严重和人才队伍结构有待优化等问题[3]。因专职人员配备不足,在为小N提供帮教服务的同时,司法社工还对接着或准备对接其他服务对象,而在最忙碌的阶段这个数量可能会达到数十个。除了完成帮教工作,司法社工有时还要协助处理机构的行政工作和参与继续教育课程的学习,沉重的工作负担和高压的工作状态让司法社工在对案主开展服务时不得不尽可能控制时间和简化流程,这难免对帮教服务的质量水平造成影响。

(二)帮教服务过程可用资源有限

资源性困境是现阶段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面临的共同难题,在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合作过程中,可以说一直面临资源性困境[4]。尽管司法社工在制定服务计划时会根据案主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化分析,但由于预算有限和资源紧张,实际帮教服务还是会存在内容相对简单、形式相对单一的特点,服务开展也基本只局限于一些常规场地。例如,在筹备最后一次帮教活动时,社工原计划带领案主参观红色景点并在参观结束后引导其分享心得体会和回顾帮教过程,但最终因资源协调问题临时改为常规的到访会谈与结案,给整个帮教服务留下了一些遗憾。

(三)帮教计划实施不确定因素多

司法社工所在的服务机构和案主小N的实际居住地存在着较大空间跨度,案主每次参加帮教活动都需要花费一定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到访难度增加,距离因素也让监管变得困难。例如,帮教期间案主曾出现过一次故意失联现象,后通过多次联系其父母并予以警告才重新恢复联络。此外,因距离产生的出行安全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一旦天气条件或交通条件不允许,就必须取消或调整帮教计划,整个帮教计划的实施充满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四、改善司法帮教服务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司法社工培养,扩充司法社工队伍

由于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开展时间较晚,对司法社工的培育体系还不够完备,加之司法社会工作者普遍面临着工作强度大、素质要求高但薪资待遇低的问题,司法社工人才队伍难以得到大规模补充。因此,国家要继续加大对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投入,倾注更多社会资源,通过扶持高校和青少年社工组织联合培育司法社工人才。同时,要切实提高司法社工的职业地位和薪资待遇,增加对司法社会工作从业者的岗位补贴和技能补贴,鼓励司法社会工作者考取职业资格证,提高司法社工队伍整体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二)改变单一资金来源,增加多种资源投入

当前,我国司法帮教服务的开展主要依赖检察机关的资金支持,而这些资金用于单次帮教服务的预算十分有限,难以支撑多样化服务内容和活动项目的开展,因此,社工机构要努力探索资金筹措的多元途径,积极与有社会担当且有意愿合作的爱心企业或个人建立联系,争取资金支持,同时也要积极关注国家和地方政策走向,迎合政策发展和社会需求,申请物资和人才补助,以此减少对单一资金来源的过度依赖。此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还应加强同社区、学校、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等的合作,获取多样化的社会资源,为帮教服务开展提供便利。

(三)完善风险预案机制,构建完备应急体系

应急处理能力是衡量司法社工专业水平的重要标准,主要指社会工作者在突发事件中根据以往经验和自我思维及时处理的能力[5]。2023年3月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也提高了对司法社工在风险识别、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方面的要求。因此,针对帮教服务实施过程不确定因素多的情况,司法社工要合理安排帮教计划,就服务的具体信息与案主反复沟通,提前做好风险预案,重视案主的人身安全,及时跟踪其行程安排,确保其安全到访和返回。社工机构也应定期组织应急管理培训,加强应急模拟训练,构建一个从社工到机构的完备应急体系,为应对各种突发状况做足准备。

五、结束语

司法社工的出现不仅是我国司法制度逐步趋于完善、司法工作不断迈向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社会工作发展进入新阶段、面对新问题的必然结果。司法社会工作在法律实施中的角色不容小觑,未来应继续加强司法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努力提升司法帮教服务水平,进一步拓宽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丰富司法帮教服务内容,以此更好地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更为显著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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