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强 焦鹏飞 曹阳春
摘 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直接影响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成功率,目前正在全国多地试点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解决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上下互动、内外结合,形成了具有“四边形”结构的四轮动力机制。同时,在目标、历史、制度和实践4个层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体现出特定的运作逻辑和内在规律。针对当前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未来应该以提高合法性、提升效率性、保障公平性、防范风险性和解决外部性为导向,寻求创新路径和对策。
关键词: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动力机制;运行逻辑
中图分类号:F124.3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2272.202212056
Empowerment Reform of Job-re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Dynamic Mechanism, Operation Logic and Future Prospects
Zhang Yuqiang,Jiao Pengfei,Cao Yangchun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Zhanjiang 524088,China)
Abstract:The reform of empowering job-re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directly affects the efficiency and success rate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job-re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is being piloted and implemented in many places across the country. The demand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e problem of solv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job-re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e moderniz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the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of local governments,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upper and lower levels, and the combination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have formed a four-wheel dynamic mechanism with a “quadrilateral” structure. At the same time, at the four levels of goal, history, system and practice, the empowerment reform of job-re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embodies specific operational logic and internal laws.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faced by the current reform, the future should be guided by improving legitimacy, improving efficiency, ensuring fairness, preventing risks and solving externalities, and seek new innovation path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Job-re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Empowerment Reform; Dynamic Mechanism; Run Logic
0 导论
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成果转化是一国创新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在我国现行制度下,以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代表的单位掌握着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及其相应权能。因此,职务科技成果权益归属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关键因素之一[1]。
根据约定,科研人员可以获取部分使用权、收益权,但却不能改变科技成果所有权属性。同时,承担单位出于成果国有资产属性和转化收益风险考虑,在成果转化中意愿不强,导致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出现有权转的不愿转、愿意转的却无权转的困境。从所有权入手,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权利归属和管理权限划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议题。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质就是围绕着产权结构,尤其是所有权归属,探索更为有效的产权激励制度。国家层面,《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明确提出“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政策要求,并于2020 年5月,科技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在全国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地方层面,探索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四川省、西南交通大学等地方和单位先行先试,取得了显著成效。2021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黑龙江省等地也陆续出台了本区域赋权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改革呈现出多点示范、多地推進的现实样态。
1 文献综述
