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蕾
(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据陈伟先生考证,岳麓秦简中的法律文献大约抄录于秦王政时期至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1]。此时中国王朝正处于从分裂到统一的过渡时期,社会风气较为开放,女性不仅能够管理家庭内部的大小事务,还可以参与到家庭之外的政治、经济活动之中,但活动空间仍远不如男性广阔,所以女性犯罪呈现出以家庭性和从属性为主的特点。目前学术界对女性犯罪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汉代以后,秦代相关问题的研究涉及较少,如翟麦玲、张荣芳《秦汉法律的性别特征》[2],贾丽英《秦汉时期“悍罪”论说》[3]、《秦汉时期奸罪论考》[4],文霞《从秦汉奴婢奸罪窥探其法律地位》[5],王辉《秦汉奸罪考》[6],顾丽华《秦汉时期的和奸罪——以简牍资料为中心的考察》[7],王金丰《秦汉女性犯罪研究》[8]等论文都是以《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居延汉简》《敦煌悬泉汉简》等秦汉简牍为基本史料而进行的探讨,对于《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涉及女性犯罪的文书律令关注较少。本文拟以《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基础史料,从秦代女性的犯罪行为、处罚规定及优恤政策等方面进行考察,力图揭示女性在秦代的法律地位,加深对中国古代法律中性别观念的认识。
据《岳麓书院藏秦简》记载,秦代以女性为参与者实施的犯罪行为有谋反、诈伪、盗、匿赀、行贿受贿、奸非、不孝、擅杀子、亡为人妻、舍匿罪人、受牵连以及再婚中的犯罪等多种,根据罪行的轻重她们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兹分别论之。
岳麓秦简所反映的战国中晚期的秦国及初创时的秦代是一个过渡的阶段,此时国内尚存在着一些抗秦残余势力,为了消除他们对政权造成的威胁,统治阶级制定严苛的法律以约束他们的行为。谋反罪针对的正是这些对秦的统治有潜在威胁的人。《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013-018记载了秦律对“故”赵、魏、荆(楚)、代、齐五个关东诸侯国从人(主张合纵抗秦之人)及其妻、子、兄弟姐妹、舍人、已经娶嫁的子女等这些人犯罪行为的讨论和处罚的规定:
叚正夫言:得近〈从〉人故赵将军乐突弟、舍人祒等廿四人,皆当完为城旦,输巴县盐。请:论轮〈输〉祒等013(1029)【廿四人,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比故魏、荆从人。御史言,巴县盐多人,请014(1028)令夫轮〈输〉祒【等廿四人,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不当收者,比故魏、荆从人之015(0960)【妻】子、同产、舍人及子已傅嫁者,已论,轮〈输〉其完城旦舂洞庭,洞庭守处难亡所苦作,谨将司,令终身016(0921)毋得免赦,皆盗戒(械)胶致桎传之。其为士五(伍)、庶人者,处苍梧,苍梧守均处少人所,疑亡者,戒(械)胶致桎传017(0898)之,其夫妻子欲与,皆许之。有等比。十五018(1111)[9]43-44
杨振红先生释其大意为:“叚正夫上言:抓到了故代、齐从人乐祒等二十四人,都应当判完城旦刑,输往巴郡的县制盐。请求轮输祒等二十四人,以及比照以往轮输故魏、荆从人的妻、子、兄弟姐妹、舍人及其已经娶嫁的子女等的方式轮输故代、齐从人的妻、子等。御史上言:现在巴郡县制盐的徒隶很多,请求下令按照夫的建议论罪后,将其中的完城旦舂者输往洞庭郡难以逃亡的地方苦作,严加监管,终身不得赦免;将其中的士伍、庶人安置在苍梧郡人少的地方,他们的丈夫、妻子、子女可以跟他们一起前往。”[10]由于从人属于合纵抗秦的残余势力,他们会对秦王朝的统治造成威胁,是很严重的政治性罪犯,因而他们的妻、子、兄弟姐妹、舍人及其已经娶嫁的子女等这些人不论男女亲疏也皆会受到官府的严格防范、控制和打击。
