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监狱中的酒水问题

2023-09-16 13:23张波赵玉敏
新楚文化 2023年7期
关键词:清代饮酒监狱

张波 赵玉敏

【摘要】清代监狱人犯违规饮酒的问题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就在于监狱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狱卒、典史等管理人员不仅纵容包庇人犯饮酒,有时甚至是自己违规饮酒。这些情形都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凌虐人犯、人犯斗殴和越狱等问题时有发生。对此,清王朝也采取了多方面举措,但效果始终不佳。

【关键词】清代;监狱;人犯;饮酒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2261(2023)07-0017-0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后期资助项目“清代监狱卫生生活保障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1FZSB070)。

作为最主要的执法场所,历代监狱对酒水的管控一直都是比较严格的。清代亦不例外。然而酒水的违规渗入,始终是清代监狱管理中存在的一个问题,虽然貌似无足轻重,但事实上影响颇大,既反映了清代监狱日常管理中的一些漏洞,亦导致了许多严重的再犯罪问题,因此,颇为值得关注。尽管如此,目前尚无专门文章对此进行探讨,故笔者不揣鄙陋,拟就此文,恳请方家指正。

一、清代监狱酒水问题的表现

清代监狱中的违规饮酒现象屡见不鲜,既有监狱管理人员的上班时间饮酒事件,亦有人犯私自买酒饮用的现象,有时,甚至是人犯买酒宴请狱卒等监狱管理人员。

(一)典史、狱卒等人的饮酒问题

清代典史、狱卒等监狱管理人员违规饮酒的现象非常普遍,一些官箴书中多有严防狱卒等人饮酒的规定记载。例如,《福惠全书》即记称:“严谕禁卒小心火烛,不许酗酒熟睡。”[1]252又,《州县事宜》记:“如逢年遇节,狱卒贪饮致醉,往往疏虞误事,更宜严饬小心,防其窜越。”[2]679

尽管三令五申,违规饮酒现象仍是屡禁不止。道光元年(1821),盛京刑部司狱时亮因为缺少进京盘缠,竟邀同监禁的斩犯饮酒并索凑路费,酒后又带领监禁拟徒人犯出监,在街游荡,至晚方回[3]326。身为管狱官,不仅自己违规饮酒,还与拟斩人犯同饮,其后,更是趁着酒兴带领人犯走出监门,在街上大摇大摆地溜达,傍晚才返回监狱。此种情形简直是前古未有之奇闻。事发之后,道光帝既惊且怒,将时亮发往新疆充当苦差。

(二)人犯的违规饮酒问题

人犯的饮酒行为并非全都违规,但此处主要讨论的是违规饮酒行为,包括:

1.人犯买酒自饮或与同监人犯共用

例如,同治四年(1865),太平天国来王陆顺德、烈王侯严威被擒,押至广州,即“乞禁卒为之解衣典值,尽买酒炙而饱”①。

人犯违规饮酒,极易导致酒后的滋事、斗殴行为等,有时甚至会酿成命案。乾隆五十年(1785),广东驻防当差遣犯永祥便因在当地酗酒滋事,被时任广州将军存泰奏请改发云南。结果乾隆帝嫌改发云南“徒劳解送”,谕令将永祥“即于广东当差处所永远枷号示众,遇赦不赦”②。

光绪二十三年(1897),江苏改过局押犯浑名椰瓢金生者,亦在酒醉后,与同押徒犯汪根元发生口角,继而动手,结果均被严惩③。

光绪二十六年(1900)六月初十日,江西上饶县狱人犯李愦洲央求狱卒童溃代为买酒饮醉。结果,因为李愦洲平日依仗力大蛮横,经常欺辱其他人犯,早就招致其他人犯的痛恨,所以,人犯郑耀淙、徐绍棠“扭断锁铐,携带麻绳,掇开栅门,乘李愦洲酒醉睡熟,用麻绳把李愦洲拉勒咽喉身死”④。

