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洪江 魏倩倩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后,在2018-2022年共有11个省份结合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地方配套政策。通过比较这些省份的政策内容,大多数省份较为注重结果应用这一环节,强调预算结果应用与预算资金分配、政策调整、问责之间的有效联系。但同时也存在操作性不足、权责不配位、监管力度较弱、信息公开力度不足等问题。据此将从省级层面提出几点改善建议:建立反馈机制,强化监督问责,丰富公开内容,落实挂钩机制。
一、引言
纵观我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展历程,2003年,工作进入积极探索阶段;2011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2017年,党的十九大作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重要部署;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以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为目标,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结合我国国情探索中国预算绩效管理模式。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流程;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1]国家统筹,各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出台落实政策,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制度体系。
各省份印发的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管理办法作为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该政策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必然会影响预算绩效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综观国内相关研究,国内学者对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的应用已有了长期研究积累,但尚未有从省级层面对结果应用政策进行文本的分析。基于上述分析,对已搜集到的11个省份的政策文本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各省份制度文本存在的差异和相同点,深入分析在结果应用过程中不同的制度文本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提出政策优化建议,增加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相关政策的有效性。
二、比较研究设计
(一)比较研究对象
自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先后河南、江苏、四川、福建、湖北、湖南、吉林、安徽、浙江、山东、贵州共计11个省份于2022年12月31日前印发了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文件。继而以这11份政策文件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检索来源于各省份政府网站或财政厅网站。
针对11个省份颁布的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管理办法,本文将主要采用内容分析法。将内容分析法运用到政策文本中,从各省份政策文本中比较并抽离出异同点,分别从七个共有的环节进行比较分析,做出客观、系统的描述,并针对不足之处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比较研究框架
通过比较各省份出台的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管理办法,从下面政策文本的形式结构和政策文本的内容结构两方面构成研究框架。其中形式结构包括文件名称和发文时间。从内容结构来看,除浙江省文件中未区分章节,其余省均分为包括总则和附则在内的不同章节,如河南省文件中共分为了总则、反馈与整改、报告与公开、评价结果挂钩机制、综合考核、监督问责、附则共7个章节;江苏省文件中分为了9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反馈与整改、报告与通报、向社会公开、与考核挂钩、与问责挂钩、与预算挂钩、工作监督、附则。通过对11份制度文件内容结构的比较和综合,将围绕总则、反馈与整改、奖惩与考核、报告与公开、与预算和政策调整挂钩、监督问责、附则七个部分对内容比较分析。
三、11份制度文本的形式结构比较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相关政策名稱主要有两大特点:一是11个省份的文件名称均采用了“结果应用”或“成果应用”核心词汇,其中5个省以“办法”的形式出台,其余以“暂行办法”出台结果应用政策文件;二是部分省份从名称上限制了应用范围,如福建和贵州加入了“省级部门”,湖南、吉林颁布的文件名称中分别加入了“预算支出”“项目支出”。
通过对11份制度文件名称和印发时间的比较,继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后,河南省于2019年9月最早出台《河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文件,其次江苏省同年11月印发了《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暂行办法》(苏财绩〔2019〕17号)。
四、11份制度文本的内容结构比较
(一)总则
进一步细化后,总则环节大致包括制定依据、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定义、责任主体以及适用对象及范围四大部分。
注:*表中所列出的文件名称均出自各省的政策文件。
1.制定依据。从制定依据来看,一方面是依据上位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另一方面是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文件精神,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方案)等。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还包括一些地方性政策文件,如江苏省的《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等。
2.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定义。11份制度文本中均对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做出了界定,该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共性要点:一是由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实施;二是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三是指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结果、数据、报告和意见建议等;四是通过采取不同的应用方式,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同时存在一些差异点:一是部分文件中较为具体地指出在结果应用过程中需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标准,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二是在湖北省文件中绩效评价结果还包括省财政厅组织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形成的结论和意见。