理论界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也较为关注,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价值正当性分析,大多学者持正面肯定和支持态度,认为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直接影响着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和职务科技成果的利用效率,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2],而且有利于破除“国资诅咒”[3],是进一步深化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与收益权的重要基础和前提[4]。也有学者持谨慎,甚至批评的态度,如康慧强认为,改革给科研人员行为、科研团队稳定性、产业方向感知与技术市场环境、社会交易与制度成本等方面带来了风险[5]。曹爱红等[6]指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应归承担单位所有,可以通过建立专门职务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限时转化制度来解决当前转化率不高的问题。二是对地方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描述和经验分析。如丁明磊[7]分析了西南交通大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成都市、四川省等单位和地方的改革实践,总结出改革的主要做法是通过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由职务发明人(团队)和单位共同所有,将转化后的股权奖励变为转化前的产权激励。曾婷等[8]专门总结了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亮点、主要做法、成效、存在问题,并提出发展建议。三是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路径研究。如楚道文等[9]从科技成果共有权的概念和政策解释出发,对科研人员共有权的取得、份额和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的制度路径进行了研究。李政刚[10]针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面临的法律障碍,提出加快修订相关法律、做好相关条文的立法解释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来解决的路径。高艳琼等[11]则针对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从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出发,提出未来完善的路径。
综上所述,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随着实践探索,越来越受到理论界的关注,研究成果日益丰富,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价值的争论虽属正常且有正面意义,但也折射出我们对改革必要性和动力机制缺乏全面、准确的认知;二是对前期改革实践的总结仍然停留在个案分析和具体经验借鉴层面,缺乏内在规律性的提炼,影响后期试点创新和政策扩散;三是对未来改革路径的建议更多集中在前期产权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未针对新时期改革要求和面临的问题进行更为系统的分析。针对以上三方面不足,通过解析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动力机制,进一步强化改革的正当价值,揭示改革的运作规律,为后期试点创新和政策扩散提供理论依据,并针对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对未来改革的路径进行展望和分析。
2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动力机制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作为一项特定历史时期的中国实践,背后有着一定的历史和现实必然性,这体现在改革已经形成了上下互动、内外结合的全面动力机制。即来自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外部拉动力、来自解决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难题的内部驱动力、来自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牵引力、来自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基层助推力。这四种动力共同作用,相互协同,形成如图1所示具有“四边形”结构的四轮驱动机制。
2.1 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是外部拉动力
自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技术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力和贡献度日益提升,科技创新也逐渐成为衡量一国国际竞争力的主要指标。在此背景下,发达国家凭借资本、人才和技术优势,努力保持其在科技和经济领域的领先地位,新兴国家后来居上,也在不断追求科技创新,并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中国经济在经过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后,进入了新常态发展阶段,传统高耗型投入、粗放型增长的模式难以为继,必须依靠科技创新来培育新动能、引领新发展和打造新优势,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需求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背景下,十九大报告从“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出发,作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
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就是要强化创新是第一动力的作用,突出人才是第一资源的地位。为此,需要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角度出发,进一步扫除制约科技创新的障碍,激发广大科技创新人才的创新创业巨大潜能,真正形成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格局。当前,美国先进制造业领先战略、日本和韩国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德国的高技术战略、欧盟的框架计划等,无不体现了这一改革趋势,即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资源的动力效应,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新一轮需求。在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进程中,探索科技成果的权属改革,进一步强化产权激励效果,让更多科技成果得到应用和产业化,不仅可以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也有助于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体系。由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提出的需求,形成了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外部动力,拉动着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进一步释放科技创新动能。
2.2 解决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难题是内部驱动力
