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中检察机关事前法律监督的路径探析

2023-09-25 06:30王水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中国司法 2023年8期
关键词:监护检察检察机关

王水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兰 茜(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马苑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着一些新问题、新挑战,非涉案未成年人事件中,检察机关如何通过事前法律监督能动履职,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是一项新的课题。

笔者试对“胡某宇事件”进行分析:2022年10月14日,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致远中学高一学生胡某宇失踪,2023年1月28日发现其尸体及黑色录音笔,录音显示其有轻生意愿。经心理专家分析,胡某宇自来到封闭式管理学校就读后,因学习成绩不佳造成心理落差,加之人际关系、青春期冲动带来的压力,导致心理状态失衡,存在认知功能障碍、内疚自责、痛苦等情绪问题,有明确的厌世、轻生倾向。①参见黄辉、周孝清:《联合工作专班认定胡某宇系自缢死亡》,《法治日报》,2023年2月3日。该事件中,一方面,校方监管不力。老师未及时发现其心理异常并采取心理疏导措施,校方因缺少必要监控设备,导致无法查明其行踪,错过最佳的搜寻救援时机。另一方面,家庭教育缺失。胡某宇出现心理问题后,多次向母亲哭诉。然而家长未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尤其在寄予过高期望值的情况下,让其产生心理落差,出现厌世情绪。②参见白阳、郭强、黄浩然:《官方回应江西铅山胡某宇事件四大疑问》,《新华每日电讯》 ,2023年2月3日。

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面临新的挑战,“胡某宇事件”并非个例。2022年北医儿童发展中心发布的《中国儿童自杀报告》指出:我国每年约有10万青少年死于自杀,数据触目惊心。③樊鹏莉:《走出“成长的烦恼”》,《山东商报》,2022年11月3日。未成年人心理亚健康甚至自杀的客观原因大多来源于校园霸凌、课业负担、家庭暴力等环境隐患,对此,检察机关需反思如何明晰履职理念,以体系化、数字化的事前法律监督,促使“六大保护”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未成年人“六大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协同发力,从源头上解决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根源性、社会性问题。

一、未成年人保护中事前法律监督缺位之反思

(一)事前法律监督的理念缺位

首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未检工作”)的保护对象具有局限性。成长的路上,不让任何一个孩子掉队,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初心和使命。然而,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仍囿于司法程序,难以关注到非涉案未成年人群体。其次,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贯彻不足。“胡某宇事件”表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事务的关注仍停留在个案办理层面,对涉未成年人事件未进入司法领域前,来源于学校、家庭、社会的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因素,难以有效利用事前法律监督手段主动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大格局,事前保护力度过弱,保护举措迟滞。最后,缺乏从个案中剖析社会问题,诉源治理的能动性不足。

(二)事前法律监督体系不健全

理论界对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事前法律监督有相应的讨论。有学者指出,涉未成年人监护侵害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检察监督处于缺位状态,理应有所关注,尤其未成年人的检察监督区别于传统的检察监督,前者立足于预防的事前监督,非事后监督。⑤参见史卫忠:《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以未成年人检察发展为视角》,https://mp.weixin.qq.com/s/3xDDDeOTzGHx8cGAXm1Vvg,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4月20日。也有学者称,法律监督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限于诉讼监督的范围过于狭窄,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尤其是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⑥参见张丽君、吴 虹:《涉未成年人监护侵害检察监督的反思与重塑》,《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但上述观点均缺乏对未成年人保护事前法律监督的系统性研究,亦未明确其内涵。同时,法律监督体系散见于各部门法中,缺乏统一规范,事前法律监督更处于空白研究领域。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以下简称“未检社会支持体系”)中涵盖了一部分未成年人事前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但受限于未检社会支持资源分布不均衡、检察机关履职手段有限等因素,致使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事前法律监督缺乏体系化建构,检察机关弱化甚至忽略了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事前法律监督。

