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莉,房 冰
(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天津 30001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诚信是科学精神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国家大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下放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等科研自主权,“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包干制”等试点建设,积极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着力为科研人员减负,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基于权责对等原则,科研人员在拥有更大自主权的同时也应该肩负起创新担当的责任,以进一步传承和弘扬科学家精神,特别是要“加强学风建设,坚守学术诚信”,守好科研诚信的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夯实科研的基石。围绕加强和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这是国家首次就科研诚信问题印发中央文件,主要解决了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不完善、科研活动主体责任弱化等问题[1]。近年来,国家卫健委、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宣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相关单位、部门纷纷出台各自领域的诚信指导文件,科技部连续多个重磅文件密集出台,有较强的聚焦性,国家层面科研诚信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日臻完善,也对地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科技计划项目作为科技管理工作中的关键部分,是强化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国家层面,科研诚信领域多部政策文件中提出要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2018年,23号文明确提出“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2019年起,国家连续发布6项相关政策,提出加强作风学风建设、压实主体责任,并对科研诚信案件、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的调查处理流程及处理措施进行规范,政策内容覆盖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实施、结项等各个环节[2]。
在中央有关部门的推动下,各省市积极落实科研诚信建设系列文件要求,大力开展学术不端治理,深入推进学术评价改革,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形成了上下联动、多点突破、全面开花的局面[3]。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是各地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各省市陆续出台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文件,明确失信行为、规范管理流程、完善信用记录与应用。部分省市的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如表1所示。
表1 部分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制度Tab.1 Scientific research integrity management syste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lan projects in some provinces and cities
除了加强制度建设、制定管理办法外,部分省市在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中还探索了创新举措。北京市科委联合中关村管委会,在科研诚信承诺制的基础上,探索开展科研经费诚信典型管理单位试点[4],通过公开征集和专家评议等程序遴选诚信典型管理单位,开展科技经费监督试点,在2年内可自行出具审计报告作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依据。北京市的“诚信典型”管理方式将科研诚信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等政策要求相结合,在强化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的同时促进了经费监督与经费管理改革。新疆自治区出台《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针对不同科技计划项目主体制定多维度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并在指标体系中融入公共信用情况,将科研诚信建设与社会信用紧密结合,通过信用记分等级评价制明确主体信用等级,将科研诚信等级评定情况作为形式审查、项目立项、咨询评审、科技管理服务等科技活动决策的参考依据,覆盖各类科技活动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全过程。
总体来说,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各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框架已基本搭建,目前正在探索更加高效、有力的管理机制。
制度建设方面,天津市于2017年出台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科技计划项目失信管理;2020年,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从事科研活动有关单位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津科监〔2020〕129号),进一步压实了从事科研活动有关单位第一主体责任;2022年,出台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调整了失信行为界定和限制措施,明确了诚信审核、守信激励、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撑[5]。
工作机制方面,为推动建立覆盖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天津市建立了事前诚信承诺审核机制、基于信用预警的重点监督机制、诚信风险预警机制、信用修复机制等一系列工作机制。事前开展针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的信用承诺和诚信审核,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中将相关责任主体诚信状况作为重要依据。事中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随机抽查,重点关注单位诚信制度建设、试验记录规范性等情况,持续压实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诚信风险监控,对有失信风险的单位进行诚信预警,提醒其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以减少失信行为发生。事后坚持严管与关爱相结合,允许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对作出承诺的主体申请进行信用修复。
宣传氛围方面,自2011年起,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天津市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报告会,为全市科技工作者讲解介绍国内科研诚信建设新要求、趋势和预防、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制度等。天津市科技局面向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开展诚信政策宣讲,推动落实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引导广大科研工作者严守科研诚信“底线”。
根据《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计划项目失信行为共包括15种一般失信行为和29种严重失信行为。根据调研,近5年科技计划项目科研失信主要是由计划项目超过合同执行期6个月未完成验收导致的一般失信行为,造成这一失信行为的原因主要集中在组织管理、行业/技术影响、指标未达标及经费问题4个方面,尤其在组织管理中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要成员工作调动影响项目执行进展最为突出。具体调研反馈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项目逾期失信原因调研反馈情况Tab.2 Investigation and feedback on causes for overdue and dishonest projects
结合调研结果,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存在以下几个薄弱点。一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结合紧密度有待提升。虽然目前天津市已经基本搭建覆盖项目全流程的诚信管理工作体系,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项目管理与诚信管理的协同推动仍不够突出。二是科研诚信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联度较低。科研诚信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科研领域各类活动相对较为独立,导致科研诚信与社会信用的关联普遍较少,目前主要集中在严重失信信息共享共用等方面。三是项目承担单位及承担人对科研诚信理解和重视不够深入。近年来,天津市较为重视科研诚信宣传氛围营造,面向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主体的诚信宣传虽然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科研人员大多形成了坚守诚信的意识,但主要集中在理念层面,一旦具体到项目推动落实过程中往往容易忽视细节。另外,由于科研人员的流动性较强,宣传密度仍需加强。
围绕国家层面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部署要求,借鉴其他省市创新经验做法,对天津市进一步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加强科普作品创作,面向广大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普及科研诚信相关政策演进历程、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实施等全流程科研诚信要求、科研人员应遵循的科技活动行为规范和科技计划项目各种失信行为的定义,使科研人员进一步加深对科研诚信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正面典型宣传,拓宽宣传途径,征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研诚信建设的典型案例,推广优秀经验做法。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精准度,根据各主体科研诚信的责任、义务和常见失信行为推动科研诚信管理深入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以实现科研诚信与项目管理、监督评估工作的有机衔接。加快推动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功能模块的升级开发,构建集信用状况预警、逾期失信行为处理、信用修复、失信记录名单、科研诚信记录数据库等各项功能为一体的、覆盖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系统。
面向从事科技活动的相关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结合其特点制定科学技术活动科研诚信规范指引,引导相关主体遵守诚信规范,预防和减少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探索推进科研诚信分级分类评价,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拓展科研诚信与社会诚信等领域融合,探索减免计划项目监督抽查、科技活动优先支持等针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或科研人员的正向激励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