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海 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实行良法善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比之于已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一字之改,却提出了更高要求、更丰富的内涵。他强调要在党的领导下,“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1]。以上三个方面与本文议题密切相关的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源远流长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体现于传统法律思想,又承载于传统法律制度,在浩如烟海的传世典籍、法律文本和不同形式的文书、盟书、碑刻史料,以及世代相传的民族习惯与思想道德中无不闪耀着璀璨的光芒。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重要的血脉和基因,是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传世典籍和文书中的法律文献以及不同民族地区习惯中的法律习惯和道德,学界已有研究并在继续深入研究。本文将主要试图论述如何进一步深入研究简牍中法律文献所呈现的优秀法律文化。
简牍是指我国古代以竹木材质为载体书写的文书典籍,窄则称简,宽则称牍,以丝绸为载体书写典籍与其他文书的,称帛书。
据考古史料,甲古文中有“册”字,应是典册最早的文字记载。《尚书·金滕》:“史乃册祝。”郑玄注:“册为简书也。”《尚书·多士》:“惟殷先人,有典有册。”据此,郭沫若说:“商代除了甲骨文外,一定还有简书和帛书。”[2]至于甲骨、简牍出现的先后顺序,王国维说:“金石也,甲骨也,竹木也,三者不知孰为先后。”[3]现在发现的最早简牍是1978年湖北省随县曾侯乙墓出土的竹简,属战国初期。据此,有学者认为春秋之前墓葬中未出现简牍,简牍出现晚于甲骨。李均明、刘国忠、刘光胜、邬文玲等学者支持王国维、郭沫若的推测,对后一种看法不予认同。他们认为“笔墨出现足以佐证简牍已被应用的可能,在殷墟或更早出土的文物中已发现书写的工具存在”[4]前言,1。该书作者在“前言”中列举说:“河南仰韶和西安半坡等新石器时期的陶器上,已经出现用毛笔描绘的花纹和符号;山西省襄汾县陶寺遗址灰坑H3403出土一扁壶,上有毛笔书写的‘文’字,距今四千多年,时代至远在夏代前期;殷墟有毛笔书写而未契刻的甲骨文……安阳铁西区刘家庄南地的商代墓葬出土玉石璋44片,有朱书字迹者28片……迄今为止,发现最早的砚是仰韶文化时期的姜寨遗址中出土的一套完整的绘画工具,其中有带着盖的石砚与石棒,石砚有臼窝,窝内还有残留的红色颜料,砚边有黑红色石墨。我们知道简牍上的文字是用笔、墨书写的,而这些笔、墨、砚台等书写工具在殷周乃至更早时期的出现,大大提升了春秋以前简牍已经出现的可能性。”他们还认为,“竹木作为书写材料,比甲骨、金石容易取材,制作也更为简便,因此简牍逐渐取代甲骨、金石,占据书写材料主导地位有其必然性。只是竹木易腐烂,当时杀青等制作技术尚未发明,或许是春秋以前简牍不能保存至今的重要原因”[4]2。
我国近现代发现的简牍始于1900年前后西方探险家进入西北甘肃等地探险发现了汉晋简牍。据历史记载,此前也有发现,其中最重要的两次:一是汉武帝末年在孔宅壁中发现的战国竹简,其中的《尚书》25篇,早于由伏生口述传世的33篇,所以称古文《尚书》;二是西晋武帝太康二年(281)汲郡(河南辉县)古墓中出土的战国竹简,其中《竹书纪年》(汲冢书)是叙述夏、商、西周、春秋晋国和战国时魏国的编年史,应为魏国史官所编,可校正《史记》所记国史之失误。以上两次发现的重要简书等均先后散佚。古文《尚书》曾被人认为系伪书,而新发现的清华简有关记载证明其确实存在,由后人与“今文《尚书》”合二为一[5]。《竹书纪年》至宋代散佚,清代学者予以辑校,仍为研究古代史重要参考。
近代简牍陆续发现,王国维曾称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为“发现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大规模农田水利工程兴建,人们对古墓、古文物保护意识增强。20世纪70年代山东银雀山汉简、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等相继发现,其丰富的内容震撼了国内外学术界。自此之后,我国多省市古代墓葬与以其他方式埋藏的简牍“井喷”式发现,简牍发掘、保护和研究水平也随之进一步提高。从近代西北发现的简牍到目前发现的简牍,总计已达三十余万枚。制作年代从战国初到魏晋持续近千年,其内容涵盖经济、政治、军事、法律、文化和社会广泛领域。既有顶层帝王更替,又有基层民间生活状况;既有对传世文献记载的补充,又有久已失传的典籍、法律及算术、医方等。最可贵的是,这些简牍文字一字一句均未曾经后人传抄,都是当时的真迹。一些年久失传的古简牍文献的出土,“使尘封多年的古代文明得以重现,简牍的研究价值得到突显,成为通往历史世界不可或缺的时空纽带”[4]3。
目前文物考古界将简牍分“简牍典籍”与“简牍文书”两大类,我与一些文物考古界学者讨论,主张将“简牍文书”中的法律文献单列为一大类,将“简牍法律”与“简牍典籍”“简牍文书”并列。其理由是:法律是社会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特殊强制力。早在春秋战国至秦汉,一些政治家和学者就从不同角度对其下过定义。《管子·七臣七主》:“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韩非又进了一步,《韩非子·难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置于官府、公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定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毕于民心,赏存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以师也。”历史发展经秦至汉,封建帝制日趋稳固,皇帝诏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所以《后汉书·杜周传》:“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上述古人关于法律的定义尽管不全相同,却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法律的本质特征。此外,法律一般还有相对稳定的律、令、命、制、诰、诏、程、式、课、例等不同形式的篇名和特殊行文要求。上述定义和篇章名称与行文要求,使简牍法律与其他简牍文书形成比较明显的区分。将简牍法律从简牍文书分类单列,既符合古人原意,也适应现代观念解读古代法律的需要,以现代观念对简牍内容分类是对其细化深入研究之必然。已发现和进行的研究表明,简牍法律不仅数量可观,且不少简牍不仅填补了传世史籍记载之空白,而且内容更加具体,更生动地反映当时的社会生活和法制实践。将其单列一类与简牍典籍和简牍文书并列,一定会引起人们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进一步关注,更好地传承其中精华。
从20世纪初我国西部发现的汉晋简牍,至70年代后相继发现的云梦、青川、里耶秦简,银雀山、江陵、云梦汉简,以及近年发现的长沙走马楼、荆州印台、长沙五一广场和荆州草场西汉、东汉简牍,其中都有大量法律史料。云梦秦简、里耶秦简和银雀山及江陵汉简等虽书写抄录于秦代和汉代前期,但简文内容不少记载有战国中后期法律制度,以及秦代汉代法律与社会情况。这时代是中国古代的大变革时代。正是这一重要历史时代,经历了商鞅沿袭关东诸国改革经验在秦国变法成功,到秦始皇统一全国又二世而亡,再到汉王朝兴起,潮起潮落,新兴的封建王朝终于稳固建立。恩格斯曾言:“在这种混乱的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6]本文以下所呈现的正是埋藏于地下两千年之久的这一变革时期的法律,它生动地说明了新生的封建王朝所要求建立的秩序。将简牍中的法律文献与传世古籍有关记载结合研究,必将有益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土地是农耕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春秋之前中国土地所有制关系如《诗经》所言:“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就是对西周以国王为代表的奴隶主贵族统治下的土地和政治制度描绘。当时土地统归奴隶主贵族国家所有,奴隶主贵族之外所有人都是他们的奴隶。这种制度下实行井田制,正如《礼记·王制》所说:“田里不鬻。”土地不能随意转让与买卖。经过漫长过程发展到春秋,随王室衰微,权力下移,上述制度已难以延续。关东诸国首先开始变革。公元前645年晋国“作爰田”,即换土易居,不再受原井田疆界限制。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即按所耕种的土地纳税。公元前538年郑国“作丘赋”,即按土地好坏征收赋税。其他齐、吴等国也相继改革。从文献记载和后人注解看,这些改革与各国赋税征收、军制改革有一定关系,但均较笼统,并且从效果看,由于旧传统势力影响,都颇受局限。唯战国中期商鞅总结关东诸国经验,在秦国进行的改革获得成功。