当前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率仍偏低。研究表明,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30%,与美国等先进国家的 60%~70%相比差距甚大[12]。以专利为例,据《2019 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高校和科研单位有效专利实施率分别为 13.8%、38.0%,产业化率分别为3.7%、18.3%,而以获得奖励等为目的,完成专利评审或考核的未实施专利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13]。这表明高校和科研单位专利不仅转化率低,而且大量的专利并不以转化为最终目的。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偏低造成了大量科技资源的浪费,也暴露出我国职务科技成果管理体制、模式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为此,解决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难题就成为推动有关职务科技成果管理体制和激励制度改革的内在动力,驱动着系列改革举措实施,如在成果转化中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和备案要求、收益全部留归单位、提高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比例、科技成果定性为“特殊国资”等。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在性质上属于产权激励,其主要以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的调动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最终目的是推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因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同样也是从解决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难题出发,关注和解决的是如何进一步提高职务科技成果的轉化效率。
2.3 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顶层牵引力
当前,新一轮科技和产业变革给我国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需要不断提升我国科技创新总体能力和治理水平,解决在创新系统协同、原始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管理与政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这对国家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科技创新治理又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和分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将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点之一加以部署。因此,推进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提升科技创新总体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现实路径,成为推动我国科技创新领域众多制度改革和创新的顶层动力来源。
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内涵和要求包括厘清科技创新主体产权边界关系、优化科研机构的治理结构及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方式等,这也是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在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顶层框架设计和推进中,必然需要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人员等创新主体的产权边界进行全方位设置,以增强创新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协同动力。在此背景下,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如何在国家、单位和科技人员之间实现更好配置并发挥产权激励效应,就有了来自顶层的牵引力。
2.4 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是底层助推力
在经济发展实践中,行政体制改革扮演着关键性角色,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和保障。在行政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地方政府的创新性贡献功不可没。上级政府的政策要求、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间的竞争、地方官员对政治奖励或行政资源的追求、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等因素成为地方政府创新的动力因素,激活了地方政府的创新智慧,提高了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14]。归结起来,地方政府通过释放创新信号,吸引外界特别是上级政府的注意力,进而谋取行政绩效,如增加辖区内公共品产出、获取政治奖励或官员职位升迁、财政经费补助等。在中国现行的治理结构下,地方政府行为与具体制度安排密不可分,使得地方政府创新更多依靠制度创新。
随着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地方政府愈发关注科技创新领域的制度障碍,制度创新的重心和关注点也开始从经济、社会领域转移到科技创新领域。围绕着科技创新需求,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既要理性地审视现有制度的不足、漏洞,设计出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又要关注其他区域的制度实践,突出本地的创新优势。近年来,涌现出的如宁夏多措并举推动东西部科技合作、四川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合肥工业大学智能院校企合作改革模式等典型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案例,都是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代表。在科技创新领域,地方政府推动制度创新动力和空间还很大,必然自下而上驱动着科技管理制度,包括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变革。
3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运作逻辑
职务科技成果改革本质属于一种特定目标导向下的制度变革,而在中国制度背景下,这种制度变革体现着特定的历史发展和实践规律。由此,我们可以从目标、历史、制度和实践4个层面解析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运作逻辑,以更为全面、系统了解其背后的规律。
3.1 目标逻辑:以实现技术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为目标导向
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出发,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就要紧紧抓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一体制改革主线,以打破市场分割为核心,实现商品和要素充分自由流动。一方面,面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市场体系构建重心从商品市场向要素市场的不断转移,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已成为当前阶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对要素的干预和控制,使得要素市场化进程明显慢于商品市场,也加剧了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现实需求。在众多的要素市场中,技术要素的地位和市场化配置需求日益提升。回顾我国技术市场逐步从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型的改革发展历程,技术要素市场化程度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创新主体仍然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主,技术市场存在着供给与需求结构性失衡的问题。