3.责任主体。除吉林、贵州省外,其余省份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均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做出了说明,主要是省级财政厅、省级部门和预算单位,除此,江苏和山东省的制度文本中还提到了市县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部分制度文本中还针对责任主体的工作做了较为详细的列示。
4.适用对象及范围。通过对文件名称的比较,可以初步观察到不同省份的制度文本在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存在着差异。在内容的详细描述中,各个省份对这一方面进行了更加具体的划分和阐述。一方面是适用部门的差异。除文件名称的区别外,河南省管理办法中指出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开展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适应本办法;山东省提到省财政部门和省级部门单位针对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活动所形成的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适应本办法;以及四川省文件中指出财政厅和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部门预算、政策预算和项目预算的预算绩效管理行为等适用本办法等。另一方面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湖南省和吉林省的文本中均指出预算支出、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吉林省文本中还强调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适用其出台的政策文件。湖北省管理办法中的第二条说明本办法适用于省直部门开展的部门自评和省财政厅开展的财政评价的结果应用。同样,湖南省指出省级财政安排的预算支出包括省本级支出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其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适用其印发的《办法》。其余省份未明确指明适用的对象或范围。
(二)反馈与整改
1.责任主体和客体。11份制度文本中,除了总则部分中提及责任主体外,一些省份在反馈与整改环节中再次提及责任主体及客体。在已搜集到文本中,包括四川、贵州、江苏、河南、浙江、湖南、吉林和安徽省,分别明确了省财政厅、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被评价部门的各项职责。除此之外,山东和福建省的文本仅提到了需要进行反馈与整改,具体措施或实施部门并未详细提及。
在责任客体方面,浙江省的规定最为详细。浙江省不仅针对事前评估报告中的论证不充分问题,还涵盖了运行监控中的异常情况以及自行监控中出现的问题等多个方面,明确指出了需要进行反馈或整改的对象。然而,部分省份如山东省和四川省虽然提到了分类整改,但却未详细说明由哪些部门针对哪种问题进行反馈或整改。
2.反馈时间和形式。在11份制度文本中,贵州、河南、浙江、湖南4省文本中既标明了反馈时间,还特别提到了需以反馈意见函等形式进行。在贵州省文本中,财政厅必须在评价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以反馈意见函的形式将评价结果及相关意见反馈给受评价部门。类似地,河南省标明财政厅和部门将结果和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被评价部门,被评价部门并在60日内将整改措施报送财政厅。同样的流程要求也体现在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中,规定了各级部门在评价工作结束后的1个月内,应以正式文件或反馈书等形式将评价结果及相关要求进行详细反馈。在湖南省的相关文件中,财政厅需要在评价结果确定后的30日内,透过反馈意见函的方式向受评价部门提供评价结果及改进建议。被评价部门在收到反馈意见函后的60日内需要向财政厅报备整改执行情况,以保障改进举措的有效实施。
然而,在湖北、江苏、吉林和安徽等省份的管理办法中,与之不同的是,虽然明确了时间要求,却未具体指明应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反馈。例如,例如,在湖北省的文件中,仅规定绩效应用情况应在90日内报备给财政厅,但未明确反馈的具体形式,这可能留下了一些信息传递和沟通的不确定性。同样,江苏省规定财政厅在发现重大问题20个工作日内将问题反馈给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并在25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报备省财政厅等。尽管时间要求得到了明确,但文件未明确规定反馈的具体方式,可能导致在问题传达和整改报告方面的不一致性。山东省、四川省、福建省文件中均未规定反馈或整改的时间期限及形式。
(三)奖惩与考核
在11個省份中,除福建省外,其余省均将财政评价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其中,河南、江苏和浙江省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奖惩与考核机制,并详细说明了考核的办法和等级要求。以江苏省为例,规定省财政厅对单位管理工作突出以及工作考核结果优良的情况给予通报表扬;对市县财政部门考核,排名靠前的进行通报表扬,给予资金奖励,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浙江省强调可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综合排名靠前的进行通报表扬,给予资金奖励等激励措施;此外还将部门年度财政绩效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考评体系,对绩效优良的进行通报表彰等。然而,在山东、四川、湖南和安徽等省份的规定中,虽然将财政评价与考核挂钩,或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参考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考核评分的具体方法,以及如何运用考核结果。
(四)报告与公开