史载,秦任用商鞅变法。《史记·秦本记》:“孝公二十年,为田开阡陌。”朱熹曾在《开阡陌辩》言:“所谓阡陌,乃三代井田之旧。”《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语,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这说明商鞅变法在土地所有制关系上,比之于关东诸国从根本上向前进了一大步,不仅废除了标志旧土地制度的“阡陌”,而且通过授田允许土地可以由所有者自主处分。其效果正如《史记·范雎蔡泽列传》:“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劝民耕种利土……习耕战之事,是以兵动而地广,兵休而国富。”当时土地所有制关系既有新建立的封建国家所有,也有国家授予军功人员和农民的田地,以及农民自己开垦的荒地。由于稳定的土地所有制关系,提高了人们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发展,进而实现了社会稳定和国富兵强。秦简法律特别重视对土地所有制关系的保护。
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有这样一则规定:“‘盗徙封,赎耐。’何如为‘封’?‘封’即田阡陌。顷畔‘封’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何重也?是,不重。”(1)以下凡引《睡虎地秦墓竹简》在正文中只写律名和文献名称,不再标书名。这是一条对法律的解释。“盗徙封,赎耐。”是法律原文,《法律答问》首先回答了什么是“封”,然后解释说如果是盗徙之,判处赎耐不重。那么“封”究竟是什么呢,《周礼·封人》注:“畿上有封,若今时界矣。”就是指田界上的标志。这与《法律答问》的解释正相符合。赎耐是刑罚的一种,属于赎刑,即按判处耐刑以钱赎罪。从青川郝家坪木牍秦《田律》看,“封”还有一定规格:“封高四尺,大称其高。”(秦尺合今0.23米,4尺为0.92米)这是说“封”的标准即长、宽、高各0.92米的土台。该《田律》还规定每年“以秋八月修封埒,正疆畔”[7]190。上述惩治盗徙田界标志,定期对作为界标的“封”进行维修的法律规定说明,秦对改革旧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坚定和维护新土地所有制关系的重视,之所以重视维护这种土地所有制,很明显是维护土地上的产出。《法律答问》:“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桑叶是养蚕的饲料,养蚕关系丝织衣物,固然珍贵,故不盈一钱便罚三十天徭役。惩罚如此之重根本原因在于维护新建立的封建国家生存的基础。
在调整土地所有制的同时,秦律对促进农业发展作了一系列规定。《史记·商君列传》:“凡僇(勠)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对于以上“复其身”,学界理解不同,一种认为是免除其徭赋,一种认为是免除其奴隶身份,不过在认为是一种激励耕种的措施意见上是一致的;“收孥”,则是罚为奴隶。为发展农业生产必须要保证足够的劳动力,云梦秦简法律规定:“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何为“同居”,《法律答问》:“户为同居。”这条规定意思是同一户不准同时抽调两个以上劳动力去服戍役,目的是每户留有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否则,县令、尉及士吏要受赀罚二副铠甲惩处。此外,还有这样一条规定:“居赀赎债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意思是说,以劳役抵偿赀罚或被判以劳役赎罪的人,可以在播种、间苗等农忙时各回家20天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为了督促百姓努力从事农业劳动,《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者毋敢酤酒,田啬夫及部佐禁御之,有不从令者罪”。这就是说百姓从事农业生产的不准卖酒,如不听从法令敢于卖酒的,百姓和田啬夫及所属部佐都有罪。为了提高粮食产量,秦简法律还有关于种子保管和不同农作物播种数量的规定。《仓律》:“县遗麦以为种者,殽禾以藏之。”殽,《礼记·礼运》注:“法也。”即仿效。意思是各县所留作种子的麦子,应仿效谷子那样收藏。这一规定说明,当时收获时人们已重视选种了。法律所以规定麦种要仿效谷子那样保存,是由于当时禾要比麦更珍贵。如《法律答问》:“有禀菽、麦,当出未出,即出禾以当菽、麦,菽、麦价贱禾贵,论何也?当赀一甲。”麦种仿效谷子保存,说明对麦种的重视。《仓律》还规定播种时每亩地下种的数量。“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荅亩大半斗,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律文今译为:播种:稻、麻每亩二又三分之二斗;谷子、麦子每一斗;黍子和小豆每亩三分之二斗;大豆每亩半斗。如是良田,不按此数下种也可以。如田中已有作物,可酌情播种。秦田地每亩面积与量器标准均与现今不同,不过以法律将各种作物用种数量加以规定推广,应是多年农耕成功实践经验总结,目的是提高田地的单位面积产量。
秦简法律重视农业生产另一种表现,是要求各级官吏对农作物生长情况,特别是遭遇自然灾害的情况要及时上报。《田律》:“雨为澍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畼无稼者顷数。稼已生而后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田数。旱及暴风雨,水潦、蚊虫,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为原简缺字)这一规定是说,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立即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禾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多少和受益田地顷数。如有旱灾、暴雨、涝灾,以及蝗虫等害虫损伤了禾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距离首都近的县,文书由行走快的人专程送达,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八月底之前送达。如此以法律规定要求各级官吏了解农作物生长、特别是掌握遭受自然灾害状况并及时上报朝廷。显然是为农作物更好生长以应对灾害采取相应措施。
