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传世家训中的戒律

2023-09-25 02:56:01吴蕴慧苏州市职业大学吴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江苏苏州215014
名作欣赏 2023年26期

⊙吴蕴慧[苏州市职业大学吴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江苏 苏州 215014]

一、苏州传世家训中的戒律

苏州传世家训教导子孙须效贤良、随分自尽,不可干法纪,要有大家风范、立身端严,以养父母、蓄妻子、撑持门户为家族己任,不可不务正业、为非所为,要懂得治生、居家调度得宜,要宽厚待人、吃亏积善,并明确提出了与以上宗旨相违背的一些禁规戒律。

(一)败坏风化类

作为苏州东山的大族,《东山金氏桐溪公家训》《洞庭东山万氏家训》曾指出当地“败坏风化,无如出会、台戏”。对社会上一些积习已久、一时难以教化,尤其是超出普通娱乐范畴的不良习俗,虽然凭一家之力难以扭转,但是颇具责任感的家族还是希望通过正家风门范、晓谕子弟的方式,将恶风恶俗“潜消默夺”。

“出会”是旧时的一种迎神赛会活动。清代钱泳《履园丛话》把“出会”列为“恶俗”,并对活动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每当三春无事,疑鬼疑神,名曰“出会”,民间认为可以驱邪降福,消难除蝗。其影响力颇大,竟能一时哄动、举邑若狂。“出会”作为一种民间活动,本身无可厚非,但其所引发的浪费、奢靡、铺张等一系列问题,其实有伤风化:为了参加“出会”活动,村民会多置衣裳,多生费用,对于生活贫困者是一种不必要的开支;从整个社会风气来讲,俱崇华美,咸入豪奢,导致风俗败坏。

“春台戏”也叫村台戏,原本是民间为了向神明祈求平安而的一种娱乐习俗。据《清嘉录》记载:二三月间,乡镇里的豪绅侠士,在旷野上搭建戏台,凑钱演戏,男男女女前往聚众观看,称为“春台戏”,用来祈求农业丰收。春台戏在民间的影响力很大,从演戏的准备事项到观演时的轰动场面,都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康熙年间任江苏巡抚的汤斌曾在抚吴告谕中指出了“春台戏”从筹备到观摩,对民风民俗、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地方无赖棍徒借此出头敛财、排门科派;围观者废时失业,蹂躏田畴菜麦,甚至导致拳勇恶少、寻衅斗狠、攘窃荒淫、迷失子女等种种祸端。

除此之外,苏州传世家训还提到以上恶俗不仅伤风败俗,还会滋生“斗殴、争讼、奸淫、偷盗”等恶习。

(二)败德伤身类

苏州传世家训认为吃喝嫖赌这类恶习败德伤身、败家坏心,尤其是嫖赌,由贪心而致,不仅败坏人品,而且荡尽家产。《昆山砂山王氏家训》深刻地指出了这类恶习的危害:“赌博、纵酒、斗殴、游手好闲,坏身家者也。健讼、欺诈、刁钻、绰闲事管,坏心地者也。”①

在这些败德伤身的恶习中,苏州传世家训认为大多跟“色”有关。《东山金氏桐溪公家训》对“好色”的危害剖析得极为透彻:交往淫娼贱妓后,不仅导致“家赀渐耗,囊橐渐倾”,最终落得家破人亡的地步,而且对身体健康危害极大,“染恶疮、躭弱疾,使其身为无礼无义之身”,最终成为败家之子。《吴县许氏家训》甚至还认为东山地区淳朴美俗渐衰跟“优妓”的出现脱不了干系。未有优妓出现前,山中风俗朴素,见闻贞洁,柏舟苦节;而优妓出现后,严重侵袭醇厚朴实的社会风气,引发了奸邪、赌博、构讼等一系列不良后果,可谓后患无穷。

至于“赌”,家训认为其害甚于盗。《吴县许氏家训》指出赌博“足以败常乱俗,甚至资身无策,不为盗贼,则为饿殍”,还会置亲情友情于不顾,导致“夫妻反目,同室操戈”“家业败尽,冻馁切肤”,并告诫子弟要清醒地意识到自古以来,没有以赌博起家的。