诈伪罪,即是出于某种目的以欺骗、假装、虚构等手段而隐瞒事实真相,影响国家运作的行为。《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出现的女性诈伪行为主要是文书诈伪。伪造文书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包括制作、使用假文书。秦代国家政务的运作,有赖于文书的流转,因此统治者对文书十分重视,专门颁布“行书律”以严厉打击文书诈伪犯罪。《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194-195,记载了令女子制作假文书这种欺诈罪行所应受到的处罚:
行书律曰:有令女子、小童行制书者,赀二甲。能捕犯令者,为除半岁繇(徭),其不当繇(徭)者,得以除它194(1384)人繇(徭)。195(1388)[11]132
“行书律”明确禁止了女子传递、制作文书的行为,违令者处以“赀二甲”的重罚。《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308-309记载了吏及臣史教女子上书的诈伪罪行:
该律令主要是讲吏及臣史教女子上书,而且受人钱财酒肉,事后改口拒不承认的诈伪罪行。上述两条律令均是女子受人教唆所做出的犯罪行为,同时也说明了秦代女性参与政治事务受到的严格限制。
已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中虽未见“盗律”律文,但载有与“盗”相关的司法文书案例和量刑标准,可见“盗”在秦代是一种出现频率较高且被严厉打击的犯罪。犯罪主体除了多数人习惯上认为的男性以外,女性同样也会参与其中。据《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载,可将涉及女性参与的盗罪分为两种不同的罪名。
1.群盗
《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癸、琐相移谋购案”简001-003记载了一起女子参与群盗的案件:
群盗,整理小组注释为“合伙行盗,又指合伙行盗的人,即团伙盗匪”[12]106。朱红林认为:“‘五人为盗’可能是秦汉时期量刑的一个尺度。共同盗窃者在五人以上者,法律往往从重处罚。秦简所提到的‘群盗’都是对待特定犯罪行为的称谓,其人数都应在五人或者五人以上,可与汉律相互补充。”[13]由简文可以看出,秦代女子也会参与到团伙盗窃的犯罪行为之中。对于这类恶行的处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25-126:“群盗赦为庶人,将盗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止为城旦,后自捕所亡,是谓‘处隐官’。”[14]123在秦律中群盗的罪行往往被视为重罪,处罚也较为严苛。
2.夫妻共盗
《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073-075记载了秦律中对于夫妻共盗罪行的处罚:
泰山守言:新黔首不更昌等夫妻盗,耐为鬼薪白粲,子当为收。柀(彼)有婴儿未可事,不能自食,073(1114)别传输之,恐行死。议:令寄长其父母及亲所,勿庸别输。丞相议:年未盈八岁者令寄长其074(0918)父母、亲所,盈八岁辄输之如令。琅邪(琊)郡比。十三 □/075(1935)[9]63
据简文所载,新黔首昌等拥有秦不更爵[15],他们夫妻共盗被判“耐为鬼薪白粲”,说明他们所盗的数额比较大,因为他们都有爵位尚且被判为鬼薪白粲,倘若没有爵位就很可能会被判为城旦舂。
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官吏财物的行为,即受贿是指国家官吏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此类犯罪发生在女性身上的情况较少。《岳麓书院藏秦简(陆)》简160-175记载了秦律中对治狱者或治狱者父母因治狱之故而受人钱财的论处以及对当事人、当事人的父母、当事人的同室及其父母、妻子、同产行贿、借贷行为的处罚:
陈松长先生指出这条令文细致剖析了治狱者受人钱财的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直接向当事人收取钱财,且在钱财交易的过程中随意压低或哄抬价格者,其治狱虽不枉法,也以其所受钱财和随意起价的多少来按盗论处;第二种是向“所治之亲”,即当事人的父母借贷“钱金它物”者,就按其所借“钱金它物”的利息多少来按盗论处;第三种是向“所治之室人”及其父母、妻子、同产借贷“钱金它物”者,也按其所借“钱金它物”的利息多少来按盗论处。[18]