秦简法律关于封建土地所有制关系的维护和有关促进农业生产的规定,说明封建阶级至少在上升时期对生产是关心的,历史地看,不少举措具有一定科学性。当然,秦对农业生产的关心,目的是赋税徭役征收。“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8]181捐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生活的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源泉”[8]697。秦赋徭主要是按田地亩数征收,《田律》:“入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是饲草,稿是秸秆。顷入刍三石、稿二石,每顷百亩,石在此系衡制单位,秦制每石一百二十斤,约合现在六十市斤。无垦不垦,即不论开垦还是未开垦,都应缴纳田赋。这里未提谷物,但《田律》另一条:“禾、刍稿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意思是说存放谷物、刍稿撤下的木头和草垫,应立即向县廷报告其石数。这说明谷物与刍稿都是要征收的。此外,《仓律》:“入禾仓万石一积。”《仓律》另一条:“入禾稼、刍稿,辄为廥籍上内史。”这两条说明谷物与刍稿征收后要进行登记,上报内史。不仅如此,为加强对农作物收获、征收的粮食入仓、储存及发放监督,秦简法律还规定了上计及其相关具体制度。诸如向上报告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收获的粮食计入下一年,不同品种谷物要分类计算,出仓或发放粮食要组织相关官吏到现场监督,并规定中途不得更换。如更换而出现不足数,县令、县丞与被指定到场监督的人一起赔偿。秦简《效律》中有关于核验县、都官物资账目的规定:“仓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偿败禾粟。”以上属于过失,如有意隐瞒则加重惩治:“禾、刍、稿积廥,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移赢以偿不备……皆与盗同法。”这是说管理储存谷仓里谷物和粮刍稿,如有超出或不足数而不上报,假作注销用以顶替其他应赔偿的东西,均按盗窃罪论处。以上一系列规定可见,秦重视农业生产的本质和对依农业税征收的粮食刍稿保管的法律多么严格。
秦对畜牧业十分重视。畜牧业发展与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牛马饲养、使用与训练关系农业生产发展与军事征伐胜败。从秦简法律内容看,秦的畜牧业与其土地所有制关系一样,也是国家所有与私人所有并存。云梦秦简法律规定应主要是关于国家所有部分,其规定见于《厩苑律》《仓律》和《秦律杂抄》中的《牛羊课》等。内容涉及牛马羊猪鸡等的饲养、繁衍,涉及牛马使用和训练等。
《牛羊课》:“牛大牝十,其六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这条规定要求主管饲养有成年母牛和母羊的啬夫及属员,要掌握牛羊的发情期及时配种,否则每十头母牛中六头不能产子,母羊十头中四头不能产子,主管官员和属员就要按规定每人被赀罚一盾。《仓律》规定,养鸡应离开粮仓,养犬以够用为限度,猪、鸡生的小猪、小鸡不需用者卖掉,并单独记账。《厩苑律》规定,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优秀的,偿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偿牛长资劳三十天,成绩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资劳两个月;如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每瘦一寸笞打主事者十下;另外还要在乡里举行考核,成绩优秀的偿赐里典资劳十天,成绩低劣的,笞打三十下。此项关于对田啬夫、牛长的规定,管理的应是属国家所有的耕牛。而里典所监督的,应是对所属农户之耕牛考核举措及处理,所以规定比较笼统。秦所以对牛的饲养和繁衍予以更严监督,是由于“秦以牛田”,以牛耕田说明牛在农业生产中已有重要地位。按云梦秦简《秦律杂抄》记载,饲养的马匹养成后,所在县要按标准进行训练以供军用,如不合格要追究责任。“蓦马五尺八寸以上,不胜任,奔驰不如令,县司马赀二甲,令、丞各赀一甲。”蓦马,《说文》:“蓦,上马也。”此处是指供军用的马匹。意思是说此种马奔驰不符合法令规定,主持训练马匹的司马要被赀罚两副铠甲,县令和县丞各赀罚一副铠甲。从法律对供军用的马匹不合规定处罚力度之重看,由于当时战争频繁,对马匹饲养、训练要求更加严格。
对于牧放公家的牛马,如牛马死亡,要及时向牛马死亡时所经过的县呈报,由县及时检验并将死亡的牛马上缴。如系朝廷大厩、中厩、官厩的牛马,应以其筋、皮、角和肉的价钱上缴,由领放牛马的人将其送达官府。每年要对各县和朝廷派驻各地的都官驾车用的牛考核一次,十头牛以上一年之间死三分之一,不满十头牛或领用的牛一年死三头以上,主管牛的吏、饲养牛的徒以及领导和令丞都要承担罪责。按规定内史考核各县,太仓考核各都官。
秦重视农牧业,同时重视水利、林业和生态环境及水产保护。先后修建都江堰等大型水利工程,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发展。
见于秦简法律中应属于农田水利沟洫和水道治理的规定也有不少。四川青川郝家坪秦木牍《田律》:“九月发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坡堤,利津梁,鲜草离。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7]190这一规定是说每年九月要修治道路险峻之处。十月修治桥梁,修治坡堤,除去影响水流通畅的杂草。虽过了九月、十月非修治之时,道路和坡堤、水渠如有陷败,影响人行和水流通畅,也要立即修治。此规定与云梦睡虎地秦简《田律》关于保护水道通畅精神是一致的。不过云梦秦简法律内容更为广泛,除流水,其中还包括山林材木、鸟兽、鱼鳖等保护的规定,不少内容属当代生态环境保护。如:“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堤水。不夏日,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毒鱼鳖(原简缺字),置阱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棺椁者,是不用时。”此法律规定有如下要点:其一,春天二月不允许砍伐山林和材木与堵塞水道;其二,不到夏天禁止烧草做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捕捉幼兽、小鸟和掏鸟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其三,只有不幸死亡而伐木做棺椁的,不受此规定时间限制。
从史籍记载和地下考古发掘的文物看,秦国和秦代的居住房舍建筑、生产生活器具以及征战所用武器,都达到了很高水平。秦始皇皇陵区发掘的兵马俑和铜车马则可谓惊世骇俗,展示出两千多年前秦代手工业达到何等高超的水平。其中的铜车马,依当代工艺需要多种机床等工具对铸件进行加工才可组装而成,当时却只靠手工达到那么完美程度,不能不说是与秦重视传承前人和吸纳关东诸国手工业生产经验,制定实施及规范手工业生产的法律息息相关。
云梦秦简中多种法律涉及手工业生产,其中有《工律》《工人程》《均工律》《效律》《司空律》《徭律》和《秦律杂抄》等。与当时土地所有制一样,手工业也是国家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并存。上述法律应多是适用于国家所有手工业的规范,其内容涉及与之有关的机构与官职设置。县、郡有工师、丞、啬夫(啬夫当是某一层次主管领导的通称,如当代的干部、主管等称谓)。朝廷手工业管理归少府、内史。手工业法律的内容涉及广泛领域。首先,重要产品生产要依照朝廷指令,《秦律杂抄》:“非岁功及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由此可知秦手工业生产,至少是重要产品每年要按规定进行,不按规定生产则要有朝廷的“命书”批准。不按“岁功”或未经“命书”批准,敢于制作其他器物的,工师和丞均要被罚两副铠甲。其次,使用材料要认真选择,《秦律杂抄》:“工择干,干可用而久以为不可用,赀二甲。”《说文》:“干,筑墙耑木也。”这是说工匠将夯墙用的立木本来可用而标上不可使用记号的,赀罚二甲。对于节省材料,《司空律》有条规定:“令县及都官取柳及木柔可用书者,方之以书;毋方者乃用版。其县山之多菅者,以菅缠书,无菅者,以蒲、蔺以枲揱之。各以获时多积之。”这是要求各县和朝廷派驻到各县的都官,用柳木和其他质柔可用以书写的木材,削成书写的木方供书写用;山上盛产菅草的用菅草缠束文书,无菅草的,用蒲草及麻封扎。这些东西都应在收获时多加储存。此法律规定进一步说明,上升时期的封建阶级对器物与原材料使用也还是注意节省的。
手工业生产在当时多属较高的技术工种,秦律规定对生产者要进行技术培训,并依其情况规定培训要求和生产定额。《均工律》:“新工初工事,一岁半功,其后岁赋与故工等。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能先期学成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盈期不成学者,籍书而上内史。”其意思是,新工人开始工作,第一年要达规定产品定额的一半,第二年上缴的产品要与工作过的工人相等。工师要对工人好好教导,其中过去曾经做过工的一年学成,新工两年学成。能提前学成的,向上级报告,上级予以奖励。期满不能学成的,登入名册上报内史。秦从事手工业生产的,除平民之外,还有奴隶和刑徒。《均工律》规定:“吏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这就是说有技术的吏臣(秦吏臣有奴隶,也有犯罪被判定的刑徒——笔者注)不要派其去给人做赶车或炊事的仆役,而应派去干手工业生产的工作。《工人程》还规定,对于吏臣或其他服刑的人冬天劳动,放宽生产定额标准,“赋之三日而当夏日二日”。此应是因冬日白天较夏天日照时间短之故。对于涉及干活报酬计算,一般情况下男女不同,“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冗隶妾,疑为做杂活的女奴隶,更隶妾为部分时间为官府服役的女奴隶。从事一般劳动如此,而从事有关妇女善长的针绣工作,报酬则与男工人相同,“隶妾及女子用针为缗绣它物,女子一人当男子一人”。
