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鐵華
越南日益開放的投資環境促進了與全球商業實踐的整合,這意味著該國不斷簡化勞動法律和政策。
越南修訂後的勞動法於2021年1月生效。如國際勞動組織(ILO)所言,此舉是越南在融入世界經濟的過程中,朝著與國際勞動標準對齊的一步。
在越南開展業務的企業必須確保遵守勞動法的規定,該法律框架規定了雇主和員工在工作時間、勞動協議、社會保險、加班、罷工和勞動合同終止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下面我們將討論企業在越南聘雇員工時必須遵守和履行的一些基本要求。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必須包括工作範圍、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工資、工作地點、合同期限、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和社會保險等條款。
越南針對本地人有兩種類型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
合同雙方不確定合同的期限和終止時間。這是最常見的合同類型。
有固定期限合同
雙方確定合同期限為不超過36個月,並確定終止時間。但只允許連續簽訂兩次,如在此之後繼續雇傭,則合同自動變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此外,電子合同得到官方承認,並且與書面形式的合同具有相同的有效性。口頭勞動合同也得到承認,只要其有效期不超過一個月。此外,不允許有季節性合同。
外籍員工勞動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外國人勞動合同:由於簽證和工作許可的規定,這些合同通常最長為24個月。
試用期
試用期根據具體情況和新員工的職位類型、資格或經驗來協商確定。勞動法允許根據合同約定設立6天、30天、60天或180天的試用期。
季節性合同
修訂後的勞動法取消了「季節性或特定雇傭」的工人類別,因此沒有針對季節性工人的特定合同類型。現在,季節性、臨時或兼職工人被視為固定期限合同的工人,該合同沒有最短期限,但不得超過36個月。擁有這些合同的工人現在享有與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相同的權益和福利。
雇傭十人以上的公司必須在省級勞動部門進行公司規章或內部勞動觀念裏規定等副本的報備,應包括有關工作和休息時間、公司規章制度和命令、勞動安全、工作場所衛生、財產保護、商業和技術保密以及制裁方法的公司政策。(依據越南勞動法2019年13、14條)
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限制為每周48小時,勞動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不能超過每天8小時或每周48小時。但是,如果企業和員工就加班達成協議,加班時間不能超過每天12小時,每月40小時和每年200小時。根據第17/2022/ UBTVQH15號決議,如果企業和員工就加班達成協議,企業允許指派員工每年超過200小時但不超過300小時的加班時間,但以下情況除外:
1.年齡在15至18歲之間的員工;
2.具有工作能力減少至少51%的輕度殘疾員工或重度殘疾或極度殘疾員工;
3.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性員工(或在高地、偏遠地區、邊境地區或島嶼工作的6個月以上的女性員工);
4.哺乳12個月以下兒童的女性員工 ;
5.從事繁重、有危險、危險或極端繁重或危險工作的員工。
盡管企業和員工就每年加班不超過300小時達成協議,企業仍被限制不得要求員工每月加班超過60小時。即使是紡織、服裝、鞋類和電子等需要在一年中某些時間內完成大量工作的行業,加班時間上限仍為300小時。
對於從事繁重或危險工作的員工,法律規定雇主有責任根據國家技術法規和相關法律限制其工作時間,以防止暴露於危險物質或化學品。
越南的薪酬結構
工資組成
一般而言,員工的典型月薪包括其總薪資和強制性保險繳費。個人所得稅(PIT)將根據扣除強制性保險繳費後的餘額征收。
在某些情況下,總薪資還可能包括加班工資、津貼和獎金,以及其他額外福利。
此外,越南員工必須以越南盾獲得報酬,即使他們在外國公司工作。外國雇主可以以越南盾或美元為基礎制定薪資標準,但以美元為基礎的工資必須轉換為越南盾。然而,如果公司以美元為基準制定薪資標準,則強制性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和工會費用必須按照越南政府的外匯匯率轉換為越南盾。
最低工資
此外,勞動法還確保了相關地區的最低時薪標準,具體如下:
第一地區 - 22,500越南盾(約合0.97美元)
第二地區 - 20,000越南盾(約合0.86美元)
第三地區 - 17,500越南盾(約合0.75美元)
第四地區 - 15,600越南盾(約合0.67美元)
最低工資如何執行
所有合同必須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雇主和員工之間任何商業安排的最低報酬金額。公司應確保正確的工資標準適用,尤其在特定特殊情況下,包括:
——如果公司在不同的子地區設有任何分支機構或關聯公司,則將適用基於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所有這些辦事處的員工。
——對於位於工業園區或跨越兩個或更多工業園區的公司,將適用最高的最低工資標準。
津貼和福利
除了基本工資外,員工可能還享受各種津貼和福利。這些津貼和福利旨在提供額外的經濟和非經濟福利,以滿足員工的需求,增加員工滿意度和福利。例如:交通津貼,住房津貼,餐補,健康保險,年假和帶薪休假,職業培訓和發展,彈性工作時間,股票期權或股權計畫等。這些津貼和福利的具體內容和適用條件可能因公司而異,具體取決於公司的政策和實際情況。
合同終止、遣散和支付
雇主和員工都可以單方面終止合同。
通知時間
雇主和員工都應雇遵守《勞動法》第36條對於停止合同的提前通知的時間要求,具體如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至少提前45天通知;
12至36個月固定期限合同至少提前30天通知;
少於12個月固定期限合同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
對於特殊的就業崗位,如企業經理、目前在國外運營的越南船舶的船員、越南企業在外國船舶上租用的船員、航空器飛行組成員、航空器維修技術人員、航空維修工、飛行操作員和調度員等,提前通知的期限將更長。
如果勞動合同終止,雇主可能需要向員工支付遣散費。根據越南勞動法,遣散補償金額為員工每工作一年的半個月工資。例如,一名在公司工作三年的員工將有資格獲得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遣散補償金。
勞動合同須知
外國公司在招聘員工並進入越南市場時,必須遵守複雜的稅收、就業和社會保險法規。如果不遵守,可能面臨罰款、制裁,或業務停止。
在招聘新員工並起草合同時,必須遵守勞動法的特定要求。這些要求包括:
——合同條款和條件受勞動法的規定,並由政府法令、條款和法規進行補充。雇主和員工各應持有合同的簽署副本。
——合同條款應以越南語書寫,以進行法律驗證,避免翻譯不一致。員工可以要求獲得一份他們理解的語言的副本
——合同必須包括基本信息。這包括雙方的全名和地址,指定代表雇主簽署的人的職位;工作地點和職務細節;工資和支付計畫,包括任何額外的報銷;工作時間、休息和假期津貼;員工的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和失業保險的條款。
——員工的職務必須在30天內向勞動當局申報,並在生效後的六個月內,對其職務的任何後續變更也必須進行申報。本地員工必須以越南盾支付工資;無論是居民還是非居民的外國人,都可以用其他貨幣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