关于报告与公开方面,江苏、浙江和湖南省的规定显得更为详细;而四川、河南及吉林省的相关规定则相对简略。以江苏省为例,其文本中明确指出省财政厅应当向省人大或省委政府报送预算单位的整体绩效目标、重要政策、项目绩效目标、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以及预算单位自评结果等内容。与江苏省有所不同的是,湖南和浙江省的制度中,报告的主体范围扩展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预算单位。此外,湖南省要求进一步要求报送对省委、省政府关心、社会公众关注及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评价报告等。而四川、河南和吉林省文本中对报告的内容仅做了笼统的描述。例如,四川省提及的“工作开展情况”未具体说明哪个阶段情况,这可能导致报告部门会产生“钻空子”的现象;河南省仅提到将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报送;而吉林省则选择上报一部分社会关注度较高或对本省经济发展产生影响的评价结果。其余省份报告公开的程度存在差异,报告内容的详尽程度也不一致。
(五)与预算、政策挂钩
1.与政策调整挂钩。将事前评估、绩效目标、监控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调整相挂钩,能够及时调整政策,以防止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从而使政策更好地契合预算绩效管理的过程。在11个省份中,有7个省的管理办法提及与政策调整挂钩的问题。其中,山东省文本中提到将事前评估、监控结果、评价结果与政策调整挂钩。安徽省则更为具体地指出将评估结果与新出台的重大政策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调整挂钩,并说明了挂钩的要求及条件。此外,湖南、浙江和江苏省的文本中同样提到了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调整挂钩的做法。另外,吉林省将部门单位的自评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的参考依据。
2.与预算安排挂钩。11份文本中均明确了将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分配相挂钩。其中,四川、河南、福建、湖南和安徽省文本中相对具体地提到了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的预算或资金分配相挂钩的方式和条件,或者是将评价结果分级与预算挂钩。具体而言,四川省办法中指出,将审核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类,即根据财政厅审核结果调整预算,并将审核结果应用到预算编制中;未通过的则无法进入安排流程。河南省将绩效评价报告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随后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中,根据等级评分原则严格规划预算资金,采取不同的实施方式。福建省文本中明确了对于绩效一般的情况,下一年度预算不会增加或减少预算规模;对于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将优先保障,而对于绩效较好的则进行强化审核;对于一般的则督促改进;对于交叉重复或碎片化的将进行调整;而对于低效或无效的则将削减或取消相应预算。同样地,安徽省分别将绩效运行监控情况与财政资金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以及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并且分别将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中、差三个级别,并与下一年度预算挂钩。此外,湖南省则首先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一次性、经常性和跨年度三类,随后将其与下一年度预算挂钩;另外,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较差和差,并将其评级与下一年度预算挂钩。
除贵州省外,其余省份均将预算绩效管理的全过程与未来年度的预算挂钩。以山东省、浙江省和江苏省为例,这些省份明确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监控结果分析以及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的预算安排紧密相连。同时,这些省份还规定了预算资金必须与绩效目标相匹配,未通过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同时对于监控发现无法完成的项目,需要进行资金的调整或收回。除此之外,湖北省和吉林省还进一步规定,将部门自评结果与本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
(六)监督问责
针对监督问责这一环节,部分省份对于针对何种行为或以何种方式进行监督问责存在模棱两可的现象,以及存在约束力不足,未能全面覆盖预算绩效管理全过程等问题。
部分省份对于监督问责的方式以及如何针对特定情形进行责任追究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明确了监督问责的主体和内容。具体而言,湖南省在这方面的规定较为全面。在其政策文件中,湖南省明确规定省审计厅将开展审计监督,及时通报问题,对于未按要求履行管理职责的部门,省财政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汇报情况,并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财政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此外,文件还提及对于财政评价结果或工作考核结果为“差”的部门,省财政厅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与湖南省类似,四川省建立了常态监督机制,而吉林省则实施了约谈工作机制,其中规定了对于使用财政资金低效或无效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按规定进行问责。另外,吉林省還明确规定了对于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问责制,以及对于评价等级为“中”及以下的部门在考核中会酌情扣分。
(七)附则
在各省份印发的制度文本中,附则环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涉及相关部门和市县需要参照各省办法所制定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在地方实施过程中遵循一定的法规和政策框架。另一方面附则也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具体施行日期,即制度文本开始生效和实施的时间点,以帮助各级政府合理安排并推动政策的落实。
1.政策文件参照执行。各省附则中,首先强调了要结合各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政策的具体实施在实践中能够更加精准和有效。其次山东、福建、湖北、江苏、吉林、四川和安徽等省份的制度文本在附则中进一步强调了各省市(县、区)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各省份的办法为本地区制定适用的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管理办法,以确保地方实践更贴合实际情况。