为提高手工业生产效率,秦律规定了产品部件生产标准。《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物,《汉书·五行志》注:“类也。”同物,此处指同一类。意即生产同一类手工业产品,其部件大小、长短和宽度都要相等。很明显,这是为了生产的下一流程便于组装,同时也便于交付使用后损坏时便于配件修缮。依此规定可以提高生产效率,也有利于延长使用价值。这是迄今我国古代、也是世界上所见最早的手工业生产标准化法律规定。
如同农牧业生产,为提高手工业产品质量和效率,秦也重视对手工业产品数量和质量考核和监督。《秦律杂抄》摘抄了对不同手工业产量与质量监督及评比办法,凡不合规格和评比落后的,不仅生产者要受惩罚,还连及监督者和领导者。如对一般手工业产品,“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二十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此规定之省,为考查;殿,为下等、落后;徒,此指一般工人;络组,穿甲札的绦带。意思是被考查评为下等的,负责生产的工师、领导生产的丞、曹长,要受轻重不等的赀罚,直接从事此项生产的工人则罚服劳役。而如连续三年被评为下等,则要加倍惩治。还有规定是关于各县所属主管手工业机构评比新上交的产品,如评为下等,被牵连受赀罚的官吏更多,“县工新献,殿,赀啬夫一甲,县啬夫、丞、吏、曹长各一盾”。此外,法律关于漆园和采矿生产,也有监督评比的规定。“漆园殿,赀啬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二十给。漆园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废,令、丞各一甲。”秦盛产漆器并已达很高水平,从此条规定看,漆园应是制作漆和漆器的场所。《效律》有“工禀漆它县”并测试其质量的记载可为佐证。漆园评为下等,应是指包括其产品质量在内的生产管理水平低下,所以赀罚的既有徒和直接主管人,也及于县令、丞与佐吏。对采矿的监督和评比与对漆园的监督类似,只是对主管啬夫追责更严厉。“采山重殿,赀啬夫一甲,佐一盾;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废。”即是说,连续三年被评为下等的,啬夫不仅受赀罚惩处,还要被撤职永不再叙用。另外,从法律行文看,由于矿山并非各县都有,似应直接由朝廷和相关郡派员管理,所以法律对这些机构如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评为下等的,其啬夫均被罚一盾。
秦对手工业产品质量监督之严格,还见于对某些重要产品,如兵器戈,要刻上领导者、监督者和生产者的姓名。北京故宫和朝鲜等处收藏的“秦上郡戈”,据考证是秦昭王至秦始皇时的产品。几件戈的铭文如下。
1.“二十五年上郡守庙,高奴工师□,丞□、工鬼薪哉。”(《周汉遗宝图版》第五五上)
2.“三年上郡守□造,漆工师□,丞□,工城旦□。”(《西周金文录遗》五八三号)
4.“□年以上郡守赶□,图工师耤,丞秦臣庚。”(原戈藏北京故宫博物院)(2)以上铭文见张政烺著《秦汉刑徒的考古资料》,载《北京大学考古资料》1958年第3期,第36-39页。
从铭文看,这些戈的制造时间与制造者、监管者、领导人均不同,但铭文刻写的格式却基本一致,都体现了《周礼·考工记》所言的“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对此,《礼记·月令》说得更清楚:“物勤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秦法律正是贯彻了这一原则并和前述手工业工人培训,生产工艺规格和一系列评比制度等结合,促进了秦手工业发展。这些规定尽管主要是适用于国家所有制工场,但它所蕴涵的是人们多年生产实践经验,一旦由国家将其提升为法律,必然对全社会手工业生产形成引领。
商业是生产与消费之间的重要环节,古人对商业的重要性早有深刻认识。《周书》:“商不出则三宝绝。”此处之三宝系泛指粮食、物品、财富等。《孟子·滕文公下》:“子不通工易事,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则梓匠轮舆皆得食于子。”这些论述都说明,社会生产劳动分工,人们将各自的产品多余部分作为商品,是社会发展之必然。为满足互通有无需要,必然通过市场以商业形式进行交换,从而出现了市场和与之相关的法制。
从古文献记载看,市场早已出现。《易·系辞》下:“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这是泛指,形容当时于“日中”到市场交易的人众货多。市开始可能设在人们的聚落之外交通便利地方。随社会经济发展,大的聚落开始建城,城内设位置固定交易的市。久而“城市”一词便应运而生,市的功能和影响随之扩大。抄写于战国中期的清华简有一篇《治国安邦之道》,其中就提倡“薄关市”,“薄关市,则贷归”。意思是说减少关卡降低关税能增加贸易和收入(3)参见《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捌〉》。。战国齐国《市法》:“中国利市,小国恃市。市者百货之威,用之量也。中国能利市者强,小国能利者安。市利则货行,货行则民□,民□则诸侯财物至,诸侯财物至则小国富,小国富则中国……”(4)参见《银雀山汉墓竹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此简文中有缺字,后面有脱文,但大体意思是清楚的,即市的地位重要,可以聚积百货,广纳财物,关系国家强弱安危,国家对其发展要予以重视。
国家对市和商业发展的重视,表现于有关机构、官吏设置和法律制定及实施。《周礼·地官·司徒》之“司市”“质人”“廛人”“泉府”等皆属。其中“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序分地而经市,陈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市,以量度成贾而均价,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以贾民禁伪而除诈,以刑罚禁武虣而去盗,以泉府同货而敛赊。”其他官职管辖范围不如司市,也各有分工。《周礼》所记对商业管理如此详尽,不可全信,有的是汉代人依当时所见战国简牍记载加以想象,但云梦秦简与银雀山汉简所记则是战国和战国齐、秦法律原文摘抄。云梦秦简有《关市律》,“关市”原为官名,《关市律》当为其职务的法律。云梦秦简和出土文物中还有“市亭”“市南街亭”记载,应是维持市场治安的机构。
为了有序进行商业贸易,秦对市场交易秩序制定了严格法律。首先规定金、钱、布为一般等价物。布有规格和质量标准,并规定了布与钱之间的比价。《金布律》:“布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此规定的意思是,布长八尺,幅宽二尺五寸。布的质量不好,长宽不符合标准,不准流通。十一钱折合一布。付出收入之钱折合黄金或布,依法律规定。《金布律》还规定,商人和国家府库的官吏在市场上都不准对钱和布两种货币选择使用,有选择使用的,“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严,皆有罪”。与之相关,法律还规定,官府收入或存放钱币,百姓到市场交易,钱的质量好与不好,混合使用,不准选择。很显然,上述规定是为保证货币信用、市场交易更顺利进行。
市场的具体管理方面,云梦秦简之《金布律》以下两条引人注意:其一,“有买及卖也,各婴其价;物小不能各一钱者,勿婴”。婴,意为系,指系在货物上写明价钱的小标签。此条法律规定的意思是,市场上买卖商品要分别明码标价,小物品每一件不值一钱者,可以不系签标价。其目的显然是防止随意抬高商品价钱,维护交易秩序,避免不必要争纷。其二,云梦秦简之《关市律》:“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此条法律中的“作务”,指从事手工业的人。“缿”,是指一种陶制存钱的容器,类似后来的扑满。律文的意思是,从事手工业为官府到市场上出售产品的,收钱必须立即将钱放入缿中,并且要让买东西的人看见放进去了,违反此规定者罚一副铠甲。这一规定应是防止为官府卖物品者从中作弊。