2.人犯买酒贿请狱卒等

一些经济状况稍好的人犯,为了让狱卒、管狱家人等能够给予照顾,亦多有购买酒食以贿请這些人者。具体案例可参见下文。

3.监狱或狱卒私自供给一些特殊的人犯酒食

此种情形乍看之下,骇人听闻,但确有其事。例如,一些地方匪首或江洋大盗入狱后,其同党在外者尚多,狱卒怕其同党报复或劫狱等,故不得不小心看守伺候,唯恐惹其恼怒,招致事端,便会私下违规为其提供酒水。

光绪二十三年(1897),直隶通州抓获顺天府大兴县匪首康小八儿。其人秉性狠毒,好勇门狠,年甫十三即刃伤二人,既而年齿日增,胆量愈大,日与匪徒为伍,呼朋引类,明火劫财,甚至杀其妻、焚其叔、视性命如弁髦,令人闻而发指。据其自称:“咱老子年方二十有七,杀人至四十二口,行劫至二百余家。”将其逮捕后,通州官府如临大敌,严加防范,不仅将其押在囚笼中,手加双铐,足钉双镣,并且,还“每日以酒食款之,不敢触彼之怒”⑤。

二、清代酒水进入监狱的途径

清代酒水进入监狱的途径,可分两种:

(一)非法途径

1.探监亲属送入

清代虽然规定不许探监人员携带酒水,但当人犯亲属给予一些贿赂,或者探监人员身份较为特殊,尤其是职位较高的官员时,值班狱卒、典史等通常亦不会拦阻其携带酒水进入。例如,顺治初,抗清志士倪懋楷归隐后,以不薙发被执论死,下狱。其母即“遣人携酒入狱饮之醉”,俟其熟睡,尽去其发[4]530。以倪氏曾经反清之身份,其家人若非以重金行贿狱卒等人,恐怕难以携酒入狱。

2.狱卒等人代买

例如,乾隆三十八年(1773)浙江湖州府孝丰县监犯陈永加便曾多次让狱卒王永、许武等为其代买酒肉入监食用[5]17。

(二)合法途径

人犯在狱中亦非绝无正当的饮酒机会,只不过,并非很多,包括:

1.节日赏赐酒水

元旦、仲秋或者帝后寿诞,为表庆祝,监狱有时会供给人犯少量酒水。清初黄六鸿即记称:“恭遇万寿、元旦令节,量赏酒食,俾狱底余生获沾圣主良辰之恩育。”[1]362

不过,相比明代,清代减少了人犯家庆时的饮酒许可。明代人犯家中遇到重大喜庆之事,允许家属送酒入狱。明代吕坤即记,明代人犯家属送饭,“常饭不禁肉果,惟大节及本犯家庆,许送黄酒一斤。病人用酒日半斤余,其余人俱不许用酒。至于烧酒禁不许送。”[6]435但此种许可在清代则被取消,原因可能是清代官方担忧人犯家中的喜庆活动数量难以预测,而频繁地送酒入狱,时间久了,难免会引起其他问题,所以,防患未然,一概禁止。

2.人犯临刑前的欢饮达旦

清代以前,人犯行刑前一日,监狱方面通常都会特别准许其亲属入监探视,送给酒食;如果没有亲属送给,监狱方面则会为其特意准备一顿稍好的饭菜,并预备一点儿酒水,供其饮用。

例如,明代惯例,人犯“明日西市,前日必与酒饭一顿”。海瑞因为上书被繋狱后,自以为必死无疑,一日,提牢主事夜设盛馔款之,海瑞即饱啖饮酒逾常度,曰:“作饱死鬼耳!”[7]

清代沿袭了此种惯例,并且,在人犯临刑前一夜的酒食招待更为丰盛。光绪十八年(1892)的《申报》便报道称:“十一月十六日为本年勾决朝审情实人犯,所有本年入现监之情实共十七起,斩绞人犯十八名口。刑部预于十五日晚,每犯名给拾锦火锅一个、食用烧黄二酒、菓肴点馔,惟欲是给,并令家口入内探望,并延什不闲各玩艺在监演唱一夜。凡犯人之欲听各曲,唱者如愿以奉,俾结来世缘。各犯猜枚饮酒,任便行乐。”⑥

