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永良
案例:阳光学校是一所民办艺术高中。阳光学校在印制的宣传册中载明:将对获得中央美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等同层次院校美术类专业合格证的学生奖励3000 元。2022 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结束后,该校学生寇某、沈某分别获得了广州美术学院、北京服装学院的美术类专业合格证。2022 年4 月8 日,寇某、沈某找到校长朱某,要求阳光学校兑现承诺。朱某表示,阳光学校认定中央美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等同层次院校仅指中国传媒大学,不能分别给予寇某、沈某3000 元的奖励。6 月9 日,寇某、沈某再次找到朱某,要求朱某给予合理解释。话头一开,朱某的情绪愈发激动,辱骂了寇某、沈某。6 月10 日上午9 时10 分,寇某、沈某在阳光学校大门口拉横幅维权。这条横幅上写着:“黑心校长恐吓学生”,引发大量群众围观。5 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寇某、沈某主动撤掉了横幅。民警对现场围观群众进行了疏散。6 月13 日,朱某将阳光学校的经营管理权转让给夏某。9 月15 日,朱某以寇某、沈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寇某、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寇某、沈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经审理,法院认为,寇某、沈某实施的行为侵害了朱某的名誉权。法院判决寇某、沈某以口头方式或者书面信函方式向朱某赔礼道歉,并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本案中,有几个法律问题,需要加以分析:
1.寇某、沈某侵害了朱某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是有四个构成要件的,即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加害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第1 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作为阳光学校校长,朱某在处理问题时,辱骂了寇某、沈某,导致矛盾升级。然而,寇某、沈某没有采取理性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而是在阳光学校大门口拉横幅侮辱朱某,以此表达他们的不满,引发大量群众围观。也就是说,寇某、沈某实施的侮辱朱某的行为已经被许多人所知悉,导致了朱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寇某、沈某拉横幅维权与朱某名誉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寇某、沈某实施了侮辱朱某的行为,表明寇某、沈某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寇某、沈某实施的侮辱朱某的行为符合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因此,可以认定寇某、沈某侵害了朱某的名誉权。
2.寇某、沈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 条第1 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5 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名誉权属于人格权。名誉权一旦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朱某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其有权要求寇某、沈某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 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上述规定明确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在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形下,加害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朱某以寇某、沈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寇某、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寇某、沈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符合上述规定。然而,现实中,法院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朱某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赔礼道歉的方式较为灵活,包括口头方式、书面信函方式等。本案中,法院判决寇某、沈某以口头方式或者书面信函方式向朱某赔礼道歉,主要考虑了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寇某、沈某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不是特别严重,可以以口头方式向朱某赔礼道歉。另一方面,寇某、沈某已经毕业离校,以书面信函方式向朱某赔礼道歉,会大幅降低时间成本。因此,法院允许寇某、沈某以书面信函方式向朱某赔礼道歉。法院判决寇某、沈某以口头方式或者书面信函方式向朱某赔礼道歉,表明法院要求寇某、沈某必须选择一种方式,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加害人不断地实施侵权行为。二是加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已经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三是实施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措施难以弥补他人受到的损害。侵权行为发生后,如果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能够通过实施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措施得以补救,那么受害人就不得主张停止侵害请求权。只有当损害赔偿无法或者不足以对受害人损害提供有效补救时,受害人才能主张停止侵害请求权。本案中,民警赶到现场。寇某、沈某主动撤掉了横幅。民警对现场围观群众进行了疏散。由此可见,寇某、沈某实施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不具有可持续性。另外,朱某还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不需要诉求寇某、沈某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驳回朱某的停止侵害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加害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理应向他人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6 月9日,寇某、沈某再次找到朱某,要求其给予合理解释。话头一开,朱某的情绪愈发激动,辱骂了寇某、沈某。由此可见,朱某在主观上存在过错。6 月10 日上午9 时10 分,寇某、沈某在阳光学校大门口拉横幅维权。这条横幅上写着:“黑心校长恐吓学生”。5 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寇某、沈某主动撤掉了横幅。民警对现场围观群众进行了疏散。换言之,寇某、沈某侵害朱某名誉权的损害范围有限。6 月13 日,朱某将阳光学校的经营管理权转让给夏某。也就是说,拉横幅事件发生不久,朱某就将阳光学校的经营管理权转让出去。由此可见,拉横幅事件未给朱某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法院驳回朱某的赔偿损失诉讼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