本条令文中还规定了对于行贿、受贿者判罪轻重的标准,如下:
令文的这一部分考虑了受者及其父母是否告发治者的几种情况,无论何种情况受者都会被判以“与盗同法”,而治者是否被判罪可分为“受者不告治者”“治者即自言吏,无罪”“治者弗言吏,受者治者皆与盗同法”“治者为枉事,受者治者皆与盗同法”四种情况。
除上述规定以外,本条律令还对治狱者受人钱财之后的情况及判罪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简174-175规定:有狱论者的父母在知其情的情况下,“以狱事故”而馈送“财酒肉食”或贷借“钱金它物”给治狱者,而治狱者的父母知其情而参与买卖并故意哄抬其价者,如果治狱者已接受,当抓起来,而送“钱金它物”者无罪[18]。
整理者将这条律令统称为“惩处受财枉法”令[18],令文所涉及的犯罪人群中不乏女性参与者。值得注意的是这条律令的内容与《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229-249[9]144-151所记载的条文内容基本相同,笔者认为整理者应将这两条同类律令整理在同一卷更为合理。
奸非罪是指违反封建法律和封建伦常的男女不正当关系,包括和奸(通奸)和强奸。秦律中对于和奸和强奸有严格的区分,和奸是无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彼此愿意的情况下而发生的性行为,而强奸是男方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女性发生关系的行为。下面将《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所载的和奸、强奸罪行分而述之。
1.和奸
和奸,即男女双方在自愿情况下的通奸。从《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反映出秦律对和奸的论罪可分为亲属相奸、祠祀期奸、与女囚徒和奸三类。
(1)亲属相奸
亲属相奸,是一种破坏家庭人伦道德的近亲通奸犯罪。《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田与市和奸案”简189-207记载了隶臣田与其姑表姐妹市和奸被捕的案件:
由简文“今讯田,田曰:市,田姑姊子,虽与和奸,与叚(假)子□【……】不奸”可知犯和奸罪的女方市是男方田大姑的孩子,男女双方为表亲关系,“假子”有养子、义子之意,可见田家又收养了市,所以此案无疑是一起亲属相奸案。整理小组解释:“按,据《奏谳书》简182记载,和奸罪处以耐为隶臣妾,又据《二年律令》简114规定,‘乞鞫不审’加重一等,二者加起来仅判以耐为隶臣妾并系城旦舂六岁。因此,田的身份似在犯和奸时已为隶臣妾。据《二年律令》简090,隶臣妾有耐罪,系城旦舂六岁,乞鞫不审又加一等,又系城旦舂六岁,加起来系城旦舂十二岁。”[12]213《唐律·杂律》和奸无妇女罪名条“诸和奸,本条无妇女罪名者,与男子同”[19]618。在唐律中犯和奸罪的女性与男性应当承担相同的罪名,通过唐律与秦汉律令间的因承关系,可以反观,在秦汉律令中对于犯和奸罪的女性的处罚也可能是与男性相同。
秦律中除了有对上述表兄弟姐妹犯和奸罪的处罚以外,也有对同一血缘兄弟姐妹相奸罪的规定,如《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001-002记载了秦律对同母异父之人相奸的处罚规定:
廿六年十二月戊寅以来,禁毋敢谓母之后夫叚(假)父,不同父者,毋敢相仁(认)为兄、姊、弟。犯令者耐隶臣妾而001(1025)毋得相为夫妻,相为夫妻及相与奸者,皆黥为城旦舂。002(1107)[9]39
据简文可知,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相奸或结为夫妻,双方都会被处以“黥为城旦舂”的刑罚,这种同一血缘兄弟姐妹相奸的犯罪,比普通和奸罪更为严重,是违背伦理的“禽兽行”,也是秦代处罚较重的一类犯罪。
(2)祠祀期奸
祠祀期奸,是指在参与官府祠祀时所发生的和奸。《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307记载了斋者在祭品还未撤走时就与其妻、婢相奸的罪行:
根据简文可知,斋者在祭祀期间与其妻、婢私合,他们将都会被处以弃市的刑罚。这种对国家之祠不敬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因而被判以重刑。
(3)与女囚徒和奸
《岳麓书院藏秦简(陆)》简35-36记载了秦律中有关男子与女囚徒和奸的处罚:
诸与毄(系)者及囚奸,虽和之,皆以强与人奸律论之而除女子。官啬夫、吏主毄(系)者智(知)其奸而35(1456)弗劾,以纵罪人律论之;弗智(知),赀各二甲。十四。36(1484)[17]59
简文中提到对待那些与女待决犯、女囚徒和奸的人,即使他们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关系,男子仍然以强奸罪论处,女子可免罪,这是秦律对女性罪犯的一种保护。
对于因犯通奸罪而被处以迁刑的男女,秦律规定他们应当被分别迁之,《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082-083记载了相关律文:
简文“其女子当迁者,东郡、参川、河内、颍川、清河、河间、蜀巴、汉中”,这里所提到的地名都在黄河附近,生活条件较好,不太可能是犯通奸罪的女子所迁之郡,所以将这句话理解为生活在上述地区犯通奸罪的女子,会被迁往别处,应更为恰当。
2.强奸
关于强奸罪,《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291-292记载了从者强奸女子,却要处罚受害女子的律令:
简文中提到从者除了买卖骗人以外还有强奸行为的,都以强奸罪论处,且耐受害女子为隶妾。这条律令存在不合理之处,被强奸的女子为受害者,却被当作罪犯对待,体现了秦律对女性的一些苛刻要求。
孝是秦代非常重视的伦理观念,所以不孝是当时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不孝是指生前不能善待祖父母、父母等长辈,有殴打、杀害、谩骂、诽谤、告发、不听教令、不赡养等行为;去世后隐匿消息、不服丧、守丧期间嫁娶、发生性关系、作乐等行为[20]。
《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203-204记载了秦律中有关妇女殴打祖父母、主母、夫之父母、继母的不孝不敬行为,所要受到的处罚。
【自】今以来,殴泰父母,弃市,奊訽(诟)詈之,黥为城旦舂。殴主母,黥为城旦舂,奊訽(诟)詈之,完为城旦舂。殴威公,完为203(1064)【舂,奊】訽(诟)詈之,耐为隶妾。奴外妻如妇。殴兄、姐、叚(假)母,耐为隶臣妾,奊訽(诟)詈之,赎黥。204(1598)[9]135-136
由简文记载可知,殴打祖父母、主母、夫之父母、继母是秦代女性为人子女不孝、为人妇不孝的重大犯罪,其所受刑罚根据尊长亲疏的关系而有轻重之别。《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14]111,大父母即祖父母,对于不孝罪的惩处与此简文所记一致。《岳麓书院藏秦简(陆)》简198-199也记载了相似的内容,笔者认为整理者应将这些内容相似的律令归于同一卷更符合逻辑。这些律令是秦代建设家庭伦理道德的重要法律支撑。然而这种在律令中单独强调妻子对夫家之尊亲“不孝”行为的处罚,足以看出秦代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之低以及法律中的男女不平等现象。
《岳麓书院藏秦简(陆)》简191-193中也有关于子女殴打辱骂父母的法令:
该律令中指出子女若是殴打辱骂父母,会被逮捕以律论处。父母、里典、同伍之人若不举报,里、乡、县长官若不调查、逮捕,都将会受到处罚。由此可见,秦律对不孝罪定罪的严苛和处罚之严厉。
擅杀子是指黔首因为各种原因擅自杀死子女的行为。《岳麓书院藏秦简(陆)》简185记载了秦律中对于擅自杀、迁子行为的处理:
这条令文与《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208[9]137所记载的内容相同,都是关于黔首因为其后妻的原因而杀、迁其子,所要承担的责任。虽然后妻并非杀、迁继子的犯罪主体,但是却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所以也要为此负责任。可见,当时社会对人口的重视程度很高。
亡为人妻,即女子擅自逃离户籍地,与男子结为夫妻甚至生子的犯罪。[8]20《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亡律”简089-090,记载了婢亡为人妻的罪行:
奴亡,以庶人以上为妻,卑(婢)亡,为司寇以上妻,黥奴婢颜頯,畀其主。以其子为隶臣妾,奴089(0168)妻欲去,许之。090(0167)[11]68
此简文意为:奴逃亡娶黔首以上身份者为妻,婢逃亡嫁给司寇以上身份者为夫,这种情况下,奴婢逃亡后被抓获,会被黥颜頯,并归还其主人。奴的妻子可以离开,但他们所生的孩子应为隶臣妾。汉代也有相似的规定,据《张家山汉墓竹简》所载:“取(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取(娶)及所取(娶),为谋(媒)者,智(知)其请(情),皆黥以为城旦舂。”[21]31可见,秦汉时期对逃亡且缔结婚姻的犯罪相当重视,颁布了严密的律令以打击这类行为。
再婚,不仅会影响家庭关系,也会造成许多经济纠纷。因此,这一现象受到秦代统治阶级的关注。《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001-008,这是一组专门针对女子重组家庭的法令:
从简文中可以看出,秦律对于女子再婚重组家庭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杨振红先生将其概括为十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母亲改嫁后,禁止称呼母亲的后夫为假父,不同父者不得相认为兄弟姐妹,违反法令者会被处以“耐为隶臣妾”的刑罚;第二,不许同母异父者私自结为夫妻或通奸,否则都会被“黥为城旦舂”;第三,已经有孩子的妇女,不得擅自转移前夫和前夫子的财产,违令者和接受其财产者都要“与盗同法”;第四,前夫子不得将自己的财产赠予母亲改嫁的后夫及后夫子,否则赠予者会被处以弃市,接受者也要“与盗同法”;第五,此法令颁布之前所赠予及转移的财产,需立即归还,已经用来经营共同产业的,应立即核算财产,进行分户,六个月之内不能执行者都要“与盗同法”;第六,虽不亲自赠予而以其它欺诈手段赠予的情况也要依法论处;第七,有后夫的女子不能告其前夫子的罪;第八,赏赐抓捕者;第九,寡妇无论是否有子,只要不想改嫁,官府都必须允许;第十,让百姓尽知此令[22],前述内容并有“除”的特殊情况发生,则不用此令,仅以黥城旦舂罪之[23]。这十方面严密的法令使秦代女子再婚受到了种种束缚,她们一旦违反便会被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杨振红先生通过一系列缜密的论证指出秦始皇之所以颁布这组法令,“既与其母与嫪毐淫乱并最终导致嫪毐之乱的个人经历直接相关,也与先秦以来重视孝道和父家长制下的婚姻关系的传统密切相关,由此将对女子重组家庭的限制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22]。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亡律”简006记载了女性舍匿罪人,所要承担的处罚:
父母、子、同产、夫妻或有罪而舍匿之其室及敝(蔽)匿之于外,皆以舍匿罪人律论之。006(1930)[11]40
简文中“舍匿罪人”应指的是广泛意义上的藏匿罪人,其中包括“舍罪人”和“匿罪人”[24]。《秦汉<亡律>“舍匿罪人”探析》一文明确区分了“舍罪人”和“匿罪人”的不同在于舍匿者是否知情,判定舍罪人的行为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由于“匿罪人”属于故意犯罪的行为,故一般来说其所受刑罚会重于“舍罪人”;舍匿者所受刑罚的轻重与被舍匿者身份及犯罪情况有着密切的联系[24]。从律令所适用的对象来看,舍匿罪人律对家庭成员的处罚都是一样的,并不会因性别而存在差异。
秦代女性因为父亲、丈夫、兄弟犯罪而无辜被牵连受罚的情况较多。《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009-011记载了女性受丈夫罪行牵连而被没入官府苦作的法令:
□/【言及】坐与私邑私家为不善,若为为不善以有罪者,尽输其收妻子、奴婢材官、左材官作,009(1110)终身作远穷山,毋得去。议:诸隶臣、城旦、城旦司寇、鬼薪坐此物以有罪当收者,其妻子虽隶010(1109)臣妾、城旦、城旦司寇、舂、白粲殹(也),皆轮(输)材官、左材官作,如令。九011(1022)[9]41-42
从简文可以看出,罪人的妻子、奴婢受其牵连要被处罚终身作为军队的服务性人员在边地、穷山苦作,纵使罪人的妻子已经为刑徒,仍要输材官,由此可见佐材官作要比普通刑徒作务更艰苦[25]。