3.押赴刑场途中的最后一碗酒

行刑当日,在人犯被押赴刑场的途中,有些酒店往往会施舍酒水给人犯饮用。例如,光绪十七年(1891)的《申报》即报道称:“上月二十二日清晨,菜市口斩枭明火巨盗五名、绞决盗墓贼犯一名,先由刑部狱提至提牢厅处点名捆绑,挿招押解出署,各乘无围车一辆,车中有一役看守,外则二役把门,由南营六泛弁兵多人前后拥护,迤邐出宣武门外,停车瑞露居舍酒处,各犯畅饮数巨觥,然后往菜市口。”⑦瑞露居为京师酒店之一,长年为临刑人犯施舍酒水。

又,光绪二十一年(1895),浙江永嘉县处决土匪张大地等七人时,除一人畏缩低头愁眉不展外,其余六人临刑时“尚饮烧酒二十七斤,饱啖馒自,谈笑自若”⑧。

4.其他情形下的饮酒

除上述情形外,人犯在其他一些条件下,亦有可能接触到酒水,例如医药用酒,即人犯在生病后,服用药物,需要使用黄酒等调服。赵舒翘《提牢备考》中即记称:人犯所需跌打金疮诸药,“伤重或内伤者,用黄酒调服一二钱,不避风,不忌口。又被打方,荆芥、黄蜡、鱼鳔炒黄色,各五钱,艾叶三片,入无灰酒一碗,重汤煮一炷香,饮之,汗出立愈。百日内不得食鸡肉。又方,桂元核去光皮,研细末,破处干糁,肿处用烧酒调敷,干则以酒润之。”[8]569三个药方都需要用到酒,可见医药用酒的频率、数量亦不容小觑。这些酒水尽管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饮酒,但是,亦让人犯在无意中接触到了酒水。

三、监狱酒水中的陷阱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样,亦没有免费的酒水。监狱里面的酒水更不好喝,因为其往往目的性明确,稍有不慎,饮酒之人就会被套路,落入陷阱。例如如下两种:

(一)对新入监人犯的接风酒

接风酒是监狱原有人犯,尤其是牢头、锁头等联合管狱家人、狱卒等,敲诈勒索新入监人犯的手段之一,由来已久。明代畲自强《治谱》中便提到:“有新犯进监,则与之接风,设酒费一钱,要还数两。一不遂意,百拷千磨,异常惨毒。故一入狱中,无一人不破家者。”[9]594

此种陋习一直延续到清代。康熙二十四年(1685)七月,官员多弘安在其《题请慎刑条款稿》中论述牢头、监霸、狱卒害人现象时,便提到:“凡犯人进监,打听富厚者,伙同吏卒先设酒馔管待,谓之接风。次日即讲打点使费、上下规礼,动辄数计,稍不遂欲,或以秽粪堆积其旁,或令重囚混扰其侧,甚至阻其饭食,詈辱挥拳,非饱其腹不止。”[10]509

又,黄六鸿《福惠全书》中亦记:“新犯入监,有钱者本管牢头先设酒款待,私与开锁松杻,以示恩惠。次早,众牢头俱来拜望送礼。三日,本管牢头开帐派出使费,名曰铺监。牢头诈饱,又唆散犯各出钱五、六文,买鸡肉等送与新犯,本管牢头又派一帐。如不遂意,即唆散犯成群凌辱,名曰打抽丰。”[1]360

(二)灌醉狱卒、同监人犯意图自杀或越狱的酒水

人犯贿请狱卒、同监人犯饮酒,其目的不一,有些往往亦是别有用心,图谋不轨。包括:

1.寻机自尽,躲避法律惩治

例如,光绪二年(1876),人犯詹启纶企图在监自尽,因为担忧狱卒和同监人犯察觉,所以,便谎称自己生日,宴请诸人,设酒将众人饮醉后,“自倾烧酒一碗,化鸦片半斤,一气吞下”⑨。

2.制造机会,以便越狱、反狱

狱卒等人待遇通常较差,而自身素质不高,多有贪图酒食者。于是,有心人犯便往往会购买酒食以贿请狱卒,图谋不轨。对此,黄六鸿即称:“更有嗜酒狱卒,重囚知其好饮,故买佳肴美酿欣动其心,因而与卸杻铐开怀畅饮,伺其沉醉,搥而毙之,遂彼此互劈刑具,越墙而逃者比比。”[1]363

