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企业财经纪律的路径探讨
——由企业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多发引发的思考

2023-10-23 02:51刘怡君刘忠庆
财政监督 2023年18期
关键词:财经纪律财会监督

●刘怡君 刘忠庆

2014 年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 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首次将财经纪律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并列纳入党的纪律建设总体布局中,凸显了财经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22 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再次强调:“要严肃财经纪律, 维护财经秩序,健全财会监督机制。 ”当前,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时刻绷紧财经纪律这根弦。

一、 严肃企业财经纪律的现实意义

(一)财经纪律的内涵和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的主要方式

财经纪律是党和国家制定的财经政策、制度、规定、条例、法令等的总称,是各行为主体在财政和经济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的主要行为方式包括: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财经法律、规章制度;变造、伪造会计账簿和凭证,编造虚假经济事项,人为粉饰财务会计报告;未依法保存会计账簿、凭证、报告等财务资料;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行为;不按照预算规定或者用款计划使用国家财政经费、专项资金的行为等。

(二)严肃企业财经纪律的重要意义

一是高质量企业会计信息是决策参考的基础支撑。 作为最基本、最微观的市场主体,企业会计信息形成并作用于社会经济的每一个“细胞”,是国民经济核算数据的重要信息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基础和重要参考依据。 严肃财经纪律,促使企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 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观可靠的数据来源,助力科学决策,对维持社会经济秩序、推动国家治理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二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科学决策,微观上有利于促进经济主体内部资源共享与转型升级,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宏观上刺激市场对资源配置利好做出正确反应,防止资源错配,畅通资源流动渠道,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资源,引导生产要素和相关资源向先进生产力凝集,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是全面准确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财政政策体现着国家经济管理的理念和方向,是生产要素和相关资源流动的风向标。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政策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套取、挪用、截留财政资金等问题,提高财政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财政资金的流向和使用准确反映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确保国家的战略方针精准落地实施,方能保证财经工作全面准确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四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出于自身利益考量,部分企业遵守财经纪律意识有所下降,违法违规进行财务造假、 会计舞弊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破坏。应以此为着力点进一步增强财会监督,加大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让财经纪律“长牙带电”,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坚决清理财经领域禁而不绝、纠而复生的顽瘴痼疾,确保财经纪律刚性约束力和威慑力,有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当前企业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仍较为突出

近年来, 企业财务造假案件频发,虚增利润、欺诈发行等违法失信行为屡禁不止,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乱象丛生,社会影响恶劣。

(一)财务报表编制方面

1.为谋求自身利益,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 部分企业为满足上市“保壳”、对外融资等自身需求,漠视《会计法》相关规定,粉饰优化相关财务指标,长期未落实会计账簿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 编造不同口径的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误导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

2. 对控制及合并范围的判断不恰当。出于不同目的考量,企业未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报表的范围,部分企业在依据不充分的前提下,未将持股比例高于50%的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部分企业无法运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影响其可变回报的金额,却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个别企业未按规定将失控子公司在控制期内的相关财务数据纳入合并利润表。

3.编制合并报表未完整抵消内部交易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准确抵消集团内部交易的影响,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部分企业未完整抵消母子公司之间因销售或提供物品和劳务等内部交易的影响,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相关科目数据错误。

(二)会计政策方面

1.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所遵循的具体原则及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但部分企业未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政策, 母子公司之间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资产减值等相关政策不一致,且未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直接使用子公司会计数据进行报表合并;部分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变更, 随意调节利润, 进行财务大 “洗澡”。

2.对同一会计期间的相同事项,采取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 一是个别企业对收到的同类性质的资金,根据做大资产规模和调节资产负债结构等融资需要,采取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分几个部分计入实收资本、业务收入、资本公积等不同科目。 二是个别企业随意变更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对于列示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同一批房屋建筑物,提供给不同使用者的报表采用不同的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造成企业账表长期不一致、真实财务状况难以重述, 且因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增加了融资报表的当年利润, 并对以前年度损益形成累计影响。

3.部分企业重要会计制度缺失。 如个别企业未建立资产减值相关管理办法, 未按照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个别企业未制订坏账准备政策,未对相关资产计提坏账准备。