同时,由于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使用权 、处置权和收益权存在不同环节上的分离,使得信息不对称影响着技术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15]。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将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的健全作为技术要素市场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就是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主,在不改变科研成果的现实格局下,进一步明确、统一产权关系,以更大程度地平衡技术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关系,解决科技成果产权分离以及由此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释放更多产学研合作动力,提高技术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效率。由此可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目标逻辑就是以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导向,从科技成果创新及其应用中市场化配置不足的问题出发,建立适合现代市场体系的科技成果产权结构,实现科技成果市场化配置的格局优化和效率提升,并以此来要求和评价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一系列举措和效果。
3.2 历史逻辑:将“国家所有”变为“单位、职务发明人共同所有”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政府主导型的科技管理体制,尤其是財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带有明显的行政计划印记,在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上我国采取的是国家主义模式,政府代表国家理所当然成为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者,这虽然保障了职务科技成果必要的安全和公共利益,却在其转化过程中制约了科研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职务科技成果的产权改革逐渐提上日程,被看作是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关键环节。通过前期的改革,基本完成了从国家主义向单位主义的转变。一方面,通过授权改革,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单位所有。2002年我国颁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国家授权给项目承担单位。随后,2007 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这一规定上升为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通过产权分离,将职务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单位和科研人员。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将科技成果转化中50%以上的收益分配给科研人员,同时科研单位保留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并享有处置权和收益权。
通过前期改革,单位获得职务科技成果很大的处置权。在此基础上,部分单位开始探索科技成果的(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并通过后置奖励方式,将部分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给成果完成人。这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成果完成人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和创业热情。但单位所获得并不是完整和自由的所有权,至多可以把职业科技成果的部分使用权、收益权等赋予成果完成人,而不能把所有权赋权给他们。对于成果完成人而言,虽然获得一定的奖励和报酬,但那也是“别人的权利”,在成果市场推广中形成的诸如品牌、科技实力等其它利益大都归属于其所属单位。同时,产权的分离和部分下放,割裂了产权的完整性,也容易引发利益纠纷和法律风险。因此,寻求一种单位与科研人员之间更好的互动模式和权益分配才是提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根本之策。综上所述,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经历了从抽象的“国家”下放到具体单位,再到单位和职务发明人共同所有的转化进程。
3.3 制度逻辑:是多种制度的融合创新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质是一种制度创新,在科技成果产权分配领域建构的一种新型制度体系。从制度形成逻辑看,并不是从无到有式的创新,也不是照搬照抄式的移植,而是一种多元制度融合发展的创新结果。其中,國外两种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一种是以美国《拜杜法案》为基础形成的拜杜规则。1980年《拜杜法案》颁布实施,就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所属问题进行改变,开始允许大学拥有研究成果所有权,以激励大学科研成果的商业化利用,且成果的归属主体只能是高校,其它受助创新主体产生的知识产权不受该法案的保护[16]。同时,《拜杜法案》要求政府下放权力,由大学和发明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获得专利后的转化与利益分配。该法案的出台,激发和促进了大学创新服务经济发展的潜能,也推动和活跃了大学与企业的协同创新,带动企业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增加[17]。另一种是与美国拜杜规则形成鲜明对比的欧盟部分国家“教授特权”制度,其中以意大利、瑞典最为典型。所谓“教授特权”,即职务发明人对其发明的科技成果拥有完整产权,并在成果使用和收益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2001年意大利通过立法明确,高校研究人员有权享有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1949年以来,瑞典以法律形式确认实行的“教授特权”制度,鼓励和支持教授自行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并在高校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对教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行为予以全力支持[18]。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拜杜规则影响下,丹麦、德国、奥地利、挪威、芬兰等很多原先实施“教授特权”制度的国家转而陆续建立“拜杜规则”制度,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大学而非教授。