又,光绪二十九年(1903),松江府奉贤县狱要犯十七名集体越狱。事后调查,“当本月十九日之夜,合狱犯人托言为某犯祝生辰,置酒轰饮,并设计诱管狱丁役入席。四鼓后,丁役醉卧,即被缚至墙隅,即相率越墙分投逃逸”⑩。

四、清王朝关于禁止人犯、

狱卒等饮酒的规定

雍正六年(1728),因广东将军蔡良题参将弁金国防等酗酒不法,雍正帝借机对官员饮酒问题进行了一番系统的论述,表达了其个人态度。据其谕称:“《书经》以三风十愆儆于有位曰:‘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又曰:‘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今观伊等文武官弁俱以酣宴自恣,罹咎罢职,则古训所垂,岂非官方之炯戒乎?嗣后该督抚将军应将属员严加申饬,其或不悛,即行参处。”?当然,雍正帝并非想要所有官员都杜绝酒水,只是要求饮酒要有节制,至少不能耽误公事。

上谕既然如此,各级官员在饮酒问题上自然有所收敛,并对属吏、差役,尤其是典史、禁卒等提出严格要求。黄六鸿《福惠全书》中便记称:各管狱官、有狱官“宜严禁狱卒不可与犯人饮酒,著同牢狱卒连名互结,犯者同罪,举首者赏。晚间直宿刑书不行察举,并究。似此防闲慎密,可无疎虞,是又司牧者所宜留意也。”“至于重囚,健壮者恐其恃强恣衅,旧有打肥之说,但无罪而加之刑,似乎不忍,惟不许买鸡肉鱼酒之类恣意噉饮。一则过资养赡,一则酗酒多事,宜严谕守外禁卒不许传钱出买,看监门禁卒不许受钱买进,违者查出究责。”[1]363

并且,为了更好地防范人犯饮酒、赌博等行为,黄六鸿还设想出了以人犯监督人犯的办法,具体做法为将同监人犯每五名分为一组,依次编号,“如头五名第一名修字一号,第二名修字二号,五名排完,次五名第一名心字一号,第二名心字二号,余仿此。不足五名之数,名曰畸零,即排于临末,字号作某字号六名。每一名管四名,自第一名充伍长为始,管辖五日,至第六日,交与第二名,亦管辖五日,挨次管完,又交与第二字号第一名,周而复始,照此挨轮,将木牌悬于本监门之首,以便诸囚览记。凡所管四名之内有生事争斗、饮酒赌博、不守法度,俱令此一名禁饬。如不遵禁饬,即说知狱卒,对众笞责。”[1]361

五、清末民初人们对饮酒行为的认识转变

清末民初,随着近代科学知识的传播,人们对饮酒的各种危害性也逐渐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包括饮酒与犯罪,饮酒与身体健康、生殖遗传,等等,因此,对酒水越来越持一种否定态度。

例如,1903年版的《新民丛报》便报道称:“有人调查千八百八十八年欧洲各国人口百万中,为酗酒死亡之数,计法国九十五人,比利时七十六人,俄国五十人,意大利四十七人,英国四十六人,德四四十人,奥国三十六人。又昨年英国死亡之人数中,其中为饮酒而死者三千余人。德国百二十所监狱中,拘置因徒二万二千八百三十七人内,一万三千七百零六人为酒徒,即当总数百分之四十二……酒之害诚大矣哉!”?

又,1923年《申报》刊登署名勿尘的文章,称:“酩酊后犯房事,令人寿促。酒后所生子女,神经系必衰弱,甚者发为先天之精神病。西人尝证明监狱中犯刑事者,其父母有十之七八好饮酒。故饮酒不独有害本身,并且贻害子女。”?

此种对饮酒危害的宣传,甚至进入监狱之中。1917年,不吸卷烟会驻办陆治天与浦东新场耶稣教堂周牧师便曾前往南汇城内监狱宣讲。陆治天演说称:“世人最易犯之事为烟酒二物,现在因烟酒而犯罪者,想必有数人在内,盖因鸦片烟初吸不知其将来为法律所禁,故不自觉以致今被法律拘束;酒被饮时亦不知醉后有殴人肇事之举,今亦被法律所拘。”?