(三)资产类科目核算方面

1.未及时将符合结转条件的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个别企业为避免计提折旧,减少成本费用,提高盈利数据甚至改变盈亏关系, 蓄意违反准则规定,不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2.未充分关注资产减值迹象并计提减值。 部分企业针对已经出现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如长期闲置的生产设备、长期停滞的在建工程等,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及时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3.资产减值和商誉减值测试中对可收回金额的估计不准确, 未按准则规定及时、充分计提减值。个别企业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 相关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失效,关键假设不合理,关键参数的取值预测与后期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减值测试结果和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部分企业利用商誉减值调节利润, 以前年度应计提而未计提, 集中至亏损年度一次全额计提; 或为与商誉有关的业绩承诺精准达标,而未充分计提商誉减值;或是提前计提商誉减值, 放大经营风险。

(四)损益类科目核算方面

1. 未按准则规定核算营业收入、结转营业成本。 部分企业出于业绩考核与承诺等种种原因,提前或推后确认收入、成本或费用,或通过虚构交易事项、滥用总额法等方式虚增收入规模, 伪造虚假经营成果。

2.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不准确。 部分企业在尚未实际收到政府补助, 也没有足够确凿的证据表明能够满足相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的情况下, 将预期可能收到的补助资金确认为政府补助, 影响企业当期损益金额。 个别企业甚至将政府补助作为调节利润的蓄水池, 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分期按需结转确认收益。

三、整饬企业财经秩序的路径建议

(一)从企业内部的路径

1.优化内控机制,奠定财务会计工作基础。 一是进一步督导企业牢固树立内控管理理念, 强化遵规守纪和风险防控意识,优化内控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约束有力的内控管理体系,确保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岗位设置满足依法履职尽责相关要求, 为依法依规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坚持风险导向,精准设置内控举措。对各个业务环节风险进行有效的摸排、评估,紧盯重大风险事件和高风险关键业务, 建立详尽的风险防控清单和风险应对措施, 将规范有效的内控措施全面嵌入企业的具体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 三是积极开展内控评价和内控检查工作, 及时查找问题分析成因,不断完善内控管理机制,清理净化会计信息失真的土壤。

2.依法依规管理,规范财务会计核算行为。 企业应切实履行财会监督内部主体责任, 进一步加大对本单位所有经济业务、 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筑牢财会监督的第一道防线,进一步增强财经法纪观念, 严格执行各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 确保各项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得对外提供不同口径的财务报告,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自身财务信息和项目信息。

3.明确各方责任,确保财会信息客观公允。 企业负责人应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大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力度;财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 提高业务能力, 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学习,准确理解把握具体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会计法规的规定, 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合理作出职业判断, 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坚决杜绝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和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等进行违规核算, 通过虚假会计信息骗取资金、操纵利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二)从外部监督的路径

1. 严肃财经纪律, 必须强化财会监督。 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会监督是进一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充分发挥财会监督专业优势, 财经领域的问题难点和政策堵点在哪里,财会监督的“利剑”就指向哪里,增强前瞻性和敏锐性,专注公众利益企业实体等重点领域,关注可能出现的关联性、传导性、系统性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单位深度监督,及时挖出深层次、隐形变异问题,形成常态化、动态化监督机制,消除监督盲区和监督死角,确保经济安全。

2. 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重塑会计诚信体系。 一是加快研究修订《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对重大财务造假除实施高额经济处罚外, 引入司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源头上提高违法成本。 严厉打击、坚决纠正会计师事务所串通舞弊、 丧失独立性等违反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的重大问题, 推进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常态化,严格处理处罚,引导行业风气回归诚信、独立、尽责。 二是加大违法违规违纪问责力度和曝光力度。 加强信息公开,建立严肃财经纪律检查典型案件发布平台,从违规事实、违规手段、违规动机、处罚结果等多个侧面剖析和披露重大典型案件, 形成常态化发布机制, 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力争形成“查处一批违规问题、 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完善一批制度规范”的监管流程,做到整改到位、处理到位、问责到位、曝光到位,打通财会监督“最后一公里”,有效提升财会监督质效。

3. 积极探索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与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贯通协调的务实举措。 构建日常沟通、 协同监督、 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重大问题移交处理、成果综合运用等多方面联动机制,形成“督前信息沟通、 督中专业协作、 督后协同整改”的全过程监督体系,织密监督网,切实将“贯通协调”的要求落实到位,实现“业务体检”与“政治体检”协同推进,同向发力, 监督与治理同题共答、 同频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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