我国实施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根植于我国国家所有制的基础上,并借鉴拜杜规则、教授特权制度,实现制度的发展和融合创新。首先,在改革探索之前,我国职务科技成果在产权上实行国家所有。近年来通过系列改革逐步建立了 “拜杜规则”式的制度框架,尤其是借鉴《拜杜法案》的思路,200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一是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和职务科技成果处置权,赋予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并主张通过协议“约定”职务发明人的职务成果权属及相关权利义务。二是相比于“拜杜规则”,我国在收益分配、企业资助成果权属和成果披露要求等方面更为注重发明人权益的保护,呈现出较为明显的“教授特权”特征。“赋权改革”打破了“拜杜法案”的典型做法,将发明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进行分割,使得我国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更趋“教授特权”[17]。最后,我国立足制度实际和优势。
3.4 实践逻辑:呈现出地方探索、央地互动、试点推进的格局
回顾整个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历史进程,呈现出从个别探索到多地试点,从地方突破到中央跟进的总体态势,其中政府的制度创新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开始于地方探索。2010年,西南交通大学将学校与职务发明人作为平等的主体,共同参与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分配,在全国率先开展所有权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并被誉为科技领域的“小岗村试验”,列入四川首批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经验成果。2015年10月,这一试点作为四川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头条”内容,于《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中得以体现。应该说,在地方政府支持和媒体的助力下,西南交通大学的改革探索日益被大家所认识。但由于改革存在制度和法律风险,改革措施也仅局限在单位内部和部分地区推广。
其次,央地互动让改革持续推进。在前期地方探索基础上,中央对改革给予了认可,并出台多个文件加以推进,2016-2018年,从《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到“要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到《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都重申此点,赋权改革有了来自中央和国家层面的认可和推动。在地方层面,四川省更是率先于2016年12月出台《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同步配套出台了支持改革试点的十五条措施。与此同时,作为四川省内试点主要地区的成都市也实时跟进发布了《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随后,北京、上海、广东等多个省市纷纷出台文件,提出实施具有“混合所有制”精神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2018 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提出在8个改革试验区域推广“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改革工作进一步得到中央政府的推广和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符合国家当下的战略目标和基层诉求,在央地互动下,呈现出多地探索和目标协同的效果。
最后,中央政府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在前期探索和试点推广基础上,中央进一步对赋权改革试点工作提出要求。2019年,科技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提出“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为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探索路子”,进一步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推进部门和试点要求。随后,2020年5月,科技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旨在通过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定期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赋权改革由此进入全国试点实施阶段,极大带动了地方层面相应的试点改革,也为各地区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从上述政策文件出台频率及规定内容看,近年来,科技成果赋权是科技创新政策领域的一个热词,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也逐步得到中央政府和更大区域范围内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除中央政府多部门加紧形成改革推进意见外,赋权改革范围和落地举措不断扩大,并得到持续推进。地方政府和基层试点单位也持续为政策试点的推动注入积极因素,形成“央、地、基”协同发力、多元治理格局[19]。
4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未来展望
4.1 以提高合法性为导向,做好依法授权和法律修订工作
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还面临着合法性困境。虽然2021年新修订了《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各地区探索赋权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目前《植物新品种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针对专项科技成果的管理规定,都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而且2015 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明确要求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前提是不变更成果权属。由此可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權属于单位的法律规定,在相应法律法规没有修订情况下,存在合法性困境。
为此,①做好试点地区各项改革举措的依法授权,
试点地区可以就赋权改革中涉及与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不符的改革举措和授权事项,依法申请并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同意给予改革授权;②适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在赋权改革价值得到充分肯定并在试点地区取得显著成果和经验基础上,对有碍赋权改革进一步全面开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订,彻底扫清法律障碍。尤其是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订,将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赋权给科研人员在价值导向和立法原则上加以确定。同时,根据《专利法》修订思路对其它专项科技成果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统一立法原则和要求。总之,在国家的认可与试点推动下,以产权激励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举措及相关法律上的跟进与完善将会成为赋权改革的重点,以尽快打破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不合法”的状况,使其得到更大范围内的认可和推广。
4.2 以提升效率性为导向,优化集体决策机制并减轻成本压力
