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惠提 张广明 关丽罡 周有文 杨智渊 吴立实
关键词:水权交易;交易价格;灌溉用水戶;乌兰布和灌域
水权是产权制度在水资源领域的体现,在我国漫长的农业灌溉历史中,由水资源开发利用而衍生的水权问题与农业灌溉相生相伴。早在明清时期,即使国家法律禁止水权买卖[1] ,但在实际农业生产中,水权交易却是客观存在的,《清峪河龙洞渠记事》记载“地可单独卖,水亦可单独卖”[2] ,山西、关中一带的灌区普遍存在水权交易行为。作为水权交易的一种主要形式,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是指已经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2002 年,张掖市在临泽县梨园河灌区和民乐县洪水河灌区试行农户水票交易制度,开启了新时期农业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的探索之路。2016 年6 月至2020 年12 月,中国水权交易所成交灌溉用水交易385 笔, 交易水量2 081 万m3[3] 。在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蓬勃发展的过程中,确定交易价格一直是交易的核心和难点,过低的交易价格会造成水资源浪费,过高的价格则不利于促成交易。因此,研究制定适宜的灌溉用水权交易价格对于促进灌溉水利用效率提高、实现灌区水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1水权交易价格理论研究与实践
1.1理论研究进展
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的水权交易定价机制研究探索,目前水权交易常用的定价方法有影子价格法、全成本定价法、实物期权法、决策博弈法、协商定价法等[4] ,其中影子价格法是对水资源价值进行量化的重要手段。吴凤平等[5] 基于影子价格法建立了两阶段水权交易均衡价格测算模型,在构建买卖双方影子价格模型的基础上进行双边耦合测算,利用微分博弈均衡理论确定均衡水价。影子价格法能够根据水资源稀缺程度反映一定社会经济产出条件下水资源优化配置价格,但计算方法复杂,应用范围具有较大局限性[6] 。
全成本定价法在我国较为常用。汪恕诚[7] 认为完整意义上的水价由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组成,其中:资源水价是水资源费(税),体现的是使用水的权力,是水价组成中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工程水价是生产成本和产权收益,体现的是一定量和质的水体;环境水价是水污染处理费,体现的是环境容量。裴勇等[8] 认为水权转换的价格由水资源价值的容量价格、水资源价值的计量价格即水资源费(税)、水权转换的成本价格、水权转换的合理利润和水权转换的税金构成。陈洁等[9] 通过归纳总结水权影响因素,将水权交易价格分为工程成本、生态补偿成本、经济补偿成本和风险补偿成本4 个部分。
不同水权交易模式交易定价方法是不同的[10] 。田贵良等[11] 针对我国水权交易的主要模式,提出了“成本+协商” 的区域水权价格形成机制、“成本+竞价”的取水权价格形成机制以及“集市型”灌溉用水户水权价格形成机制;郑航等[12] 通过交易风险及受益平衡分析,计算市场中交易者的综合受益,提出“集市型”交易模式参与者最优报价策略;殷会娟等[13] 将价值流理论引入水权交易中,以买卖双方水资源价值量来确定水权交易的最高及最低价格。
目前对水权交易的研究和应用主要集中在取水权交易方面,特别是工业和农业之间的水权交易,针对灌溉用水户的水权交易价格研究成果相对较少。管建新等[6] 构建了基于博弈论和水分生产函数的农户间水权交易价格定价模型;孙雪峰等[14] 运用直接试验法,分析了灌溉时水资源的生产价值,并计算了各作物灌溉用水全部替代和节水高效灌溉部分替代的替代成本;陈艳萍等[15] 应用水费承受模型和模糊数学法,确定元氏县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价格管制区间为0.11~0.26 元/ m3。
1.2实践经验
实际工作中,根据各省(区)的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价格大多由交易双方协商定价或通过平台竞价机制形成,如《清徐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权交易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价格由供需市场决定,双方协商定价;《河南省农业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豫水资〔2019〕50号)规定,河南省农业水权交易通过双方协商实行有偿转让或无偿转让,实行有偿转让的,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或通过交易平台竞价机制形成。部分地区对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价格做了约束,如凉州区西营河灌区2008—2014 年地表水交易价格为0. 15 ~0.20 元/ m3,满足石羊河流域规定的地表水交易价格不能超过当地地表水水价的3 倍这一要求[16] ;《永昌县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永水发〔2022〕47 号)规定水权交易的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原水价的3 倍;《沙坡头区2020 年水权交易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按照价格不低于地区现行水价进行。
2研究区概况
研究区为乌兰布和灌域沈乌干渠建设二分干直口渠新三斗渠、东四斗渠以及东风分干渠直口渠海三社红一渠3 条直口渠控制的灌溉区域(典型区),隶属于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涉及巴彦套海农场一分场、隆盛合镇海子沿村2 个村(分场),总灌溉面积353.4 hm2,灌溉水源以黄河地表水为主、当地地下水为辅。研究区各直口渠的用水管理组织均为村委会,用水户共计132 户,均已确权到户,且由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发放了《引黄水资源使用权证》。研究区用水管理情况见表1。
3研究区水权交易价格确定方法
3.1交易上限水价
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价格的承受主体为灌溉用水户,当交易价格在灌溉用水户的承受能力范围之内时,才存在交易的潜力、体现交易的公平性;如果水权交易价格超过买方的承受能力,那么就意味着水权交易将影响灌溉用水户的用水积极性,不利于减轻灌溉用水户的负担。农户水价承受能力可分为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两个方面,分别表征客观的支付能力和主观的支付意愿,本文仅以用水户的经济承受能力作为水权交易的上限水价Cs。
对于灌溉水价的经济承受能力分析,普遍采用水费承受能力指数分析方法(也称水费承受指数分析法),即通过水费占某种指标的比例进行综合分析,通常以水费占每公顷作物产值V 的比例R 或占每公顷作物纯收入B 的比例r 来测算。水利部全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培训讲义提出的R 与r 合理范围分别为5%~8%、10%~13%。