此外,云梦秦简还记有关于对外邦贸易和交往的规定,“‘客未布吏而与贾,赀一甲’。何谓‘布吏’?诣符传于吏,是谓‘布吏’”。此规定见于《法律答问》。“客,即邦客,指外邦人。”“布吏”是指将有关来秦国通行和贸易的人将证件向官府展示验证。此条法律意思是说,外邦人来秦未向官府交验凭证,就与其做生意,罚一副铠甲。这一规定只明确惩罚秦人,至于对外邦人如何处置未明确。从《法律答问》关于外邦人与秦人互斗伤人仅以赀罚处理看,对未布吏而从事贸易的外人惩罚略轻(不准秦人与其做生意,实际上对外邦人也是一种惩罚)。秦律关于外邦人入境对其车马检疫非专对商人的规定,但包括外邦人入境从事商业交易人员。此规定也见于《法律答问》:“‘诸侯客来者,以火炎其衡轭。’炎之何也?当诸侯不治骚马,骚马虫皆丽衡轭,鞅辕,是以炎之。”骚马虫,即寄生于马匹和车辕上的骚扰马匹的害虫。衡轭,车辕前面的衡木。鞅辕均指套在马身上不同部位的皮带。此规定全文的意思是,诸侯国有邦客来,要用火烟熏其车上的衡轭,因为这种骚马虫都寄生在车辕和套马用的皮带上,所以要用火烟熏治。这是我们目前所见到之古代边境口岸检疫最早的法律规定,在世界历史上也应是最早的。
春秋战国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是以封建官僚制取代西周初建立的以嫡长子为中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世卿世禄制度,改革西周初在全国建立《左传》所谓“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的奴隶等级制。为了应对新的形势,关东一些国家自春秋后期开始的变法改革加快了速度。除前面述及的土地制度,重要的便是依在征战和治理国家中的能力选拔人才建立官僚制度,士和有军功的人受到重视。不过由于旧势力阻碍,关东诸国变法改革人物屡遭打击甚至被杀害,改革进展缓慢。倒是当时社会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秦国,孝公改革欲望强烈,态度坚定,任用商鞅变法获得成功。在废井田对民授田的基础上,同时推行军功爵制度和官僚制度。官僚制度是以荐举、任用制取代世卿世禄制。云梦睡虎地秦简记载之秦律,对包括官吏荐举、任用制度在内的官僚制的建立有一系列规定。
其一,对官吏推荐、任用实行责任制。《秦律杂抄》:“任废官为吏,赀二甲。”废官,被撤职永不续用的官员。保举这种官员,即便是降职为吏使用,举荐者都要被罚两副铠甲。此外法律还规定,“有兴,除守啬夫、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赀二甲”。这是在战争时征发军队,任命留守的代理啬夫和佐,爵位在上造以上的,不遵从命令,罚二甲。任用士吏或发弩啬夫不合法律规定的,以及发弩啬夫射不中目标的,县尉罚二甲。这两条是关于任用官吏不依法律或被任用的人技能不合格,任用者要被追究。
其二,任命或免除官吏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和纪律。《置吏律》规定任免吏、佐,一般要在每年的十二月初一起到第二年的三月底截止,并规定“除吏、尉,已除之,乃令其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视事,及相听以遣之,以律论之”。此规定的意思是,任用吏或佐,在正式任命之后,才能派其到任行使职权;如不应任用而敢于先让其行使职权,以及私相谋划派往就任的,依法论处。该法律特别规定:“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此啬夫系指县和县以上的主管官员。意思是说,这样职位的主管官员奉调其他官府任职,不准将原任官府的佐、吏随调新官府。以上规定除规定任免时间可能是照顾农业生产外,其他规定,显然是从制度上对官场可能营私在法律上作的防范。
其三,对官吏建立严格监督和考核制度。官吏对朝廷的命书要严格执行,《秦律杂抄》:“伪听命书,废弗行,耐为候;不避席立,赀二甲,废。”这条法律,对不认真聆听和不执行朝廷命书的官吏惩罚是严厉的,“耐为候”是处以耐刑,还要被罚作“候”。《说文》:“候,伺望也。”应是从事守望的徒刑。即使在听传达命书时不离位站立,也被罚二甲,还撤职永不叙用。秦有《传食律》,内有关于驿站供给出差公人饭食标准的法律规定。“御史卒人使者,食稗米半斗,酱四分升一,菜羹,给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仆,少半斗。”“不更以下到谋人,稗米一斗,酱半升,菜、羹,刍稿各半石。宦奄如不更。”“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无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粝米一斗,有菜羹,盐廿二分二。”以上规定之御史为官职,官大夫爵六级,不更爵四级,谋人爵三级,上造爵二级。从规定看,在驿站他们依官职和爵位享有等级不同的饭食标准,划定了不得逾越界限。此外,《秦律杂抄》抄录有一条法律:“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此是说,自佐史以上的官吏,带有驮运行李的马匹和看守文书的私卒,如用以到市上做生意赚钱,皆处以流放刑罚。
法律对官吏个人履职行为严加规制,还要求对其下属犯法追究领导责任。如《效律》:“尉计及尉官吏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然。”又:“司马令史掾苑计,计有劾,司马令史坐之,如令吏坐官计劾然。”这两条法律的“有劾”,均为犯罪。前一条县尉所属的会计与官吏犯罪层次略高,县令和县丞承担罪责,而后一条犯罪人是管理司马苑囿的会计犯罪,追查罪责到司马令史。
官僚体制关乎政权稳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秦对建立和维护官僚体制十分认真,不仅制定了各种法律,而且对法律实施建立了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不仅对犯罪人追责,还依照法律追查相关领导者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核查官吏的主要标准,看其是否依法办事及效果。云梦秦简中有一篇完整的《语书》,是南郡守腾秦始皇二十年(前227)发布的一篇文告,属于地方性法规。文告指出,当地旧乡俗未变,不利于民,有害于国。为改变这样状况,决定将法律令、田令和惩治奸私的法律整理公布,要求各县令、丞严格执行,并指出:“自从令、丞以下知而弗举论,是即避明主之明法也……如此则为人臣不忠矣。若弗知,是即不胜任,不智也;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也。此皆大罪也。”该《语书》的附件特别指出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是对待法律的态度。“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有廉洁敦悫而好佐上……恶吏不明法律令,不知事,不廉洁,无以佐上。”《语书》虽只是一位郡守发布的文告,却表明了秦推行官僚体制的主导思想,正是坚持以对待法律的态度、是否依法办事并取得好成绩作为区分好坏官吏标准,从而为封建官僚制度的形成确立了明确原则。
历史进入战国,各国间发展更不平衡,矛盾更加尖锐,相互攻城略地,“合纵连衡”,分分合合,战争频繁。云梦秦简《编年记》是秦南郡安陵、鄢等县一位名叫喜的治狱吏抄录书写。其中从昭王元年(公元前306年)至庄襄王三年(公元前249年)五十七年中,进行了三十七次战争,然后是秦王嬴政(秦始皇)即位,统一全国战争进一步扩大。正是在这种形势下,无论是秦国还是关东诸国,都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为重要任务。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引秦律一条:“誉敌以恐众心者,戮。”意思是对赞誉敌人、恐吓众人斗志的人处戮刑。戮为死刑的一种,处死后还要陈尸辱之。对犯此种罪处以严刑,说明对国家安全重视程度。
云梦秦简中关于战争的法律,主要是军爵予夺、战勤供应方面规定。直接涉及内部重大的举措是秦始皇十九年“□□□□(原简缺字)南郡备警”(5)《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纪》。。“备警”即警备,亦即宣布处于紧急状态。南郡,原楚地,秦昭王二十九年秦在原楚都郢(今湖北江陵地区)一带设郡。秦始皇统一战争中与楚国斗争激烈,南郡地处秦楚交界,政局不稳。南郡备警应是即将发兵采取的战备举措。该郡守于“备警”第二年发布的文告中指出:“今法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为改变这种情况,文告严厉申斥:“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6)《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此文告重申严格实施法律应与此前该地“备警”有一定关系,也可以推知“备警”采取的一些举措。