六、如何认识清代监狱中的酒水问题

就整体来看,清代监狱对酒水的查禁呈现出愈来愈严的倾向。毕竟,无论如何,让人犯在服刑期间接触酒水,无论是对监狱的日常管理,还是对人犯的人身安全来说,都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但是,清代监狱也并非完全排斥酒水,在一些特殊的时刻,出于“推广皇仁”的原因或者人道主义的精神,也会给人犯一些合法的饮酒机会。这种宽严结合的做法,既考虑到了监狱管理体系的原则性,又照顾到了人犯个体的特殊需要,尽可能地将酒水对监狱的不良影响压缩到了一种可控的范围内,值得肯定。

相对而言,同时期的欧洲监狱中简直是酒水泛滥成灾,而且,狱卒等人在监狱中公开开设酒馆售卖酒水。18世纪的行刑专家克罗纳(Krohne)便曾描述当时德国监狱的情形称:

“冬天牢房里没有取暖设备,但每座监狱却都有一个小酒馆,由狱卒掌管。犯人只要有钱就可以到那里买他所需要的东西,但价格却高得出奇。除了饥饿、肮脏和贫困之外,这里还有狂欢的酒宴,有葡萄酒和啤酒俱乐部。他们集会到深夜,甚至到了做礼拜的时间也不中断,以致饮酒歌和教会歌交融在一起。”“一言以蔽之,监狱是臭水塘、犯罪的學校、窑子、赌场和酒馆,而绝不是本着刑法的精神同犯罪进行斗争的场所。”[11]299

七、结语

因为监狱管理体系中的一些漏洞,清代酒水违规入监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实事求是地讲,这些现象是难以杜绝的。至于其原因,既不能单纯地归咎于清代监狱管理体系中的漏洞,亦不能完全地推卸给狱卒、典史等监狱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较差,而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比如人犯的身份多样性,狱卒、典史等人的收入待遇较差,地方财政的状况不佳,等等。而在这些不利条件下,清代监狱努力避免了同时期西方监狱中酒水泛滥成灾的问题,亦可谓是不易。

注释:

①《上海新报》1865年11月7日,选录香港新闻.

②《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233,乾隆五十年六月癸巳.

③《申报》1897年7月4日,扩充改过局说.

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16-01-005-000008-0007,江西巡抚李兴锐为审理江西上饶县罪应拟军人犯郑耀淙商同减等流犯徐绍棠在监谋勒同监斩犯李愦洲身死一案事致刑部,光绪二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⑤《申报》1897年2月5日,除暴安良.

⑥《申报》1892年1月5日,朝审情形.

⑦《申报》1891年7月16日,金台剩语.

⑧《申报》1896年1月16,瓯江据唱.

⑨《申报》1876年6月2日,自尽复生.

⑩《申报》1903年9月17日,越狱骇闻.

?《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七十五,雍正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谕.

?《新民丛报》1903年12月2日,杂爼·华年阁杂录·酒之害.

?《申报》1923年10月31日,卫生,饮酒之问答(勿尘).

?《申报》1917年7月7日,本埠,南汇监狱中之宣讲.

参考文献:

[1]黄六鸿.福惠全书[M]//官箴书集成:第3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

[2]田文镜、李卫.州县事宜[M]//官箴书集成:第3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

[3]祝庆祺.刑案汇览[M]//续修四库全书:第87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4]翁洲老民.海东逸史[M]//丛书集成续编:第277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9.

[5]哈恩忠选编.乾隆朝刑狱管理史料[J].历史档案,2003(3).

[6]吕坤.实政录[M]//续修四库全书:第75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7]唐训方.里语徵实[M].光绪归吾卢刻本.

[8]赵舒翘.提牢备考[M]//续修四库全书:第86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9]畲自强.治谱[M]//续修四库全书:第75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10]陆福宜.(雍正)阜城县志[M]//中国地方志集成:河北府县志辑46.1908(清光绪三十四年).

[11]潘华仿编.外国监狱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

作者简介:

张波(1981-),男,山东济宁人,历史学博士,哲学博士后,副教授,研究方向:清代监狱、学术研究。

赵玉敏(1982-),女,山东青岛人,历史学博士,讲师,研究方向:清代政治、人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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