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后,一方面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将变得更加复杂,统一决策更难实现。主要原因在于:改革后发明人和单位作为科技成果的共有人,依法均享有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权利主体的增加不可避免会影响协调的成本和统一决策的效率。通常一项科技成果的取得,并不是一个发明人就可以实现的,而是多人协同合作的结果,科技成果所有权利益分享主体数量的增加,也使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决策机制更为复杂。另一方面增加了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成本负担。赋权改革后,作为科技成果所有人之一的科研人员也需承担包括申请、知识产权维持、科技成果转化先期投入及因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带来的维权等相应的义务和费用。这些义务和费用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明确和控制,就会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和转化科技成果的顾虑和成本,进而降低他们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问题:①优化集体决策机制是提高决策效率的重要途径。要在试点单位中,配套建立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的集体决策规则,坚持平等协商、民主公开、程序规范和责任明确的现代决策理念,保障集体决策的基本效率。②在具体的科技成果确权之前,要求单位和科研团队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科技成果处置和决策的制度安排,包括共有人能否自主决定对外转让其权属份额、科技成果处置上出现分歧、无法联系上科技成果共有人等主要和常见问题,以更好指导和规范集体决策过程。③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队伍建设。由于专业队伍熟悉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及市场供需特点与趋势,有成果营销、处置以及法律、谈判相关经验,通过委托或者授权,让他们进入科技成果赋权和转化的过程中,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集体决策困境,也可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成功率。④要明确被赋权人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获取和维持义务,并减轻相应成本压力。为提高效率,并减少不必要的费用纠纷,可以由单位或占比最大的科研人员作为权利代表,先行垫付申请、维持、转化投入、诉讼维权等费用。同时,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将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益优先支付权利代表先行垫付的相关费用,并明确在转化收益无法足额支付情况下的其他人分担比例。当然,单位也可以探索引入科技金融、保险担保等方式,减轻科研人员的成本压力和后顾之忧。
4.3 以保障公平性为导向,实现各方权益的统筹兼顾
赋权改革后,随着参与主体的增多带来了权益分配公平性问题。一方面在单位与科研人员之间,很多赋权改革方案统一规定赋权比例,如规定单位和科研人员的产权占比为3∶7。统一占比标准不仅剥夺了赋权主体自由协商的权利,而且由于经费来源不同、单位资源占有不同、市场化风险和收益差异,也容易造成分配不公的问题。另一方面在科研团队内部,赋权改革所赋权的对象往往是拥有一定行政职位、头衔的团队负责人,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中常常占据主导地位,产生分配不公的现象。同时,现行改革方案缺少对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关注,没有将其合理利益诉求纳入到产权激励范围之内。
为此,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中,要实现各方权益的统筹兼顾,
坚守原则和底线,采用自由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单位和科研人员的赋权比例;②科研团队应奉行集体主义原则,处理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利益分配,包括按照集体利益最大化和团队贡献大小,确定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的考核和分配方案,营造公平公正的团队氛围与评价机制,建立科研团队产权分配公示制度等;③单位内部也可以考虑建立协调仲裁机制,按照“具体矛盾、具体处置”的原则进行协调与仲裁;④兼顾各个相关主体的合理利益需求,尤其是在利益分配上,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相关者全部纳入收益分配对象,进一步实现利益共享和分配公平,以激励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4 以防范风险性为导向,强化赋权改革过程的制度规范
利益驱动效应下,科研人员的行为模式发生转变,会给科技成果转化带来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赋权改革后科研人员将进一步代替单位,拥有很高的成果转化决策权,为获取成果转化的收益,容易急于将不成熟或不适合的成果转化,或者为取得成果接受方认可,隐瞒或人为缩小成果的负面效果等。同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和单位产权约束双重弱化情况下,容易增加转让方与受让方“合谋”以虚拟高价套取转让补贴、少数企业因人情关系获得专利独占权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为降低成果转化违规和失败的风险,需要规范成果赋权与转化的流程,形成制度性约束,强化科研人员的纪律、道德意识。①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时,被赋权人要作出承诺保证,对 “所开展研究并非为了私人目的,以产业需求择优选择转化对象,不存在隐秘必要信息侵害公共利益,按照市场公平规则进行定价”等行为作出承诺;②在转化过程中,加强对转化成果的统计监测和定期报告,及时掌握成果转化的动态和问题,避免违规转化导致的不良后果;③在转化完成后,为防范科研人员的纯利益导向,平衡科技成果的个人利益与公共收益不一致和冲突问题,应进行后效应调查,及时了解社会公众的反馈信息。对因一己私利而限制科技成果转化、侵害国有资产或对企业、消费者带来负效应等行为,要本着对“产权负责到底”的原则,实行终身追责,并可以根据违规情节和影响程度,要求科研人员从产权收益中拿出既定部分进行外部补偿。在这一过程中,应进一步发挥国家介入的作用进行,宣传和引导科研人员从思想上认识非法和违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严重性,并从制度层面,建立负面清单、必要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科研诚信等管理规定,以降低成果转化的负面风险。
4.5 以解决外部性为导向,实行成果共享和差异化奖励策略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其作用效应不仅局限于赋权科技成果,也容易对其他领域和相关职务发明人行为产生不良的外部影响。一方面会影响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发展。赋权改革的科技成果主要集中在理工科领域,而人文社会科学的科研成果以论文、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成果为主,被排除在了赋权改革之外。这在一个单位内部,容易引发人文社会科学从业人员的不满。另一方面,会影响到基础性研究的发展。从赋权改革的科研成果范围看,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能实现转化,众多基础性研究成果的价值体现在于其无法直接转移转化的学术价值,而非商业价值。这容易导致部分研究人员脱离基础研究而进入到应用研究领域。同时,赋权改革范围内研究领域、改革导向和激励效应,也容易导致科研人员更注重成果的市场潜力与短期收益,不太会延续原有学科路径进行纵深式探索,这将不利于科学研究的长远发展。
