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法规是社会公共服务事业长效发展的强势动力和核心保障。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订、《马拉喀什条约》对我国生效等不仅对我国阅读障碍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化发展成果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对无障碍出版事业的规范有序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无障碍出版事业仍面临利益层面、技术层面、实践层面的问题,需要从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制定“自始无障碍”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立法体系等方面积极应对。
【关 键 词】阅读障碍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马拉喀什条约》;无障碍出版
【作者单位】杨弼君,厦门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1;G239.2【文献标识码】A【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3.15.008
2021年6月,我国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实施,其中就无障碍阅读和相关著作权进行了立法调适。2022年5月5日,全球首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对我国生效,这有助于出版业打破以往备受版权困扰的图书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无障碍格式版壁垒,以更多优质的无障碍出版物满足残障群体的个性化阅读需求,能够彰显我国作为世界大国在人权保障中的行动实效,为真正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发展目标提供极大助力。2022年8月1日,国家版权局结合新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的实施需求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通知,从重要概念、规则要求、主体资质、合规监管等方面对新时期无障碍出版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指引,同时也为检验制度有效性和促进新著作权法、《马拉喀什条约》落到实处提供重要支撑。
不难发现,《马拉喀什条约》、新著作权法及《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的相继出台和落地实践对我国无障碍出版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我国无障碍出版事业仍然面临诸多挑战,亟须行业关注并及时调整对策。
一、《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的现实意义
第一,《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对保障社会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残障人士数量为8000余万人,其中视障者人数约为1730万人。《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有效支撑和丰富了无障碍阅读环境,为社会所有成员尤其是特殊群体带来了普惠共享的文化权益。正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理事、中国盲人协会主席李庆忠所言,《马拉喀什条约》的出台实施不仅为全球残障人士尤其是盲人群体的阅读与文化权利提供了有效保障,同时也对我国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高质量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1]。在《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的作用下,社会特殊群体将享有更加优质的阅读和文化服务,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对引领和规范无障碍出版及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具有积极作用。在《马拉喀什条约》、新著作权法以及《暂行规定》的合力作用下,无障碍出版及相关公共文化服务事业迎来发展新机遇。《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对“阅读障碍者”“受益人”等重要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如:将新著作权法中的“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对应条约中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的“被授权实体”;对制作、提供和交换无障碍出版物的主体资质和具体规则进行了详细要求,规定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和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应该具有相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条件,同时还应具有行政许可的资质、资格,并遵守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行业的管理规定。可见,《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对无障碍出版及相关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具有引领和规范的双重作用。
第三,《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大作用。一方面,《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的出台实施,是党和国家在新时代重视残障人士公共服务事业、加速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表现之一,对我国无障碍阅读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另一方面,《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的落地生效将推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加速我国与其他条约缔约国的合作交流,促进条约在全世界更大范围内的宣传推广和落地实践,为展现大国形象和现实关怀、深入贯彻和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发挥实质性作用[2]。
二、《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对我国无障碍出版事业的积极影响
1.大幅拓展无障碍出版范围