(三)事前法律监督的职责与边界不明

由于事前法律监督在实体和程序上都缺乏统一规范,导致未成年人保护中检察机关事前法律监督的思维和方式存在局限性,各项工作职责和边界不明,诉源治理难有实效。

第一,法治副校长流于形式,职责不明。一方面,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职责内容不明确且形式单一,未能与检察职能联系起来,未能充分发挥检察特点及优势。另一方面,法治副校长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统筹安排。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普遍被认为是公益性工作,实际履职效果缺乏监督和约束激励机制,导致法治副校长出现形式主义倾向。⑦参见曹国华、章志丰:《检察视域下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的完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1期。

第二,监护监督边界不明,履职被动。未成年人因为家庭暴力、家长不当教育等产生心理障碍甚至自杀的事件越来越多,监护监督涉及家事领域,家事与公法之间模糊的边界导致检察机关履行监护监督职责被动、不到位。

第三,检察建议针对性不足,效果落实不到位。一方面,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关注度和敏感性不够,针对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心理保护存在严重缺位的情况,检察建议的触角未能有效延伸。另一方面,检察建议制发程序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内容缺乏整改方向和刚性要求。检察建议监督落实不到位,司法实践中,针对学校及学校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校园霸凌等问题,检察机关虽制发了相应检察建议,但后续督促整改、回访调查的并不多,存在一发了之的情况。

二、未成年人保护中事前法律监督的法理基础

厘定未成年人保护中检察机关事前法律监督的内涵,既要遵循法律监督的运行原理,也要将未成年人保护的价值理念嵌入其中。⑧参见林晓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规范发展的路径探析》,《青少年法治教育》,2022年第8期。事前法律监督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具有诉源治理的特征,是“国家亲权”理念的生动体现,贯彻落实“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⑨《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384页。的重要举措,也彰显了新时代下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主动融入现代化社会治理,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为系统全面保护的特殊价值功能。⑩参见那艳芳:《探索未成年人保护诉源治理“新范式”》,《人民检察》,2022年第8期。

(一)事前法律监督的法理依据

1.“国家亲权”与“风险社会”为基础的事前法律监督之正当性

国家与未成年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类似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拟制亲权关系,一旦发生监护无力、监护不能或者监护侵害的情形,国家便须承担起照看未成年人之责,从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化,称为“国家亲权”。⑪参见张鸿巍:《少年司法语境下的“国家亲权”法则浅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2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国家亲权”也有明确规定,⑫《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因而未成年人的保护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属性。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中存在的社会风险与日俱增,校园欺凌、遭受性侵、隐形虐童等多种复杂情况,意味着未成年人保护进入风险社会领域⑬“风险社会理论”: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指出,“风险社会是后现代社会以来形成的以科技和风险为主流的一种社会阶段,当风险大量向底层分配时,就需要政策、法律进行相对公平的衡平,因而必然需要将安全、秩序的诉求摆上台面。”,私力保护已无法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求,传统视域下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兜底性保护过于迟滞。因此,“两法”⑭“两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明确地强调未成年人保护的普适性,将“国家亲权”理念贯穿至未成年人保护的全过程,尤其强调事前保护的重要作用。从语义角度分析,未成年人事前保护意味着在损害发生前,针对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领域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风险,国家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干预、有效处置,从源头上遏制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防患于未然。

2.检察机关事前法律监督的职责

监督的要义在于督促对方自行履职纠错,依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全过程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的全程性、对象的广泛性和履职手段的刚性均为检察机关进行事前法律监督提供了有力保障。立足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宏观格局,为达成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目标,更要强调由诉讼监督向注重沟通配合和凝聚各方力量的法律监督转变。⑮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编:《未成年人检察》(2020年第4辑,总第20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20年版,第5页。事前法律监督不仅契合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价值目标,亦是探索国家干预未成年人监护事务的新路径,是推动国家责任理念在司法层面落实的有益实践。⑯参见何挺:《论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与监护人资格撤销的刑民程序合一——以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为切入点》,《政治与法律》, 2021年第6期。