2.政策文件施行日期。在11个省份的文件中,部分文件仅笼统地提到“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未标明具体的实施日期。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湖北和湖南省的文件在这一方面表现出不同。湖北省文件明确指出,《湖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自2016年10月21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时起生效,并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而湖南省文件则明确表明,其《湖南省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即将推出,并同时废止之前的规定。这两个省份在新政策的执行时间和废止现行规定方面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为新政策的推行提供了更清晰的时间框架和操作指南。
五、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优化建议
通过对各省份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制度文本的形式结构上和内容结构上的比较,分析并得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涵盖了部分省份制度文本中的一些缺陷,如结果应用范围受限、责任主体与客体不明确、评价指标不足、信息公开渠道过于单一、问责机制不够规范等。基于这些缺陷,我们将提出相应的修改和优化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一)建立反馈机制,扩大预算绩效结果应用范围
从反馈与整改环节来看,除了已提到的责任主客体不清晰,预算绩效管理意识较弱等问题,还存在反馈时间、形式以及内容不明确的问题。在预算绩效管理的不同阶段,包括前、中、后期,都需要及时将结果反馈给上级部门,同时实施部门也应根据整改意见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仅有少数省份限制了反馈整改的时间和反馈形式。以湖北、江苏省为例,分别明确提到预算绩效的应用情况及问题应在90日内、20日内反馈给被评价单位或预算单位。在反馈方式方面,贵州、河南、浙江、湖南等省份的文件中都强调以反馈意见函或书面形式进行。
较为详细地规定反馈和整改期限以及方式,可以进一步加强制度文件的规范性和操作性。在制度文本中明确将反馈和整改时间落实到具体时限,严格要求预算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改和反馈工作。同时,在文件中应明确标明,相关部门将整改情况和工作进展以反馈意见函或其他具体形式在有效时限内向上级部门反馈调整情况。通过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反馈机制,首先可以减少在工作中预算部门单位或个人出现“偷工减料”现象的可能性,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从而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全过程的质量。其次,该机制还能够督促相应部门单位及时反馈工作进展以及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保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得以高效、有序地进行。
(二)增强责任意识,规范详明主客体
在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的反馈与整改、报告与公开两个环节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无人领导、无人实施的现象,或者虽然文件中已明确实施要求,但却未指明具体负责人及责任分担情况。这种情况下,当部门责任意识不够强时,问题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容易对问题轻描淡写,相互推卸责任,甚至出现“钻空子”的现象,从而在问责过程中形成一种阻碍。
为此,加强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在确定绩效目标时,有必要明确每个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职责,并将这些职责落实到相关的预算绩效管理文件中,以避免出现“口说无凭”的情况。在反馈与整改、报告与公开、监督问责等环节中,应针对预算绩效管理的不同阶段明确省财政厅向被评价部门反馈报告,还是由其他省级部门向预算单位进行反馈报告,确保陈述清晰明了。其次,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部门业绩考核、个人晋升选拔以及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是增强工作人员和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的有效途径。此外,这也可以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他们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工作中的质量。将绩效管理与个人和部门的激励机制相结合,可以有效促进绩效管理工作的落实和优化,从而提高整个绩效管理过程的效率和质量。[2]
(三)丰富公开内容,拓展公开渠道
信息公开对提高政府绩效、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工作的相关内容公开,是实现财政资金透明化的重要环节,也是人大、审计监督以及公众媒体监督的首要前提。在文件的报告与公开环节中,多个省份的管理办法提到了向社会公开,但所涉及的公开内容和方式有所不同。虽然部分省份文件中规定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中各环节的相关内容、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评价结果尽可能详尽地向社会公开,但也不免存在着部分省份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在搜集各省份相关政策文件的过程中,有多个省份并未主动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文件,而是需要通过填写依申请公开文件。大数据背景下,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保障信息的畅通以及透明是国家及人民对政府最大的期望。[3]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政府可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工作的报告与公开,其中较有借鉴意义的如湖北省、江苏省、湖南省分别在文件中指明通过门户网站或者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开。
丰富公开内容,拓展公开渠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在保障预算绩效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全面详细地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相关内容,例如公开绩效问责人员或部门名单及问责措施等一系列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力较大的信息。定期公开可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在公众的监督下可以秉公执法,减少违法违纪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具体来看,首先各级政府部门应明确评价结果及其他相关内容的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除门户网站或信息公开平台等渠道,还可以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开设预算绩效信息专栏,或组织定期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交流会,对相关信息主动公开,并向社会公众宣传一些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政策,这一方面可以提高公众的意识和参与度,另一方面可以让财政资金的使用全方位地接受社会监督。