上述是据云梦睡虎地秦简的记载对关于秦南郡“备警”的分析。在《银雀山汉墓竹简》中,记载的战国齐国的《守法守令》有关于敌人对城市进攻,处于紧急状态下的情况。此法律有些是关于城防设施的规定,有些是在敌方兵临城下时对百姓权利克减的规定。“[守]城之法,敌在城下,及且傅攻……”要将“老人不事者五千人,婴儿五千人,妇女负婴……”意思是说,敌人攻城时,为维系城内秩序,要将不能干事的老人五千人,婴儿五千人和妇女带着婴儿组织起来,为的是避免造成伤害,引起混乱,影响军心。当时是全民皆兵,法律规定:“百人以下之吏及与□及伍人下城从……不操其旗章,从人非其故数也,千人之将以下止之毋令得行,行者吏与□□当尽斩之。”此规定意思,银雀山汉简整理小组注引《墨子·备城门》释译为:一百人以下的吏带领人不持原旗帜,跟随的人不是原带领的人数,千人之将以上的官员禁止其通行,如不听从,吏及卒皆斩。守城吏卒“去其署者身斩,父母妻子罪……”即防守城吏卒不得私自离开岗位,离开者皆处斩刑,父母及妻子同罪。《守法守令》还规定:“[敌]人在城下,城中行者皆止。”还规定“杀鸡狗毋令其有声”。这种禁止一般人通行、宰鸡杀狗不让其有声,完全是戒严状态。当时守城除刀剑弓弩等兵器,需要时砖石瓦木等也是防守武器,所以法律规定:“诸官府屋墙垣及家人室屋器械,可以给城守尽用之,不听令者斩。”(7)以上引文均见《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守法守令等十三篇。
如果说秦南郡宣布“备警”亦即紧急状态是为在广大地区迎敌战备,或维护战后社会秩序,而银雀山汉简记载的齐国的法律是关于城市防守。此法律对百姓人身、财产权利限制的范围就更大且更严厉,对不听令者适用死刑,有的还累及父母妻子。
社会安定有秩序,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从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对秦刑律的解释看,秦刑律惩治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说明对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视。其中一项是关于对盗贼入室偷盗伤人,邻里要相互救助规定的解释:“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此《答问》解释的意思是有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呼喊有贼,请求救助。其四邻、里典、伍老都外出不在家,没有听到甲的呼救声,问应否追究责任并加以处理?回答是:四邻确实不在家,不应论处,里典、伍老虽不在家,仍应论处。里典是社会最基层的负责人,伍老是什伍制度里典之下几个家庭的伍长,多有年长者担任。他们在甲的家庭发案时虽不在家,也要被责罚。由此可见,法律对邻里相保制度执行之严格。此外,为维护社会治安,在大道上看见有杀伤人的,法律规定一定距离内要给予救援:“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此意思是,有人在大道上杀伤人,在旁边的人不救援,其距离在百步以内,应与在郊外同样论处,罚两副铠甲。秦每步六尺(每尺合今0.23米),百步约为今138米。以现在看是否救援属道德范围,而秦律却将百步之内救助纳入法律强制义务,也说明其对社会治安重视达到的程度。
传染病防治,是维护人们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的另一措施。《法律答问》关于对患麻风病者处置法律的解释有三条:第一,“疠者有罪,定杀”。“‘定杀’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也。”第二,“甲有完城旦罪,未断,今甲疠,问甲何论?当迁疠所处之;或曰,当迁迁所定杀”。第三,“城旦、鬼薪疠,何论?当迁迁所”。疠,麻风病。定杀,谓投入水中淹死。以上三种麻风病患者均为犯罪人,但按法律规定处理却不同。第一种是患麻风病的人犯罪,规定为活着投入水中淹死。有人说活埋,活埋与律意不符合。这种人是先患麻风病后犯罪,一律处死。第二种是某甲犯罪应处完城旦刑尚未判(应属在押犯),这种人应迁麻风病隔离区居住,也有的认为应迁麻风病隔离区淹死。第三种是已经判处完城旦、鬼薪刑,或正在服其他刑罚的刑徒,不处死,均迁入隔离区。以上说明,秦对患麻风病者,专设有隔离区以防传染,对麻风病患者犯罪的区别对待,有的处死,有的不处死。由此可以推知对未犯罪的麻风病患者确诊后,当然只是迁隔离区居住。云梦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载有《疠》一案例,是里典甲送什伍丙到官府,告诉说,怀疑其患有麻风病。经检查各种特征得出结论,什伍丙确实患此种病。这说明将患疠病的人迁入隔离区,要经过一定法律程序确认。秦对麻风病人专门设隔离区,是法治文明的举措。可能有人认为上述第一种对犯患麻风病者均予“定杀”(淹死)是否不人道,过于残酷。此问题要历史地看,据一位研究医学史的大夫介绍,16世纪欧洲一些国家对此种病患者一律用火烧死,而秦律是制定于两千多年之前,对其中犯罪者是区别对待,未犯罪者只是隔离。对麻风病患者进行隔离,这是迄今见到的我国古代最早的防止传染病之法律规定,在世界历史上也应是最早的。
对高龄老人和鳏寡孤独及残疾者的照顾,是关系社会安定的重要方面。在农业自然经济、聚族而居的古代社会,提倡敬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的“免老”对涉及某些伦理方面犯罪在诉讼程序上就有一定特权。《汉旧仪》:“免老,秦制,男子年六十乃免老。”汉承秦制,但新形势下也有所发展。总结秦统治经验,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逐渐增大。授“王杖”(又称“鸠杖”)优待高龄老人和残疾人的制度即是实例。1959年武威磨嘴子发现的《王杖十简》,1981年在同一地方发现的《王杖诏书令》册,就记载有关于优待高龄老人、抚恤鳏寡孤独和残疾者的诏令。《王杖十简》:成帝“诏丞相、御史:高皇帝以来至本二年,帝甚哀老小,高年受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不趋,犯罪……耐以上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入者,比大逆不道。”[9]8-9《王杖诏书令》册,简文损毁较少,诏令文字更全,并附有惩处违犯法律的官民的案例,“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也,毋所坐;年八十以上,生日久乎。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鳏,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贾市毋租”。“孤独盲侏孺不属律人,吏毋得征召,狱讼毋得击,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与归义同沽酒醪肆列。”[9]15-16按以上规定,老人年龄到七十岁,赐予“王杖”(又称鸠杖),受王杖者(又称王杖主),有一些待遇可以比照俸禄六百石的官员(相当于县令),进入官府不行跪拜礼,人们要尊敬他们。如犯罪,但不是杀伤人的主犯,不必上告判刑。有人敢于侵犯,为大逆不道罪。八十岁以上生存的日子不会长久了,当然更应优待。年龄六十岁以上没有儿子,男人称鳏,女子年六十以上没有儿子,称寡,夫妻均无儿子,为独寡,种田不必交租,市上做生意不必纳税,可以到市上卖酒。孤独盲侏孺等残疾人,法律对他们可以不必严管,不征其服役,诉讼不得笞打。《王杖诏书令》簿册记有汉成帝元延三年(前10)因违犯诏令受严厉惩治的案例,其中有汝南郡男子殴打王杖主并折毁王杖,南郡一亭长擅自征召王杖主并笞打,长安东乡啬夫殴打王杖主,陇西男子殴打王杖主折伤,均处弃市。处罚最重的是(陇西)亭长二人、乡啬(夫)二人、白衣民三人,因殴打一位叫“功”的王杖主,全都被弃市[9]17。从上述案例对不遵守诏令侵犯王杖主惩罚之严厉,可推知当时朝廷依法保护高龄老人态度之坚决。
前文所引云梦睡虎地秦简和几种汉简中的各种法律,对违法行为规定有罚则,凡属犯罪,由司法机构处理。所以对秦刑律如何实施,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和《封诊试》作了较具体解释。其中既有一般原则,也有应遵行的程序和量刑的某些具体界限。
