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多吨“问题氧”

2023-09-13 14:02:48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23年17期
关键词:伊犁州会计凭证液氧

郭红敏

因工业氧的成本远远低于医用氧,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新疆誉州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州公司)多次将工业液氧冒充医用液氧非法销售给医院,销售额达584万多元。2023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一锤定音:以销售假药罪终审裁定被告单位誉州公司罚金1100万元,判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英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涉案的公司销售经理、副总经理、会计三人也分别被法院判处刑罚。

销售2000多吨“问题氧”牟利

2012年1月成立的誉州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誉州公司和2002年7月注册成立的伊宁市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股东基本一致,其管理层结构与誉州公司相同。誉州公司在宣传中称,公司宗旨是“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了医用氧的强制国家标准。工业氧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及产品加工,所含的对人体有害的杂质比较多,一旦病人吸入过量,容易引发或加重呼吸系统的病症。但工业氧成本远远低于医用氧,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出售,牟利空间大。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誉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英、誉州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销售经理张友军、誉州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厂长田文忠在明知誉州公司无医用液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吨200元左右的价格购进工业液氧,经公司相关人员非法伪造医用液氧出库单、检验证明等手续后,直接运至医院或倒装入誉州公司医用液氧储存罐后,冒充医用液氧,以每吨3000元(其中运输费用约每吨20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伊犁州的多家医院。后经司法鉴定:誉州公司向医院销售工业氧共计1794.07吨,销售金额514万余元。

2016年1月至2017年,张军英、张友军在经营福达公司期间,明知与哈密某公司采购医用液氧协议在2015年底已到期,仍假冒上述公司的名义,采取伪造出库单等方式,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液氧向多家医院销售共计263.12吨,销售金额共计70.45万元。

誉州公司有内外两套账,内账反映真实经营情况,外账用以应对有关部门检查。2019年6月底,在誉州公司被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后,张军英、张友军、田文忠为了隐瞒公司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由张友军、田文忠伙同誉州公司会计陈建沙将存放在张军英、田文忠夫妇居住的伊宁市某小区住宅地下室内的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的公司财务会计凭证,转移到上述小区的另一间地下室隐藏,并将2017年1月之前的财务会计凭证运到公司,在锅炉内烧毁,导致该公司2017年以前销售冒用医用液氧的事实无法查清。张军英等人除了隐匿销毁公司财务凭证,还商定案发后由张友军一人承担责任对抗侦查。

判令惩罚性赔偿

2019年7月,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誉州公司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供伊犁州多家医疗机构使用。案涉金额巨大、性质恶劣,2019年8月22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伊犁州公安局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案发后,誉州公司退缴违法所得240万元。2019年9月27日,张军英被取保候审,2023年5月10日被逮捕;张友军、田文忠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陈建沙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伊犁州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誉州公司张军英、张友军、田文忠等人非法销售假药罪一案时,发现案件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2020年8月5日,伊犁州人民检察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州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方认为:违法行为人将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非法销售,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及健康权,诉请判令誉州公司承担非法销售额三倍共计1542万多元的惩罚性赔偿,并在伊犁州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0年12月11日,伊犁州分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誉州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誉州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新疆高院二审裁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誉州公司和张军英、张友军、田文忠销售假药,陈建沙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侦查终结后,移送伊犁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伊犁州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伊犁州分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15日,伊犁州分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誉州公司罚金1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军英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7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友军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75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文忠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被告人陈建沙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单位誉州公司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新疆高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公司和高管获罪判刑

2023年2月13日,伊犁州分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被告单位誉州公司犯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00万元;被告人张军英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张友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田文忠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陈建沙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誉州公司和被告人以其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不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为由,再次提起上诉。

誉州公司辩护人提出,誉州公司销售行为系履行合同义务,主观上并不具有销售假药之故意,不应认定为销售假药罪。医院明知上诉人向其提供的为工业液氧,而非医用液氧的情况下,仍将其用于医疗活动,亦具有犯罪故意,请求二审法院宣告其无罪。

张军英的辩护人提出:上诉人虽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不知道公司液氧的销售经营及主管负责人张友军将购进的部分工业液氧销售给医院,其无犯罪故意。张友军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所涉及的假冒医用液氧,纯度已接近医用液氧,并没有出现不良医疗事故,因此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被告单位已承担了部分公益诉讼赔付责任,在本案中预缴了部分罚金,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田文忠的辩护人提出:上诉人自2015年在誉州公司未接触工业液氧销售,其对工业液氧冒充医用液氧销售的行为不知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其无罪或从轻处罚。陈建沙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誉州公司单位犯罪,上诉人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仅是接受单位实际负责人张军英、张友军、田文忠安排转移会计凭证,并无犯罪故意等。

工業氧成本远远低于医用氧

新疆高院审理认为:上诉单位誉州公司,上诉人张军英、张友军、田文忠严重违反国家药品管理秩序,明知公司无销售医用液氧资质,而将工业液氧冒充医用液氧向相关医院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84万多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上诉人陈建沙作为誉州公司的财务人员,违反财务管理法规,受张友军等人指使参与实施隐匿、销毁会计凭证,造成2017年之前的誉州公司销售情况无法查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23年5月29日,新疆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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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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