基于残障群体特殊的阅读需求,加之数字出版技术的迅猛发展,近年来我国无障碍出版物逐渐从传统的盲文图书拓展至大字版图书、有声读物、口述影像等多种格式类型。但是,在《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出台实施前,仅盲文图书是不需要作者授权、不需要支付报酬即可合法出版的无障碍出版物格式,这不仅无法满足阅读障碍群体的多元需求,也增加无障碍出版事业的发展阻力。《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出台并生效后,无障碍格式版本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拓展,如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作出规定,“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暂行规定》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为“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但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同时对此提出了9项具体要求。在此背景下,除盲文图书外,有声读物、电子文本以及无障碍影视音像等都被纳入不需授权、无须报酬便可合法出版的范畴,这不仅丰富了无障碍出版物的内容形式,也降低了无障碍出版物的生产成本。自此,长期饱受版权和形式困扰的无障碍出版事业迎来了重大发展机遇,不仅可以开发各类无障碍阅读资源,还能与时俱进地创新无障碍阅读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有更多阅读选择,充分享受数字阅读时代的阅读紅利和阅读乐趣。
2.推动无障碍出版跨境交换
自《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出台并生效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无障碍出版物可依法进行跨境交换,这对各国无障碍出版事业而言是一个利好信息。对我国无障碍出版事业而言,《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出台主要有两大益处。
第一,条约缔约国之间的跨境交换与出版合作,为低成本甚至零成本获取更多海外无障碍出版物提供合法路径,有效缓解国内无障碍出版物供需矛盾。《马拉喀什条约》规定缔约国之间依法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无须经过权利人许可、无须支付或仅需较低的许可费便可进行跨境交换。当前,阿歇特出版集团、剑桥大学出版社等百余家全球知名出版机构已经签署《ABC无障碍出版章程》,超50万种无障碍出版物无须支付版权费用便可实现跨境交换。我国作为条约缔约国之一,同样可以便捷、低成本甚至零成本获取海外无障碍出版物,从而缓解本土无障碍出版物供不应求的窘境。
第二,无论是《马拉喀什条约》还是《暂行规定》,其支持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都为我国无障碍出版事业提供了经验启示,如通过与他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跨境交换,学习和借鉴他国的优秀技术和出版经验,从而为我国无障碍出版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和国际文化交流合作提供有益启示。值得一提的是,在《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的引领下,我国必将有越来越多的出版机构、内容平台投身于无障碍出版事业,这将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跨境交流提供有效路径,有助于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树立并彰显大国风范。
3.无障碍出版主体日趋多元
在《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出台前,我国对无障碍出版物格式的限制较多,仅有未修订的著作权法将盲文出版规定为唯一一种合理使用的无障碍转换方式。与此同时,由于无障碍出版事业具有公益属性,相关出版机构难以获利,因此我国无障碍出版事业的参与主体较少,多以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少数公益出版机构——中国盲文出版社等为代表,难以满足阅读障碍群体的现实需求。针对这一现状,《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进一步扩大了无障碍出版主体范围。从《马拉喀什条约》中的“被授权实体”和《暂行规定》中的“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来看,现阶段的无障碍出版主体主要是指以非营利形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文化、教育、培训、信息等服务的法人组织,较以往参与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在《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的鼓励与支持下,当前除传统出版单位外,新闻媒体、高校、技术公司、网络平台等社会力量也在积极推动无障碍出版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如优酷网上线无障碍剧场、中国传媒大学启动“光明影院”公益项目等。
值得一提的是,《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并非一味扩大无障碍出版主体范围,而是基于使用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不仅要求相关主体具备与无障碍出版物格式制作、发行与跨境交换等业务相匹配的人员、资金以及技术等专业资质,还要取得行政许可,保证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和避免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同时,《暂行规定》还在新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的基础上对无障碍出版的侵权行为、监督管理方式、投诉渠道作出了明细规定,确保无障碍出版主体在合法范围内开展出版活动,为无障碍出版事业的规范发展和全面监管提供重要保障。
三、我国无障碍出版事业面临的现实挑战
1.利益层面:无障碍公益服务与版权方效益之间的挑战
从《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来看,无障碍出版属于公益出版范畴,旨在通过非营利的方式更好地为阅读障碍群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阅读服务,充分发挥著作权促进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作用[3]。但是,就已有规定的无障碍出版主体而言,除中国盲文出版社等少数几家公益出版单位外,大多数出版机构或网络视听机构等版权方和内容供给方都属于企业,具有明确的市场营利属性。对此类版权方或内容供给方而言,现有规定就“提供多少数量、规模的无障碍出版物”等公益服务内容并未明确规定,这可能导致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一些机构通过援引条款利用无障碍出版物非法牟利,甚至会钻法律漏洞,对无障碍出版事业采取敷衍了事的态度。此外,现有法规规章并未明确指出无障碍出版所需资金。无障碍出版是一项公益事业,若纯粹让企业出钱出力,必然不能保证无障碍出版物的内容质量,甚至可能降低版权方开展无障碍出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技术层面:无障碍格式标准与技术创新性之间的挑战
当前,数字技术迅猛发展,阅读的内涵被重新定义。虽然《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对无障碍格式版范围进行了积极拓展,以有声出版、电子文本、口述影音等丰富了无障碍出版作品的类型,但是这些数字出版物具有技术特殊性。一方面,无障碍出版主体要在阅读障碍人群之外做好技术攻关,如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技术。另一方面,无障碍出版主体要立足跨境交换,采用统一技术标准,如采用保障无障碍格式版安全跨境的技术。无论哪一方面,都对当前的无障碍出版机构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前者要利用新兴技术构建特定传播渠道,或利用区块链加密技术确保无障碍出版内容的精准服务,这对无障碍出版主体提出了技术挑战;后者要遵循无障碍图书联合会推行的“自始无障碍”EPUB3技术标准来生产和制作无障碍出版物,这意味着无障碍出版主体要有效保障无障碍出版物跨境交換的畅通性,重新建立技术标准和生产方案,不能直接将已有作品转换为无障碍格式版。就现实来看,我国现有的无障碍出版技术标准尚未统一,现有无障碍出版技术标准集中在盲文出版领域且是单位内部标准,这对无障碍出版物的高质量发展和跨境交换造成了不便。