其一,刑罚原则,按等级区分犯罪人的身份地位。王室亲族、有军功爵位者及少数民族上层人士,与平民百姓犯同样罪处刑轻。《法律答问》:“内公孙毋爵者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内公孙”,王室父系亲族的后人。“公士”为秦爵位最低一级。这是说,内公孙虽无爵位,犯了罪可以按公士由赎刑减至赎耐。关于少数民族上层人士,“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腐罪,赎宫。其他罪比群盗亦如此”。“上造”秦爵位第二级。这种人即使犯了群盗罪,应处鋈足或宫刑,均可以金钱赎。犯罪视情节和责任实行连坐。其中有夫妻连坐,邻里士伍连坐,官吏上下级连坐。目的是在治安方面加强监督防范,在生产领域加强产品数量、质量监督。区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预谋犯罪,其中教唆犯虽未亲自实施犯罪,仍予惩治:“甲某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盗,得,皆赎黥。”共同犯罪中集团犯罪,加重惩治。“何谓加罪?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此刑即砍去左足又处“黥以为城旦”即黥刑加六年徒刑。之所以加重惩治,是此种犯罪对社会危害更严重。
区分故意和过失以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律所指故意,如“矫丞令”“盗牛”“盗钱”“强奸”“诬告”等,均为行为人知其行为会违反法律且产生危害社会后果而为之。而过失,是行为人未能预计其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后果,或知其可能产生不良后果而疏忽大意造成的危害行为。秦律称故意为“端为”,过失为“不端”,或“不审”“失刑”。如《法律答问》:“甲告乙盗牛,乙盗羊,不盗牛,问何论?为告不审。”“甲 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又如,对于官吏,“士伍甲盗,以得时值赃,赃值过六百六十,吏弗值,其狱鞫乃值赃,赃值百一十,以论耐,问甲及吏何论?甲当黥为城旦,吏为失刑罪,或端为,为不直”。秦律规定,财产犯罪按数值大小量刑,“人户、牛马及诸财货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它为小”。此案例是说在逮捕人犯时计算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但未及时计赃,而审判时赃值百一十钱,造成重罪轻判。吏如非故意即为失刑,若是故意则为不直。官吏不直,秦汉时均属重罪。
划定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法律答问》“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此规定意思是甲小身高未达到六尺,自己在外面放牧,马被人惊吓,食人禾稼造成一石损失,甲不应论处和赔偿。秦尺约今0.23米,六尺身高约1.38米,年令约十二三岁。“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长大,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此案不复杂,但盗牛为“大误”属重罪,所以拖后一年,待身高超过六尺,达到六尺七寸再判处。由此也可见秦律承担刑事责任为身高六尺以上。
不追究赦前罪。《法律答问》:“或以赦前盗千钱,赦后尽用之而得,论何也?毋论。”此规定两点值得注意:一,盗窃数量超过秦律规定的“大误”,数量大应属重大犯罪;二,赦令颁布之后才用完被逮捕,而却不论处,说明执行赦令是严格的。
其二,规定讯问与检验的法律程序。确立各种原则是重要的,为实现之,必须通过一定程序加以贯彻。秦律对司法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逮捕犯人采取强制措施不能超出其罪行应受的惩罚。《法律答问》:“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杀之,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此意思是逮捕应处以赀罚罪的,捕人者故意以剑或兵刃将其刺死,应处完城旦刑,刺伤的耐为隶臣。城旦刑期六年,隶臣刑期三年。
从云梦睡虎地秦律记载的案件情况看,秦对刑事犯罪审判要提供证据,有些重大案件还需进行现场勘验。如《封诊式》:“群盗”,执法人员逮捕犯罪人提交了被杀者的首级与其被杀时所用的兵器;“盗铸钱”,除押送两个犯罪人,同时送来了铸钱的钱范和新铸造的钱;“盗马”,逮捕盗马人的同时拉送了马匹和随盗的衣物;“夺首”,则是一军官的随员告男子丙砍伤男子丁,夺丁在战场上斩获敌人的首级,在捆送犯罪人丙的同时,提交了被夺的首级。对犯罪现场的勘验有“贼死”和“经死”,前者是被人杀死,检验者查看并记录了尸体的位置,被杀男子身高,皮肤颜色,衣服样式,刀伤几处、部位、伤口方向、长度、形状和出血情况,最后还讯问了同亭的人。“经死”,据检验报告记录有令史和牢隶臣查验时,在现场的有死者妻子和儿女。爰书报告了死者上吊死的位置、衣服样式、面部朝向。并说明是用拇指粗的麻绳做的绳套,绳套系的部位,麻绳上面系的地方,尸体上距房椽、下距地面距离,头背贴墙,舌吐出与唇齐,溢出屎溺沾污了两脚。绳索在颈部有瘀血,差两寸不到一圈。其他部位无兵刃、木棒和绳索留下的痕迹。此报告最后指出了“经死”的一般特征,是为查验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封诊式》所列之对“穴盗”的勘验及报告,在当时并非如上述“贼死”“经死”的检验涉及人命重案,但对我们今天了解司法勘验历史发展却有重要意义,现将有关部分予以照录:“爰书:某里士伍乙告曰:‘自宵藏乙被裾一衣乙房内中,闭其户,乙独与妻丙晦卧床上。今旦起启户取衣,人已穴房内,彻内中,裾衣不得,不知穴盗者何人、人数,毋它亡也,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求其盗。令史某爰书:‘与乡□□隶臣某即乙、典丁诊乙房内。房内在其大内东,比大内,南向有户,内后有小堂,内中央有新穴,穴彻内中。穴下齐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广二尺五寸,上如猪窦状。其所以埱者类旁凿,迹广□(原简缺字)寸大半寸。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播壤,破入内中。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迹。膝、手各六所。外壤秦綦履迹四所,袤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踵稠者三寸。其履迹类故履。内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也。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东去内五步,其上有新坏,坏直中外,类足距之之迹,皆不可为广袤。小堂下及垣外地坚,不可迹。不知盗人数及之所。’”此爰书报告了对士伍乙家墙挖洞盗走裾衣现场检验情况。意思是:当晚士伍乙与其妻睡在正房,正房东面有侧房,与正房相连,南面有门。房后有小堂,墙的中央有新挖的洞,洞通房中,洞下与小堂地面齐,上高二尺三寸,下宽二尺五寸,上面像猪洞形状。挖洞的工具像是宽刃的凿,凿的痕迹宽二□又三分之二寸。挖下的土散在小堂上,都对着洞,是由这里钻进房中的。房内和洞里外土壤上有膝部和手的印痕,膝、手的印迹各六处。外面的土上有秦綦履的印迹四处,长一尺二寸,履印像是旧履。房的北面有墙,墙高七尺,墙的北面是巷子,北墙距小堂北部边墙一丈,东墙距房五步的地方,墙上有不大的缺口,缺口顺着内外方向,好像人越墙的痕迹,都不能量定长宽。小堂和墙外地面坚硬不能查知人的遗迹,不知道罪犯人数和去向。此报告对穴盗犯罪现场描述,洞穴尺寸、作案工具痕迹,罪犯膝、手足迹和綦履花纹等等检验仔细,报告清晰,是目前所见到的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司法痕迹记录。包括此检验在内的《封诊式》中多个法医检验案例,早于享誉世界的我国宋代宋慈的《洗冤录》近千年。如此之早,在世界司法检验史上实属仅见,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世界文明贡献的又一例证。