对于外部性影响问题,可以通过成果共享和差异化奖励加以应对。①对于人文社科研究而言,应让其更多享受到赋权改革的正面效果。人文社科研究虽然不在赋权改革的试点范围之内,但也可以发挥本学科的优势,积极参与到具体赋权改革成果的转化中,发挥决策咨询和科技服务作用,进而分享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并可在试点逐渐成熟后,扩大赋权科技成果的范围,将人文社科成果纳入进来进行统一管理,鼓励人文社科软科学成果的社会转化,更好发挥服务政府、企业的决策咨询作用。②避免单一产权激励体系,实行差异化奖励策略。对于致力于基础研究、前沿研究或暂无转化意愿的基础研究者,产权成果仍为单位所有,不进行賦权改革,但采用常规激励方式,加大奖励力度,并将支持贯穿于研究的整个过程。③对于符合赋权改革的科技成果,也要注意防范科研人员研究不专一、不聚焦等问题。采用累进激励,对科研人员围绕特定研究领域与基础专利进行纵深化、持续性研究而形成连续化专利体系时,按照比例递增的办法确定产权和收益分配比例,这样既能通过产权比例累进激励提升积极性,也能够保证研究创新的深入推进。
5 结语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核心是要建立一套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有效机制和模式,目的是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高效对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成功率。为更好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我们需要明确其背后的动力机制,注重将改革的外部拉动力、内部驱动力、顶层牵引力和底层助推力相互融合,不断增进这四方面的动力因素并做好结构优化。同时,在目标、历史、制度和实践4个层面进一步把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运作逻辑和内在规律,使我们的改革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进而,再针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去思考新的举措和对策。目前解决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合法性、效率性、公平性、风险性和外部性等问题,是改革创新的重点内容,本文在这些方面做了一定探索性研究。未来,随着各地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不断探索和实践,还会涌现出更多的新模式、新经验,也会呈现出一些新的问题,这需要理论界给予持续关注,不断总结经验并以问题为导向开展相应研究,共同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持续走深走实。
参考文献:
[1]王海芸,曹爱红.立法视角下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规定模式对比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21(11):1-8.
[2]邓志红.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配置规则研究[J].科学学研究,2020(2): 259-265.
[3]张铭慎.如何破除制约入股型科技成果转化的“国资诅咒”——以成都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为例[J].经济体制改革,2017(6):116-123.
[4]余赵,陈杰.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处置权与收益权配置改革路径研究 [J].科学管理研究,2020(2):59-63.
[5]康慧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改中的引致风险与对策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20(1):42-46.
[6]曹爱红,王涵,王艳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法律归属研究[J].科技中国,2018(5):71-77.
[7]丁明磊.地方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J].科学管理研究,2018(1):17-20,45.
[8]曾婷,王楠,赵毅峰,等.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现状分析[J].科技中国,2020(11):67-69.
[9]楚道文,丛培虎,余晓龙.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的政策要义及制度路径 [J].中国科技论坛,2021(3):36-41.
[10]李政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法律障碍及其消解 [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60-75.
[11]高艳琼,肖博达,蔡祖国,等.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J].科技进步与对策,2021(8):118-125.
[12]闭明雄.科技成果市场化中的产权问题及模式选择[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7(7):1-6.
[13]陈宇学,王芋朴.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践和政策的再思考[J].理论视野,2021(5):54-58.
[14]郁建興,黄亮.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动力: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分析框架[J].学术月刊,2017(2):96-105.
[15]范欣.新时代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内在逻辑、基本原则与制度保障[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1(1):166-172.
[16]郝佳佳,雷鸣,钟冲.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综述[J].中国科技论坛,2021(4):128-139.
[17]沈健.“教授特权”政策适用性研究[J].科学研究,2022,40(1):37-46.
[18]肖国芳,彭术连.新制度主义视角下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困境与路向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20(5):65-71.
[19]刘鑫,穆荣平.基层首创与央地互动:基于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政策试点的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20(11):83-91.
(责任编辑:张双钰)
基金项目:广东省教育规划项目“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环境评价及优化研究”(2020GXJK159);湛江市软科学项目“湛江市科技创新环境评价及政策研究”(2020A01015)
作者简介:张玉强(1978-),男,博士,广东海洋大学广东沿海经济带发展研究院教授,研究方向:科技服务、海洋管理;焦鹏飞(1996-),男,广东海洋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曹阳春(1993-),男,博士,广东海洋大学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颠覆性创新、技术创新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