3.实践层面:无障碍出版规范与实际可操作性之间的挑战
当前,《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仍然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法律规章的规范效力不强和实际可操作性不强两个方面。
第一,《马拉喀什条约》《暂行规定》属于政府规章、规范文件和工作文件之类,法律效力有限。无论是《马拉喀什条约》还是《暂行规定》,虽然都对无障碍出版事业的权责和惩处进行规定,但文本中多次使用“鼓励”“支持”等宣示性词语,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无障碍出版事业的法律保障力度,强制效力有待提升。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新著作权法对无障碍出版事业的权利属性问题和保障机制进行了一定规定,但其毕竟不是专门针对无障碍出版事业出台的法规,因而实际效用有待提升。
第二,《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忽视了法律规定的逻辑完整性,缺少对具体实践行为的有效指引和合法约束,原则性内容较多,实践性规定较少,现实可操作性不强。虽然《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对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传播以及跨境交换等提出了诸多要求,如通过“特定渠道”“采取身份认证、技术措施”等手段实现理想目标,但并未对“特定渠道”“技术措施”作出明确阐释和具体指引,导致无障碍出版事业仍然面临较多尚未明确的制度性挑战。
四、我国无障碍出版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议
1.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维护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基于无障碍出版事业的公益性,政府及有关部门既要在《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之上进一步明确授权主体的权责范围,如细化现有法律规章内容,将被授权主体的无障碍出版工作纳入单位社会效益考核范围,明确规定无障碍出版物的制作数量、种类规模、时长效果等,以具体指标落实各授权主体在无障碍出版事业中的责任义务,以此确保无障碍出版事业全面发展,又要出台利益补偿机制,以配套政策措施激发被授权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解决无障碍出版过程中的资金、技术等问题,如在中国出版政府奖等重大奖项中增设无障碍出版物奖项,利用财政补贴等手段扶持相关机构积极参与无障碍出版事业。
《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的根本目的是真正惠及阅读障碍者,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不仅要细化法规内容,明确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还要在法规之外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构建全面、合理的协调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好各方利益,以此实现理想目标。随着《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加之配套政策措施落地,未来必然有更多的版权方及内容供给者加入无障碍出版大军,充分发挥自身在内容、技术、渠道等方面的优势,为无障碍出版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2.制定“自始无障碍”技术标准,加速无障碍出版合作与创新
第一,针对无障碍出版技术难题,行业相关部门应积极倡导“自始无障碍”技术理念,如通过鼓励措施调动出版机构、网络平台等参与无障碍出版事业的积极性。除直接政策外,行业主管部门还应在《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无障碍出版物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就硬件设施、技术方案、软件平台等方面为无障碍出版主体的技术研发和内容生产与传播提供统一规范。
第二,在行业相关部门的积极倡导和统一标准规范下,无障碍出版机构或内容供给者应加快研发新技术、新模式,根据“自始无障碍”标准规范打造针对性强、服务性好、便于交换的统一版本格式。针对阅读障碍人群版权例外和限制方面存在的实操问题,各出版机构或内容机构要加大跨界合作力度和技术创新力度,以资源共建共享和新兴技术应用增强无障碍出版物的排他性,如通过硬件接入的方式联合其他无障碍出版主体设置符合阅读障碍人群特征的技术门槛,或与社会技术企业合力构建无障碍出版物的特殊传播渠道和特色服务平台等。总之,在5G、AI等新兴技术大规模应用于出版领域的当下,国家和行业相关部门要为无障碍出版主体提供明确的技术规范和必要的技术支撑,相关出版机构和内容供给机构则要根据统一标准规范加强技术合作与创新,以此实现“自始无障碍”出版目标。
3.建立健全立法体系,促进无障碍出版事业规范发展
国家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机构应在现有法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无障碍出版事业的立法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法律规章制度加速无障碍出版事业的规范化进程,真正实现“有法可依”目标,切实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来看,国家立法部门应在《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无障碍出版相关法规,以法律效力和针对性强的专门法规为无障碍出版事业保驾护航。考虑到立法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政府及相关部门可根据《马拉喀什条约》及相关法规的内容规定和适用情形不断细化完善相关规定,优先出台相应的针对性条例或规范性文件。
在建立健全立法体系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规范法律用语,强化法律威严,如确定统一且规范的目录设置和篇、章、节设置依据或标准,减少“鼓励”“支持”等宣示性用语,就“特定渠道”“技术措施”等规定内容进行深度细化和有效拓展,以此實现无障碍出版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就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无障碍出版热点问题增加相应条款数量,避免出现法律空洞化现象,切实保证相关法规在无障碍出版事业规范发展方面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袁舒婕.《马拉喀什条约》实施与信息无障碍建设相互促进:保障阅读障碍者的文化权益[N].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2-08-18.
[2]匡文波,叶文芳. 中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对出版业的挑战与对策[J]. 出版广角,2021(20):38-40.
[3]张贺.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就《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答记者问:与更多阅读障碍者共享文化生活[N]. 人民日报,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