与“色”“赌”不同,酒则具有两面性,可以合欢,亦能取祸。《海虞宋氏家祠四训》 指出人不饮酒,便“无以为欢”“无以为解”“无以为乐”“无以自展”,同时也指出沉湎于酒的危害:“丧国亡家,身致疾病,与人斗殴,逾礼犯法”。《东山金氏桐溪公家训》《夫椒丁氏家箴》更是尖锐地指出纵酒的危害:醉后失言、因酒误事;不省正务、因酒败家;醉后乱性,因酒丧德。在苏州传世家训中,对饮酒虽不是严令禁止,但做出了诸多节制饮酒、适可而止的规定,提倡节饮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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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即打官司,家训认为其危害“犹兵”也。因微利而争讼,其实得不偿失。这是因为既要供给有关证人,又要打点官府吏胥,结果往往是所得不偿所费。《常熟卫氏家训》认为“争讼”的流祸不可胜言,无异于飞蛾扑火、抟雪投汤:“狱讼既成,势必损钱财,荒本业,暴肌肤,亲尝生平未历之苦……”《吴县潘氏家训》首先分析了“构讼”的原因,即“事有不平则鸣,鸣之不得则争,争之不得则讼。或起于忿,或起于财”,同时,指出“争讼”的危害——“荒业”“败德”“构怨”。《东山金氏桐溪公家训》指出了面对横逆之祸应该反思:“此果我之自取乎?抑人之妄加乎?”如是自己的责任,要反躬自责、负荆请罪;如是别人妄加,轻者“当凭众处开”,万不得已才诉之官府,但也是适可而止,不可得理不饶人。《苏州潘氏治家规约》给出了避难争讼的方法:“无论事关承继,或财产上之争执,俱可邀同亲族里邻秉公调处”,凡事只要抱着“吃亏”的心态,都可以和平解决,而投质公门只能为官吏择肥而噬。

(三)违背伦常类

此类戒条关涉家庭中的人伦秩序以及家庭管理。基于儒家伦理道德的家庭观念提倡和谐有序、尊卑有别,所谓“逊顺和气,子弟之道也”(《苏州王氏训戒》)。要维持和谐的家庭关系,就必须做到“同居毋蓄私财,毋造私食、衣服,毋争执是非,毋妇言是听”(《苏州羌堰王氏家训》),这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封建家长在宗族中经济、思想等方面的特权。

此外,一些大族深知“祖宗之起家甚难,子孙之守成不易”的道理,目睹了“富豪巨家田园万顷,不数年而贫无立锥”的教训,要求子孙戒奢侈。苏州大族提倡节俭的家风,不仅意识到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的道理,更意识到一旦耽迷奢侈之风,无法淡泊守节、有损大节,甚至逸则思淫、造祸招殃。明清时期,苏州城奢靡之风盛行,就有家训提出“苏城风俗宜学其诚朴好善,当痛戒其奢靡之习”(《资敬堂家训》)。苏州传世家训在“戒华靡”方面的规定有“冠婚丧祭循其分”(《苏州王氏训戒》),有“务本节用,俭素为尚”(《吴县颍川陈氏家规录》),有“治生之训,尤以爱惜物力为先”(《昆山厚庄王氏家训族规》),还有对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标准进行严格规定的(《昆山厚庄王氏家训族规》)。

(四)职业行当类

明清时期,苏州经济繁荣,重儒而不轻贾,在择业治生方面,苏州传世家训体现了贾儒并行的理念。《苏州王氏训戒》提出子孙“或士农,或工商,务宜各守职业”。《昆山厚庄王氏家训族规》认为子弟“士农工贾俱可以谋生”。

虽然,苏州传世家训在职业行业的认识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对职业仍是存在严格的等第观念,对某些有损儒素家风的行当仍是明确禁止的。《洞庭东山万氏家训》在谋生的行当方面,要求子弟首选功名仕途,但如果“福分轻微,不能进取功名”的,退而求其次,以训蒙耕织营生,但不可寻分外下等道路。被视为“下等道路”的行当包括“中保”“媒妁”。这两种行当或是东走西奔,或是说长道短,遇到两相构讼时,“亲友疑其偏向而怨尤,官府鄙其无藉而凌贱”,导致廉耻丧尽、刑辱难逃。《昆山厚庄王氏家训族规》有“禁胥徒”(官府中的小吏)的规定,其原因胥徒小吏“承事官长,侍立案旁,喜怒因乎货利,敲责任其重轻”,同时,“禁卒、隶徒、捕差、伙伴”这类行业社会地位较低,有损士绅家族形象,为戚族所不齿,也在被禁之列。