其三,依法断案。从云梦秦简等简牍法律内容和史籍记载看,秦为维护新建立的以王(皇)权为核心的封建等级制度,要求司法官吏依法断案。商鞅变法时就提出,《商君书·定分》:“为法令置官吏,补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在全国从朝廷到地方郡、县建立了司法官吏体系。郡守与县令等行政主管官员兼管司法,其下均设有专门机构和官吏。前面所述案件的讯问和勘验,就是在他们的主持下由其属吏、史和牢隶臣等具体执行的。秦法律规定断案依照法律,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情况下,也依“廷行事”处断。所谓“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法律答问》:“盗封啬夫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廷行事吏为诅伪,赀盾以上行其论,又废之。”前一条之“盗封啬夫”应是指盗啬夫的加盖公文信函封泥上的印,按法庭成例以伪造官印处理。后一条是说,吏犯诈骗罪,其罪在罚盾以上的,按法庭成例判决执行,同时撤职永不叙用。依法庭成事判处案件,也是依法断案。在秦“皆有法式”情况下,又加可依法庭成事断案,司法官吏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力受到限制,要求必须谨慎从事。依前文《法律答问》:断案不公,如属过失,吏乃为失刑罪;如系故意,为不直。此外,论处司法官吏更严重罪名还有“纵囚”。纵囚即罪“当论而端弗论,及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意思是应当论罪而故意不予论罪,以及减轻犯罪情节,故意使犯人达不到判罪标准,将其无罪释放,是为“纵囚”。秦对司法官吏犯不直以上的罪处刑是严厉的。秦始皇三十四年曾“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
为使案件审判在法律体制内实现公平,秦律规定有审判案件上诉制度。《法律答问》:“以乞鞫及为人乞鞫者狱已断乃听,且未断乃听也?狱断乃听之。”乞鞫即上诉请求重新审判。此问答意思是,上诉请求重新审判以及为他人请求重新审判的,是在案件判决之后受理,还是判决前受理?答复是在判决之后受理。上诉制度为司法公正增加了一道防护。就目前所见史料,案件审判上诉制度由法律予以规定。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抄录有秦王(赢政)二年、六年和秦始皇二十六年,较完整的《奏谳书》(8)参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奏谳书》是下级司法机构将不能判定的疑难案例报奏朝廷审理的记载文献。法律规定与这些文献说明,谳狱制度应是始于秦,汉高祖时成为定制。以往学界多从朝廷宰相制度、郡县制度和官吏任用制度论证“汉承秦制”。江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载之27种法律名称、行文进一步说明,秦汉法律在篇名、律文以及要求依法断案等方面,都有紧密的沿袭关系,并影响深远。
1973年至1974年在甘肃额济纳河流域(古称居延),发掘的汉简中有一个记载狱案的《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此案发生于建武三年(27),候粟君是当地边防军官,奉禄六百石,与县令相同,为原告。寇恩是由河南到当地的移民,为被告。粟君将寇恩上告居延县,说寇欠债、借牛不还。县令责令都乡啬夫进行调查。调查证明寇恩不仅以粮食、器物、劳役等将借债偿还,且有多余,粟君是告不实。县廷定粟君为“政不直”,上报郡守府批复。郡府如何批复,简册到此为止。不过从居延县廷对此案的处理过程及定性,候粟君虽为边防军的候,是享有与县令同等奉禄的军官,仍然未受宽待,被依法裁定,使法律秩序得以维护。考虑到此案是发生在王莽改制在内地引发的十多年政局动荡之后,更说明依法断案对维护边疆社会秩序与国家稳定之重要(9)参见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实物》《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冠恩事”释文》,载《文物》1981年第1期。。
本文所采用的简牍法律文献,除部分两汉简牍,主要取材于云梦睡虎地秦简,还有青川郝家坪木牍。其他汉代简牍,经考证,临沂银雀山汉简系抄写的战国齐国法律,余则为汉代法律和基层司法实况抄录。从历史渊源看,它们是中华民族步入文明社会之后,民族文化与法律文化发展的结晶;从历史进程看,则是春秋战国社会大变革、思想大解放的实践经验总结。秦商鞅变法后制定的法律,关于农牧业、手工业、商业法律规定的完备程度,充实了现存史籍记载之不足,不少内容反映了先人智慧的科学性,堪称当时世界文明之最。关于新兴的官僚制度建立,官吏考核监督、国家安全保障,以及依法行政和司法,法律规定是严格的。正是这样的法律推动了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国家实力增强,为秦国几代人金戈铁马征战、胜利完成全国统一提供了支撑。然而史籍记载和简牍中所反映的历史事实也清晰地说明,秦王朝二世而亡主要原因是法度被破坏,滥施刑罚遭到人民强烈反抗所致。
继秦而起的汉王朝,总结秦兴亡的深刻教训,刘邦领兵入关,便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惠帝、文帝、景帝相继废除秦酷法、肉刑,与民休息,发展生产,才使封建制度得到稳定。从秦商鞅变革推行法治到国家统一,秦始皇和秦二世破坏法治二世而亡,再由汉废除酷刑,沿袭秦制,实现了“文景之治”。法治与国家过山车式的发展,一再说明法治之兴衰与国家富强败亡之密切关系。
由于秦律是在春秋战国以来社会大变革、思想大解放过程中人们对社会发展作出的理性思考,秦孝公、商鞅变法后结合秦国实际吸纳了关东诸国改革经验,所以它确立的各种制度与具体法律,不仅为汉代沿袭,而且深深影响了其后两千年的封建社会。清末谭嗣同曾激烈反秦专制统治,但也不得不说“两千年之政,秦政也”。而毛泽东则评价道:“百代都行秦政法。”秉承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精神,从秦汉以来的历史发展中吸纳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益经验,也是我们研究简牍中法律文献的任务。
应再次说明,本文所引用的有关秦律史料,主要是秦始皇时期南郡云梦县属一位下级官吏摘抄的秦律中的部分,包括所引两汉简牍中记载的史料,不仅与已出土的三十万支简牍无法相比,即使与其中的简牍法律相比,也小得不成比例,而本文所介绍的又仅是作者曾涉猎的法律文献一小部分。简牍是中华文化的瑰宝,简牍法律则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它所蕴含的丰富法律文化,可谓是取之不尽的宝藏。
地下简牍的发现和研究,大大拓宽了中华文化的视野,简牍法律文献丰富的内容,更是弥补了传世典籍关于法律记载笼统的缺憾,为中华法律文明发展历程提供了新实证。简牍研究,可以说是一门既古老又新兴的学科,研究包括简牍法律文献在内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了解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华民族发展历程中产生的巨大凝聚力和对国家兴旺发挥的坚强支撑作用,就能进一步提高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就能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贡献。由于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且中华文字记载的历史从未中断,秦汉以降中华文化对世界东方曾产生强烈影响,又曾是联络东西方文明交流的纽带,研究和弘扬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华文化,研究和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现代化国家建设的经验,将对推动世界文明发展作出新的重要贡献。
[本文稿在撰写中,承蒙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研究中心李均明教授提供珍贵资料,并对初稿引文进行了校正。样稿排出后山西省委党校杨在平博士协助校对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在此一并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