(四)落实结果与预算、政策挂钩机制
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管理方式。为了更好地实现这种管理模式,完善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之间的挂钩,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轮的资金分配以及政策调整建立联系,可以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带动各部门、单位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视。[4]通过比较11个省份文件中与预算、政策挂钩这一环节,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部分省份仅提到与预算挂钩,并未提及与政策挂钩;二是部分省份的描述过于笼统,并未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三是有的省份并未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制定不同的评分等级和应用方案。
优化的具体措施可以根据项目的类型,制定不同的评分方式,比如可按照一次性项目、经常性项目以及跨年度项目等分类,按照评分等级和绩效评价结果综合决定拨款数额,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相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等,进而增强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感以及对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视,从源头上加强预算资金分配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保证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5]其次,密切跟踪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之间结合,严格审查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偏差,可要求预算单位对原始预算进行调整或者收回,以保证预算资金的使用科学性及准确性。
(五)强化监督管理,落实问责机制
中发34号文中明确指出要严格落实“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问责机制。有效地问责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方面至关重要。监督和问责相辅相成。在管理办法监督问责环节中,山东省等多个省份的问责流于形式[6],针对何种行为或者是以何种方式追究责任存在模棱两可的说法以及存在约束不全面、问责主客体划分不清等多方面问题。
强化监督管理,落实问责机制,确保各项预算资金得到合理且有效地利用。首先,将监督问责贯彻到事前绩效评价、目标制定、事中监督、事后评估以及结果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过程中,加强各部门单位对自身、上级部门对结果应用各环节的监督力度,建立应用于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监督机制,并建立起严格的绩效问责机制。从成效来看,湖南省、四川省政府积极探索绩效问责,制定了相对全面的问责方法,如对评价结果或工作考核结果进行等级划分,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对等级为“优”或“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些资金补贴、职位提拔、下一年度项目优先考虑或预算增加等奖励;对于等级为“差”的由上级部门对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是适当减少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等。细化规定,可以快速定位存在问题的环节,并及时对相关部门或负责人追究问责,较少损失,进而促进预算绩效管理环节的良性循环。此外,在政策文件中明确各项责任的主体,将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及个人,以保证问责的快速性。
六、结语
预算绩效管理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需以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作为起始點及归宿点,实现将评价结果更为合理、有效地应用到整个政府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进而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发展。通过对11份政策文件的比较分析,不难发现现有多个省份拥有相对完善的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体系,但是部分省份仍存在应用范围局限、主客体不明确、透明度欠缺、问责困难等问题。总体来看,各个省份要勇于探索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方法,增强结果应用的规范性,实现高质量的预算绩效结果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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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欣,马海涛.我国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主要模式、问题及对策[J].经济研究参考,2019(1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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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海涛,孙欣.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20(2):1-6.
[5]刘立泳.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瓶颈与路径探析[J].教育财会研究,2020(8):33-35.
[6]李春根,徐乐.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现状与优化[J].中国行政管理,2019(10):154-155.
作者单位:岳洪江,南京审计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魏倩倩,南京审计大学, 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