《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230-232是秦代女性受牵连犯经济罪的法令:
秦代这种对罪人关系最近的妻子、母亲追究连带责任的法令是女性犯罪行为规定中最为特殊的一种牵连罪,说明此时女性的命运受家庭限制较大。
秦代女性与后世相比虽然拥有着相对较高的社会地位,但从身体生理方面而言,她们仍属于弱者,再加上当时社会十分重视女性的生育功能,因此,法律对女性罪犯多有优恤和宽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033-034记载了秦律中对女刑徒的赎免政策:
寺车府、少府、中府、中车府、泰官、御府、特库、私官隶臣,免为士五、隐官,及隶妾033(1975)以巧及劳免为庶人,复属其官者,其或亡盈三月以上而得及自出,耐以为隶034(0170)臣妾;035(2035)[11]49-50
这条律令规定了内官、中官、寺车府、少府、中府、中车府、泰官、御府、特库、私官等处的隶妾等刑徒可以通过掌握一门技术来赎免自己的奴隶身份[26]49。可见,秦汉时期官府对手工业者的重视,无论其身份如何只要掌握一技之能皆可受到优待。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053-058记载了秦律中对女性阑亡的规定:
郡及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人及 (迁)郡、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053(2106)男女去,阑亡、将阳,来入之中县、道,无少长,舍人室,室主舍者,智(知)其请(情),以律 (迁)之。典伍不告,赀典一甲,伍一盾054(1990)……:免老、小未傅、女子未有夫而皆不居偿日者,不用此律。058(1941+2031)[11]56-58
简053-057主要是谈及关外男女阑亡逃到关中地区时,涉案人员在不同情况下所要受到的处罚。简58特别强调了已经不用再服役的老人、尚未到服役年龄没有傅籍的未成年人、没有丈夫的女子这些不用服役的人阑亡,不会受到此律的约束。可见,在秦代没有丈夫的女子是有自由流动的权利的,她们即使阑亡也不会受到秦律的制裁。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047-048记载了秦律中对怀孕女囚徒在刑具上的宽宥:
城旦舂亡而得,黥,复为城旦舂;不得,命之,自出殹(也),笞百。其怀子者047(2009)大枸椟及杕之,勿笞。048(1983)[11]54
律令中特别强调对待同等罪行的孕妇囚徒,需要照顾到她们的实际情况,为方便其活动,往往采用空间较大的桎梏和脚镣进行约束,且不能用笞刑。这一体恤政策只是针对女性刑徒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所颁布的,且具有一定的限度。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165-166记载了秦律中对女性刑徒服劳役时特别照顾的规定:
仓律曰:毋以隶妾为吏仆、养、官【守】府,隶臣少,不足以给仆、养,以居赀责(债)给之;及且令以隶妾为吏仆、165(1370)养、官守府,有隶臣,辄伐(代)之,仓厨守府如故。166(1382)[11]122-123
简文中 “仓律” 强调尽量不让隶妾从事官吏的侍从、炊事员、看守官府的仆役等劳役,即使暂且令隶妾承担这些事务,一旦有隶臣就要取代她们。
《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255-256与上文《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165-166所述内容相似:
令曰:毋以隶妾及女子居赀赎者为吏仆、养、老、守府,及毋敢以女子为葆(保)庸,令炊养官府、寺舍,不从令,255(1670)赀二甲,废。丞、令、令史、官啬夫弗得,赀二甲。内史仓曹令弚乙六256(1780)[9]182
这两条律令可能都是统治阶级考虑到女性弱势的身体生理状况而发布的对犯罪女子的劳役照顾政策。此外,笔者认为针对这些内容相似的律令,整理者应将其归于同一卷似更为合理。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376-377记载了秦律中对女性罪犯在戍的地点方面的特别规定。