(二)事前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特殊理念和运行机制的必要性。未检工作的特殊性在于未成年人群体的心理具有易感性。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尚在人生起步阶段,心理敏感、脆弱,容易受到家庭、朋辈、社会等外部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日积月累的不良影响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产生的损害是不可逆的,很难通过事后救济填补。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具有防微杜渐的风险意识,端口前移,通过源头治理防范化解损害的意识和能力,事前法律监督具有必要性。

透过个案分析,胡某宇失踪前已经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状况、智力认知能力、行为方式和社会适应能力有限,出现心理问题时更容易产生极端行为,需要检察机关从胡某宇身体、心理状态及心理亚健康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出发,思考如何通过适当的法律监督方式发挥职能优势,自觉能动司法。同时,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已经成为阻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巨大隐患,面对校方和家长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问题,急需以体系化的事前法律监督识别、预警、化解风险。

(三)事前法律监督的功能价值

1.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必要途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观念和立法的重大进步。面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等新型、复杂问题,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选择方案、采取措施,就要求检察机关更加自觉地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去思考特别保护和特殊措施。⑰参见童建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的检察路径》,《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1期。相较于事中和事后救济,事前预防和避免损害最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种新的价值目标之追求和实现,是检察机关进行事前法律监督的原动力。同时,事前法律监督有助于科学解决全流程、全领域综合司法保护所面临的多部门法交叉的复杂问题。⑱参见童建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的检察路径》,《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1期。以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为例,需要“六大保护”协同发力,事前法律监督作为识别风险、衔接沟通、链接资源的有效途径和引擎,为检察机关在涉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的前端治理提供了有效路径。

2.以事前法律监督助推实现诉源治理

“‘能动履职’是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一要求的新型检察理念,亦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趋向。”⑲秦前红、张演锋:《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形态界分、宪制基础与完善方向》,《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能动检察’要求检察机关整体地运转起来,来实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目标。”⑳邵晖:《能动检察的证成与探索》,《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6期。诉源治理既是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明确要求,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最突出的表现。何以实现诉源治理,关键点是要发掘问题的源头,从本源入手来防止具体状况的发生。未成年人保护中,检察机关通过事前法律监督不仅能及时发现学校、家庭、社会中出现的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之隐患,更能通过未检社会支持体系衔接各方优势,化解和防治问题产生,是推进诉源治理的有效途径。

三、未成年人保护中检察机关事前法律监督的构想

(一)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理念

检察视域下通过事前法律监督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关键在于明确事前的端口及如何落实,因此理念层面明确未检工作保护对象范畴以及何为“特殊、优先、全面保护”尤为重要。

第一,随着现实的需要和实践的发展,未检工作逐渐超越刑事检察的范畴,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监护人”“涉未法律监督者”,更有优势地位识别未成年人保护前端出现的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督促纠正。21参见童建明、万春、宋英辉:《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22年版,第1页。因此,未检工作所指未成年人的范围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2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为准。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必须关注到未满十八周岁非涉案未成年人群体,保护措施应当涵盖对困境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群体提供各种各类社会服务;识别未成年人个体和群体面临的风险性、困境性因素;为未成年人整个群体提供健康成长环境等多个方面。

第二,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的理念。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未成年人的视角,充分从其权益和需求出发,经全面综合权衡后,选择从未成年人长远角度来看最有利的做法。具体适用中,依据未成年人的健康状况、个人意愿、生活状态等各方面的因素,准确评判和确定何为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23参见史卫忠、范向利:《“两法”施行背景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路径探析》,《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1期。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事项存在法律漏洞时,须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填补法律漏洞。

(二)搭建数字化的事前法律监督体系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点多线长,尤其在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方面,需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力量。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构建以未检社会支持体系为中心,独立未检机构专业负责的多元化法律监督格局。综合运用各项检察监督职能,实现综合化的事前保护。2023年全国两会上,共青团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强疫情后青少年心理健康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的提案》,浙江省温岭市率先构建异常青少年预防干预机制开展有益探索。24异常青少年预防干预机制:该机制首先通过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学校在日常教学工作中所及时发现、甄别的未成年人行为、心理异常,以网格化管理摸排收集,上报由检察机关主导建立的青少年司法社会服务中心系统。其次,由专门的社工人员对上报信息进行核实筛选,并科学合理分级分类,有效建立学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之间的工作链接。以此为参考,将数字检察和未检社会支持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释放数字效能,构建能动履职的数字化事前法律监督体系。