研究区2021 年作物种植总面积为275.5 hm2,作物类型包括玉米、向日葵、小麦、葫芦、辣椒等,其中:玉米155.6 hm2(占56.5%)、向日葵84.5 hm2(占30.7%),二者合计占87.2%。本文以玉米和向日葵为代表进行农业种植投入、产出调查,计算灌溉用水户水费经济承受能力,结果见表2。
根据2021 年实测取水量, 研究区用水量为4 905 m3 / hm2,则灌溉用水户水价最大经济承受能力为1 681.84/4 905=0.343 元/ m3,即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的上限水价Cs 采用0.343 元/ m3较为适宜。
3.2交易下限水价
水权交易的下限水价应为水权交易基础价格,从理论上讲,水权交易基础价格由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3 个部分组成:
1)资源水价。资源水价体现的是用水的权利,代表的是水资源本身具有的价值。根据劳动价值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抽象性的人类劳动,水资源价值由其稀缺性、水质、供水设施建设情况和人工管理投入等因素决定,定量难度较大。目前我国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中,资源水价是以水资源费(税)的形式加以体现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19〕90 号),内蒙古自治区对农牧业生产者(包括农牧户和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在用水计划内或者定额内的农业灌溉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仅对超过规定限额取用水的农牧业生产者征收水资源税,对于直接取用地表水的,农牧户税额标准为0.05 元/ m3,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税额标准为0.35 元/ m3。水资源税虽然不能完全反映资源水价,但是代表了现阶段实际工作中所执行的资源水价量化值。研究区主要水源类型为黄河地表水,本文水权交易水价暂不对农牧户和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分别定价,资源水价统一按0.05 元/ m3计算。
2)工程水价。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中的工程水价可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计算。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在农业供水所有环节中,农业供水成本按干渠、支渠、斗渠和农渠逐级累加,在农渠出口处达到最大,形成灌溉用水户承担的最终用水价格,即农业终端水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大中型灌区实行“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河套灌区骨干工程由河套灌区统一管理,末级渠系水价根据渠系实际情况自行测算。根据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编制的《磴口县末级渠系水价测算成果报告》[17] ,管理费用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计算,维修养护费用比例取固定资产总额的1.5%,配水员劳务费按当地平均劳动力工资150 元/ d计算,末级渠系成本水价为0.066 元/ m3。河套灌区2022 年执行的国有水利工程斗渠口水价为0.103 元/m3,据此得到磴口县引黄灌区终端水价为0.169 元/m3。因此,研究区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工程水价按0.169元/ m3计算。
3)环境水价。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以同一渠系或相邻渠系交易为主,不涉及大型工程建设,不需要考虑交易过程中传输水资源或水资源混用导致的生态和环境问题,也不涉及取水用途的改变,不会出现新的污染源,故本文暂不考虑环境水价。
4)水权交易理论下限水价。利用式(1),计算研究区水权交易理论下限水价:Cx =0.05+0.169=0.219 元/ m3。
5)水权交易建议下限水价。在不超计划用水的情景下,研究区2022 年执行的终端水价为0.111 8 元/ m3,包括国管水价(骨干工程水价)0.103 0 元/ m3,群管水价(末级渠系水价)0.008 8 元/ m3,理论下限水价较实际执行水价高0.107 2 元/ m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持续推进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1249 号)文件,超计划用水20%以内国管水价加收0.051 5 元/ m3,超计划用水20%~50%加收0.103 0 元/ m3,超计划用水50%以上加收0.206 0 元/ m3。理论下限水价0.219 元/ m3 接近超计划用水20% ~ 50%情况下的水价。参考各省(区)现状实际执行的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价格及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建议的交易价格,从促进水权交易的角度出发,本文建议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下限水价参考实际执行水价,采用0.112 元/ m3。
3.3研究区交易建议价格区间
根据上述分析,研究区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上限水价为0.343 元/ m3,下限水价为0.112 元/ m3,即建议价格区间为0.112~0.343 元/ m3。
4结束语
水权交易价格的确定是水权交易的核心,交易价格不仅要补偿转让者成本、费用等,而且要体现水資源的稀缺性,过高或过低的交易价格都难以推动交易的实施。在政府确定灌溉用水户交易指导价格的基础上,实行交易双方协商定价,对于完善水权交易机制、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河套灌区乌兰布和灌域典型区为研究对象,采用灌溉用水户水价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建议上限水价,采用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组成的基础水价以及现行水价制度确定交易建议下限水价,最终确定研究区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价格区间为0.112~0.343 元/ m3。建议以该价格作为政府指导价格,在此基础上,由交易双方通过自主协商或者通过交易平台竞价机制形成最终交易价格。
本文对于水权交易价格上限仅考虑了灌溉用水户水价的经济承受能力,而未对其水价心理承受能力进行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此外,水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或管理部门产生的管理成本未纳入水权交易价格下限,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