二、苏州传世家训惩戒条例

苏州传世家训在教化子弟时往往是语重心长、词真意切,常用“切慎,切慎”“戒之,戒之”“切以戒之”“猛省而痛戒”“可不戒哉”“幸共勉之”“宜细思之”“各宜猛省”“均宜早戒,保命延生”“尚其戒之”“尤宜切戒”这样的表达方式,推心置腹,反复叮咛与警戒。与此同时,家训在同族宗亲中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性和约束性,对违反清规戒律者,也制订了相应的惩戒措施。这些惩戒或是希望后人有所儆戒、不敢作俑开端、不至为非作歹,或是希望已犯者回头是岸、未犯者慎毋失足,最终起到维护家庭关系、社会秩序的作用。

(一)轻则家法责治

家法惩戒是在家族内部进行的惩罚处戒,一般由家族尊者实行。家法根据情节的严重性,有的仅仅是给予经济上的处罚,如《吴县许氏家训》“戒赌博”条认为父兄之教不先才导致子弟之率不谨,所以罚则较轻:“当立一罚规,犯此者,或罚银若干,助入公祠”。有的是在祠堂由宗族长辈进行训诫、教导,《海虞宋氏家祠四训》之“酒训”指出:“吾家子孙有夫纵饮而妻不戒者,即为淫邪之妇;妇而谏夫不听者,即为淫荡子。朔望入祠,族长戒饬之。倘不悛改,通族公同议罚,断不宽纵。”有的家族对于屡教不改者予以精神惩罚,如记入家谱,作为家族教育的反面例子,《昆山砂山王氏家训》对于“赌博、纵酒、斗殴、游手好闲、健讼、欺诈、刁钻、绰闲事管”这样的恶习,“必共唤入祠中,训斥之。不改,则共请该尊长痛责之。仍不改,则告于祖,而注之谱中,使后来子弟知戒”。有的是予以谴责和震慑,如《昆山王氏荫槐公家训》在“樗蒲宜禁绝”条中,指出“子孙犯此,以不孝论”。自古以来,“不孝”作为不赦之大罪,为历朝法律所严刑禁止,轻者训斥和警告,重则可以视为忤逆。此处家法中“以不孝论”的表述极为模糊,其实是为子弟改邪归正留有较大余地。

家法惩戒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家族成员资格,或逐出家门,或限制入祠,或宗谱削名,甚至可以动用家刑处死。对于“犯窃、犯奸、不孝、不弟”,证据确凿的,“痛责祠中。不改,则注于谱而逐之”(《昆山砂山王氏家训》);“对于种种忤逆之举,族长察其事之大小,同族望酌处而责罚之,至再至三者,永远不许入祠”(《海虞宋氏家祠四训》);“若婢妾无大罪,而致其人于死者,告庙出之。夫不能制其妻者,众共绝之”(《常熟蒋氏家训》)。

(二)重则送官究治

至于家法处置不了的行为,则交送官方、国法处置,这也是基于宗法制度下家国一体思想的体现。《海虞禄园钱氏家训》在“禁健讼匪为”条就提到“国法必饬家规”。《吴县许氏家训》有“押至公所,严加戒饬”的规定。《常熟蒋氏家训》对家人生事、扰害乡里的行为,提出“重则送官究惩”。

作为具有法律制裁效力的家法家规,面对“法”和“情”“礼”与“义”的冲突时,苏州传世家训可谓是权衡有度、考量得当的。《吴县颍川陈氏家规录》规定:“一切玷辱家风之事,尊长当指过痛责。不改,告官放绝,仍告于祠堂,宗谱削去其名。能改过者,复之。”㉓由此可以看出,家训家规中虽有“告官”“放绝”这样的严厉惩戒,但是“惩戒”只是手段,“教化”才是最终目的,对于那些过而能改的家族子弟,还是提供了迷途知返、恢复家族身份的机会。

①王卫平:《苏州传世家训选编》,苏州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8页。(文中相关引文均出自此版本,不再另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