具体而言,依托数字平台加强检察机关与其他未成年人保护平台之间的数据对接,及时捕捉异常未成年人先兆特征,引导司法和社会专业力量提前介入;利用数据信息共享分析研判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未成年人身心亚健康、保护政策落实不到位、学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充分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问题和未成年人现实需求的基础上,精准链接心理辅导、校外课堂等社会支持资源,提供集体家访、强制亲职教育、家庭危机干预、个体(集体)心理疏导等综合性服务。其中检察机关的核心功能是通过内外联动,将其他各类保护主体有针对性、及时、高效地组合起来,最大限度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供所需帮助,有效将潜在损害风险消除于萌芽状态。

(三)明确事前法律监督的职责范围及边界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六大保护”相互融合、协同发力。25参见童建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的检察路径》,《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1期。家长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最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状态,家庭环境是直接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首要因素,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自治时,必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学校、社会等其他五大保护体系,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样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要明确与被监督主体之间是良性建议与协作配合的关系。从履职角度来看,检察机关事前法律监督的启动程序、条件、方式,都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因此事前法律监督的边界在于坚持“监督不替代”“到位不越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部署的“检爱同行共护未来”专项行动26“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为契机,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责,坚持督导而不替代,助推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履职尽责。明确规定要将未成年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的履行以及学校保护措施的落实两个方面作为重点领域加强整改。以此为契机,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数字化未检社会支持体系,以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为抓手,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和心理危机应急干预。

第一,明晰法治副校长的履职范围及边界。法治副校长是检察机关事前法律监督最有力的抓手,检察机关需主动延伸职能,统筹协调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力量,实现法治副校长配置群力群治新格局。通过与教育部门牵头形成长效机制,合理安排法治授课轮值制,确保各部门按照岗位责任清单如期开展活动。通过参与、协助、指导方式,把握和化解校园安全建设风险点,落实学生心理亚健康预警干预机制。通过制发针对性检察建议、开展联合专项行动等方式协助校方开展校园内外环境整治,提升学校依法管理水平。在此过程中,以校园暴力、课业负担、青春期心理健康等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中心,开展多样化的从未成年人需求点、兴趣点出发的普法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注重心理健康教室、专业心理健康老师以及减压沙发、沙盘游戏等心理辅导设施和人员的优化配置;有条件地区可选聘“心理副班长”,形成了解、引导、帮助学生的新形式。

第二,用心用情做好监护监督。家庭是决定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第一因素,对未成年人漠不关心、不当管教、家庭暴力等行为,均会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2021年,全国开始推行“督促监护令”27“督促监护令”是指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监护人监护履职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制作调查评估报告,重点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遭受侵害与监护履职存在问题的关联性。根据个案情况和监护履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向监护人提出针对性要求,书面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于监护人需要提升家庭教育能力的,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着力整治监护人监管缺失、教养不当、保护不力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共性问题。以此为基础,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的事前法律监督中需明确家庭这个核心要素,针对未成年人监护中存在的一些个性化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发督促监护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为指引,协同妇联、关工委等部门针对存在教育问题的家庭及时开展入户指导等亲职教育,并通过实地走访、定期回访等形式保障督促监护令有效落实,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的家庭照料。

第三,制发有针对性、实效性的事前检察建议。检察机关通过向学校和家庭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时,要注重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在充分了解可能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典型性、危险性、损害性事件的基础上,精准把握诉源问题的实质。制发检察建议时需明确事前法律监督是将“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为涉案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专业化管理注入必要的法治思维和方式,并非取而代之。28吴宏耀:《以检察建议推动诉源治理彰显检察担当》,《检察日报》,2023年2月15日。制发检察建议后综合运用观摩心理课程、走访家长、异常未成年人心理测评、查询未成年人心理测评台账等形式,跟踪、督促以保证事前法律监督真正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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