其可为传者,为传,财(裁)期之蜀,毋故,令蜀□黔首戍。376(0658)六月,其女子作居县,以当戍日。377(0671)[11]219-220
整理小组解释简377“其女子作居县,以当戍日”意为如果犯令者是女子,那么不必离开本县戍,而是在县官居作,以抵戍日[11]231。这是统治阶级考虑到女性的生存能力而对她们的特殊照顾。
秦律中对女性罪犯的优恤政策并不能说明当时女性的法律地位有多高,相反更是女性弱势属性的体现。这些政策的颁行归根结底是因为女性在家庭和生育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使统治阶级不得不考虑在法律上给予她们一定的照顾,以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根据对《岳麓书院藏秦简》中与秦代女性犯罪相关的律令和案例的考察,可以看出秦代女性犯罪的特点主要有四点。
第一,从犯罪的类型来看,《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所载秦代女性犯罪类型多样,既有危及国家政权及公共秩序的谋反、诈伪这类传统的政治犯罪,又有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盗、匿赀、行贿受贿这类常见的经济犯罪,也有破坏婚姻关系、违背人伦的和奸这类特殊的性犯罪,还有发生在封建家庭内部的不孝、擅杀子、亡为人妻、再婚中的犯罪行为这类约束女性的德行犯罪。由前文所引证的材料可见,秦代女性政治犯罪所占比重较小,一般多是受男性教唆或牵连而获罪;经济犯罪较为频发,女性或为男性成员的联手共犯,亦或是依赖家庭事务而犯罪;性犯罪发案率极高,除女囚徒以外的其他女性无论是自愿还是被强迫与无夫妻关系的男性发生性关系,均构成犯罪的主体。德行犯罪往往发生在封建家庭内部,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着过重的责任,言行上稍有不慎即会被认定为犯罪。
第二,从犯罪的空间来看,《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所见秦代女性犯罪多以婚姻家庭内为主,如不孝、和奸、再婚、擅杀子、亡为人妻等行为都体现了女性犯罪的家庭性特点;同时,她们的活动也有向家庭外的社会延伸的特点,如盗、诈伪等都是发生在家庭外的犯罪行为。这表明当时女性的生活圈相对较为自由,并未完全被束缚于家庭之中,所以使她们能够有机会参与到更多的社会生活之中。
第三,从犯罪的方式来看,《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相关记载反映了在秦代除了性犯罪以外,很少存在女性单独实施作案的情况,她们往往与男性同谋协同作案(如群盗、夫妻共盗、谋反、诈伪等),这样可以减少失败的风险。此外,秦代女性犯罪的从属性特点还表现在她们常因父亲、丈夫、兄弟犯罪而被牵连受罚。如秦国初创时期统治者对曾经主张过合纵抗秦者及其家眷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打击。
第四,从犯罪后的处罚来看,因女性的自身差异会出现“同罪不同罚”的法律特点。如《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所载有手工技巧的女刑徒可以此赎免自己的奴隶身份,没有丈夫的女子不会因阑亡而受罚,怀孕的女囚徒有刑具上的宽宥等照顾政策。
通过对《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女性犯罪行为的考察,可以发现秦代女性虽然拥有较高的社会活动参与度,但仍然会受到家庭关系的种种限制,如秦律中对妻子与夫家的关系有着特殊规定、对女子再婚的过程有着层层约束等等,这些律令都体现了女性与男性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而秦代统治阶级为女性罪犯所颁行的一系列优恤政策则更加反映出了女性在当时社会的弱小。如秦律中对女刑徒服劳役的特殊照顾、对怀孕女囚徒在刑具上的照顾等等,这些律令既体现了统治者对女性的体恤和对生育功能的重视,也凸显了男权社会对女性的“怜悯”和“照顾”。总而言之,秦律的制定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维护男权社会的稳定,与此同时也起到了保护女性的历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